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扶持融资公司吗-政府会扶持融资公司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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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融资渠道有哪些?政府公投公司是如何运作的?

一、政府融资渠道大概情况:

1、开发性贷款

1999年以后,国家开发银行建立了一套变通的信用结构。地方政府将规划建设的一批城建项目打成捆,由地方政府的一个代理人—城市建设投资公司(通常是国有独资公司,也就是目前广为流行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作为借款人申请贷款。

对于收费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部分,要求地方政府正式承诺安排地方本级财政预算,补贴该代理人公司,由该公司用于还债。

2、商业银行贷款

各个商业银行对开发性贷款的模仿跟进,部分是出于商业化目标,部分则可能来自地方政府压力,特别是在经济不发达、信用环境不良的地区更是如此。

3、信托计划

2002年7月18日,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推出“上海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计划”,为上海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融资。

由于各种原因,中国的信托业一直是金融风险高发领域,经历了6次行业整顿仍然无法实现稳健经营,目前信托公司和银信合作模式是银监会监管的重点,因此信托计划模式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不具备可操作性。

4、财政部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

2009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代地方政府发行2000亿元地方债券,“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方式,债券以“2009年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债券 (XX期)”的方式命名。

由中央代发地方债券,当地方政府不能还债时,中央政府将代为偿还,这实质上是特种用途的国债。2010年,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2000亿元;2011年,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计划仍然为2000亿元。

5、地方政府债券

中国目前尚没有以地方政府为主体发行过债券,拟议中的地方政府债券,即由地方政府直接发行债券,类似于市政债券中的责任债券,以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

6、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券

中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券(或者城投债)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在2008年之后增长迅速。

目前,中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券以项目收益作为还款来源,绝大多数由地方政府提供担保,实质上是一种“准市政”的企业债券,类似于美国市政债券中的收益债券。

二、政府公投公司运作

从政府投融资平台的产生过程,主要存在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性产业扶持基金、农业产业投资公司三种运行模式。

(一)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模式

1、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BOT即建设一经营一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2、TOT( transfer-operate-trans-fer)模式。TOT是BOT融资方式的新发展,是指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将建设好的项目一定期限的产权和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由其进行运营管理;投资人在一个约定的时间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和得到合理回报,并在合约期满之后,再交回给政府部门或原单位的一种融资方式。

3、PPP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模式。PPP即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发展起来的一种优化的项目融资与实施模式。PPP模式使政府部门和民营企业能够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即把政府部门的社会责任、远景规划、协调能力与民营企业的创业精神、民间资金和管理效率结合到一起,相较于其他融资模式,PPP模式项目参与方有所增加,民间企业参与到了基建项目当中。

4、PFI( 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模式。PFI模式是指利用私人或私有机构的资金、人员、技术和管理优势进行公共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与经营。政府对私人部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购买,也可以合营方式或者以授予私营部门收费特权,其目的在于解决基础设施以及公益项目的投资效率问题。

5、ABS (Asset-backed security)模式ABS模式是以项目所属的资产为支撑的证券化融资方式,即以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项目资产可以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

(二)政策性产业扶持基金融资模式

1、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指由一群具有科技或财务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士操作,并且专门投资在具有发展潜力以及快速成长公司的基金。

2.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体系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一是融资平台保证金。政府通过融资平台与银行达成协议,每年安排一定金额拨入银行保证金专户。对于放贷产生的坏账损失由政府与银行按协议约定比例承担,政府承担损失部分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中核销。

(三)农业产业投资公司融资模式及评价

在农业产业投资方面,政府融资平台的运行借鉴了其他产业投资公司的融资模式。就现阶段而言,政府农业产业投资公司主要以农业担保公司为主,在政府对农业产业的财政支持上仍然以农业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为主。

补充:

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各级地方政府成立的以融资为主要经营目的的公司,包括不同类型的城市建设投资、城建开发、城建资产公司等企业(事)业法人机构,主要以经营收入、公共设施收费和财政资金等作为还款来源。

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问题,政府出台了哪些政策

国务院正在组织多个部门制定针对中小企业的系列扶持政策,预计将会在今年下半年陆续推出。

知情人士向《经济参考报》记者透露,国家将出台政策引导民间资本对中小企业进行投融资,以破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而相应的准入政策将进一步放开,准入门槛也将降低。

国资委下属的全国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机械工业信息中心提供的材料显示,工信部等部委将针对目前中小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推出相应的扶持政策,计划于今年下半年陆续推出,并将贯穿整个“十二五”期间。

长期担任国资委和工信部相关政策研究和制定工作的机械工业信息中心主任刘功效向《经济参考报》记者透露,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十二五”期间国家相关扶持政策的重中之重。“更多地是通过建立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引导民间资本对中小企业进行投融资,并帮助中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信用体系,然后通过发行债券和股权融资等多种形式,破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

上述知情人士介绍,引导民间资本的过程将分为三步走。首先,中央会建立一个政策框架,出台一系列的指导文件和法规,调整民间资本准入制度,并建立中小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股权融资的相关规范;第二步,有关部委将通过建立具有示范性的中介服务顶场侈渡侬盗畴醛川互机构,为中小企业和民间资本牵线搭桥;最后,将这一模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刘功效介绍,在拓宽中小企业融资途径的同时,国家还会鼓励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协助中小企业进行现代企业改造。

上述知情人士还透露,民间资本对中小企业的投融资将进一步放开,门槛也将降低。另外,国家会鼓励民间资本投向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和税收优惠。

对这一说法,刘功效予以确认。他还介绍,“十二五”期间国家会引导民间资本优先进入具有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中小企业。

