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新型公路运输服务价格走势-崇阳新型公路运输服务价格走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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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输市场分析

公路运输(highway transportation)是在公路上运送旅客和货物的运输方式。是交通运输系统的组成部分之一。主要承担短途客货运输。现代所用运输工具主要是汽车。因此,公路运输一般即指汽车运输。在地势崎岖、人烟稀少、铁路和水运不发达的边远和经济落后地区,公路为主要运输方式,起着运输干线作用。

公路运输是主要使用汽车,也使用其他车辆(如人、畜力车)在公路上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方式。公路运输主要承担近距离、小批量的货运和水运;铁路运输难以到达地区的长途、大批量货运及铁路、水运优势难以发挥的短途运输。由于公路运输有很强灵活性,近年来,在有铁路、水运的地区,较长途的大批量运输也开始使用公路运输。

公路运输得以大幅度增长,是由于:(1)汽车普及,高速公路开通,汽车可以直接开展门对门服务,送货到家非常方便。(2)具有价格竞争优势。(3)汽车性能提高。(4)大型货车增多。

公路运输是以汽车为运输工具,机动灵活,使用方便,能深入到厂矿、铁路车站、码头、农村、山区等各点,加之公路网纵横交错、布局稠密,因而公路运输既是联系点与点之间的主要运输方式,也是面上的运输方式;公路运输事业投资较少,回收快,设备容易更新;一般公路的技术要求较低,受到破坏后较易恢复。因此,公路运输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战时的军事运输,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公路运输也有其局限性,主要是所用汽车与铁路车辆、船舶等相比,装载量小,单位运输量的能源消耗大,运输成本高,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排放污染物和产生噪声污染等,造成汽车公害。这些都有赖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组织管理工作的改善而不断予以解决。

其特点为:沟通城镇、乡村,可深入到城乡的各个角落;建设周期短,投资省,见效快,对自然条件的适应性较强;运输工具机动灵活,既可直达指定地点,减少货物的换装转运等中转环节和客货的中途停留时间,实现“门到门”运输,又便于同其它运输方式(铁路运输、水运、航空运输)衔接,进行综合运输,保证整个交通运输系统的正常运转。其主要缺点是运输成本高,运载量小。在许多经济发达国家,随着高速公路的大量出现,集装箱直达运输的推广及汽车大型化的发展,公路运输在载重量、运输成本等方面的缺点正逐步得到改善。一些国家的公路运输已逐步取代铁路的地位,成为长途客运、乃至货运的重要运输方式。

公路运输主要优缺点

公路运输主要优点是灵活性强,公路建设期短,投资较低,易于因地制宜,对收到站设施要求不高。可以采取“门到门”运输形式,即从发货者门口直到收货者门口,而不需转运或反复装卸搬运。公路运输也可作为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手段。具体地说,公路运输一般具有以下优点:

1、可以直接把货物从发货处送到收货处,实行门对门一条龙服务。

2、适于近距离运输,而且近距离运输费用较低。

3、容易装车。

4、适应性强,可作为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手段。易于衔接铁路、水路运输以及航空运输,有利于疏通商品,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物资集散的有效工具。

公路运输的不足之处是

1、不适宜大批量运输。公路运输的经济半径,一般在200公里以内。

2、长距离运输运费相对昂贵。

3、易污染环境,发生事故

4、消耗能量多。

为了提高公路运输效率和降低运输成本,公路运输的组织形式和方法不断有新的发展。已广泛开展汽车集装箱运输(见集装箱运输)、拖挂运输、集中运输等。

拖挂运输是以汽车列车取代普通载货汽车运输货物,它可以增大车辆的载重量。汽车列车是由牵引车或汽车与挂车组成,两者间能摘能挂,既可按需要灵活调配车辆,又可实行甩挂运输。甩挂运输是在一点装货和一点卸货、或一点装货和多点卸货、或多点装货和一点卸货的固定线路上,配备数量多于汽车或牵引车的挂车,以便到达装卸货点时,甩下挂车装卸货,而汽车或牵引车可挂走已装卸货的挂车,进行穿梭式的往复运输。集中运输是由一个汽车运输单位把货物从一个发货点(车站、码头、仓库等)运往许多收货点,或从许多货物点运往一个收货点,这样收、发货单位不必派人取送货物,节省了人力;还可以合理调度车辆,减少车辆空驶,提高运输效率;并为使用汽车列车、专用运输汽车和装卸机械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以上一些可以参考。其实最主要的是要你把它的优缺点写出来,再提一些个人的比较新颖的使用的建议就可以了!!!

