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联社管理合作社财务-合作社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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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是干啥的?

【基本概念】

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 国际合作联盟章程规定:“只要以促进其成员的经济与社会进步为目标,以互助合作为基础所经营的企业,并遵循罗奇代尔所确定的、被国际合作联盟第23届代表大会所修订的合作社原则的,均可被认为是合作社组织。”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31届代表大会,对合作社做出了如下原则型定义: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社员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共同需求和渴望的自治组织。为了准确理解这个定义,国际合作社联盟还对此做了详细说明: 1、合作社是自治组织,它尽可能地独立于政府和私营企业。 2、合作社是“人的联合”,世界上许多基层合作社只允许单个“自然人”加入,但联合社允许“法人”加入,包括公司。通常联合社的社员就是其他合作社。 3、人的联合式“自愿的”,在合作社的目标和资源内,社员有加入和退出的自由。 4、“满足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需求”,这一规定强调了合作社是由其社员组织起来,并着眼于社员,社员的需要是合作社存在的主要目的。 5、合作社是一个“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合作社所有权是在民主的基础上归全体社员。 该章程在解释合作社原则时指出:参加合作让应自觉自愿;合作社是民主性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合作社的盈余应归全体成员所有,扣除发展基金后,按社员的业务交往量比例大小分配;加强合作教育,积极发展地区、国家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可见,合作社既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生产或经营企业,又是群众性的社团组织。合作社作为一个群众经济组织,有自己特有的组织原则和章程。加入合作社的全体成员,必须遵守这些原则和按章程办事,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享受应有的权利。合作社还有明确的办社宗旨和目的,否则就不成其为合作社。所以,不是任何一种合作组织如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经济联合体等,都能够称为合作社。从合作生产经营到组成合作社组织,必须具备上述条件,并需要一个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因此,并不是有合作、协作或联合,就必然有合作组织,有合作组织也不一定完全就是合作社。合作社是合作组织较完备的典型的组织形式,其规模有大有小。一般合作经济就是指合作社经济。 在50、60、70年代人的面前,提起合作社,多是会想到卖东西的供销合作社。这种合作社是每人投资几块人,然后由生产大队进些货物,在村子里销售。那个时候总是会提到“投资款”,而说不真的时候就是“兔子款”,着实让人迷惑了好久。等到经济慢慢放活后,合作社逐步消散了,当时应该看到合作社不管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是高级阶段,还是有它的积极意义。

[编辑本段]【合作社的类型】

一、 以生产环节为标准分:

(1) 生产合作社。即从事种植、采集、养殖、渔猎、牧养、加工、建筑等生产活动的各类合作社。如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建筑合作社等。 (2) 流通合作社。从事推销、购买、运输等流通领域服务业务的合作社。如供销合作社、运输合作社、消费合作社、购买合作社等。 (3) 信用合作社。即接受社员存款贷款给社员的合作社。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等。 (4) 服务合作社。即通过各种劳务、服务等方式,提供给社员生产生活一定便利条件的合作社。如租赁合作社、劳务合作社、医疗合作社、保险合作社、利用合作社等。

二、 以其自身的功能标准可分:

