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天然气供气设备维修-哈尔滨天然气维修电话号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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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没气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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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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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火针拥有一定的寿命,如果点火针损坏,那么也打不着火。检查的方法也比较简单,打开天然气之后,听一听有没有啪啪的声音,如果没有的话,则可能点火针损坏,这个时候就需要更换新的点火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插卡式天然气表维修要多少钱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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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天然气建设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最近刚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10月1日颁布的),里面包括了管道建设和赔付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 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管道保护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管道保护的要求,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电信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 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已报送备案并符合开工条件的管道项目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

第十六条 管道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

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七条 穿跨越水利工程、防洪设施、河道、航道、铁路、公路、港口、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市政设施的管道的建设,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九条 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需要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管道企业应当配备管道保护所必需的人员和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使用先进适用的管道保护技术,保证管道保护所必需的经费投入,并对在管道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管道企业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 管道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为合理利用土地,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管道企业可以与有关单位、个人约定,同意有关单位、个人种植浅根农作物。但是,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造成的农作物损失,除另有约定外,管道企业不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 管道企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管道沿线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

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给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第三十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一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前款规定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应当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二条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未经管道企业同意,其他单位不得使用管道专用伴行道路、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管道专用隧道等管道附属设施。

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

(二)已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三)施工作业人员具备管道保护知识;

(四)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

第三十七条 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管道企业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

第三十八条 管道企业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管道抢修作业,可以先行使用他人土地或者设施,但应当及时告知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给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九条 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依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根据管道事故的实际情况组织采取事故处置措施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进行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条 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治理。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管道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治理费用。

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业回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盗窃、哄抢。

第四十二条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管道重点保护部位,需要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的相遇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建设工程双方按照下列原则协商处理,并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一)后开工的建设工程服从先开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设工程;

(二)同时开工的建设工程,后批准的建设工程服从先批准的建设工程。

依照前款规定,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先开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的安全防护要求;需要先开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一方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的,建设工程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指派专门人员现场监督、指导对方施工。

第四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管道建设工程,需要通过正在建设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道建设工程的需要,预留管道通道或者预建管道通过设施,管道企业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经依法批准的其他建设工程,需要通过正在建设的管道建设工程的,管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其他建设工程的需要,预留通道或者预建相关设施,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 管道建设工程通过矿产资源开采区域的,管道企业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协商确定管道的安全防护方案,需要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按照管道安全防护要求预建防护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的,管道企业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未按照约定预建防护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造成地面塌陷、裂缝、沉降等地质灾害,致使管道需要改建、搬迁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四十七条 铁路、公路等建设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护设施,可能影响管道保护的,应当事先通知管道企业并注意保护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护设施。

建设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护设施,使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的功能受到影响,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防洪、泄洪方案应当兼顾管道的保护。

需要在管道通过的区域泄洪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泄洪方案确定后,及时将泄洪量和泄洪时间通知本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和管道企业或者向社会公告。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和管道企业应当对管道采取防洪保护措施。

第四十九条 管道与航道相遇,确需在航道中修建管道防护设施的,应当进行通航标准技术论证,并经航道主管部门批准。管道防护设施完工后,应经航道主管部门验收。

进行前款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区域内设置航标,航标的设置和维护费用由管道企业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

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气,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

(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

(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

(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给管道企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法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一)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

(二)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三)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四)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

(五)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第五十九条 本法施行前在管道保护距离内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应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搬迁、清理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需要已建成的管道改建、搬迁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第六十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具体情况,制定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中油泰利达燃气有限公司怎么样?