祝 好运!!!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运输的方针、政策及法规,搞好公路运输行业管理,使公路运政管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公路运政管理工作,要把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公路运输事业发展,提高行业经济效益,为广大用户、旅客和运输经营者服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第三条 各级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是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能机构,在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使政府对公路运输行业的行政管理职权,负责做好对全行业的指导、统筹、协调、服务、监督工作。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及人员,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二章 工作人员第五条 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定编、定员、定职务,定期考核,择优录用。第六条 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配备,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具体配备标准应根据管理范围、车辆数量、工作量大小等实际情况确定,最多每百辆机动车辆不超过一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掌握。第七条 新增公路运政管理工作人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中等专业学校或高中毕业以上文化水平;

2.年龄一般不超过三十五周岁。但具有多年管理工作经验和相应工作能力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3.具有一定的公路运政管理知识或专业知识;

4.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业务工作;

5.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奉公守法。第八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运政管理工作人员,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以提高政治、业务及文化水平。第九条 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确定各类业务、技术职务及职称。各类业务、技术职称的评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地方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定员编制,由同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上一级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确定,并报当地政府核准。第十一条 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为国家行政单位,列入行政或事业编制,经费在公路运输管理费中开支。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十二条 公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职能层次分为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盟、州),县(旗),区(乡)五级管理体制。直辖市为中央、市、县(区)、区(乡)四级管理体制。但区(乡)一级的运管机构和人员,目前是否设置,要根据任务大小确定。第十三条 交通部公路运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国家发展国民经济总的方针、政策、战略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订发展公路运输的具体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

2.研究制订有关公路运输行业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标准,负责组织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运输计划;

3.根据国家运输政策、社会需要、车辆运用和车辆资源情况,向有关综合部门提出全国增加和更新车辆规划和车型、品种发展的意见。掌握汽车油料消耗情况,对机动车辆用油分配计划、销售政策、供应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提出建议或参加研究制定工作;

4.对有关公路运输的税收、信贷、价格等政策的制订提出建议,当好综合决策部门的助手和参谋;

5.协调公路运输行业内外经济关系和搞好各部门、各地区、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相互配合,组织指导公路运输行业协会工作;

6.负责全行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和技术、经济指标的统计、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7.组织对外交流,负责涉外公路运输的管理;

8.组织公路运输业各种基本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反馈,积极开展咨询服务;

9.统筹协调重大科研项目、重大新产品的开发及全行业的技术引进工作;

10.负责技术发展、业务人才培训、智力开发的规划、指导工作。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运政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国家有关公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并负责监督实施;

2.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运力、企业和站、点布局,指导和推动企业的横向经济联合和专业化协作;

3.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市(地、盟、州)公路客、货营运线路,协调各部门、各地区、各种运输方式、各运输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

4.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大宗物资、重点港站集散物资运输,编制指令性运输计划,并监督实施;

5.掌握公路运输行业价格、税收、信贷的执行情况,按分管权限提出调整及改革意见;

6.根据全国统一规定,负责客、货运输凭证及票据的印发、管理、监督检查;

7.负责本地区公路运输行业生产;技术、经济资料的统计汇总和综合分析,组织好市场预测和技术经济信息的交流;

8.根据各单位报送的新增车和更新车计划,向同级综合部门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本省运力运量平衡、车辆应用、燃料消耗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汽车和汽车用油供应工作;

9.负责运输质量、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及重大商务事故处理;

10.组织培训运政管理人员,指导企业的技术、管理及司乘等生产人员的培训工作。

广东省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服务业的管理,建立良好的运输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经委、交通部联合印发《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客、货运代理、配载、中转、货物包装、堆存、仓储,理货和运输信息、咨询服务、车辆收费存放以及交通行业岗位培训等为道路运输提供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道路运输服务业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第四条 申请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和设施,从事道路货运配载、客运代办的营业点应具有便利的交通条件;从事货运交易市场、存车业务的应具有进出车道和停车区域;

 (二)有与经营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申请开办企业的,应有相应的组织机构、章程和必要的从业人员。第五条 申请开业手续:

 (一)申请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单位的证明(外省在我省设立道路运输服务业的,持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以上(含县,下同)交通主管部门申请;

 (二)跨县、市经营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跨省经营或外省在我省设立道路运输服务业的,由所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交通厅审批;

