融资租赁公司清理大排查-融资租赁公司清理 银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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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为什么会被查?两者区别是什么?

融资租赁公司在中国的大发展,快到什么程度,截至2016年3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达5022家,合同余额约4.52万亿元。数据已经体现出来,那就是融资租赁是朝阳行业。

商业保理本身是一个很大的市场,现在国内很多企业资金链紧张,一个重要原因是很多企业被应收账款占用了太大的流动资金,导致自身资金循环不顺。而保理业务的初衷就是以企业对外的应收帐款为标的,为企业提供融资,相当于企业以一定的代价提前将应收账款收回来使用。而现在国内商业保理业务量还很小,所以从市场空间来说,商业保理的前景也很好。

现在优秀的企业家往往是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两手抓产生关联反应,不仅能提高运转速度更能打通产业链。那么如何看待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的之间的关系呢?

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的相同点

1、都属于一个主管部门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都属于商务部管辖。

2、在业务中都有三个当事人、两个合同融资租赁业务一般涉及到卖方、融资租赁公司(买方)、承租人,卖方与融资租赁公司是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是融资租赁合同。商业保理业务一般涉及到卖方、买方、商业保理公司。买卖双方是买卖合同,卖方与商业保理公司是保理合同。

3、都属于贸易金融融资租赁是在设备销售过程中为承租人提供融资服务。商业保理是在商品过程中未卖方赊销货物提供融资服务。

4、在中国都有两个主体从事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业务在中国从事融资租赁的主体有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在中国从事商业保理的主体有商业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

5、都能促进销售融资租赁通过购买租赁物租赁给承租人可以促进设备的销售。商业保理通过受让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融资促进卖方的销售。

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的不同点

1、从权利上看融资租赁是是基于设备的物权和租赁产生的债权商业保理只是基于赊销贸易产生的债权融资

2、从风险的程度看融资租赁基于物权和债权,相对于商业保理的债权来看风险程度低。商业保理只是基于贸易项下的债权融资,风险程度高。

3、从信用风险来源看融资租赁主要的信用风险源是来自承租人。商业保理主要的信用风险源是来自1、买方2、卖方

4、从为客户融资额度来看

融资租赁因为大多数都是基于大型设备一般金额都比较大。商业保理大多数都是小、频、急、快,一般给客户融资额度比较小。

5、从为客户提供融资的成本来看融资租赁一般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成本相对较低。商业保理因为是信用融资又是基于小微企业成本相对较高。

6、从服务范围来看融资租赁一般提供设备融资租赁、设备维修、设备残值处理等业务。商业保理一般提供贸易融资、信用担保、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服务。

如何结合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业务

1、可以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在为优质承租人提供设备融资外,对于符合保理业务条件的叙做保理融资。同样,商业保理在为优质卖方提供保理融资外,可以提供融资租赁业务,不仅提升了效率还能为客户提供综合服务。

2、商业保理可以为融资租赁提供贷后管理融资租赁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承租人要按时支付租金和利息,那么承租人作为一家企业主要的支付租金和利息等的来源就是收入,如果融资租赁对承租人进行融资租赁,用商业保理公司受让承租人的应收账款,不仅可以监督承租人的现金流,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把承租人的客户支付给承租人收到的应收账款用于支付租金和收入等,进行贷后管理。

3、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为商业保理公司提供再融资渠道目前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都具有外资股东背景,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利用投注差等外债额度为商业保理公司或者商业保理业务提供再融资。

商务部融资租赁行业风险排查啥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督管理,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我部决定近期开展融资租赁行业非法集资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目的

通过开展风险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置融资租赁行业非法集资风险,完善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制度,提高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风险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排查时间

本通知下发之日至5月30日。

三、排查对象

截至2014年3月31日获得试点资格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经过审批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准确掌握全部排查对象的数量、名称、地址等情况,做到没有遗漏。未正常经营的企业也纳入排查范围。

四、排查工作安排

(一)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本地区融资租赁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

(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方案对本辖区融资租赁企业逐一进行排查,并督促企业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填写《融资租赁企业非法集资排查情况简表》。排查结束后形成书面报告。