(1) 生产类合作社。其内容与前述生产合作社相同。 (2) 服务类合作社。其内容与前述服务合作社相同。在服务类合作社中,常见的有: a. 消费合作社。消费合作社是指由消费者共同出资组成,主要通过经营生活消费品为社员自身服务的合作组织。 b. 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是指购进各种生产资料出售给社员,同时销售社员的产品,以满足其生产上各种需要的合作社,是当前世界上较为流行的一种合作组织。供销合作社经营方式有两种,一是专营供给业务,二是兼营农产品运销或者日用工业品销售等业务。 c. 运销合作社。运销合作社是指从事社员生产的商品联合推销业务的合作社,有时候兼营产品的分级、包装、加工等业务。运销合作社的业务主要集中在农产品运销方面,源于大机器工业生产条件下,工业品主要通过各种大型的商业机构销售,而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基于其自然特点,供应不能十分均衡,价格变化较大。通过组织合作社专门销售,可以尽量避免经济上的风险。目前,世界各国的运销合作社主要采用三种不同的运销制度:一是收购运销制,即合作社收购农产品后再行销售,销售盈利与社员无关;二是委托运销制,即合作社代理销售,销售款在扣除一定费用后全部交给社员,盈亏由社员承担;三是合作运销制,即合作社将社员所交的同级产品混合销售,社员取得平均收入。 d. 保险合作社。保险合作社是指个体劳动者、业主、职工联合起来,按照保险法的规定,采取互助方式,以社员为保险对象而经营保险事业的合作社。这种保险组织,由社员交纳保险费,社员自己经营与管理,共同负担灾害损失,维护社员的自身利益。保险合作社主要有三类:一是消费者保险合作社,以人身保险为主;二是劳动者保险合作社,以失业保险和意外保险为主;三是农业保险合作社,以农业生产和收获保险为主。 e. 利用合作社。利用合作社是由合作社置办各种与生产有关的公共设备或者生产资料,以供社员分别使用的一种合作社。目前,在世界各国比较普遍的利用合作社有:农业机械利用合作社、种畜利用合作社(利用良种、繁殖家畜)、电气利用合作社、仓库利用合作社、水利利用合作社、土地利用合作社等。 f. 医疗合作社。医疗合作社是公用合作社的一种形式。通过置办医疗设备,聘请医务人员,对社员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合作社。由于服务的范围不同,具体形式也有区别:有的创设独立医院,有的只设简单的诊所,有的只设为社员提供廉价的药房。 g. 公用合作社。公用合作社是置办各种与日常生活有关的设备以供社员使用的合作社.它与消费合作社不同的是,它所置办的设备为合作社所有,仅供社员使用,非向社员出售;它与利用合作社不同,它所置办的设备为生活所需,而非为生产所需。公用合作社的业务种类很多,比较普遍的有食堂、理发厅、浴池、洗衣、托儿所、图书馆、茶馆、剧场等。目前在欧美等国特别流行的住宅合作社和医疗合作社,是公用合作社中最发达的两种形式。 h. 劳务合作社。劳务合作社是由合作社承包业务,社员使用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劳动工具并提供劳动力,共同进行劳动的合作社。社员除得到应得工资外,对年终盈余,有权再按社员提供的劳务参与分配。劳务合作社经营的业务,大多属于劳动工具比较简单,工作时间相对较短而工作场所所分散或易变的各种劳务,如建筑、运输、装卸、修理、采伐等方面的工作。

三、 以合作社是否发行股票为标准分:

(1) 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社是国外一种发行股票的合作社,它与非股份合作社相对应。股票的持有人就是合作社的股东和所有者,股票是股东股份所有权证明,可以买卖、转让或继承。股份合作社成员不能退出合作社,只能通过出售其所有的股票的办法与合作社脱离关系。实质上,股份合作社只不过是以发行股票的办法筹集资金,其他方面仍与一般合作社无异。 (2) 非股份合作社。非股份合作社是指不发行股票,而通过发给社员入股证书以证明他们在合作社中权利的合作社的总称。

四、 以合作社的纵向层次分:

(1) 国际合作社联盟。国际合作社联盟是一个国际性的合作联合组织,是一个非官方的国际组织。1895年在英国伦敦成立,现总部设在瑞士的日内瓦。其主要成员是各国合作组织的全国合作社联社、合作社联社的全国协会、设有全国性组织的地区性合作社联社组织。在消费领域有供销、保险、住宅、银行等类型的组织;在生产领域有手工业、工业、农业、渔业等类型的组织。一些国际性合作社组织也加入了国际合作社联盟。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宗旨是向全世界宣传合作思想和合作社的原则与方法,推动各国合作社事业的发展,保护各种形式的合作社的利益,保持各成员国组织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各种形式的合作社间的经济交流,帮忙和促进各国人民的经济与社会的进步发展,致力于建立持久的和平与安全。 (2) 全国总社(有的国家称为“中央联社”),即一个国家的合作社总社(或简称“联合社”)。如日本的全过农业协同经济组织联合会(简称“全农”)、韩国的全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等。 (3) 地方联社。指地方一级所建立的合作联合社,如省(直辖市、自治区)合作社联合社、县合作社联合作社等。 (4) 基层合作社。主要指在最基层生产经营单位,以生产经营者为主体,在资源基础上按合作制原则组建起来的各种类型的合作社[1]。

