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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现在针对民间借贷有什么新的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在2012年第一季度货币报告中指出: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国务院在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时指出,要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应采取综合措施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第一,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和法规,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 第二,在加强监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放开金融市场准入。 第三,探索建立当地民间借贷活动的监测分析制度,及时预警和处置风险,防范发生群体性事件和区域性风险。 第四,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对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予以保护。 第五,引导树立“合同意思自治”、“独立责任”、“诚信原则”等市场意识和法律观念,使民间借贷参与者提高市场风险判断能力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明确政府没有承担民间借贷损失的直接责任,避免其追求高额回报的盲目冲动行为及对政府的不合理依赖和要求。
民间融资登记中心运行模式?靠什么盈利?
就是把民间借贷合规化,主要盈利模式是:
1、募集资金,一般以车抵、房抵作为业务宣传,这个投资人比较能接受
2、寻找一些业务,如车抵、信用贷等,办理好抵押合同
3、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率等
4、实现借款,做一些贷后管理,抵押物监管等
补充:流程基本都是大同小异的,主要以赚取利差为关键点,也就是他们的赢利点。这类民间借贷服务中心,要仔细留意其背景,有些名字看起来像是政府背景的,但是实质是民营的要小心点。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促进民间资金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温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民间融资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间融资,是指自然人、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通过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或者定向集合资金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第三条 民间融资应当遵循依法守信、平等自愿、风险自负的原则,不得损害他人、集体、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民间融资服务、监督管理和风险监测、处置机制以及与驻温州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派出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制定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重点投向实体经济,优化民间融资环境。第五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民间融资,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驻温州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依法指导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民间融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民间融资服务主体第六条 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可以设立从事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和管理等业务的民间资金管理企业。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千万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向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第七条 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从事资金撮合、理财产品推介等业务的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包括外地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下同),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向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
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开展业务,应当保证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向民间融资当事人提示风险。第八条 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可以从事民间融资见证、从业人员培训、理财咨询、权益转让服务等活动,并应当为公证处、担保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民间融资配套服务机构入驻提供便利条件。
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可以接受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发布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等相关信息;
(二)收集、统计民间融资信息,对民间融资进行风险监测、评估;
(三)建立民间融资信用档案,跟踪分析民间融资的资金使用和履约情况;
(四)受理本条例规定的民间借贷备案;
(五)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从事本条第二款规定活动的,不得向民间融资当事人收取费用。第九条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和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温州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第十条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和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不得对民间融资当事人的收益作出承诺。
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受理民间借贷备案,不作为其对民间融资当事人的风险、收益作出判断或者承诺。第十一条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和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应当建立保密制度,保护民间融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三章 民间借贷第十二条 因生产经营需要,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进行借贷,或者非金融企业之间进行临时调剂性借贷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制作民间借贷合同示范文本,供民间借贷当事人使用。
出借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借,不得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或者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十三条 民间借贷利率由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协商确定;国家对利率限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
(一)单笔借款金额三百万元以上的;
(二)借款余额一千万元以上的;
(三)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
前款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借款人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借款人也可以将民间借贷合同履约情况报送备案。
出借人有权督促借款人履行前两款规定的备案义务,也可以自愿履行。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不需要报送备案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可以自愿报送备案。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自融可以吗
不可以。
平台自融,是涉及集资诈骗罪的,据金融监督管理局规定第六条经营禁止性规定中,不得自融资金及为融资行为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是指在本省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资金供需信息登记发布、撮合、项目审核评估等综合性服务的中介机构。
发布于 2023-03-06 09:17:55 回复
发布于 2023-03-06 13:34:50 回复
发布于 2023-03-06 17:09:04 回复
发布于 2023-03-06 14:01:4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