 (三)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要和其申请经营条件等情况,在三十日内提出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

 (四)持交通主管部门发给的《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第六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经营项目,扩大经营范围,应报原发证机关审核同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要求停业的,应提前三十日分别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缴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可停业。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业的道路运输服务业,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按本办法第四、五条的规定补办手续,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有关证照;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责令其停业,并吊销有关证照。第八条 从事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倒卖货源、运力,居间盘剥,非法牟利;不得违反国家禁、限运物资及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不得为无证照的非法运输经营业户提供服务;对外省车辆,不得配载止点在我省区域内和非回程线路上的外省货物。第九条 承托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家交通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签订运输服务合同,其中属于指导性计划管理范围的,应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从事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规定缴纳税金和规费,并按规定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第十一条 从事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交通,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收费。第十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不得以承运人的票据直接向托运人收费。第十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运输服务业的管理,并会同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及时查处无证经营、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偷漏国家税费等违章行为。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交通、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五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加强公路运价管理,促进公路运输事业迅速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路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不含市区公共汽车和涉外旅游车运价,下同)、汽车货物运价、拖拉机运价、其它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运价、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汽车货(客)运站费收和装卸搬运费收等。第三条 公路运价的制定和调整,应体现运输价值,反映供求关系,符合国家政策,实行按质论价、分等定价的原则。合理安排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比价、合理确定公路内部各种运价之间的比价关系。涉外汽车运价和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还要参考国际价格水平。第四条 运价管理,必须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兼顾承、托运双方和旅客的利益,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和企业之间的关系。第五条 按照运价对国计民生影响的大小和公路运输形式的不同特点,公路运价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格、市场调节价格三种形式。以国家定价为主,逐步扩大国家指导价格的范围。第六条 公路运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交通部负责管理和监督全国公路运价工作,研究拟定全国性运价方针、政策、法规、运价规则、运价改革措施等;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地区的公路运价工作。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格的运价率、费率,按照公路运价分级管理权限管理。价格和费收的制定和调整,必须以正式文件为准。

各级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要设立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运价管理机构,配备一定专业人员,加强公路运价的管理和监督。第七条 凡从事公路客货运输、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服务的单位、个人和货主单位,都应遵守本规定。第二章 公路运价管理职权的划分第八条 交通部的职权是:

1.贯彻国家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公路运输生产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拟定全国公路运价方针、政策和法规;规定计价原则、计量标准、计价项目、价目比差以及公路货物运价等级。经国家物价局审定后颁发施行。

2.编制全国汽车运价长期、中期调整和改革规划。提出全国汽车客货运价的总水平和基本运价调整建议方案。平衡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汽车运价水平。

3.制定与调整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和汽车货(客)运站的主要费收项目的基本费率、费率比差,报国家物价局备案后,颁发实施,监督执行。

4.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公路运价和省际干线国内集装箱汽车运价、零担货物运价、旅客运价。

5.进行公路运价调查研究,掌握和交流运价信息,了解物价变化情况,做好运价动态分析和预测工作。

6.指导全行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的公路运价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公路运价政策和法规的实施。对严重违反运价法规和纪律的行为,协助国家物价检查机关进行处理。

7.上级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的职权是:

1.贯彻国家的运价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交通部颁发的公路运价规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和补充规定,并监督实施。

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装卸、搬运和非机动运输工具运价规则,经同级物价部门审定后,颁发执行,并报交通部备案。

2.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长期、中期和年度公路运价计划,提出基本运价和运价总水平的调整建议方案,协调和衔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地(市、盟、州)的运价。

3.制定和调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汽车客、货运价,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和汽车货(客)运站的费收,经同级物价部门审定后颁发施行,并报交通部备案。

4.审定、补充或修订个别运价和费收,并报同级物价部门和交通部备案。

5.负责指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路运输全行业运价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公路运价政策、法规、规则的实施,协助物价检查机关纠正和处理违反运价法规和纪律的行为。

6.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运价的调查研究、动态分析和预测工作。

7.上级授予的其他职权。

道路运输合同

道路运输合同范本 (一)

托运人: ,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承运人: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收货人:    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订立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 ,规格: ,数量: ,重 公斤,价值:人民币 元。

第二条 货物起运地点:成都市 街 号

货物到达地点: 市 街 号

第三条 货物承运日期:XX年 月 日,货物运到期限 :XX年6 月 日前。

第四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承运人必须保证货物无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

