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评价-财政评审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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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有哪些 审计评价依据是什么

审计评价前应编制评价工作底稿,将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归纳、汇总,为审计评价作准备。[1]

1.定量评价

定量评价是以审计查证和取得的可靠数据与经济责任目标(计划)、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行业标准等进行对比分析,客观反映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2.定性评价

定性评价是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的评价。其中,真实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遵循相关会计准则的情况,以及会计信息与实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和业务经营成果的符合程度;合法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度;效益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的实现程度。

3.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要求综合运用上述两种评价方法,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收支、重大经济决策等情况及存在问题和所在单位财务收支、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重大经济决策等情况及存在问题,以及所在企业的管理、发展、资产营运、重大经济决策等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客观反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内容:

1.要评价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1]

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是法人的主要经济职责也是审计检查的基础,还是审计评价工作内容之一。只有把财政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的审计评价才有效,才可靠、可信。

2.要评价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通过经济责任审计,看其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置于法律、法规范围之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单位领导负有不可推卸的主管责任和法律责任,不仅要评价钱花得好不好,还要评价经济行为有无违规违纪。

3.要评价国有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国有资产是否保值增值是衡量领导干部政绩的一个重要量化指标,特别是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核心。属于随意拍板、盲目投资、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的,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以帮助规范为主,提出管理意见和建议。

4.要评价领导干部重大经济决策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效益性

领导干部决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着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关系到廉政建设,有些失误的背后,往往隐藏着领导干部滥用职权的行为。因此,对领导干部具体决策行为的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

5.要评价领导干部是否存在短期行为

要看其经济决策是否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是否兼顾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是否兼顾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做不到这几个兼顾就是短期行为。

对企业领导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时,应关注以下几点:

(1)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2)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

(3)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4)重大技改、建设项目决策、资金来源、项目招投标及项目效益情况。

(5)长期投资决策、管理及投资收益情况。

(6)重大融资、担保决策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7)任期内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重大资产处置、坏账核销决策情况。

(8)大宗、批量物资采购情况。

(9)企业对环境的保护和投入情况。

(10)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的情况,是否依法为职工交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

(11)企业领导人员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情况。

(12)其他需要评价的问题。

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2]

客观性原则,即审计人员应该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按照事物本来面目说明问题,使审计评价的依据和结论建立在全部事实的基础上。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就要做到审计什么反映什么,审计到什么程度就反映到什么程度,绝不能将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者提供的未经查明证实的材料作为评价的依据。

有些人认为经济责任审计责任重大,为了回避矛盾,干脆在审计报告上不写审计评价,不提出任何结论性意见。有些审计人员干脆什么都评价,什么好听写什么,需要什么写什么,只看到满纸功绩,看不到责任所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不评价或不负责任地乱评价,都违背了客观性原则。

要履行客观性原则,审计人员首先要核实查明的事项,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作适当的调整,使相关数据能反映经济活动的本来面目。如要真实地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净利润和净资产问题,就要对有关项目进行适当的调整,不要简单地搬用企业会计报表上的数字。

要履行客观性原则,必须以适用的法律法规为准绳,去衡量被查明的事项。要历史地看问题,要和问题发生时的政策、法规、社会环境相联系,坚持全面看,以一分为二的观点从正反两方面分析问题。不能用一般的标准去衡量特殊场合下出现的个别情况,不能用现在的政策、现有的标准去判别过去事项的正误。

要履行客观性原则,将事实与标准对照后,做出恰如其分的结论。结论性意见,必须以确凿的事实为依据,做到内容准确,措辞恰当,文字简洁,切忌空谈。对于依据不足、性质不明或政策法规不明确的事项,可只摆事实,提出结论性意见。在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时,必须分清直接责任与主管责任,或者是不负有责任。责任界定是审计评价的核心内容,一定要实事求是,应该有什么就写什么,不应夸大,也不应缩小。对因受审计职责权限和审计手段、条件限制,或者由于被审计单位的原因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而没有查清或没有完全查清的问题,可以提出保留意见,一般不提出结论性意见。凡有结论性意见的事项,一定要做到资料翔实、事实清楚、依据准确,要有完整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

(二)重要性原则

整个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要贯彻重要性原则,以利于实现审计目标,节约审计资源。而在审计评价中更要履行重要性原则,不可能也没必要面面俱到。

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只限于经济责任,除此之外,审计机关与审计人员没有责任,也没有权力做出评价。由此可见,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抓住经济责任这个重点。

