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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两市修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什么意思
为进一步加强对两融业务的风险管理,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经证监会批准,对融资融券细则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投资者在融券卖出后,需从次一交易日起方可偿还相关融券负债。市场人士表示,这意味着“融券卖出+还券”的交易闭环从此前的T+0变为T+1交易。
上交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十五条进行修订,明确规定投资者在融券卖出后,需从次一交易日起方可偿还相关融券负债。与此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发布通知,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2.13条进行修订。
扩展资料
安信证券介绍,投资者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高于180%(含180%)时,买入或融资买入委托成交后,单一证券的持仓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60%。
投资者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高于180%但不高于240%(含240%)时,买入或融资买入委托成交后,单一证券的持仓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80%。
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高于240%时,买入或融资买入委托成交后,单一证券的持仓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可以达到100%。安信证券表示,将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客户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动态调整业务集中度控制相关指标以及不受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控制的证券名单。
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沪深交易所修改融券规则 专家称与目前现货交易市场更匹配
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融券T+1新规祭出 中信等五大券商暂停融券交易
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券商两融逆周期 调节机制渐成熟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2016年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行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和配售方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市值计算规则
第三条 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以下简称“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上发行。
第四条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按其T-2日(T日为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下同)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第五条 投资者的同一证券账户多处托管的,其市值合并计算。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2日日终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第六条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
第七条 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
第八条 非限售A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
第九条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
第三章基本规则
第十条 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9,500股。
为保证申购的有序进行,深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和技术系统承载能力对申购单位、最大申购数量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
第十一条 投资者可以根据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使用所持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在T日申购在深交所发行的新股。深交所接受申购申报的时间为T日9_15-11_30、13_00-15_00。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投资者申购数量超过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部分为无效申购。各证券公司应当做好其投资者网上申购数量的前端监控。
对于申购量超过主承销商确定的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视为无效予以自动撤销;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
第十二条 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第十三条 参与创业板新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对不符合相关要求但参与新股申购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新股申购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
投资者参与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有市值的证券账户的申购为有效申购,对其余申购作无效处理。
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
第十五条 不合格、休眠、注销和无市值证券账户不得参与新股申购,上述账户参与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作无效处理。各证券公司应当做好上述证券账户的前端监控。
第十六条 T日有多只新股发行的,同一投资者参与当日每只新股网上申购的可申购额度均按其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市值确定。
第十七条 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第十八条 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对于因投资者资金不足而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的情况,结算参与人(包括证券公司及托管人等,下同)应当认真核验,并在T+3日15:00前如实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放弃认购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可不为5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结算参与人对投资者放弃认购情况未认真核验而发生错报、漏报、申报不及时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该结算参与人承担。
第十九条 结算参与人应在T+3日16:00按照新股中签结果和申报的放弃认购数据计算的实际应缴纳新股认购资金履行资金交收义务。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而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该结算参与人承担。
第二十条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股认购实行非担保交收。
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T+3日16:00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
如果结算参与人在T+3日16:00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则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无效认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以下原则进行无效认购处理:同一日内有多只新股进行认购的,按证券代码从小到大进行无效处理;同一只新股的认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投资者申购配号的时间顺序,从后往前进行无效处理。无效认购处理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可以不为500股的整数倍。无效认购的股票将不登记至投资者证券账户,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申报的投资者放弃认购数据,形成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的投资者名单。
如上述投资者参与网上新股申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申购做无效处理。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即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使用名下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参与新股申购并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均纳入该投资者放弃认购次数,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只数计算。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二十二条 T-2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计算所有深圳市场投资者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及可申购额度,并于申购日前一个交易日(T-1日)将可申购额度向各证券公司发送。
第二十三条 T日,投资者根据其持有的市值数据,在申购时间内通过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