[编辑本段]【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由来】

所谓合作经济组织,首先强调的是“合作”,然后是“经济组织”,这是两个基本要素。 1、关于合作。 “合作”的原意是指成员之间的共同行动和协作行动。合作具有自愿性、自主性和自助性,也就是说,它是合作组织成员为了共同目的,自己动手互相帮助的一种合作。人类的合作思想最早出现于中世纪,当时的农民和手工业者希望能够建立平等、公正、协作以及互相帮助的理想组织。这些思想成为乌托邦社会主义的基础。法国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所设计的基层组织叫“法郎吉”,是一个有组织的共同生产、共同消费的协作社;英国的欧文设想的理想模式是平行四边形的合作新村。但是这些合作组织只是空想,没有付诸实践。 现在世界上公认的第一个最成功的合作社,是1844年在英国的罗奇代尔镇由28个失业纺织工人自发成立的“公正先驱者消费合作社”。当时每人出资1英镑作为一股,共28英镑,后来逐渐发展壮大,社员增加到近3万人,股金增加到40万英镑。它所建立的罗奇代尔原则后来成为指导国际合作社发展的基本原则。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世界各国纷纷成立了不同类型的合作组织,如美国的农场主合作社,德国的信用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社,日本和韩国的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等。国际上先后成立了国际合作联盟、国际农业生产者联盟、信用联盟、欧洲消费者联盟等国际合作组织。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合作社产生于1918年,是由北大倡导合作思想的胡钧教授及其学生们共同组织创办的“北大消费公社”。1922年9月毛泽东在安源创办的“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个合作社。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普遍实行了合作化道路,在城镇和乡村组织成立了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生产合作社和运输合作社。到1955年,农业、商业或手工业的合作化都有了比较快的发展。但是由于后来中央的路线转到了全面实施社会主义改造,在长达20年的人民公社体制下,受行政性计划经济的影响,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变质,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一定时期内,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极大地改善了农民的生活。但是,农业始终是弱质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和农民的弱势地位在市场的面前表现得日益明显,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很难抵御市场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便选择了抱团、合作。1982年,安徽省天长县界牌镇17户农民联合创办了改革后我国第一个新型的农民合作组织——水产研究会。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各地积极探索发展和完善各种合作经济组织。除原有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和完善外,各种以民主平等、自愿互利为原则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股份制合作社等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大量涌现,发展迅速。 2、关于经济组织。所谓经济组织,是一个非常宽泛的经济学名词,它泛指一切从事经济活动的社会团体,大到跨国公司,小到三两人的合伙生意,都在其范畴之内,可以说是五行八作,三教九流,无所不包,概无例外。我们所说的农村经济组织,不是这种广义的经济组织,而是有其特定的含义和范畴。它特指农村微观经营组织和服务组织。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相对于传统的经济组织形式而言的一种变革和创造。它所包含的范畴主要有三个方面: 总之,这几方面的创新,都是解决生产关系、交换关系和分配关系问题,生产关系的三大要素都涉及到了。因此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和发展壮大,是生产关系的重大调整、变革和完善,对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 一是生产组织形式的创新。也就是说,你是单家独户的生产,还是诸多生产者组织起来的联合生产;你是雇工式的家庭农场或作坊,还是利益紧密联结的合资合作。比如我们二十几年前搞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就是对人民公社大锅饭、大帮轰生产方式的一种变革。而近年来出现的统种分管、各类生产合作社等,又是对单家独户生产方式的一种创新。 二是产品交换方式的创新。也就是流通组织形式的创新。这是指使农户生产的东西是单家独户到市场去出卖,还是把生产者组织起来,共同去闯市场。例如各类流通服务社、合作社、专业协会等,都具有这方面的创新意义。 三是分配方式的创新。这是指生产与流通联合的紧密程度及利益关系,生产者把产品出卖后,是一次性取回应得利益,还是过后有返利等形式的二次分配,或者有大家共享的公共积累。一些紧密型经济合作社及产业化组织就具有后者的功能。 [2]