首先,应明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责任范围。根据单位领导人的职责,领导人对外依法代表单位行使权力,进行行政、经济、民事、管理活动,同时,作为一个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对本单位的一切生产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负有责任,按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原则,领导人的责任范围就是领导人的职权范围。

其次,要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经济责任审计的落脚点是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应负的经济责任,无论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审计,还是对审计领导干部个人的审计,最终是要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负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审计人员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评价,最终都要落实到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不真实问题、资金使用效益差问题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负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最后,必须突出评价重点。对与经济责任的履行有重要影响的经济事项必须评价,对与经济责任的履行无重大影响的事项,可较少评价或不予评价。因此,必须就事项性质和数额大小来选择评价的重点。如果经济责任事项影响到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如果反映的经济责任事项数额巨大也应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如果经济责任事项涉及违反国家财经法纪问题或廉政规定问题,更应该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三)谨慎性原则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持有稳健、谨慎态度,应做到审计未涉及的问题不评价,证据不足的不评价,不属于审计范围的不评价,责任不清的不评价,评价依据不明的不评价。

审计中所谓未涉及的问题,一般是指未涉及的具体事项。所谓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指该具体事项属于审计事项,但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未涉及。例如,对被审计者的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评价,审计人员只是从被审计单位的工作总结或被审计者的述职报告中取证,没有从相关的会计资料中进行检查核实。该事例表明,“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属于审计事项,但审计人员从述职报告中取得的数据,未与相关的会计资料进行核实,相当于该审计事项在审计过程中未涉及。

审计证据证明被审计事项的证明力不足。例如,某审计报告反映被审计者所在单位截止被审计者离任时,在某饭店因业务招待而长期未结算的用餐支出5万余元,而该经济事项在被审计者所在单位会计账上无据可查(因为是某饭店的赊账业务,没有开具营业发票进行结算)。审计报告中反映该审计事项,仅凭审计座谈会的会议纪要,说明该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来源于群众反映,系言词证据。由于言词证据往往夹杂提供人的个人观点、意见、感情和倾向,因而证明力较小。因此,在该事例中,审计人员应责成被审计者所在单位的财务人员把长期未结算的业务招待用餐费结算后纳入会计账,审计人员再进一步取证,摘录审计签证单。

审计证据不足,证明审计事项的证明材料还不能成立,审计工作还没有完全到位。因此对审计证据不足的审计事项,在审计评价前必须补充取证,确因某种原因不能补充取证,也宁可舍之,不作评价。

所谓不属于审计范围,即指非审计事项,是指不属于审计范围的,审计人员无法从会计资料、统计资料等经济资料中取证的事项。

遵循谨慎性原则,评价用语一定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令人难以理解和产生错觉的语句,尽量减少主观评语,切忌粉饰性语言。对于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评价,在真实性方面,一般用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在合法性方面,一般用合法、基本合法、不合法;在效益性方面,一般用效益好、效益较好和效益差;在内部控制制度方面,一般用健全有效、基本健全有效、不健全有效。切忌使用如“此次审计未发现有严重经济问题”等语句。

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结束后,要根据审计结果和评价原则,围绕评价内容、指标,采用综合评价的方法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发表审计评价意见。要实事求是地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并对领导干部未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包括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1]

问题与对策:

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的评价,即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所以说,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一项重要工作,而现实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3]

一、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的统一性

目前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缺少具体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这给审计评价工作造成困难。尽管《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但条文规定仍过于宽泛和笼统,不便于实际操作。不完善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致使不同的审计人员面对同样的问题,可能会作出不同的审计评价,影响了审计的客观公正和审计的权威性。

二、经济责任审计主体的多元性

经济责任审计要求审计人员划清经济责任主体任期内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界限。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两种责任很难区分。因为对领导干部直接责任进行区分和评价需要界定个人责任,界定个人责任又往往涉及历史的与现实的、主观与客观的、自主决策与集体决策以及社会、经济环境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实际情况是,作为经济责任主体的“一把手”,在单位的事务管理和经济决策上很少是一人说了算的,大部分是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审计很难找到界定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责任的依据,难以量化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责任轻重。

三、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的归属性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还要求审计人员正确划分领导干部任期内与非任期内责任。只有正确界定某一领导干部的责任期限,才能恰当地评价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一界定也很困难。由于单位经济活动、会计核算是连续的,以及权责发生制的记账方式,上期责任可能延续到本期,本期责任也可能递延至下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认定经济责任过于简单化、片面化,必然影响审计结果准确性。

