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财务函2022年72号文件-国卫财务发202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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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影像技术在医院的发展前景?

在医疗器械发展中,医学影像设备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同时也是医疗设备高端产业化的代表。伴随着科技的发展,医学影像设备的发展日趋迅速,功能也日趋完善,医学影像学科目前在临床的应用也日渐重要。我国医学影像设备行业当前市场空间大,但是人均设备保有量低,国产设备在竞争中普遍处于劣势,可见我国医学影像设备行业发展潜力仍然较大。

医学影像设备主要包括数字X线成像(DR)、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乳腺X线成像、数字肠胃机、计算机断层扫描(CT)、磁共振成像(MRI)、核医学类(PET、SPECT、PET-CT、PET-MR)以及超声和内镜等。X光成像类主要针对不同组织密度成像,所以对钙化性的病灶检出率较高,普遍适用于呼吸科、骨科;而CT可辅助进行更深入的检查,也可以运用于脑出血、脑部创伤以及脑肿瘤的检查;MRI因为主要对氢核的磁共振效应成像,因此对于含水成分高的软组织具有优越的成像效果。

中国医学影像设备全球市占率持续上升

我国人口基数大,对于医疗设备的需求很大,并且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以及医疗体系建设的完善,我国对于医学影像设备的需求越来越多,国内市场占全球的比重越来越大。

以销售金额计量,2014-2019年,我国医学影像设备市场规模不断增大,在全球医学影像市场占比不断增加。2019年我国医学影像设备市场为939亿人民币,约合136亿美元,约占全球市场的32%,而2014年仅占全球的19%。2020年我国医学影像市场规模预计为1048亿人民币,约合151亿美元,约占全球市场的34%。

超声设备市场保有量最大

根据中国医学装备协会统计,我国市场上超声的保有量最大,约占医学影像设备总保有量的74.44%。截至2019年,我国超声保有量约为22万台;DR市场保有量约为7万台;CT保有量约为2.56万台;内镜保有量约为2.3万台;MRI市场保有量为1万台;DSA市场保有量为5333台;直线加速器市场保有量为3000台;核医学设备市场保有量为1877台。

外资品牌依然占据国内主要市场份额

我国市场格局中,GE、西门子、飞利浦、日立、东芝和岛津六大外资企业拥有几乎80%的市场份额,而我国国产品牌市场占比仅有20%,其中国产前三大品牌迈瑞医疗、万东医疗和东软医疗的市场总额相加仅占有我国医学影像市场份额的10%。我国的国产品牌企业面对外资企业的压力依然很大。

仅有DR设备实现了国产替代

当前我国医学影像设备市场国产化普遍较低,当前仅有DR设备的市场国有化率超过50%,其余主要医学影像设备市场国有化率都很低,其中最依赖进口的是DSA和内窥镜,这两个设备的市场中有90%以上属于外资品牌。

市场未来发展趋势

——市场规模保持增长趋势

医学影像是医疗器械行业市场规模排名前三位的子行业之一,目前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成长期,由于产品单价相对较高,市场饱和度低,市场需求广泛,前景广阔,主要增长动力来自于分级诊疗政策大背景下的基层医疗市场需求放量、民营医疗机构的快速发展和高端医学影像设备市场的进口替代。

我国在医学影像设备配置量逐渐增多,2020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7月30日发布了《关于调整2018—2020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国卫财务函〔2020〕315号),决定2018—2020年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规划12768台,其中: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281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12487台。

2、国产占有增长趋势

国家大力坚持医院完善建设和长期规划,以及大型医疗影像设备等高性能先进设备进口替代。

2020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十四五规划”中关于医疗方面提出了:(1)加强完善卫生健康制度体系;(2)集中力量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解决一批药品、医疗器械、疫苗等领域“卡脖子”问题。

同时,中国医学装备协会开展优秀国产医疗设备产品遴选工作,为性价比高的国产医疗器械背书,促进医疗设备国产化进程。例如目前在磁共振成像系统方面,国外品牌市场占有率逐年降低,上海联影、贝斯达、万东医疗等国产品牌市场占有率逐年提高;在DR、CT、彩超等领域,国产品牌销量增长迅速,占比逐年攀升。

3、市场多样化趋势

我国正在逐渐完善分级诊疗制度,使得医学影像设备配置正在朝着中小型医院方向前进,并且分级制度也在加快我国独立影像中心的建设进程,这些将使医学影像设备市场变得更多样。

分级诊疗制度是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目标为合理疏导和再分配医疗资源,促进医疗资源下沉,从而提升中小、基层医疗机构诊疗能力。这一政策实施将会带动中小型医院影像设备市场。

欢太金融说:“到账通知,您的借款额度已到达”是什么意思?

