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会财务监督暂行办法-安徽省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2018年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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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现金管理暂行规定

法律分析:1、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2、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3、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品。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

4、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一定金额的纪念品。

法律依据:《工会财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工会财产是指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属于工会社团集体所有的财产。工会财产是开展职工活动,发展工运事业,保障工会建设和兴办工会事业的物质基础。加强工会财产的管理与监督是工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保证工会财产的完整、完全和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效能,根据《工会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工会财务监督的具体监督包括哪些内容?

(1)对本级工会编制和执行经费收支决算的监督。

(2)对下级工会经费收、管、用情况的监督。

(3)对直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的监督。

(4)对基建和维修改造工程的审计监督。

(5)对工会经费计拨情况的审计监督。

(6)对工会领导人和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监督等。

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法律分析: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安徽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三)预算管理原则。

法律依据:《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

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第三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客观公正、依靠群众、平等协商、密切合作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产业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组织、乡镇(街道)工会组织负责指导、协调和实施本产业、本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基层工会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完善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工会依法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政策及处理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同级地方总工会的意见。

对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工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与同级地方总工会实现劳动法律法规执行和监督工作情况的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方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组成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大问题。第七条 工会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事项进行沟通和协商,加强对劳动纠纷的事前预防和协商解决。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接受和配合各级工会依法实施劳动法律监督。

工会应当教育职工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引导职工依法依规表达诉求。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情况,加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舆论监督。第二章 监督组织及其职责第十条 各级工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具体工作,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可以在工会会员中推选二至三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组成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承担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第十一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和二名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组成。主任由同级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担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从工会会员中推选产生,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任期与同级工会任期相同。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组织、乡镇(街道)工会组织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等作为本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特邀监督员,参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组织、乡镇(街道)工会组织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和支持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二)受理、交办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和举报,根据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协商和处理;

(三)提请地方总工会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四)对职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提供帮助;

(五)向同级工会和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交办的事项。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对所在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二)受理对所在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和举报,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报告,组织调查、协商和处理,必要时向同级工会提出处理建议;

(三)提请同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四)向同级工会和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未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基层工会,由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文件中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39号)

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文件中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予以公布。

省长 许仲林

二00二年一月十一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省政府规章和

省政府文件中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依法行政,经认真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文件中的57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见附件一、附件二)。

## 附件一、省政府规章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7项)

二、省政府文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30项)

## 附件一: 省政府规章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7项)

序号规章名称 审批事项审批机关 

 1

安徽省企业开发新产品管理

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

号,1989年3月发布)

1、新产品发展规划审定计划、科技2、新产品试销价格备案价格3、新产品试制样机(样品)鉴定

科技

 2

安徽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

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1989年5月发布)1、退伍义务兵要求回父母所在地

的核准

民政

 3

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

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

1989年10月发布)1、开办道路交通专业培训机构的

审核批准

公安

 4

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省人

民政府令第11号,1990年2

月发布)

1、地名标志的书写形式民政2、出版地方性标准地名书籍、全

省性、地区性公开出版地图、图册

上的地名的审定、审查

民政

 5

安徽省乡村林场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1991

年3月发布)

1、开办乡村林场乡镇府审批、林

业部门备案 林业、

 乡镇政府 2、乡村林场的造林规划设计、年

 度施工设计和森林经营方案审批

林业

 6

安徽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

工管理实施细则(省人民政

府令第29号。1991年12月发

布)

1、就业证 劳动保障 2、企业从农村招用临时工 劳动保障 3、企业招用临时工签订的劳动合

同的备案 劳动保障

 

 7

安徽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

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

第39号,1992年10月发布)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接受安置的

全民所有制主办单位的富余职工的

审核认可

 劳动保障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厂长(经理)

的备案 劳动保障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厂长(经理)

确需罢免或调动的同意 劳动保障

 

 8

安徽省消防管理办法(省人

民政府令第43号,1993年4

月发布)1、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确需动

用明火的审批

公安

 9

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199

5年1月发布)1、液化气经营单位用户发展计划

审批

建设

 10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

保险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

令第59号,1995年1月发布)

1、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参加养

老保险 劳动保障

 2、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管理

服务费用 劳动保障

 

 11

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

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

,1995年3月发布)

1、养路费按费率计征审批

交通

 12

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

使用和管理办法(省人民政

府令第68号,1995年11月发

布)