四、经济责任审计手段的局限性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不但涉及被审计的单位,还要涉及领导者个人。单位行为和个人行为最大的差别是,单位的经济活动基本上是有具体的载体记录的,如会计资料、统计资料、会议记录等,是很容易查实的;而个人经济活动则是无据可查的,特别是社会关注的领导干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挥霍浪费等经济问题,一般很难从单位会计账上发现。即使发现某种线索,如果没有相关执法执纪部门的技术手段和强制措施的配合和支持,仅凭现阶段软弱的审计执法手段是无能为力的。由于审计手段的局限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准确评价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是非常困难的。

针对上述问题的存在,提出解决审计评价问题的对策。

(一)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要坚持的原则

1.稳健性原则。审计评价的内容、范围只限于领导干部的任期内经济责任,绝不能作超出审计范围的审计评价。同时,一定要采取谨慎负责的态度,尽量用审核后的数字来进行评述,用写实性的方法来进行。

2.客观性原则。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以客观的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为依据,不能受主观意念的支配。坚持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是什么情况就评价什么情况,对事实既不夸大,也不缩小。

3.全面性原则。我们所作的审计评价,必须在充分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全面分析审计所查出的问题,避免以偏概全,不能用单个的事实去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

(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要把握的范围和内容

根据《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界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也只能是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及其他的有关经济问题。需要强调的是,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要以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为中心,其审计对象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应当与“党政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这个概念的内涵外延相一致,换句话说,若是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不应当负有经济责任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事项就不应该列为审计评价的范围。

我们再从审计内容的角度来说。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以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为基础,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评价。要结合审计查证结果,评价经济责任人任期内贯彻执行财经法规的情况、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等。

(三)要建立统一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

定量指标是指能够用数值表示的指标,包括绝对数与相对数,如预算的执行及决算或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等。定性指标是指不能够直接用数值表示的指标,如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与有效性、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纪和廉洁自律情况、单位重大经济决策的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在经济决策中所起的作用等。对于定性指标也要给以一定的权重,使其定量化,以避免评价时的随意性或以偏概全。

(四)要准确把握经济责任性质

我们在做审计评价时,要用历史的和辩证的观点看问题。一方面,要考虑到当时国家政策性因素和整个社会大气候的影响,不能以现阶段的标准来衡量过去特定客观环境下所发生的事情;另一方面,在评价时要注意分清经济责任产生的因果关系,看其是否与领导干部任期范围内所能单独体现的经济责任相关联,不要将一些超越领导干部职责范围之外的经济事项同其任期经济责任相联系。

(五)要正确界定经济责任界限

1.划清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界限。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期内行使经济权力,直接组织实施、控制、指使、操纵、决策、签发和干预经济活动的具体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主管责任则是指领导干部任期内由于个人主观原因不重视、管理不力或放纵他人造成的本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和其他经济犯罪的行为,以及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经济事项,应当负有的责任。

2.划清领导干部任期内与非任期内经济责任的界限。不能将前任领导取得的成绩或存在的问题当成是现任领导的成绩或问题。

3.划清集体决策与个人决策的界限,由集体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集体负责,由领导个人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领导个人负责。

浅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的区别与联系

一、审计目标区别

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目标在于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有效;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在于“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 这是一个很大的区别,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对的是“事”,要通过审计把“事”做得更好,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的是“人”,要通过审计

管理好“人”、使用好“人”,通过管理好“人”、 使用好“人”,来把“事”做得更好,这是一个非常大的区别。

二、审计依据区别

国家审计机关开展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依据是《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是法定的审计任务;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据的是《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是党中央根据我国当前政治经济生活的需要,赋予审计机关的一项新的任务,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审计机关的信任和我国审计的特色。

对审计结果的评价和处理依据也有区别。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结果的评价和处理依据是《审计法》和有关财经法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评价和处理依据是《审计法》和有关财经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暂行规定》和《暂行办法》。

三、审计程序区别

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由审计机关自主选定审计对象、确定审计计划,然后依之进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则由组织部门确定审计对象、审计期间、审计工作时间,另有一些事项由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协调机构研究决定;审计结果也需与组织部门协调后,再进入审计处理程序。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与政府有关部门合作开展的审计工作,在审计程序上也充分表现出合作性。

