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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执法大队是做什么的
农业执法大队主要承担县农业局牵头组织、指导、协调全县农业综合执法,依法组织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和投入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农业植物检验检疫、农业野生植物保护、新菜地开发基金征缴等工作。
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岗位职责: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任务和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和工作计划;制定全县农业行政执法计划并组织实施,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和农业生产秩序,保障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宣传农业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做好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普法培训教育工作,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负责种植业类农作物种子(含果树、热作)、农药、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检疫、农村环保能源、民营天然橡胶的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
三、负责农机类农机安全管理、农机及其零配件管理、农机及驾驶、操作人员牌证核发和年检年审,道路以外农机事故处理的执法检查、行政许可、规费收缴和行政处罚工作。
四、负责市场信息类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市场管理的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
五、负责农村经营管理类农村集体资产、农村财务、农村承包合同、农民负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的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
六、负责乡镇企业类的执法检查和对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
七、负责依法开展经常性的农业投入品市场执法检查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
八、负责受理农业投入品质量投诉,并做好调查处理结果回复和调解工作。
九、负责执法工作总结和执法统计的上报工作。
十、负责县委、县政府和农业局交办的与农业行政执法有关的其他工作。
十一、受县农业局委托,执行本县境内农业法律、法规、规章范围的种子、苗木、农药、化肥、植检、农经、乡企、农业环保能源等行政许可和规费收缴工作。
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内设机构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室。负责文电.会务、党建、人事,财务,综合性材料起草,政务公开、统计、档案,资产管理和后勒保障等工作责来信来访接待登记责按定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执法案件初审、执法文书、农业行政处罚卷宗评查.归档等:配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执法入员培训等工作。
(二)执法中队。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农业环境资源保护。农村宅基地等领域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协调种植。养殖、农机业务眼责权限边际交叉及其之外的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处置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活动中的突发事件等工作.
(三)执法二中队。负责全县种植业领域的行政执法。负责实施种子.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督检查和违法案件的查处等工作责植物检疫、种质资源保护。农资质量监督抽查等工作。
(四)执法三中队。负责全县畜牧业领域的行政执法。负责实施畜牧鲁医,动物防疲、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卫生及畜牧业产品质量安全。生猪定点屠率等领域的监督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
(五)执法四中队。负责全县渔业领域的行政执法。负责实施渔船渔港及水生生物保护区的监督检查:处理渔业及水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投诉。纠纷:依法查处渔业及水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执法五中队。负责全县农业机械领域的行政执法。负责农业机械的登记和备案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农机驾驶入员的考试、证件核发和审验:农机安全生产及农机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农机监理等领域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的查处等工作。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存在的问题
法律分析:1、执法人员身份不确定。目前农业综合执法队伍整合过来的行政执法人员仍然是事业编制或者参公编制与事业编制混杂,按照岗位设置要求,必然会设置一定比例的管理岗位,这就意味着专业技术岗位减少,而原来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大部分执法人员晋升难度就会增大或者根本无法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极大地影响了工作积极性。
2、执法人员相对不足。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能涉及15件农业法律、29件行业行政法规、148件部门规章、215件规范性文件以及8件其他相关行政法规,涵盖了兽医、畜牧业、种植业、农机、渔业渔政、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村土地等25个方面。而组建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只是以上领域中部分领域人员整合而非全领域整合,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到很多之前从未接触过的专业知识,导致执法人员相对领域不足。
3、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大多为农业类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以主要以农学类为主,缺乏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经验,对农业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条例不熟悉,不具备执法人员基本业务素质,执法能力有待提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关于申请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经费的报告怎么写
伊金霍洛旗农牧业局关于增加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员编制的请示
伊金霍洛旗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7〕34号)文件精神,我局按照旗委、政府的统筹安排于2009年12月撤销原养牛办的基础上成立了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承担着履行国家、自治区农牧业法律法规赋予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审核批准农牧业行政许可事项;负责农牧业行政执法罚没款的收取和上缴;负责农牧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依法对农作物种子(草种)、肥料、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破坏草种资源、种畜禽生产经营、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农牧业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生产经营中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有工作人员24人,都是从农牧业局各相关二级单位抽调的专业执法人员,有人员编制4个(原养牛办撤销后,把4个编制划到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办理执法证时,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办要求按单位编制办证,我大队现有4个编制,只能办4个执法证,根本不能满足工作需求,不能保证持证上岗,严重制约着农牧业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为更好的保障农牧业生产、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特向旗编委办申请执法工作人员编制18个,望给予解决为盼。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发布于 2022-11-11 01:44:23 回复
发布于 2022-11-11 06:42:4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