(三)商务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抽查。

五、排查内容

(一)重点排查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了解融资租赁企业的股权和债权结构、注册资本金来源、对外融资渠道、业务开展情况、资产与主营业务的匹配度、关联公司等情况。对于存在资金来源存疑、主营业务活动停滞、资产变动与主营业务严重不匹配等情况的融资租赁企业,要列入重点排查范围。

(二)重点排查融资租赁企业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假借企业名义或由企业提供担保,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对发现有违法违规记录、资金周转困难等情况的融资租赁企业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同时还投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具有融资功能企业的股东,要列为重点排查对象,防范非法集资风险蔓延。

六、排查方式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综合手段开展排查工作:

(一)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填报的交易记录、经营信息、财务数据等历史数据进行分析。核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与系统填报信息一致。

(二)视情况需要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财务记录、银行对账单、业务合同、融资合同或凭证等反映资金来源和流向的材料。

(三)视情况需要约谈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或其他员工。

(四)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委托行业协会等机构协助进行排查。

(五)其他合法方式。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风险排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落实排查责任。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明确排查工作任务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负责处室,并明确分工,相关处室积极配合,确保风险排查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三)加强信息通报和风险处置。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风险排查中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重大线索和问题情况,要在24小时内报告我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系会议工作机制》的规定及时有效处置风险。

(四)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此次风险排查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完善融资租赁行业监督制度,明确责任处室,把融资租赁行业监督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形成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筹监管、企业所在地商务部门重点监管的长效监管机制。

(五)加强信息化监管手段。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排查工作对企业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1.符合本通知第3条规定的排查对象必须在4月底前全部上线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基本信息表的填报。5月底前填写《融资租赁企业非法集资排查情况简表》并打印后加盖公章;完成2013年度经营情况统计表的填报。其他表格可在排查结束后逐步完成。对于未按要求使用系统或填报数据不准确的企业要视为有风险隐患重点关注企业,商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对其进行重点排查。商务部将重点抽查此类企业。

2.新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要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申报材料或及时将相关设立情况导入系统。

3.商务部将依托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加强对融资租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行政区域内所有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外资融资租赁企业按要求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商务部将定期公布系统使用情况,将不按要求使用系统的企业列入经营状况不明企业名单进行重点监管。

风险排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包括排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情况、行业发展现状、非法集资风险情况、突出问题、工作措施等内容的书面报告(一式两份),连同企业在线填写的《融资租赁企业非法集资排查情况简表》(一式两份)报送我部流通发展司,同时抄送外资司。

国资委:七个方面入手促进央企租赁健康发展 加强风险防范

6月10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健康发展和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

通知称,央企租赁在服务集团业务、实现降本增效、支持科技创新的过程中,也积累了一定的风险和问题,“为进一步促进央企租赁健康发展,加强风险防范”,发布该通知。

通知共七条,摘要主要精神和重点内容如下:

准确把握融资租赁公司功能定位强调。融资租赁公司要切实回归租赁本源,立足集团主业和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实现健康持续发展。

严格规范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开展。规范开展售后回租,不得变相发放贷款;规范租赁物管理,严格限制以“不能变现的财产作为租赁物”,重视租赁物的风险缓释作用;严禁违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

着力推动融资租赁公司优化整合。中央企业原则上只能控股1家融资租赁公司。对于业务协同、基本停业的租赁公司应当坚决整合或退出;对风险较大、投资效益低、服务主业效果不明显的及时清理退出。

持续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管理管控。强化“三重一大”事项管控,加大派出杜绝“内部人控制”。

不断加强融资租赁公司风险防范。要将融资租赁公司管理纳入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定期组织开展风险排查,发生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重大风险隐患和风险事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国资委报告。

加大融资租赁公司风险处置力度。对于逾期的项目,涉及金额较大、承租人资不抵债等情况的,进行展期或续签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对于已经展期或续签的项目,应当采取特别管控措施,不得视同正常项目管理;对于已经出现风险的项目,不得简单进行账务核销处理,不得将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

建立健全融资租赁公司问责机制;建立健全融资租赁公司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完善问题线索移交查处制度;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有关人员,建立追责问责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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