四、审计范围区别

《审计法》规定,“国家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国家审计机关开展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必须严格遵守这一规定,在《审计法》规定的审计范围内进行审计。对于超出审计范围的延伸审计对象自身存在的问题,一般也不应影响对审计对象的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比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范围扩大了许多,凡属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行政职责管理范围内的,都在审计范围内,这个范围与《审计法》规定的审计范围有可能发生冲突,有突破,比如对集体所有制单位、民营企业的审计。在这个大范围内,审计到的一切问题,都将影响对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责任的评价。

五、审计内容区别

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内容主要针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包括资产、负债、损益,执行预算规定,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等,一切都围绕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

活动这条主线展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没有统一规定,按目前比较集中的意见,应当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把以下一些内容包括进来:一任期内行政区域的经济

发展情况;二任期内重大经济决策的科学性与有效性;三重大投资决策情况及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评价;四任期内政府形成的负债情况;五任期内所辖区域居民生活水平与社会福利情况;六廉政情况。由此引伸对财务活动之外的政策、文件、报告等资料的审计工作量增加。

六、审计方法区别

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常规审计方法应用较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除常规审计方法外,应用询问、谈话、统计、比较等工作方法的比重加大。

七、审计评价区别

首先是评价对象区别,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评价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对象是领导干部个人及管理单位的经济活动。其次是评价原则的区别,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不要求作责任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要求作责任评价。第三是评价标准的区别,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没有现成的评价标准。第四,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评价更客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则可能会带有审计人员的主观色彩。

八、审计处理区别

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查出的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依据财经法规予以处理处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审计法》规定审计范围内事项同样依据有关财经法规进行处理处罚,但对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和超出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违规行为,审计机关则只评价,不处理。

如何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

从1999年中办、国办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取得了很大成绩;2010年底,为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央又出台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但是,中央和自治区出台的大量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界定经济责任规定的比较原则和笼统,特别是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要求更是简单,体现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要件——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至今尚未建立,审计署目前也没有出台相关的量化指标参考体系。具体工作中,对经济责任的界定和评价操作难度较大,存在经济责任评价标准不统一、评价内容不科学、受人为因素影响等问题。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难点,也是容易产生审计风险的重要环节。如何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切实做好对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评价已成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认为,各地区的实际情况不同,要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评价标准不现实,国家应制定一个类似“审计基本准则”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基本准则”的基础上,分类制订不同的评价指标框架,供各级审计机关规范执行,各地可遵循和围绕“基本准则”制定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具体指标。

一、任期经济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

1、经济发展责任。主要有:任期内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平均增长率、农民人均收入平均增长率、税收收入平均增长率和财政可用资金平均增长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任期利润平均增长率税收增长率、不良资产比率等,应区别审计对象加以侧重分析,评价在领导干部任期内是否推动了经济发展。一是以任期内上级或相关部门下达任务数为基数比较,二是以前任领导业绩指标为基数对比,三是以同行业水平或平均水平为基数比较;同时,要充分遵循科学发展的理念,体现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体现宏观政策对经济指标的影响程度。

2、经济决策责任。一是决策机制的健全性。主要审查工程项目、对外投资、大额资金分配、大宗物资采购等重大决策事项是否建立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和有效的决策机制。二是决策内容的合法性。主要审查重大事项的决策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及和谐社会建立,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三是决策实施的有效性。包括决策的指导思想是否正确;决策是否实事求是,符合客观实际,能否有效执行。四是决策对象的效益性。是否获得了理想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否取得了设计要求和预期效果。

3、经济管理责任。一是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主要是预决算制度是否完善,执行是否严格;支出审批制度是否明确,把关是否严格;财政收入是否做到应收尽收且集中管理;票据管理和领发制度是否建立,现金管理制度执行是否严格;往来款项是否及时清理。二是资产管理情况。任期内是否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固定资产是否做到账实相符、集体资产投资和收益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任期内集体资产是否做到保值增值。三是负债管理情况。计算负债增减情况,并分析原因,看偿债机制是否完善。

4、执行经济政策责任。对上级和本单位制定的各项经济改革、宏观调控等各项经济发展政策的执行情况。一是有无执行、有无虚假执行或不执行;二是执行的范围和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片面强调地方、部门局部利益部分执行或执行有头无尾的现象;三是执行的效果是否符合要求,有无达到制定政策的要求。