黑龙江中油泰利达燃气有限公司是2013-07-12在黑龙江省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依兰县通江路南段东侧哈同公路2号楼西第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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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漏气该打什么电话维修

打当地天然气公司的24小时客服电话,这个24小时都有人值班的。没有统一的号码,上海燃气热线:962777,各地不同天然气是指自然界中天然存在的一切气体,包括大气圈、水圈、和岩石圈中各种自然过程形成的气体。

而人们长期以来通用的“天然气”的定义,是从能量角度出发的狭义定义,是指天然蕴藏于地层中的烃类和非烃类气体的混合物。在石油地质学中,通常指油田气和气田气。其组成以烃类为主,并含有非烃气体。

天然气来源

天然气蕴藏在地下多孔隙岩层中,包括油田气、气田气、煤层气、泥火山气和生物生成气等,也有少量出于煤层。它是优质燃料和化工原料。

天然气主要用途是作燃料,可制造炭黑、化学药品和液化石油气,由天然气生产的丙烷、丁烷是现代工业的重要原料。天然气主要由气态低分子烃和非烃气体混合组成。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天然气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申请所需文件

燃气器具安全管理制度,您就借鉴一下吧,希望对您有帮助!施工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一、氧气瓶操作规程

1、氧气存在处周围10米之内不准放有易燃易爆或其它油脂类物品,氧气瓶存放须有专用架子,不得横卧在地,空瓶,满瓶必须隔开存放。

2、氧气瓶存放时必须盖好帽,存放环境温度不得超过35度,夏季适当遮阳,防止日光下暴晒。

3、搬运氧气瓶要做到小心谨慎,轻搬轻放,现场搬运应用专用手推车运送,禁止用肩扛或横在地上滚动,远距离搬时要戴好帽。

4、开关瓶嘴时,手和工具要严防沾有油污,装在瓶嘴上的氧气压力表,要保持准确灵敏,禁止沾油。

5、安装氧气表要吹冲开关上的灰尘,低压调节器应处关闭状态,使用时,先开启高压开关,后缓慢开启低压调节器,直到符合要求。

6、冬季发生冻结时,禁止用明火或敲击解冻。

7、割刀的皮管及各连接处应经常保养、检查,发现损坏要及时修理,不得有漏气。皮管不准和电线混在一起,使用的皮管横过通道时,上面在加以保护,避免受到机械损坏。

8、停工或操作者离开现场时,先关闭高压开关,再将减压阀的调节螺丝退出。

9、不得到氧气瓶中的氧气全部用完,剩余压力不得少于1-2公斤/厘米2。二、乙炔气瓶安全操作规程

1、乙炔气瓶存放处离周围10米之内,不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及明火,存放、运输及使用不得横卧在地。

2、乙炔气瓶存放处环境不得超过35℃,夏季须适当遮盖,防止日光曝晒。

3、搬运乙炔气瓶要小心谨慎,做到轻搬轻放,禁止用肩扛或横在地上滚动、撞击。

4、严格按操作次序开启或关闭乙炔气瓶,正确调节好出口气量。

5、乙炔瓶与动火点应保持10米以上距离,并与氧气瓶有5米以上间距,乙炔气管与电线不准混在一起,过横道时应加保护。

6、冬季发生冻结时,只能用温水轻缓解冻,禁止用明火或敲击的方式来解冻。

7、工作结束或操作人员离开现场,必须关闭好乙炔气瓶,并卸下减压连接装置。

8、不准将乙气瓶作其它用途。三、柴油发电机(组)安全操作规程

1、开车前应对各部件包括蓄电池及其接线、油路和系统油量(包括曲轴箱油位量)、风扇、发电机皮带、各紧固件、联轴接地装置等认真检查,确认一切正常。

2、按照操作规定的顺序启动、送电、停车和进行各项检查。

3、发动机及电动机如有异声,应立即停车检查,直到没有异声方可使用。

4、发电机不准带病运转或超负荷使用。

5、发电机水温及油温不得高于90℃,低于40℃,发电机不得超过70℃。

6、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于职守。

7、柴油发电机在运行中,应有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做好运行记录。四、电动绞丝机安全操作规程