第五条 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货物起运及到达后的装卸均由承运人负责,承运人应在托运人指定的地点完成货物装卸。

第六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货物运达后承运人应立即通知收货人,由收货人指定卸货地点,在卸货地当场进行验收,并对货物是否完好等情况开具验收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承运人 ,一份交托运人存底)。

第七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本次运输运费 元,本合同签订后托运人预付定金 元,货物到达卸货并由收货人确认货物完好无损后7日内支付剩余的费用。

第八条 货物托运后,托运人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人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人,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人所需费用。

承运人应在货物到达以后,收货人未验收前妥善保管货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托运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人应按其价值的5%偿付给承运人违约金。

2承运人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并且不能超过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货物运到期限。如造成货物逾期到达的,承运人应偿付托运人违约金 元。

3、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任何情况,承运人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人,并向托运人支付违约金 元。

第十条 本合同如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交由合同签订地法院裁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托运人:(盖章) 承运人:(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本合同签订时间:XX年 月 日。

本合同签订地点:成都市 区 路(街) 号。

道路运输合同范本 (二)

甲方(托运方):       乙方(承运方):

地址:           地址:

传真:        传真:

电话:       电话:

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公路运输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承运货物及起止地点

1.1、托运的主要货物为:、

包装:甲方确保产品符合有关国家规定的标准包装。

属性:水泥产品

1.2、货物的起运地点:

1.3、到达地点:天水祁连山水泥销售有限公司指定的送货地点。

1.4、甲方托运的其它货物及服务内容,以货物运单或补充协议说明为准。

第二条:操作流程

(1) 甲方发出运输指令(2)乙方回复认可书装货(3)发往目的地交货(4)收货单位验签(5)将回单交回甲方(6)甲方承付运费。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3.1、甲方至少提前5小时以电话或书面传真形式向乙方发出运输指令,通知内容包含发运时间、运输方式、货物名称、数量;并准确提供发运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联络方式方法等信息。

3.2、甲方保证所托运的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3.3、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3.4、甲方保证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关单据时及时结算运费给乙方。

第四条:乙方责任

4.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乙方应及时操作转运货物,安全、准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

4.2、司机把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客户对货物有任何意见,司机绝对不可以与客户发生争持,应立即与乙方负责人联系,并将事件及时回报给甲方。

4.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中所列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订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向甲方汇报并进行处理。若甲方调查中发现有不合实际的情况,有权做出处罚。

4.4、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被盗、丢失、淋湿、货损、交货不清、货物破损等,概由乙方负责赔偿。

4.5、由于不可抗力(如水毁、地震等造成公路中断)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4.6、由于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车辆损坏严重的并另配车辆转运货物,确保货物及时到达,若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费用及结算方式

5.1、费用的结算标准以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为准。

5.2、结算方法为:每月25日为本月发生运输费用的结算日,乙方需交付有效运输凭证及结算汇总表,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运费,如遇节假日则时间顺延。如收货方需要运输发票的,乙方应及时按照甲方要求开据运输发票,如有扣除的款项(管理费每吨2元),应在运费中扣除。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因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导致乙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甲方所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否则损失由乙方负责。

6.2、乙方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乙方必须无偿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过期送达的,按甲方规定条列处理。如果造成货物误收而丢失,乙方应照价赔偿。

6.3、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货物过期到达,超过双方所约定的时间(且没有取得甲方的认可),每次乙方需支付给甲方人民币500元的违约金。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交货延误,影响执行合同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放宽到货时间。

6.4、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不再合作,双方在一个月内结清所有运费。

七条:文本及时效

7.1、本合同签订时,双方必须出具有效资格文件、证件和其他注册资料。如属法人委托人签署的,应有法人委托书原件。

7.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7.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5、本合同全部内容属商业秘密,双方均有责任保守秘密。

第八条:变更与终止

8.1、合同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2、本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前本合同规定的双方应该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8.3、合同如需提前终止,须双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纠纷及其仲裁

若合同在履行中产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甲  方:        乙  方:

(盖章)        (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

签署日期:年 月 日

道路运输合同范本 (三)

甲方(委托方):深圳市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承运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其它相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甲乙双方承诺确保按此协议执行。