不知道你单位是否申请了透支业务,只要不是恶意的行为,一般银行不会太在意,只要说明清楚,及时还上钱就可以了,但时间不要太久.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是指在事先核定的账户透支额度内

招商银行承诺客户在结算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时,直接透支取得信贷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

业务方式

1、透支额度一年一定,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可循环使用

2、随借随还,先透先还

3、透支期限是实际透支的具体期限,可长达六个月

业务特点

1、满足客户临时性资金周转的要求

2、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3、减少企业资金的无效闲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中国银行

定义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是针对客户日益增长的现金管理、降低交易成本和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所开辟的新型业务产品。是指由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在核定客户账户透支额度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时期内,允许客户在其结算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款项时,在核定的透支额度内向银行透支以取得资金满足正常结算需要的一种临时性信贷便利,是银行向特定企业提供的一种特殊的信贷工具。

币种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币种包括人民币、美元、欧元、港币、日元、英镑等六种。人民币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按照账户种类分为基本账户透支业务和一般账户透支业务。

申请对象

申请对象为向我行提出开办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申请的境内法人客户

提供资料

申请人申请开办法人账户透支业务需提交以下资料:

借款申请书,列明企业概况,申请开办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透支额度、币别、期限、用途,透支还款来源、担保,还款计划等;

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贷款卡/证;

公司章程和/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

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主要负责人(含财务负责人)的简历;

同意开办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董事会决议和授权书、董事会签字样本;

经审计的近三年和最近月份的财务报表或新建企业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存款账户设立情况,包括开户行、账号、余额、结算业务及结算量等;

主要负债和或有负债状况和说明。

借款人以往的银行信用评级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

担保资料,包括保证人的保证承诺函、背景资料和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抵(质)押物清单、价值评估文件和权属证明,保险文件或同意保险过户的承诺函;

中国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办程序

申请人向具备开办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银行有关分支行提供上述资料;

有关受理部门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初步调查;

对符合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初步审查条件的客户,进行我行内部评估程序;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予以回复并退还有关资料;

经内部评估通过,由受理部门向申请人具体开办该项业务;

以后申请新的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时,如上述所列材料已向我行提供且无变化的可不重复提供。

收费标准

法人账户透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透支利率和透支承诺费均由双方通过合同确定。

申请条件

经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通过年检;

经营规模较大,经营业绩良好,市场影响力强、具备良好市场发展前景;

信誉良好,企业无任何不良的金融信用纪录;

已办理当地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的贷款卡/证;

透支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规;

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合格的领导班子及严格的经营管理制度;

企业经中国银行评定的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经营、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等级在BBB级以下的,应说明我行可以接受的,导致信用评级较低的原因。

落实中国银行可接受的担保方式;

在中国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中国银行办理至少与贷款份额相当的存款和结算等业务;

企业不涉及任何正在进行的诉讼事项;

落实中国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中国建设银行

定义

法人帐户透支业务是指我行同意客户在约定的帐户、约定的额度内进行透支以满足临时性融资便利的授信业务。

适用对象

办理透支业务的客户,应为符合信贷业务管理规定的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管理规范、信誉良好、60%及以上的结算业务在建行办理,经分行有权部门认定信用等级为AA级以上的优质大客户及对建行发展有重大贡献的集团性客户。办理透支业务的客户必须是已给予一般额度授信的客户。

程序

1、申请。客户填报《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透支业务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

2、 签约。透支额度审批通过后,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中指定一个帐户为透支帐户,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透支利率和透支额度承诺费费率签署统一格式的透支业务合同文本。

3、落实担保。对于我行给予客户的一般授信额度为需要提供担保的额度时,客户使用透支资金前应提供有效的担保。透支业务担保合同的签定一般与主合同同时签定,采用统一编制的标准格式文本。

4、支用。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客户方可使用透支资金:

(一)透支合同及担保合同已生效;

(二)担保合同项下的抵(质)押手续已经办妥;

(三)客户已按约定时间交纳透支额度承诺费。

5、透支资金的偿还。客户透支帐户的持续透支期限到期前4日,或透支额度有效期到期前4日,银行向客户发出《透支还款通知书》,提示客户归还透支借款本息。在客户透支帐户存有透支余额期间,客户划入款项自然冲抵透支借款。客户透支帐户持续透支期限结束后,系统自动停止为客户办理透支业务,并于次日将该透支帐户透支贷款余额转为逾期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贷款利率的规定计收利息。客户在我行开立有其他存款帐户的,我行可以直接援引《透支业务合同》条款,进行透支本息扣收。

小型公司如何注册?