5、廉政监督责任。一是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主要评价任期内个人收益分配所得以及个人借用公款和使用公有财产等情况;二是个人廉洁自律情况,领导干部住房、用车、办公设施、通讯配备,个人收入财产申报,以及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及亲属子女经商办企业等廉政规定,是否认真执行并落到实处;三是廉政责任执行情况,所管干部是否有违反廉政规定或严重违纪违法情况;四是经济活动、经济决策中的失职渎职责任。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重要资金拨付等经济活动中,对因独断专行、索贿受贿、失职渎职对国家财产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承担廉政责任。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内容和方法

1、通过以财政财务收支为基础的审计,核实其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

一是经费支出是否合规合法,有无将救济、科研、农业、教育、基本建设等专项资金(基金)挪作它用的问题;债权债务和往来款项业务是否真实,有无通过应付款为其他单位办理不正当业务或截留应当上交国家收入、出借单位资金牟取私利等问题;预算外收入是否合法,有无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收入不入账或账外设账等问题;预算外支出是否符合规定范围,有无大吃大喝、请客送礼、乱发钱物和铺张浪费等行为。

二是固定资产是否入账建卡,安全完整;增减变动手续是否齐备,有无管理不善造成流失问题;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或通过降低转让价格获取好处的问题;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是否全部入账、专款专用。

三是单位的对外投资活动是否严格遵循财务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的基本要求,有无对所创办实体占用单位的房屋、设备等有形资产和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不进行有效评估计价、不收取占用费、无偿使用、所有权变相转移等造成国有资产在创办经济实体中流失的问题。

四是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在国家有关政策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了部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是否建立了现金出纳制度、报销制度、借款制度、“一支笔”审批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有无因内部控制制度不严或领导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浪费及其他经济事故问题。

2、通过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资产和财务状况的认定,合理划分离任与继任领导的责任界限。

查清即将离任领导到任与上届领导交接时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以及即将离任领导与下届领导交接时或此项审计时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其自身的经济责任提供服务,能使新任领导掌握单位的基本财力和其他财务信息,了解接任的是个什么摊子,便于加强管理和正确决策;同时,为审计评价对比分析提供基础数据。审计的方法通常是在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采取审查核对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的办法。主要认定固定资产金额及种类,财政拨款和预算外收入账面余额,应收款和应付款余额及明细,实有货币金额,并作为审计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简要说明。固定资产的金额要以实地盘点的固定资产原价为准,重点注明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贵重物品,以及作为贷款抵押的资产实有数;认定往来账款时,对数额大、时间长的款项要进行实地调查,对合同应收未收款项或应付未付款项和呆死账要特殊说明,以体现债权债务的真实性。资产和财务状况的认定结果,除在审计报告中重点阐明外,最好以表格形式,如固定资产明细表、应收款明细表、应付款明细表等,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这样便于有关部门全面了解财务情况。

3、通过经济责任目标、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对比分析,考核评价领导干部的业绩。

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不仅仅是对其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性的审计和评价,还要运用与其相关的经济指标的考核情况来充实评价内容,使审计评价具体翔实、有理有据、公证力强。一般说来,经济责任审计综合评价运用的经济指标主要有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各项财政、财务指标。通过对实际指标同计划(预算)指标比较,本期指标和上期(上年同期或历史最高水平)的实际指标比较,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经济决策、管理决策等进行全面量化考核和综合分析比较,以便客观地评价其经济责任。

4、通过对重大经济事项的审计,全面掌握领导干部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及实施过程中发挥作用的程度及责任。

主要包括重大的对外投资、基本建设、招商引资等出台的宏观经济管理措施及制度建设情况。要对任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经济决策事项进行重点抽查。从最初的可行性调查开始,到决策过程、决策形成、决策实施、决策效益等情况进行审计或调查。通过审查决策资料,查阅相关会议纪要原件及相关记录,同参与有关经济决策及具体执行人座谈等形式,掌握领导干部重大的经济决策项目及内容,梳理出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相关的重点审计项目和具体执行的各个环节及其执行结果,全面搞清重点问题的每个环节和细节,查明领导干部有无超越职权决策、盲目决策和个人武断等问题,客观评价经济责任。

5、通过被审计领导干部执行廉政规定情况的审计与调查,审查其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情况。