1、操作前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扎紧袖口,戴防护镜,不准戴手套。

2、开机前要检查电器系统、冷却和润滑系统、坚固件是否正常,机器是否正常,机器如长久未使用,要由专职电工进行试行,正常后方可操作。

3、操作工不能擅自拆修电动机入电路部分,更不能带电拆电器部分。

4、长管子绞丝,除安置搁架处,管旁不准闲人站立,以防转子旋转晃动伤人,绞丝时发生不正常情况,应先切断电源,再排除故障。

5、操作工在操作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6、绞丝机应保持清洁和润滑,保护设备完好,电机部分不能浸水和淋晒,以防漏电。五、砂轮机安全操作规程

1、砂轮机必须装有完好的防护罩壳,不懂砂轮机使用方法者不得擅自使用。

2、使用前要试转3分钟,观察砂轮机转动是否平衡,试转时操作工作人员应离开砂轮机的正面。

3、砂轮机必须在速度稳定后才能使用,并经常保护砂轮圆形,用好后随手关机。

4、操作时,应戴好防护眼镜,操作者应站在砂轮的侧面30度位置。

5、禁止用回丝、毛巾衬着工件,磨削时不得用力过猛及撞击砂轮,侧面磨工件时推力不可过大。

6、严禁将大型物件放在砂轮上磨,同时禁止在吵轮上磨木块、塑料、纸板等物体,磨小物件时必须用钳子夹住,禁止用手直接打磨。

7、发现砂轮机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用,在排除故障和采取措施后方能继续使用。

8、砂轮机只准一人使用,严禁多人同时合用。

9、砂轮机靠山不准拆除,应根据砂轮磨损后的直径,适当调整靠山与砂轮的距离。

10、砂轮机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检查,调整及更换吵轮。设备维护、保养、检修制度一、维护、保养

1、对本公司的设备应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2、各部门的设备实行双包制(包维护保养、包检修),做到每台设备有专人维护保养,有专人检修。

3、操作人员是设备维护保养的主要责任者,每个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设备通过岗位训练和技术学习,努力做到“四懂”、“三会”。

4、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5、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及时做好调整、紧固、润滑、擦洗等工作,发现设备所属管道有不正常现象要立即检查原因,及时处理反映,未处理的情况需记于运行记录上,并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6、对所有备用设备有用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对备用转动设备要定期进行试车,使所有备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做到随时可动运行。

7、每月月末由技术部组织机修和操作人员对本部门所有设备,工艺管道按设备完好标准,进行严格的评级检查。二、检 修

设备检修分日常维修、突击抢修、综合大修、单机大修。

1、日常维修是指在正常供气的情况下,个别设备运行不正常,需要检修更换零部件等,日常维修由部门的机修人员负责完成。

2、突击抢修系指正常供气中关键或大型设备突然发生故障,对供气影响较大的修理,突击抢修由技术部安排,部门检修操作人员配合进行。

3、结合大修对设备进行技改的项目,应由提出部门向公司提出书面检修方案,公司召集有关部门开会协商,决定后由技术部、有关部门分头负责办理。

4、单机大修原则上由公司负责完成,或约请有关专家进行。

5、机修后,由部门机修工、操作人员共同参加验收,验收合格由检修部门写出检修报告,报技术科备查。

突发事故应急措施和处理方案第一节、燃气管道火灾事故应急措施和灭火方案

为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减少国家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别制定火灾事故应急和灭火方案。