[编辑本段]【农民合作组织的组建程序】

组建农民合作组织一般可以按下列程序运作: 一、发起筹备 1.成立筹备委员会,制定筹备工作方案。筹委会主要由发 起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应成立专门办事机构,具体负 责筹备和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为什么筹建该合作组织, 由谁牵头发起,会员入会条件及合作组织筹备程序等。 2.由发起人拟定社名,确立业务范围。发起人一般由5—7人组成,由发起人会商拟定合作组织名称,确定本组织业务区域、业务项目、经营方式,并说明发起成立的缘由,预计会员人 数及筹集的资金总额等。 3.准备发起申请书。将上述发起人讨论研究确定的内容填入合作组织发起申请表,并同时准备好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本社宗旨,业务范围,经营效益,内设机构和下属组织等。 二、申报批准 向有关部门申报批准,主要是便于合作组织的主管部门与发起人加强联系,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主管部门接到合作组织发 起人报送的组建申请书后,应认真进行审查,包括发起人是否有 组织能力,该合作组织业务数量是否达到组建规模,预期效益如 何等等。基本符合条件后,即可下达同意组建批复。 三、制定章程 申请人接到主管部门准予组建的批复公文后,应即时召开筹委会,吸纳会员,参照有关示范章程拟定本组织章程及业务计划 草案。 四、推荐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 依托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创建的合作组织,应注意吸纳足够数量的农民成员参加理事会和监事会。 五、召开成立大会 在上述各项筹备工作任务完成后,即可呈请当地合作组织主管部门派员出席指导,并于合作组织成立7日前,通知会员参加大会,如会员较多,则可按规定要求选派会员代表出席成立大 会。成立大会一般包括如下议程: 1.主持人宣布本合作组织加入成员名单、人数、代表人数, 如到会人数符合成立合作组织成立有关规定后,即宣布成立大会开始。 2.筹委会负责人作合作组织筹备工作报告。 3.主管机关负责人宣布本合作组织成立的批复。 4.宣读章程草案,并请讨论后表决通过。 5.提出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并进行选举。 6.理事会、监事会分别召开第一次会议,推选常务理事、 理事长和监事长。 7.主持人宣布常务理事、理事长、监事长等人选名单。 8.理事长、监事长讲话。 9.党政领导和有关社会各界代表讲话。 10.宣布成立大会结束(会议记录规格附后)。 六、组建工作机构 1.召开工作会议,成立办事机构。由理事长主持常务理事 工作会议,研究成立合作组织办事机构和有关业务指导部门。业 务大的合作组织,可由理事长聘任总经理。 2.聘任办事机构业务部门负责人,业务量小的合作社,由 理事长直接聘任,设置总经理的由总经理聘任部门负责人。由各 部门负责人招聘精干业务工作人员。 3.召开业务会议,由理事长或总经理主持、有关业务部门 参加讨论研究工作计划,布置和开展合作社业务工作

[编辑本段]【农民专业合作社】

简介

【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 【注音】nóngmínzhuānyèhézuòshè 【释义】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在加上这位回答者: 老虎188的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管理,正确反映信贷资金营运状况,及时处理贷款的呆帐损失,促进业务经营良性循环,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信用社贷款资产风险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信用合作联社(包括营业部)、信用社及其所属机构网点(以下均简称为信用社)贷款呆帐的核销。第三条 核销贷款呆帐的原则。

一、信用社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集体所有制合作金融组织,贷款必须有借有还,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免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二、核销贷款呆帐要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信用社有形或无形的资产损失。

三、核销贷款呆帐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核销程序办理。第四条 贷款呆帐的认定条件。

一、贷款呆帐系指按借款人的清偿能力或法律规定,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列为呆帐: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被撤销、解除,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对确实无法落实到户、集体经济又确实无力偿还的集体农业贷款;或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和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死亡绝户、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失踪或死亡,又无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五)贷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贷款。

(六)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或作价后的金额不足以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二、凡属下列情况不得列为呆帐:

(一)借款人或借款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但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

(二)因信用社工作人员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无法收回的贷款,应由个人按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承担的部分。第五条 贷款呆帐核销的审批权限。

核销贷款呆帐的审批权限按照要限尽量集中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商同级国家税务局确定。第六条 贷款呆帐的核销程序。

一、由信用社认定核销的。信用社(含所属网点)对应核销的贷款呆帐要逐笔查实,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由主任、信贷员、会计、稽核人员等集体审查认定后,填制《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见附件2),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贷款发放及借款人使用情况,造成呆帐的主要原因分析,以及有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和吸取的教训等),附有关证明材料,报县联社审批后处理。

二、由县联社认定核销的程序。信用社定期将所有符合呆帐条件的贷款抄列清单,写出详细说明上报县联社,由县联社组织信贷、财会、稽核等主管人员按第四条规定进行逐笔审核认定后,再通知信用社填制《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并补报有关证明材料。信用社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呆帐核销通知进行帐务处理。