第二十四条 T日15:00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效申购总量,按每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先后顺序连续配号,直到最后一笔有效申购,并按以下原则配售新股:
(一)如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网上发行量,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新股。
(二)如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申购单位新股。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于T日盘后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配号结果数据,各结算参与人应于T+1日向投资者发布配号结果。
第二十五条 T+1日,主承销商在指定媒体公布中签率,如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T+2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中签结果。
第二十六条 T+1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当日收市后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中签数据。结算参与人应据此要求投资者准备认购资金。
第二十七条 T+2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新股认购中签清算,并在日终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中签清算结果。结算参与人应据此准备认购资金。
第二十八条 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结算参与人应于T+3日8:30-15:00,通过D-COM系统将其放弃认购的部分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
第二十九条 T+3日16:00,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认购资金进行交收处理,结算参与人需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结算参与人申报放弃认购的部分不进入资金交收环节。
截至T+3日16:00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认购资金交收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照第二十条进行无效认购处理。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于当日将认购资金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
第三十条 T+4日,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承销协议将该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主承销商应当于T+4日在指定媒体公布网上发行结果。
第三十一条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新股认购资金交收结果完成网上发行股份登记。对于主承销商根据第十八条及第二十条包销或按其他方式处理的新股,网上发行结束后,主承销商自行与发行人完成相关资金的划付,由发行人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据此完成相应股份的登记。
第五章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第三十二条 对于公开发行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直接定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拟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向网上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
对于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T-1日前刊登网上、网下发行公告,按照既定比例安排网上网下发行。新股网上发行申购日与网下发行申购日为同一日。
第三十三条 对于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均按照定价发行方式进行。
对于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按询价区间的上限进行申购。
第三十四条 凡参与新股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该只新股的网上申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已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对其网上申购作无效处理。投资者有多个证券账户的,以其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报送的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关联账户为依据。
第三十五条 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拟在网上与网下发行之间安排回拨,应在网上申购完成当日通知深交所;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深交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根据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网下发行量进行股票配售。
第三十六条 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新股《证券登记证明》交发行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应根据中国结算相关规定管理其证券账户。
因使用多个证券账户申购同一只新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申购同一只新股、无市值证券账户申购新股,以及因申购量超过可申购额度,导致部分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同一只新股发行,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导致其网上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因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的,由证券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十条 结算参与人违反本细则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按照《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参与机构自律管理措施实施细则》等规定,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四十一条 深交所可以对证券公司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发现证券公司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视情况采取自律监管或纪律处分措施。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行股票,深交所不向发行人收取手续费。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9日发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深证上[2014] 158号)同时废止。本细则施行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修订了哪些方面
沪深交易所宣布,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要求,将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股票折算率下调为0%。这透露了一个非常重大的信号!监管层言下之意是,估值太高的、亏损的股票,不要热炒了;要买业绩好的、估值低的,蓝筹!
证监会随后在发布会上表示,降低高市盈率股票的折算率,有利于引导投资者价值投资,抑制融资追涨炒高等投机行为,降低投资者风险,维护市场稳定运行。
沪深交易所自12月12日起调整两融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要求
深交所网站12月2日显示,为进一步改善融资融券业务结构,强化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长期平稳发展,近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要求,将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股票折算率下调为0%
两所还同步扩大了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将标的股票数量由现有的873只扩大到950只
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标的股票由485只增加至525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标的股票由388只增加至425只。上述调整将自2016年12月12日起实施。(新增标的股票见文末)
同时,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建立标的证券定期评估调整机制,每季度末对标的证券进行一次双向调整。
交易所表示,此次折算率调整,可提高融资融券担保物质量,进一步降低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有利于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价值投资,进一步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和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证监会:降低高市盈率股票折算率,有利于抑制融资追涨等投机行为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2月2日在例行发布会上指出,经过初步测算,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股票占比不高,这些股票不能折算为保证金,对市场影响较小。
证监会认为,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与其静态市盈率挂钩,可提高融资融券担保物质量,降低业务风险。同时,降低高市盈率股票的折算率,还有利于引导投资者价值投资,抑制融资追涨炒高等投机行为,降低投资者风险,维护市场稳定运行。
发布于 2022-07-05 19:11:42 回复
发布于 2022-07-05 16:55:26 回复
发布于 2022-07-05 15:52:19 回复
发布于 2022-07-05 19:17:5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