首先要通过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资料的审计,从账面上收集证据,看其收入来源的合规合法性是否如实申报,有无非法收入等。其次,利用群众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对举报的与财政财务收支和领导干部本人经济责任直接相关又可以通过审计手段能够核实的问题,应全面加以调查核实;对群众举报反映不实的问题,通过审计也可予以澄清,也有利于解脱领导干部的责任。同时,对群众反映的一些不能直接从财政财务收支资料中查清的问题,应采取专项审计调查的方法,组织专门力量沿着项目和资金走向,向上追溯决策过程、报批程序和领导批示,向下延伸资金流向、项目实施过程及其效果,重点加以核实。第三,对单位违纪违规问题,应在查明违纪事实的基础上逐项分析产生问题的背景原因,分清是个人经济问题,还是财政财务收支的违纪违规问题,力求准确把握问题的性质和实质,如实客观地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三、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该围绕审计内容进行,坚持审计什么评价什么。对超出任期内法定经济责任范围事项、非审计的事项、不相关的经济责任以及未经查实的问题不作评价。为此,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原则。财政预算会计和行政事业会计在核算上实行的是收付实现制,这是由被审计单位经济性质和国家从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但作为人格化的经济责任审计,如果完全按照收付实现制反映的财务成果去评价被审计人,则不能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和界定领导干部任期内的业绩和经济责任。因此,在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对会计数据的认定,应严格按会计制度规定,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但对被审计人的评价,则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有关数据进行调整,即:凡属本任的收支和债权债务,不论是否支付现金,均划为本任领导的经济责任;前任超收或超支,负债或留下的债权,在会计处理上即使在本任期内,也不划为本任领导的经济责任。

二是可控性原则。审计评价重点放在被审计人能够实施控制的事项上。一个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账面反映的事项,并不全是被审计人能够实施控制的事项。在审计评价中,如果这部分内容在审计结果中所占比重较大,或者审计认为这种结果可能导致有关部门获取错误信息时,审计人员在计算与此类事项相关的评价指标时,则应予剔除或作相应说明。如在评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时,对任期内机构合并、分设,债务重组,资产重估、自然灾害等引起国有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应予剔除或单独反映;在考核预算执行情况时,对任期内遇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要客观地进行反映。