1、水管单位年度财务计划审批

水利

 13

安徽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

危害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

政府令第77号,1997年10月

发布)1、碘盐批发卫生行政许可卫生2、碘盐零售卫生行政许可

卫生

 14

安徽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

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

1997年10月发布)

1、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资格审批

 技术监督

 15

安徽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保护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110号,1998年12月发布)

1、发布计算机病毒疫情消息

公安

 16

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保护办

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1999年9月发布)

1、著名商标认定

工商

 17

安徽省农药管理办法(省人

民政府令第122号,1999年

12月发布)

1、农药经营资格审查

农业

## 附件二: 省政府文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30项)

序号规章名称审批事项 审批机关 1

安徽省医疗事故实施细则(

皖政[1998]36号)1、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

备案卫生

 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教

委、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开展

学校勤工俭学活动的若干意

见(政办[1998]31号)

1、兴办校办企业的审定

教育

 3

关于对劳改、劳教企业实行

特殊经济政策的通知(皖办

[1998]33号)1、有贡献、有专业知识的刑满释

放人员录用

人事

 4

安徽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

行规定(省人民政府批准,

劳护字[88]第 1357号)

1、烟花爆竹外贸出口产品和特需

产品的批准公安

2、花炮生产企业需要氨酸钾的审

批公安

 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

设厅关于整顿建设秩序、加

强建设行业管理的意见(政

办[1989]13号

1、成立智力密集型集团和专业化

劳务型企业审批建设

2、农村建筑队确需留在城市承担

施工任务审批建设

 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

设厅、经委、财政厅、工商

银行关于提取折旧基金治理

污染实施办法(皖政办

[1989]20号)

1、三废治理项目建议书审查

经贸

7

关于整顿石油市场秩序的通

知(皖政办[1989]43号)1、石油商品专营

经贸

 8

安徽省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

法(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外

经贸委、科委皖外经贸技字

[90]第015号)

1、技术出口项目的技术审查

科技

 9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受刑事处罚后的行政处理意

见(省人民政府同意,皖人

核字[90]第13号)

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刑事

处罚后的行政处理

人事

 10

关于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或

备案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

励和处分问题的通知(皖

[1991]77号)

1、省人民政府任命和备案的国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行政处分

人事

 11

关于进一步搞好商品流通若

干问题的通知(皖政[1991]

82号)1、重要商品批发指定经营经贸2、商品批发企业经营资格审查经贸

 1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若干问题

的意见(皖政[1992]31号)

1、销往省外的专营农资产品审批

经贸

 13

关于加快我省股份制企业试

点工作的通知(皖政[1992]

47号)

1、大中型企业股份制试点的审批体改2、城镇小型企业改组或组建股份

制企业的审批、备案体改

3、股份制企业同社会公开发行股

票及异地上市交易的审核体改

 14

关于加快发展房地产业若干

问题的通知(皖政[1992]82

号)

1、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

建设

 1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

改委等六部门关于推进我省

股份制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政办[1992]14号)

1、筹建股份制企业的审批

体改

 16

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

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

限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省

人民政府同意,劳计字

[1992]第367号)1、新成立公司编制及劳动工资计

划审批 劳动保障

 2、已成立公司的机构、人员编制

及工资计划的备案 劳动保障

 

 17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

土地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

资源和资产管理报告的通知

(皖政[1994]5号)

1、对建设单位占用基本农田的许

可审批

 国土资源

 18

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改革实施方案》的

通知(皖政[1995]39号)1、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养老

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

 劳动保障

 19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

地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

护工作的通知(皖政办

[1995]76号)

1、对建设单位占用基本农田的许

可审批

 国土资源

 20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快城镇住宅建设的决定

(皖政[1996]24号)

1、住宅小区布局规划审批建设2、购买安居工程“422”计划住宅

审批建设

 21

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企业

财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1998]27号)

1、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

研究和效益分析与预测备案财政

2、国有企业财务行为备案财政

 22

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

制管理暂行办法(皖政

[1999]31号)1、中小学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

、领导职数以及以及经费预算形式

的教育行政备案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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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2-09-14 01:26:25  回复
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从工会会员中推选产生,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任期与同级工会任期相同。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组织、乡镇(街道)工会组织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等作为本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特邀监督员,参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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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布于 2022-09-13 23:11:32  回复
四)向同级工会和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交办的事项。未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基层工会,由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参照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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