第一条 合作范围

1、甲方委托乙方承运由甲方指定的起运点上海至目的地南京地区的货物(金龙鱼食用油)运输业务。

2、具体货物的托运内容,以出货时甲方签注的《派车单》为准。

第二条 服务要求

1乙方负责提供充足的运力及车辆资源用于甲方货物的运输,承运车辆的车况和车型应符合甲方货物长途运输的安全要求。

2乙方及乙方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及甲方客户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配合甲方的各项工作。

3乙方需全力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地点及收货人将货物送达目的地。

3.1 司机与车辆:

(1)承运车辆的司机须有五年以上实际驾龄,且无任何不良记录;

(2)承运车辆司机须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驾驶证、司机上岗证、行驶证、营运证、车辆购置附加费、养路费、保险卡,对于所派遣的承运车辆上述证件不齐全或有伪造的,甲方有权处以每车¥500.00元的罚款。

3.2业务操作指令的安排

(1)甲方负责提前用传真或E-mail方式向乙方发出《派车单》,通知乙方安排运输事宜,

乙方应在当日予以确认答复。如情况紧急,甲方可以直接电话通知乙方,乙方须在得到电话通知后一小时内答复,甲方必须后补《派车单》。

(2)乙方接到甲方托运通知及《派车单》一小时内如不能派车装货,甲方有权自行调派车辆,如由此产生费用的增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完全承担。

3.3装货的要示:

(1)按照甲方指定的装货时间到达仓库,如乙方在8小时内无车到场装货,则甲方向乙方收取误时费人民币伍佰元(¥500元/次,甲方直接在乙方运费中扣除)。

(2)乙方司机在装车时应负责对所装之货物的品种、数量、包装,认真清点、把关。对于残缺或包装损坏的货物必须在装车时书面明确。

(3)装车完毕,必须作好货物的防损工作。

(4)装车完毕,必须当场和甲方或甲方客户办理货物移交手续,自此乙方承担该批货物的安全保管及承运责任。

3.4运输:

(1)确保装完货物的车辆及时发车。

(2)按照预定、常规的交通路线行车。

(3)不得违章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4)乙方在承运作业中,原则上不准再另配载其他货物,途中不许换车,确因特殊原因需另配其他公司的货物随车同行或换车,必须经甲方书面(或传真)同意。否则由此造成甲方货物损失或延误送达时间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5)乙方必须确保所承运货物的安全,确实做好防火、防晒、防盗、防潮等工作。如出现被盗、丢失、雨淋、暴晒、损坏事故,乙方必须负经济赔偿或法律责任,按货物价格2倍予以处罚赔偿(赔款可在运费中扣除)。

(6)乙方必须保养好车辆及要求司机注意安全驾驶,遵守交通规则,并全力负责准时无误的把货物送至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手中。

(7)乙方在承运途中遇到意外事故导致不能准时把货物送到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手中时,必须立即打电话通知甲方和收货人,不得拖延时间,否则甲方则追究由此而带来的相关损失的责任。

(8)乙方在承运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货物损坏时,必须及时通知甲方并报当地公安交通部门及当地保险公司并保护好现场及货物,如因乙方不及时报案、报保险公司和通知甲方,导致货物损失,乙方负全部经济或法律责任。

(9)如乙方运输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需甲方人员出面协调处理事故时,其差旅费用(包括甲方委派人员食宿费、通讯费、交通费、处理事故应交费用和应酬费等),凭发票或收据由乙方负责承担。

(10)货物从装车后直到货物交付甲方指定收货人签收之前发生的损毁、被盗、丢失、淋湿、残损、交货不清、短缺等以及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3.5卸货:

(1)将货物送达甲方指定之收货人,否则每延误24小时按人民币500元罚款。该罚按时款在乙方运费中扣除。

(2)确保收货人的身份准确无误;

(3)核实收货人后,协助收货人卸货,并在场监督,对于货损、货差等情况当场确认清楚,并予当场赔付清洁。

(4)卸货完毕,必须由收货人出具正式的收货证明或在收货单上加盖收货专用章及收货人签名。

3.6签收单的返还:

(1)每月1-15日的签收单必须在当月20日之前送交甲方指定工作人员;每月15-30日的回单在次月的5日之前送交甲方指定工作人员,由甲方登记安排清款。

(2)若乙方无法如期将运输签收单交付甲方,甲方有权延迟支付运费,并按每批次100元/天罚款。

(3)凡出现签收单单据丢失或涂改或损毁,一律不予结算当次运费,并罚款500元/单。

3.7信息反馈:

(1)乙方必须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一切在途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2)任何异常情况出现时,必须于1小时之内,以各种有效途径反馈到甲方;