1、接警后抢修小组必须立即出动,到达事故现场并加强与消防部门的协助和配合。

2、紧急动员一切可以的人员,做好防患工作。

3、首先设法堵绝天然气气源,立即关闭着火区域上下游的阀门,切断气源或者采取降低压力控制火势,防止管内产生负压。

4、如支管上无阀门可切断,封堵气源。

5、火势得到控制后,应迅速扑灭火焰,同时要求消防部门在燃烧的天然气设备组织水幕保护,隔绝燃烧,防止气源在减少或将断时,因压力降低而将火苗吸入管内,引进爆炸。

6、火警解除后,查明原因,立即组织抢修。

7、恢复通气前,必须仔细检查管道和设备的各接头有无断裂或泄漏,同时须检查火灾范围内用户的开关是否全部关闭。第二节 燃气管道泄漏(可能伴有火灾)事故应急措施

1、抢修人员进入泄漏区现场,应立即控制气源并驱散所积燃气,严禁启闭电器开关,室内应开门窗,加强通风。

2、地下泄漏抢修宜采用降压或切断气源后进行。

3、燃气管线泄漏点应确定好开挖点,检查漏出的燃气是否已渗入周围建(构)物,并应及时清除;查明漏气点后,确定方案立即组织抢修。

4、污染区严禁使用非防爆型的机电设备和录像机、照相机、对讲机、电子照相机、碘钨灯等,严禁穿钉鞋、化纤服装及车辆进入污染区。

5、抢修中应组织好事故现场和安全防护工作,备有有效的消防设备(如干粉灭火器)。

6、抢修结束应进行复查,确认不再存在不安全因素后,方可撤离现场。第三节 天然气储配站灭火抢险作战预案一、【总则】

天然气储配站是易燃易爆场所,一旦发生泄漏着火爆炸事故,影响全市正常供气,严重时会造成人员的伤亡。为确保安全生产、稳定供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安部(1991)“三部令”《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和《城市天然气规程资料汇编》(下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站实际情况,特制定灭火作战预案。二、发生泄漏火灾事故种类

1、罐区天然气储罐大泄漏遇明火爆炸;

2、槽车卸车台天然气泄漏遇明火爆炸;

3、厂区天然气管道泄漏遇明火爆炸;

4、机械性设备火灾;

5、电器电线、变配电房火灾。三、储配站若发生大泄漏着火爆炸事故由公司领导同消防大队、建设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事故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1、组织协调扑救火灾(爆炸)事故工作;

2、调查火灾爆炸事故原因;

3、做好事故现场修复工作,尽快恢复安全生产。四、储配站发生小泄漏等一般性事故时由气源厂组成

抢修工作小组:

1、组织协调做好抢修工作;

2、调查事故原因;

3、做好事故现场修复工作。五、储配站当班职工工作职责

1、当班职工要随时观察检查站区设备运行情况,发现漏气,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组织抢险抢修,熄灭周围一切火源,立即报告站长及公司领导。

2、当班职工发现站区大泄漏,着火、爆炸事故,要立即 向“119”市(区)消防大队报警,同时报告站长及公司领导。

3、当职工发现各罐区、车间等重点部位天然气泄漏,要做好现场监视,熄灭周围一切火种,严禁车辆进入,集中力量做好抢险抢修工作。贮罐(减压橇)区设备泄漏着火

(1)熄灭站区内一切火种;

(2)立即排空紧急切断阀气源,关闭紧急切断阀;

(3)关闭贮罐底部各个阀门;

(4)查明泄漏点,并进行抢修。贮罐(减压橇)区管道泄漏着火

(1)立即关闭紧急切断阀,关闭贮罐底部各阀门;

(2)立即向消防部门报警;

(3)应用干粉灭火机进行灭火。

(4)熄灭站区一切火种;

(5)迅速查明泄漏原因并组织人员进行抢险堵漏。贮罐破裂大跑气对策

(1)发现贮罐破裂大跑气,全站立即停止运行,立即用电话报告市(区)消防大队报警中心或“119”,同时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熄灭周围及附近一切火种。

(2)当班职工立即启动消防水泵,对贮罐进行冷却。

(3)立即派人警戒,控制周边所有流动火源。

(4)组织好与排险无关的人员向上风方向撤离至安全地点。

(5)立即指挥调压工、维修工、消防队员做好紧急抢险工作,将消防车开到上风方向待命。贮罐破裂着火对策

(1)指挥员立即指挥消防队员并发出求援紧急呼吁,并启动全部消防水泵对贮罐进行大强度冷却,开启放散阀。

(2)利用各种监测仪表,观察各贮罐的内部压力和温度变化,随时向指挥员报告。

(3)利用最有利点的消防栓、辅设水带,用水枪对着着火罐及邻近贮罐,向罐体上部射水冷却,防止罐体爆炸。

(4)如果水枪射程达不到罐体顶端时,立即采取“两供一”方法冷却。

(5)公安消防队到达后,密切配合消防大队共同作战。

(6)冷却原则:必须千方百计保证消防水泵的正常运行(注意:拉全站电闸后,但又必须保证向消防水泵供电)。槽车装卸台灭火排险对策:

1、装卸台气管拆断跑气排除对策:

(1)熄灭周围一切火种,责令司机停车灭火。

(2)关闭气管分、总阀门。

(3)用木楔堵截跑气。

(4)迅速报警,停止运行。

电机着火对策:

(1)首先要拉闸断电,其次切断进气阀,用1211灭火机灭火。

(2)打开门窗通风,启动排风扇吹扫天然气浓度。

阀门损坏跑气着火排险对策:

(1)用木楔堵漏。

(2)熄灭站内一切火种,停止一切车辆行驶。

阀门关不严或损坏跑气着火对策:

原则:先切断或堵塞后灭火,以防止火势随大量跑气形成大面积危险地带,只有因火势凶猛而难以进行切断或堵塞时,方可采用先灭火后切断的对策,同时对可能形成的危险地区进行警戒和熄灭火种等安全措施,灭火时人需站在上风侧。

排险对策:

(1)准备好一切抢险堵漏(木楔、木锒头等)同时设警戒线。

(2)堵漏和关闭阀门。

(3)罐区喷淋冷却,如属于危险地带,应铺设水带利用消防栓(或开启消防水泵)水枪对罐区和槽车体进行冷却,防止罐体爆炸。

(4)使用干粉灭火机灭火。

(5)进一步检查和处理跑气之处。

天然气管线事故应急措施:

凡天然气管线漏气,严重污染周围环境,或有着火、爆炸可能性,视为紧急情况,其应急措施如下:

(1)严禁一切明火,严禁一切机动车,机器,电器设施的移动,如在检修,立即停止工作,做好监护工作。

(2)立即关闭漏气管段两端的阀门。

(3)立即呼救消防,做好灭火措施。

(4)如果是管体漏气,采用管卡检修,控制漏量。

(5)用检漏仪检查环境中的天然气浓度,当浓度低于0.5%时,方可进行抢修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由于天然气具有易燃易爆的危险性,搞好安全防火管理至关重要,公司对安全供气相当重视,特制定本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各部门的消防安全。

2、公司、部门、班组逐级要有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有逐级防火责任制。

3、实行定期和经常性防火检查,有计划的、有组织的在重大节前、冬季及重大政治活动期间的防火安全大检查、公司季检查、部门月检查,班组周检查。对查出的火险隐患要定项目、定资金、定日期、定负责人的“四定要求”认真落实。

4、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防火设计规范,并向消防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5、新进公司的职工或调换工种的职工,要根据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进行防火教育,确保教育的质量。

6、对临时性动火要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重点部位及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必须办理审批手续。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防火检查是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落实消防措施,预防火灾事故的重要手段,特制定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1、消防安全检查由公司分管领导同相关部门(科室)负责人检查。

2、检查内容主要为:

(1)消防制度的执行情况;

(2)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的保养和更换情况;

(3)禁火、动火制度执行情况;

(4)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照明装备是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接地设施是否完好。

(5)易燃物的保管是否良好,道路是否畅通。

3、结合每月例行安全检查,部门每月一次自查,公司每季进行一次大检查。

4、检查后对检查情况须认真汇总,发现隐患,有关部门必须迅速加以整改,对托延、隐瞒者,由公司发出整改通告书,责令限期整改,不按期整改的或由于不抓紧整改的造成事故要追究有关责任。

5、查出的火险隐患,要记录在台账之中,并按“四定”要求认真落实整改。三、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及管理制度