三、以联社为单位进行呆帐核销的程序。年初由县联社按辖内信用社放款余额规定比例确定全县(市)提取呆帐准备金总额,然后依据各社当年拟核销呆帐贷款额和亏损社少提或不提的原则,把提取金额具体分解到社。信用社按联社下达的提取额度提取呆帐准备金,并全部上划联社。年度中间,信用社将符合核销条件的呆帐贷款开列清单,填制《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和附报有关说明材料上报联社。联社审查认定后,在批复准许核销的同时下拨等额的呆帐准备金,用于信用社的呆帐核销。

以上三种认定核销程序,前两种由各县联社根据信用社管理情况选择其中一种,在县辖范围内执行,第三种经省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商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执行。无论采用何种核销程序,超过县联社审批权限的,经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后,由县联社以书面报告(附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

各级主管部门接到下级单位申报材料后,要组织信贷财会、稽核等部门,逐笔会审,据此写出报告,由主管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给予核批,并将核批结果抄报同级国家税务局备案。

农村信用合作社 管理条例 潮安县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的监督管理,规范县联社行为,充分发挥县联社的职能作用,促进农村信用合作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县联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所在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农村信用社服务的联合经济组织,是企业法人。 第三条 县联社依法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以其全部资产对县联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开展业务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四条 县联社的社员,是指向县联社入股的辖内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职工可以集中资金向县联社入股,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不得向县联社入股。 第五条 县联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主要任务是对本县(市)的农村信用社进行管理和服务。县联社开展业务经营,坚持不与农村信用社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 县联社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县联社接受行业统一的业务制度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 联社根据所在县(市)名称命名。 第八条 申请设立联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 (二)本县(市)内农村信用社达到八家以上; (三)注册资本金一般不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 (四)有具备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本条第二、三款数额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适当调整,报总行备案。 第九条 设立县联社,申请人应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载明拟设立的县联社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拟定的筹备人员的履历;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设立县联社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章程草案; (二)拟任职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主任、副主任的资格证明;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发起社员名单及出资额; (五)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安全防范措施、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的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县联社的设立,由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审核,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县联社的下列变更事项,应事先报经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 (一)变更注册资本; (二)调整业务范围; (三)更换理事长、副理事长和主任、副主任; (四)更换机构名称和营业场所。 第三章 股权设置 第十三条 县联社吸纳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的入股资金,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县联社的注册资本总额由社员的入股资金和县联社的公共积累转增资本金构成。 第十五条 每个社员入股金额不得低于五万元,不得高于县联社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六条 县联社社员必须用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债权、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 第十七条 县联社不得印制股票,只发记名式股金证书,作为社员入股所有权凭证和分红依据。股金证书应载明认缴数额及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份额。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县联社实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社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表决时每个社员一票。 社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经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社员大会。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县联社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监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县联社的发展规划和对农村信用社业务的管理办法; (五)审定和批准县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六)对县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章程的修改,县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要经社员大会以全体社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社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九条 县联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县联社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五至十一名理事组成。理事由联社社员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联社社员大会,并向联社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县联社社员大会决议; (三)审定县联社的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四)批准县联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批准县联社的人员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 (六)聘任和解聘县联社主任、副主任; (七)审议县联社年度财务预、预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八)批准县联社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九)提出县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 (十)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选举和更换,要经理事会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必须经理事会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主持理事会工作;副理事长一至二人,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会是县联社的监督机构,由三至九名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应有社员代表、职工代表组成。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联社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县联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四)监督县联社履行其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 (五)对理事会决议和主任的决定提出质询,并要求复议; (六)监督县联社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七)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决议必须经监事会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主持监事会工作。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和更换,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县联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县联社设主任一人,为法定代表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县联社正、副主任由县联社社员大会选举,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初审,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分行复审,报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其任职资格后,由理事会聘任。 主任和副主任可以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兼任。 主任全面负责县联社的管理经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管理辖内农村信用社的业务活动,提出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证辖内农村信用社顺利开展业务并健康发展; (二)主持县联社的管理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三)拟定联社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四)拟定县联社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草案; (五)拟定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提出符合县联社特点的人员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草案; (七)拟定县联社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八)决定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 (九)推荐副主任人选,报理事会审议; (十)任免县联社的中层管理人员; (十一)根据县联社人员管理制度和工资制度聘任或解聘职工; (十二)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联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 基本职责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县联社对辖内农村信用社行使以下管理职能: (一)根据全国农村信用社统一的规章制度,制定辖内农村信用社人事、劳资、信贷、财务、会计、稽核、保卫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农村信用社人事、劳资,统筹解决农村信用社职工退职退休经费; (三)制定并检查、考核农村信用社信贷、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稽核、辅导农村信用社业务和财务; (四)监察、处理农村信用社案件,组织指导农村信用社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五)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六)综合汇总农村信用社的会计、统计报表,按规定及时上报; (七)其他管理职能。 第二十四条 县联社为辖内农村信用社提供以下服务: (一)组织农村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参加资金市场,为农村信用社融通资金; (三)办理或代理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业务; (四)组织管理农村信用社的社团贷款; (五)组织做好农村信用社的现金供应和回笼; (六)筹集、管理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基金; (七)组织农村信用社职工培训教育; (八)组织经验交流,为农村信用社提供各种信息咨询服务; (九)其他服务职能。 第二十五条 县联社在做好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前提下,自身也可以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县联社办理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执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县联社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汇总全辖农村信用社的会计报表,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县联社不得在法定的会计帐册外另立会计帐册。 第二十七条 县联社应聘请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及财务状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县联社应定期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其财务状况。 第六章 接管与终止 第二十九条 县联社已经或可能出现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按有关规定对该联社实行接管,对其进行整顿,改善资产负债状况,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接管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接管期限届满,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况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三十条 县联社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解散。 县联社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清算过程。 第三十一条 县联社因吊销许可证被撤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第三十二条 县联社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第三十三条 县联社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县联社超越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服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超越部分的经营活动,没收其超越部分的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则责令其停业,直至吊销其营业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并执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和起诉,处罚决定生效。对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期间和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不影响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县联社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生效之前设立的县联社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在三年之内依照本规定进行规范,具体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确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中国人民银行以前制定的农村信用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适用本规定。