浅议如何写好审计报告中的审计评价

可以看出审计评价是审计报告中重要组成部分。审计机关审计评价是按照确定的审计目标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分析判断,并发表审计意见的行为。审计评价需要审计人员具备较强的政策水平、较好的业务素质和较高的综合水平,审计评价水平的高低,既体现审计工作质量的好坏,又关系审计部门的形象和权威,同时又直接关系到被审计对象的形象。 一、审计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 审计评价超出审计职责范围并且前后自相矛盾。在撰写审计评价时,由于忽视基础工作,没有完全掌握情况,详细占有素材,或确定目标不准确,使审计评价无文章可做,就根据被审单位提供的工作总结,评价为:什么工作怎样做的,达到什么要求,取得了什么成绩等。特别是在搞财务审计的时候,也将没有经过审计的业务数据拿出作评价,超出审计职责范围的内容。同时,审计报告中的内容与做出的审计决定内容相矛盾。如:评价为,某单位较好地执行了国家财经法规,收支合法。但在审计决定中却又认为:该单位偷漏国家税收问题严重、存在着巨额的帐外资金、“小金库”。审计评价存在前后自相矛盾现象。 审计评价主观片面。某些审计项目审计评价意见,未经过必需的审计检查和测试,而是在对部分情况审计查证后,在主观推理基础上得出的片面结论。如部分项目审计评价为:某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健全,某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较好等情况,凭主观推断给出评价意见,没有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作为依据。 ,审计评价一个样,没有按照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审计项目确定的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效益性及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而是作一些单一笼统的评价,或不予评价,或统一评价为帐帐相符、帐表相符。 审计评价用词不当、不严谨。审计评价在用词上把握不好,存在着用词不恰当的问题。如有的单位存在一定的违纪违规问题,甚至是比较严重的违纪违规问题,但在审计评价时往往顾及被审计单位的形象,或者迁就被审计单位,或是为了审计决定能够较快较好地落实,于是就把审计评价中的:基本真实、基本合法、基本健全,夸大为:真实、合法、健全。还有的审计评价在对某些重大问题发表肯定意见时,风险防范意识差,不用任何前缀词加以限制,语言表达过于绝对。如有的审计评价为:通过审计,某单位真实地反映了年度财务收支情况;通过审计,某单位无违纪违规问题;通过审计,某个人清正廉洁,无任何经济问题。在目前法制尚不健全、被审单位和个人守法意识不强、经济业务活动错综复杂而审计受到诸多客观条件限制的审计环境下,审计从范围、深度、广度上,都不能做到百分之百,因此这类评价存在着巨大的审计风险。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审计评价规范及评价准则相对落后。随着形势发展,审计评价准则相对落后。无论审计对象自身,还是国家对于审计对象的管理以及财务会计制度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从审计自身的发展看,审计的领域不断拓宽,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共财政管理的审计正不断加强,但与此相关的审计评价准则尚待建立,而现有审计评价规范过于抽象,操作性、实用性不够强。同时,由于新的审计评价准则等的规章制定相对建设缓慢,现有的审计评价规范规定不具体,较为抽象。只能以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三种概念来定性,至于何种情况,依据什么“量”来定性不明确,使审计人员难以有章可循,把握不好审计评价。 审计人员对审计评价的重要性认识不高。由于部分审计人员对审计评价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导致关于审计评价方面的许多重要内容在审计查证环节就被疏忽,更没有加工整理资料,对这些材料进行筛选和分类,不能使审计评价“典型、真实、新颖、充分”,在评价时不可避免的难为“无米之炊”,只能单一笼统的含糊其词,应付过关,也造成了评价无依据。 受主客观条件的制约。由于部分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不够强、审计技术手段、审计方法相对落后等客观因素以及被审计单位配合、提供支持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审计评价所涉及到的较多内容,要么无从涉及,要么流于形式,要么含糊其词,也造成了评价无依据。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是增强审计人员对审计评价工作的重视性认识,把握好“认识关”。审计人员应充分认识审计评价事关审计工作的全局,不能漫不经心,等闲视之。能否客观地对被审单位和被审事项进行评价,既体现了审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又体现了具体审计项目的广度和深度、审计质量的好与坏,进而影响整个审计工作的质量,最终影响审计部门的形象和威信。审计评价工作做得好,可以树立审计部门依法行政的形象和权威,反之,会引起行政复议和诉讼,如果复议和诉讼失利,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只有把好“认识关”,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审计评价不实的问题。 二是增强审计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把握好“调查取证关”。在实际工作中要提高审计人员掌握科学审计方法和现代审计手段的能力,增强审计人员的综合分析和逻辑思维能力。要严格按照审计工作实施方案,熟练运用各项辅助审计手段,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健全性、符合性测试,全面详细审计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判断。同时,确定审计重点,进行抽样审计。运用合理的审计技术方法,查深查透被每一个具体审计事项、具体环节,保证关键点的深入挖掘,判断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具体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最后,利用好审计取证,做出合理评价。审计人员应努力提高分析判断能力、逻辑思维能力,通过综合思考、分析问题,根据《审计评价准则》对被审单位和事项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三是增强防范审计评价环节风险工作,把握好“复核关”。目前,审计机关的复核机构和复核人员往往比较注重复核审计程序是否正确、到位,审计查处的问题的定性和处理是否恰当,引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而往往忽视了对审计评价的复核。因此,作为审计机关的复核人员,必须重视对审计评价工作的复核,把对审计评价的复核与对审计程序的复核、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定性和处理的复核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大对审计评价意见的复核力度,彻底纠正审计评价方面存在的问题,把好“复核关”,从而有效地防范和降低审计评价环节的风险。

如何做好审计评价工作

审计评价作为审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审计机关对外(包括对被审计单位和对委托审计单位)发表审计意见的核心内容,其水平的高低,既体现了审计工作质量的好坏,关系审计部门形象和权威,同时审计评价的好坏,又直接关系到被审计对象的“脸面”,因而它也是一个重要的审计风险点。认识到审计评价的重要性以后,就必须明确什么是审计评价、审计评价的主要内容及特点、审计评价的原则、具体审计项目如何评价,以及实际工作中存在哪些主要问题、如何解决等等重要方面。本文试图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国家审计规范—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以下简称《评价准则》)的要求,结合审计工作的体会,谈几点肤浅的认识:

一、正确把握审计评价的概念及特点,明确审计评价的内涵。

根据《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审法发[1996]339号)第二条规定,审计评价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所反映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综合评价。理解这一概念,必须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定要求:

第一,审计评价的对象。即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所反映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其一,审计评价必须是对会计资料的评价,超出会计资料之外的信息不属于审计评价的范围。如:被审计单位的人事用工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工作等。其二,审计评价的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必须是与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相关。因为与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相关的会计资料才是审计的客体对象。如: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就不属于审计评价的范畴。