建议企业采用网上申报的方式。

申请人通过e窗通平台(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办理业务,可一次性填报全部信息,将申请营业执照、刻制公章、领用发票、用工信息采集等事项合并办理。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一)综合类

1.关于对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票据实行年检的通知

(财政部财综字[2000]23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财综字[1998]22号)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财综字[1996)9号)

4.关于同意对煤矿生产企业收取煤炭生产资格审查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5]160号)

5.关于做好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字[1995]105号)

6.关于清理登记各种基金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财综字[1995]68号)

7.关于1995年深入开展反腐败继续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农业部财综字[1995]52号)

8.关于审查“国家安居工程”信贷及城市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字[1995]13号)

9.关于颁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缴财政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94)财综字127号)

10.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94)财综字126号)

11.关于国有企业停征“两金”后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综字61号)

12.对贯彻《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中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函

(财政部(92)财综字第40号)

13.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

(财政部(92)财综字第38号)

14.关于加强价格补贴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92)财综字第22号)

15.关于事业行政单位住房资金会计核算问题具体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2)财预字第100号)

16.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国家教委(91)财综字第44号)

17.关于对《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财经委<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函

(财政部(88)财综字第130号)

18.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88)财综字第72号)

19.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88)财综字第53号)

20.对《关于技工学校学生主要副食品补贴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8)财综字第47号)

21.关于尽快解决肉价补贴执行中的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87)财综字第44号)(二)法制类

1.关于贯彻《行政诉讼法》需要抓紧进行的几项工作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90)财法字第61号)(三)税收类

1.关于免征美国眼科复明协会援助甘肃省眼疾患者医疗物资进口税收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89号)

2.关于2000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76号)

3.关于2000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72号)

4.关于2000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61号)

5.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7号)

6.关于做好地方清理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统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6号)

7.关于国家林业局2000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2号)

8.关于国家濒管办2000年度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1号)

9.关于农业部2000年度种子(苗)种畜(禽)种鱼(苗)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0号)

10.关于2000年度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拆船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财税字[2000]16号)

11.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8号)

12.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3号)

13.关于1999年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47号)

14.关于1999年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46号)

15.关于1999年度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拆船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财税字[1999]234号)

16.关于1999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06号)

17.关于1999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65号)

18.关于1999年中国新星石油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64号)

19.关于1999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63号)

20.关于1999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62号)

21.关于1999年进口化肥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42号)

22.关于国家林业局1999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41号)

23.关于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1999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40号)

24.关于农业部1999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39号)

25.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1999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36号)

26.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2号)

27.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号)

28.关于1999年进口农药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4号)

29.关于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1999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0号)

30.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1999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9号)

31.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1999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8号)

32.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华能发电厂项目进口物资享受税收返还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财税字[1999]3号)

33.关于对远洋鱿钓渔业自捕鱿鱼免征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号)

34.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号)

35.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39号)

36.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23号)

37.关于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03号)

38.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78号)

39.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70号)

40.关于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6号)

41.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0号)

42.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6号)

43.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4号)

44.关于国有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9号)

45.关于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8号)

46.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7号)

47.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3号)

48.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2号)

49.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1号)

50.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29号)

51.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31号)

52.关于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免征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字[1997]10l号)

53.关于易地安置随军遗属建房适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3号)

54.关于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财税字[1997]79号)

55.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7]76号)

56.关于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征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2号)

57.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自捕水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64号)

58.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7]42号)

59.关于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号)

60.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12号)

61.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后续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6]105号)

62.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8号)

63.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38号)

64.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3号)

65.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9号)

66.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8号)

67.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若干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3号)

68.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4号)

69.关于取消柴油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2号)

70.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0号)

71.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1号)

72.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6号)

73.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71号)

74.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27号)

75.关于对商业企业规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预明电字[1994]3号)

上海银行询证函收费标准

询证函200元/份。

2021年8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文件中特别提到:要加强银行函证数字化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函证集约化、规范化、数字化进程,利用信息技术解决函证不实、效率低下、收费过高等问题,支持提升审计效率和质量。

规范银行函证业务及收费行为,对提供不实回函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中国银行

200元/份;小微企业免收(2022年1月1日实行)

建设银行

200元/份;微企业免收(2022年1月1日实行)

工商银行

200元/份;小微企业兔收(2022年1月1日实行)

农业银行

200元/份;小微企业和个体商户收费不超5折

邮储银行

200元/份;小微企业和个体商户5折优惠

交通银行

200~300元/份

中信银行

200元/份;小微企业兔收

广发银行

100~400元/份,小微企业兔收信贷资信证明费

招商银行

100~500元/份

100元/份;通过线上发起的数字函证可申请免收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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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2-09-02 08:45:49  回复
6.关于做好地方清理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统计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6号) 7.关于国家林业局2000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2号) 8.关于国家濒管办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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