(3)乙方确保其作业人员的通信畅通,如甲方客服人员在跟单查询时每出现一次手机关机或无法联系到司机,则罚款100元/次。

(4)乙方未能达到服务要求的,甲方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此项协议,不属于违约;对于乙方未按此服务要求履行工作造成甲方损失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无条件承担。

第三条 运输价格

1、运输价格:按双方确定的附件《价格表》执行,如附件中未列明地区的运价,以双方操作

前确认的价格执行。

2、收费内容:该价目表所指价格为甲方应付乙方的运输费用,运输途中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

负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或甲方客户追加任何额外的费用;

3、价格时效:价目表所述价格的时效与本合同一致,双方在合同期间,如因政策等原因引起市场运价的大幅度调整,乙方需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在甲方未做答复之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运输。

第四条 费用结算

1、乙方需于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运费月结单及相关单据(签收单,回执、各项票据),交予甲方,甲方核对无误后予以确认,运输费用必须开具统一的《运输发票》或代理运输发票。{此运价不需开具运输发票。}说明:一种开发票,一种不需开发票要区别对待签定

2、甲方在收到乙方正式运输发票或代理运输发票并审核无误后安排请款, 跨二个月25日为结算日, 7天内付款(逢节假日顺延)。(例如:4月份完成的,于7月25日结清,以此类推)

3、付款方式:支票、银行电汇、汇票。

第五条 损失赔偿

1、由于乙方之服务质量造成甲方客户对甲方的惩罚性罚款时,该款项一律由乙方承担;}

2、货物承运期间,对于单车或单票货物价值在5万以上的,为控制风险,统一由甲方按货

物全值代乙方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货物出现任何损失或意外时,乙方只负责承担①、不

在保险范围之内②、保险免赔部分的损失,但如乙方未能按保险要求及时提供理赔单据时,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对于由甲方统一办理的保险,保险费用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保险费用由甲方先垫付,乙方承担的保险费从甲方应付乙方的运输费用中予以直接扣除;

4、货物承运期间,对于单车货物价值在5万以内的,货物的一切风险责任均由乙方全额承担,在货物出现任何意外时,乙方必须于20天内无条件赔付甲方;}

5、货物出现意外时,甲方及甲方客户有权对乙方资产及乙方车辆予以无条件扣押,以候处理。

第六条 履约风险保证金

1、为确保本合同的严格履行,在本合同签定之时,乙方同意向甲方缴纳履约风险保证金人民币                 。

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履行其职责或履行过程中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直接从该履约风险押金中扣除;

3、该风险保证金在合同终止,双方结帐时予以统一清算,并于1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结清;

4、履约风险押金不计利息。

5、乙方不得在运作过程中泄露甲方任何商业秘密,否则要全额没收风险保证金。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对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对造成对方一切经济损失的均由违约方全额赔偿。

2、因乙方责任(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造成货物逾期到达,产生收货单位拒收货物或退货,所有产生的费用及其它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3、因延误、货损赔偿或结算等情况甲乙双方发生争议,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扣压甲方的货物,乙方如强行扣压货物不按合同条款规定交货,造成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并付诸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第八条、特别约定条款

双方合作过程中,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甲方货物,如出现此种情况,乙方将承担该货物价值2倍的责任赔偿;

第九条 合同的时效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有效期自20**年  月  日至 20**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定补充协议书,确认之后作为本合同的必要补充,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4、合同履行期间,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均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争议由甲方(深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深圳市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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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2-10-24 09:5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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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2-10-24 04:30:39  回复
小时以电话或书面传真形式向乙方发出运输指令,通知内容包含发运时间、运输方式、货物名称、数量;并准确提供发运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联络方式方法等信息。 3.2、甲方保证所托运的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3.3、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所造成的损失由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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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2-10-24 05:09:07  回复
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人应按其价值的5%偿付给承运人违约金。 2承运人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并且不能超过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货物运到期限。如造成货物逾期到达的,承运人应偿付托运人违约金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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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污染等,造成汽车公害。这些都有赖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组织管理工作的改善而不断予以解决。其特点为:沟通城镇、乡村,可深入到城乡的各个角落;建设周期短,投资省,见效快,对自然条件的适应性较强;运输工具机动灵活,既可直达指定地点,减少货物的换装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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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2-10-24 09:07:25  回复
方均有责任保守秘密。 第八条:变更与终止 8.1、合同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2、本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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