第二,审计评价的信息源。即审计评价是建立在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的审计基础上的。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的综合评价,只能来源于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的全面审计,并依照国家的财经法规以及被审计单位符合国家财经法规要求(内部制定的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得出的审计信息。也就是说,凡评价必须依靠审计组直接审查过的并已经取得了的审计证据,不能凭空想象、主观臆断。审计评价所依据的审计证据必须是审计人员经过复制或者现场观察、盘点、测试、计算验算等审核手段取得的。未经审计人员审核的有关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的信息,不能作为审计评价的信息源,因为未经审计核实的会计资料信息作为审计评价的基础,存在着潜在的审计风险。如:企业的虚假的会计报表、账目反映的财务信息,如果不加审计就作为审计证据复制复印,并作为审计评价的信息,其危害是不言而喻的。

第三,审计评价的内容。即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过程和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另外还包括对被审计单位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所谓真实性评价,指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与审计机关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认定的数据的相符程度。凡相符的,即可视为真实地反映了年度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凡基本相符的,即可视为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年度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凡有较大差距的,即可视为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地反映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所谓合法性评价,指审计机关有无发现被审计单位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方面存在违规事实,或者违规问题情节轻重程度。凡未发现违规事实的,即可视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虽然有违规事实,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可视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并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认定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所谓效益性评价,指审计机关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的基础上,对审计事项的效益性进行评价,即以经济效益(经济效果、经营效率)实绩与当年计划(目标、指标)、历史同期水平、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比较。

所谓对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是指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设置情况,作出健全或者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评价;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出执行有效或部分有效、无效的评价。

第四,审计评价应有一定的范围界定。这个范围由审计人员的在具体审计项目中的职责确定。如:对某单位的某一个方面情况的专项审计,其评价就应该仅仅限于该方面专题,否则就会以偏概全,形成错误的审计意见。如:2000年度对市开发区社会管理局农村教育集资的审计,就是一项专题审计,其审计评价就只能仅仅限于农村教育集资的筹措、使用及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如果作出“市开发区社会管理局的财务收支基本真实”之类的审计评价,显然就是错误的。

二、审计评价应遵循的原则

基于审计评价概念的内涵,就不难看出,审计评价不仅在评价对象、内容、范围上有着明确的特定的规定,而且在审计评价的信息的取得这个“关口”的把握上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因此,在具体的审计工作中,审计评价必须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第一,合法性原则。即审计评价的内容及依据必须合法。在审计评价的内容方面,必须属于审计监督的职责范围,超出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和内容不得作为审计评价的内容,否则就是越权。在审计评价的依据方面,必须是国家适用的财经法律法规,凡依据国家明令废止的法律法规,或者超出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评价,即为行政违法—审计评价违法。

第二,客观性原则。即审计评价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审计组查明的审计事项情况如何,其合法合规程度怎样,审计评价就应据实加以评价,既不夸大也不缩小。同时在当前改革开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势下,对于被审计单位的违纪违规问题,还应结合“三个有利于”的原则,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加以评价。有些问题,虽然和国家现行的财经法规相冲突,但是由于在被审计单位内部(或者所在地区)而言,有利于加强内部管理,有利于促进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企业(地区)的长远发展,而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审计评价时就应客观地予以指出和反映。

谈谈如何对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性进行审计评价

孔金华为了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发表审计意见,审计人员应在对内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通过适当的审计程序,运用包括审阅法、分析法、查询法、复算法、函询法、核对法、盘点法、调节法、顺查法、逆查法、抽查法、详查法等一系列方法,对被审计企业年度财务报告项目金额进行实质性测试,达到存在性、完整性、一致性、符合性、准确性等审计目标。在全面审计企业经营活动财务收支情况的基础上,评价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性。(一)评价的内容1 分类评价:要求评价六个方面的具体内容。(1)通过确定内部控制的可信赖程度(百分比),评价内部控制制度设置和执行的健全性、有效性。(2)通过确定会计报表资料实质性测试的差错率,评价会计报表资料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符合性和准确性。(3)通过确定资产项目实质性测试的差错率,评价资产的存在性、完整性和安全性。(4)通过确定负债类项目实质性测试的差错率,评价负债的存在性、完整性。(5)通过确定所有者权益类项目实质性测试的差错率,评价所有者权益的存在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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