供销合作联社主要是什么工作

供销合作联社也叫合作社,以下是该机构的职能工作:

1、参与研究拟定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负责研究拟定全区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

2、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废旧物资、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

3、指导各级联社发挥人才、信息、科技、经济的优势,为发展城乡经济服务。

扩展资料:

生产合作社。即从事种植、采集、养殖、渔猎、牧养、加工、建筑等生产活动的各类合作社。如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建筑合作社等。

流通合作社。从事推销、购买、运输等流通领域服务业务的合作社。如供销合作社、运输合作社、消费合作社、购买合作社等。

市场经济合作法员生产生活一定便利条件的合作社。如租赁合作社、劳务合作社、医疗合作社、保险合作社、利用合作社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合作社

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目标的思考?

随着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逐步推进,选择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改革模式成为主流,法人(县联社)管理法人(信用社)将被取代。因此,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财务管理模式已是摆在农村信用社面前的新课题。本文拟从建立集中统一的财务管理体系、财务预算机制和强化成本核算等三个方面来建立新的财务管理模式谈点粗浅看法。

一、建立新的财务管理体系,构建集中统一的组织形式。

在两级法人体制下,农村信用社采取“分级核算”,财务管理比较分散,存在很多缺陷,在县级法人体制下,建立“集中统一”财务管理组织体系已成为改革发展的必然。

(一)加快县联社财会部门建设,强化管理服务职能。

实行县联社一级核算后,由于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等职能全部集中到联社财务部门,增加了联社财务部门的责任和压力,对联社财务部门的管理水平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加快强化联社财务部门建设步伐。一是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用一批组织能力强、懂管理、业务技术过硬的优秀人才充实联社财务部门;二是有意识地选送财会人员进行政治、业务、法律、计算机培训,学习商业银行同业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经验,取其精华,更新观念;三是财会人员要不断加强自身的思想品德修养,树立“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的职业道德,以确保县联社对各项财务工作的具体管理服务职能落到实处。

(二)推行财务主管派驻制,强化监督制约。

长期以来,由于会计管理制度不规范、机制不健全、监督不到位等问题的存在,基层信用社在业务进度上“玩数字”,在费用开支上“想点子”,在信贷管理上“绕圈子”的现象屡见不鲜,对此,基层信用社财务主管也常常处于“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的尴尬境地。因此,统一法人后,改革传统的会计管理体制成为必然。