刘功效还透露,“鼓励自主创新”将成为“十二五”期间出台的中小企业系列扶持政策的一大思路。

上述知情人士介绍,推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将通过两条路径实现。一方面,国家将出台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向有自主创新实力的中小企业倾斜。而对于暂时不具备创新能力,但有创新意愿的中小企业,国家将通过设立中介服务机构的方式,在中小企业和科研院所之间建立合作。另外,在国家大型项目、政府采购以及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在达到技术标准或服务要求的前提下,将优先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另一方面,对于技术附加值较低的中小企业,国家除了会逐步降低税收减免的幅度,还将力促企业间进行兼并重组,并对兼并重组后进行自主创新的企业给予新的政策扶持。

刘功效介绍,8月份开始,国资委、工信部等国家部委将举行全国范围内的中小企业研讨和调研活动,目的是摸清中小企业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并对扶持政策做进一步调整。

政府成立融资公司合法吗

政府办融资公司合法

政府所担保的融资公司一般都是合法的,放心吧。

国家对民营企业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为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缓解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并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2月14日,国务院网站全文刊发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强金融对民企、小微和“三农”的支持力度。

对于民企的支持方面:

《若干意见》提出以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多措并举提升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此外,要求强化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着力破解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充分等问题;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着力疏通民营企业融资堵点;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着力化解流动性风险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在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方面,要求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加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支持民营银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银行等中小银行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

在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方面,要求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结合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并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等。

在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方面,《若干意见》明确,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支持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等。

“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若干意见》要求,商业银行要推动基层分支机构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等。有效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要在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积极发挥“头雁”作用。还要求商业银行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增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可持续性

在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方面,《若干意见》要求加快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研究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等。

《若干意见》提出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聚焦难点、压实责任、标本兼治”要求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消除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隐性壁垒;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重点解决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问题;金融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督、指导责任,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作用并履行好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民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提升金融服务民营企业质效。

政府投融资模式

一、直接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以地方政府为融资主体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具体表现为:

1、财政资本金投入而获得的股权收益。

2、由财政投入一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而带动外资和民营资本的投入。

3、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内外政府债券。

4、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和地区金融机构贷款。

5、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向外国政府的贷款。

6、外国政府援助赠款。

二、间接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通过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和资金。目前地方政府主要采取此种方式进行大规模融资。具体表现:

1、政府授权一些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国有投资公司,向银行贷款,财政实施担保并进行贴息。

2、政府授权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实施担保并承担债券利息。

三、项目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利用政府各种特定资源,为达到政府特定目的,采用各种市场手段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资金。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第一条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

各省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要求,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级各部门和市县政府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结合2016年开展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统计情况,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上述工作应当于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市县政府,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提请省级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密切跟踪地方工作进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条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规范融资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落实企业举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相关程序,审慎评估举债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形成的债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依法妥善处理。

第三条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

地方政府应当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允许地方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政府可适当让利。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第四条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严格执行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件规定,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允许地方政府结合财力可能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含各类融资担保基金公司),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地方政府依法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承担责任。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地方政府应当科学制定债券发行计划,根据实际需求合理控制节奏和规模,提高债券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目前国家对融资担保公司的政策

目前国家对融资担保公司的政策如下:

一、积极创新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形式,扩大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

一是自上而下创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国家级信用担保机构重点对科技含量高、风险大、对国民经济有较大影响的高科技中小企业提供支持,而地方性担保机构则对本辖区内的中小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二是不断创新担保机构的设立形式,如政府独资、政府控股和会员制等。

二、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外部监管体系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银行等部门组成担保监督委员会,对担保机构进行监督。担保机构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应采取公司制的形式,对目前一时尚难采用公司制的担保机构,应逐步规范,在条件成熟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各级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应一律纳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实行市场化运作。各级政府不得指令具体担保行为,不能干预具体项目的决策,不得操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具体业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要与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依照法律、法规对担保机构进行有效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2、建立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形成行业行为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不仅需要政府的监督管理、政策扶持,还需要担保业协作和自律。协会要依据中小企业担保的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监督担保机构依法运作。通过培训、信息融通、信用评估、研讨交流等指导担保机构开展业务。通过行业自律,逐步规范业务操作、行业协作、交流信息,树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三、健全再担保制度,完善风险分散机制

1、逐步建立全国和省级的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开展一般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业务,有效地分散担保风险。同时,再担保机构还可以进行再担保,即再担保机构将已承保风险通过再担保的方式向全国性再担保公司再次转保出去,这样通过多层次转保,使担保机构最后承担的风险被最大限度地转移。

2、建立政府补偿机制,保证担保机构有稳定的补充资金。中小企业担保基金规模不能太小,不能过于分散,只有达到一定规模,才能抵御风险(梅强、谭中明,2002)。政府部门应树立这样一种观念,只要贷款担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担保机构规范操作,不存在人情担保,那么政府担保补偿金支出越大,企业获得的银行有效贷款就越大,对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有利。

3、建立贷款银行、受保企业与担保机构的共担风险机制。防止银行放松对借款人的审查,要通过合理的担保比例来增强银行的贷款责任。因此,除了确定适当的担保比例,在贷款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之间合理分担风险外,信用担保机构还应定期审查贷款银行的担保贷款业绩。同时,还要强化中小企业的风险责任,如强制要求中小企业主要管理者以个人财产提供反担保品,以此来约束主要管理者的经营行为。

4、开展联合担保,分散担保风险。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某些担保额度偏大或异地项目开展联合担保,可以分散部分风险,并有利于对项目的监管,增进了机构间交流,实现了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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