1、消防器材必须按指定地点放置(放在明显、方便、干燥地方,防止日晒雨淋)。

2、对消防器材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专管人员要有明显挂牌标志。

3、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活动部位经常擦洗上油,外部保持清洁。

4、训练或使用后的灭火器(机)要及进充气、换药。

5、严禁把消防器材挪作它用或随便搬移位置。

6、在消防器材周围,严禁堆放杂物,保持周围道路畅通。

7、对电动消防泵经常起动,定期试运行,保持机械性能良好。

8、对按规定定期检查的消防器材,要认真做好上次检查时间、质量、充电量、换药等的相关详细记录。四、火险隐患登记整改制度

火险隐患,是指在生产、生活中有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不安全因素。为使检查出的火险隐患能做到及时发现,登记立案,抓紧整改,特制定本制度。

1、对查出的火险隐患要及时登记立案,记录于《火险隐患检查记录》之中。

2、采用边查边改方式,对查出的火险隐患要求部门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不得拖延。

3、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火险隐患,检查人应逐件登记,按“四定”原则限期整改,执行改一件销一件制度。

4、对一些重大火险隐患,部门或单位无力解决的,应及时向消防监督机关及主管领导机关报告,求得解决,同时采取可靠的临时措施。

5、每次检查记录,要有检查人和部门有关负责人签字。五、火警、火灾、爆炸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为严格事故管理,及时掌握事故发生情况,认真执行“三不放过”原则,总结经验教育,找出规律,采取防范措施,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财产和生命的安全,保证安全供气,特制定本制度。

1、企业的事故管理由企业领导负责,按各类事故的业务分工,各有关职能部门设专人管理,月初将上月事故汇总上报公司,同时抄报工程技术部、办公室等部门,以便综合统计上报。

2、企业所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所管的事故,企业领导可按指定某一部门为主,组织调查、上报和处理,发生重大事故时,企业领导要亲自参加或组织调查,上报处理。

3、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要根据事故“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认真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填写事故报告一式三份(报告时间:普通事故三天内,重大事故七天内)报企业主管部门。

4、企业对有多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除按规定格式上报外,填写专题报告书,在事故后二十天内报上级领导机关。

5、凡属外界原因或由于自然条件造成的事故,也要按规定上报,但不作为单位事故责任。

6、对待事故报告必须严肃认真,填写时内容详细、字迹清晰,事故的时间、事故地点(部位)、事故发生的原因、情节严重程度、损失数据等要准确、防范措施落实程度,责任要明确,并按月上报,不得无故拖延,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若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上报者,可先讲明原因,但不得超过三个月,否则,除限期补报外,还应该追究相应责任,对情节严重者进行严肃处理。

7、事故调查

(1)普通事故或性质恶劣微小事故,应在事故发生一天内,以基层单位领导为主,有关人员参加,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措施,并填写事故报告书。

(2)凡发生重大人身伤亡和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企业领导要本着“三不放过原则”,亲自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请求上级主管部门参加调查,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3)各基层单位要建立事故档案,登记入册,对事故调查分析原始资料(包括现场检查、旁证材料、技术鉴定、分析化验、会议发言记录、照片、综合调查材料等)、事故统计表、专题报告,事故档案应有专职人员妥善保管。

8、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由事故单位(部门)职工讨论,基层单位签署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企业领导批准,重大事故应由调查组提出意见,经公司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后报上级机关批准。

9、对防止和抢救事故有功的部门和个人,由事故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查,报公司领导批准,给予奖励。

六、消防奖惩条例

1、公司对消防工作有成绩和贡献的,平时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成绩和贡献的大小给予表扬、奖励和记功。

2、对在抢险灭火中有特殊贡献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先由本单位(部门)上报总结材料,经安全小组评议,提交公司行政部门,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3、消防评比,结合年终评比工作,全公司每年进行一次,不断总结经验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4、对违反有关制度、规程或规定、擅离职守、操作失误和工作责任心不强而后造成事故的,对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及其影响、责任者的态度等情况,给予适当的处分。

5、处分种类分为: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公司察看、开除等处分,对造成重大或特大事故者应追究法律责任。

7、对蓄意纵火破坏者,应严加惩处,必要时可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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