现代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体制上的一大特点,就是对其分支机构实行财务主管派驻制。即上级部门对所辖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控制,会计主管亲临第一线,对财务会计行为做原始确认,从源头抓起,实施有效监督,从而确保其规范性和真实性。实行委派制后,财务主管实行“垂直管理”和“双线负责制”。各个信用社的财务主管分别由县联社垂直管理,实行业务上的专门领导。

 一是财务主管在派驻社日常的财务管理,实行双线负责制。一方面要负责本社内部所有的财务管理事务,协助本社主任开展工作,参与本社的财务决策;另一方面,也要对联社负责,贯彻县联社或上级部门的有关政策,监督本社的所有业务活动在可以控制和可行的范围之内。

二是接受县联社财会部门的直接管理。财务主管由县联社任命和考核,实行任命制,代表县联社对信用社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工作,参与所在信用社经营管理决策,督促所在信用社员工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和相关制度、办法,对违反国家政策、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拒绝办理,不能制止的及时向联社反映;检查所在信用社所有财务收支、财产保管和资金使用情况,对违规问题向信用社领导提出质询,并书面报告联社;凡职责履行不好,对问题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二、建立新的财务预算管理机制,转变财会职能。

目前,大多数信用社(尤其是县联社)的财务管理还仅限与事后的财务分析和监督,财务工作基本上还停留在记账、报表、财务分析、财务检查的记账型会计阶段。而财务预算管理是以强化内部经营管理,通过对经营过程的预测、规划、组织、控制和考核评价,实现最佳经济效益,在统一法人后的农村信用社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强化财务信息的集成与分析,提高预算预警力。

1.财务信息系统的建立。主要是是采集全县每个信用社及县联社所有业务数据,本地同业及其他兄弟联社相关数据,尽力扩大财务信息的采集面,提高信息的加工程度,做到内部与外部信息、当期与历史数据相结合。

2.财务分析系统的建立。主要是依据财务信息系统和预算体制,建立财务综合分析数据库及完善的财务分析指标和方法体系,定期向县联社领导和有关部门报送财务分析报告,准确、科学地分析信用社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

3.财务预警系统的建立。经济运行质量的好坏,主要通过财务评价指标反映出来。财务部门应根据日常收集整理的财务信息,需要连续不断地反映信用社业务指标动态变化的趋势,直观表达各项业务指标预算执行情况,对照有关指标的最大允许范围,及时发出预警信号,超前提出财务建议,使财务管理起到未雨绸缪的作用。

(二)科学编制财务预算,强化预算执行力。

1.制定目标,编制财务预算。一是年初县联社财务部门利用建立的财务信息系统,特别是对存、贷款、成本、利息收支等各项指标进行科学的整理和分析,预测经营前景,初步确定年度总体的经营目标;二是县联社经营班子召开业务经营分析会,对总体经营目标进行分析,找出目标设置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法和措施;三是结合各基层分支机构的具体情况,测算和分解资产质量、管理水平、盈利状况和资产流动性等几方面的约束指标,确定信用社的目标利润,寻求实现目标利润的最佳《预算方案》,并配套制定出合理、有效的责任制度和考核办法;四是将《预算方案》报请社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通过后下发各分支机构和县联社各业务部门执行。

2.落实目标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的控制和约束能力.

对《预算方案》,各信用社必须充分考虑财务预算的约束,围绕实现财务预算开展工作,使财务预算渗透到哪里,财务管理的触角就延伸到哪里,以形成全员和全方位的财务管理局面。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要及时进行对比分析,发掘预算管理的潜力,同时,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发现和查清目标管理和项目设置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找准着力点,适时进行调整或弥补。

3.总结目标,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分析。

每到财务预算考核期,对各项经营目标的实际完成情况与预算进行比较,计算出差异,分析原因,提出对策,评价和考核所属单位的绩效,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并将所有情况纳入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以预算为前提的财务管理模式,使一切经济活动都围绕财务目标的实现而开展,从而带动和推动信用社的各项工作,提高信用社的经济效益。

三、强化全员核算意识,增收节支“双管齐下”。

为了有效执行财务预算,全社上下必须强化核算意识,一方面拓宽增收渠道,另一方面有效控制费用成本开支,继而实现“员工、社员财富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

1.加强宣传,强化全员核算意识。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使每位员工深刻认识到信用社面临的困难,关键在于拓宽增收渠道和降低成本。抓住“增收节支”这两条主线,就抓住了信用社提高经济效益摆脱困境、求得生存发展的主要矛盾和突破口。以此提高职工对成本核算、成本管理的参与意识。

2.努力降低存款成本。作为农信社主要资金来源,存款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农信社的经营效益,降低存款成本无疑成为农信社的“另类收入”。同时,对负债成本高、规模小的信用网点进行撤并.

2.培植多种效益增长点。一是搞好贷款营销,最大限度地用活资金,减少无息资金占用,培植优良的客户群体和优势项目,增加利息收入;二是优化信贷资产质量,盘活不良资产;三是树立现代市场营销理念,大力开拓中间业务。选择有特色、有发展前景的业务品种,发挥点多面广的优势,扩大代理范围,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3.严格控制费用支出。提倡“过紧日子”思想,以“勤俭办社、厉行节约”为宗旨,有效地控制各项费用开支,杜绝一切不合理支出。费用开支实行“账户”管理。对所有费用支出账户进行分类,根据每个账户的不同性质划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工资福利型账户。必须严格按照员工工资标准及国家和地方津贴规定执行;二是比例控制型账户。如: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必须在规定控制比例内据实列支,不得预提,更不允许突破;三是比例计提型账户。如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必须按照规定的比例及时足额提取,不准多提或少提,更不准不经提取自行列支;四是监督控制型账户。如公杂费、钞币运送费、水电费等,此类账户要严格控制,认真履行审批手续,可通过核定费用额和费用率的方法实行“双线”控制。

发展联合社应注意哪些问题?

从发达国家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的情况来看,发展联合社既可以通过“自下而上”组建,也可以通过“自上而下”组建,并没有固定的模式,关键在于合作社是否存在联合的需求。但由于我国曾出现过自上而下合作化运动失败的先例,目前,在许多地方发展起来的联合社大部分采取的都是自下而上,即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数量逐渐增多,当合作社感到有联合的必要时,才共同组成它们的联合社。联合社可以是由一个地区的几家合作社组成,随着联合社的发展逐步吸引其他地区合作社的加入。并且,可以按照这一模式组建更高一级的联合社。

联合社的运行应坚持独立、自治、民主的合作精神。组建联合社的目的不是替代而是服务各基层合作社,联合社的工作应是对基层合作社进行指导,包括法律、财务等事务以及合作教育和培训等方面,不应干预基层合作社的业务,从而保证各基层社独立和自治。另外,在联合社领导的选举、决策、控制等环节,要坚持民主管理。无论哪一级的联合社,其领导必须通过科学、公正、公开的民主选举产生。联合社的内部组织结构设计也要科学,既要发挥联合社现有组织的优势,也要根据环境的变化不断创新组织模式。

联合社应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增强联合社的吸引力。联合社除了开展农业生产资料的提供、农产品销售服务、田间管理技术服务,还要依托区域主导产业不断扩大服务范围,增强为基层专业社的服务能力。联合社应根据需要开展信息咨询、担保贷款、内部资金互助、互助保险、开展加工仓储、产品质量认证以及与政府等有关部门沟通等方面的服务。

联合社的建立与发展应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政府对于合作社联合社的推动作用不可或缺,但有个“度”的界限。由于合作社缺乏有效的动员能力,仅仅依靠合作社自己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组建联合社还面临着许多困难,政府利用自己特有的社会资源优势,作为第一推动者,填补了发起人供给不足的空缺。政府帮助指导组建联合社,不仅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特有的社会动员力和社会信誉度,在短期内将本地区有着相同需求的基层社聚集起来,而且在为基层社提供市场信息、资金支持、技术服务等生产要素和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上也占据明显的独特优势。但这也可能会导致联合社的发展中往往会注入过多的政府意愿,而非基层社成员的要求,这就要求联合社应保持独立自治,在决策层人选、发展战略制定、重大投资决策等都应当坚持由基层社共同做出决定,而不是由政府取而代之。政府部门也应根据联合社的发展规律,发挥好调控功能,防止过多干预联合社的运行,更要避免走上“非合作化”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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