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国有平台融资公司实体化转型-地方国有平台融资公司实体化转型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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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融资平台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存在的风险:

1、负债率高,还款来源不足,存在还款风险;

2、项目风险是由于投资项目效率低、还款主体不明确造成的;

3、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存在违法经营风险;

4、贷款资金流向监管不力,易造成信贷资金安全风险

5、施工管理的操作风险

6、资本项目管理风险

7 政府干预的风险。

8、投资风险

9、融资渠道受阻风险

10、信息不对称和过度授信导致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

拓展资料:

随着政府平台公司作为地方政府投融资主体的历史使命的完成,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化解风险,加快这些平台公司的市场化转型

数以万计的国有企业依赖政府是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息化发展:党政投融资平台是指各级地方政府设立的以融资为主要经营目的的企业,包括城建投资、城建开发等不同类型的企业(经营)法人主体。和城建资产公司,主要以营业收入、公共设施收费和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

政府融资平台分为以下几类:

1. 是单一的融资平台,负责公益性和基础项目的融资、资金分配和还本付息,不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如合肥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 是公益投融资平台,负责公益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和还本付息;

3. 是运营投融资平台,负责基础项目融资、建设、运营和还本付息,可开展其他运营项目投资和金融投资;

4. 是综合性投融资平台,具有公益性和运营平台的特点,如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 是“再贷款”平台,负责向政府转移贷款,不承担还款责任,如安徽信用担保集团。政府融资平台重点将资金投资于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项目。但是,目前审计、金融和银行监管系统对政府融资平台的定义并没有统一的统计依据。实践中,银行根据自身情况决定,将部分市政、工业园区、土地储备平台贷款确定为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部分交通运输、铁路等主要投资者贷款确定为政府融资平台贷款。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城投公司)破产了会发生什么?求解答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尽管也存在风险和各种问题,但是风险是可控的,问题也通常会得到处理和解决,地方政府不会也不应该让其破产。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我国各地地方政府为了融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所组建的包括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简称城投公司)、城建开发公司、城建资产经营公司等各种不同类型的建设公司,这些公司通过地方政府所划拨的土地等资产,组建了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大致可以达到融资标准的公司,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等作为还款承诺,重点将融入的资金投入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项目之中。

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来进行基础设施和城市建设方面的融资已经有一段时间,投融资平台真正发挥主导作用则是在我国2008年金融危机开始。2009年初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这个也是被地方政府视为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肯定和鼓励。

但是,随着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数量和融资规模呈现飞速发展的趋势,越来越多的问题呈现,由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责任主体不清晰,操作程序不规范,同时,地方政府往往通过多个融资平台公司从多家银行获得信贷资金,形成多头举债,而银行对地方政府的总体负债和担保承诺情况根本不清楚,甚至地方政府对自己的融资平台的负债情况都不清楚,一旦投融资平台的项目投资收益不能覆盖成本,这些“隐性债务”就必然显性化,给地方政府的财政造成巨大压力,甚至最后不得不由中央财政和商业银行买单。如果任其恶化,将构成以下风险和危机:

一、地方财政的捉襟见肘。

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快速提高,基本实现了改革的预期目标。但是也出现了财权的上收和事权下放的倾向。地方政府要做的事情很多。但是财源有限,预算法又不允许他公开的举债。因此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通过向银行贷款进行融资,贷款的过程中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背后隐藏着较大的风险。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自身的隐性负债也比较严重,所以一些担保也不务实。

二、商业银行的短存长贷,信贷风险就容易出现期限的错位。

由于地方政府平台贷款一般由地方财政担保,即使没有担保,因为是政府的项目,商业银行还是愿意贷款给地方政府平台。但由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融资状况很不透明,银行从地方政府那里获得的财政金融方面的信息有限。难以全面把握平台负债状况,特别是商业银行涌入领域以后,信贷风险就容易出现期限的错位。

三、平台资产质量及其职能原因导致这个平台的风险不断的聚集。

由于成立平台公司到银行贷款,地方政府财力有限,导致平台的资本金不足,平台自身的抗风险能力有所降低。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的投融资平台的治理结构不健全,管理水平、经营水平都有一定的局限,所以导致这个平台的风险不断的聚集。

基于以上风险和问题,中央和各个地方也有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合理定位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职能及投融资领域并限制平台的资产负债率。

通过规范地方政府平台的投融资行为,进行合理定位。明确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投融资领域,如基础设施的建设领域,凡是民营企业能做的事情,尽量让民营企业做,同时,加强对平台融资使用的监管,避免项目贷款挪用。

(二)充实实收资本、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通过对地方政府平台的资本金状况进行检查,把资本金不足、不实的平台限期做实,对于平台的资产负债率有个统一的规定,并且与地方财政的状况适当挂钩。同时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平台的经营管理水平,明确平台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

(三)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的债务管理体制

通过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的债务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对平台的责任,加强地方政府对平台的债务集中管理。建立由地方财政部门统一掌管政府债务。建立地方债务偿债基金,地方政府建立与地方平台债务规范相适应的偿债基金,并制订地方平台债务偿还管理办法,规定相应的偿债程序。

(四)解决地方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问题。

通过在适当制度或程序约束下,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地方债的方式解决地方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问题。

综上所述,就目前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所存在的风险和各种问题,都是风险可控的,国家和地方政府会通过政策调整和监管,保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健康有序的发展。

政府融资平台的概述

由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中国特有的经济现象,国外并没有专门文献对其研究。在国内的实践上来看,虽然融资平台的出现已有一段时间,但是对其定义并没有统一,大致来说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融资平台概念包括地方政府组建的各种不同类型的投融资公司,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城建开发公司、城建资产经营公司等。

狭义的融资平台:是指由各级政府出资设立,通过划拨土地、股权、规费、债券、税费返还等资产(其中主要是通过划拨土地),组建成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均可达到融资标准的地方国有企业或企业集团,这些地方国有企业或企业集团实际上由政府控制,具体形式可以是城市建设投资类公司、交通运输投资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各类开发区(园区)投资类公司和土地储备类公司等。若公司资不抵债可以用地方财政的变相担保或由地方人大出具“安慰函”作为还款承诺,以实现平台的对外融资。所融资金主要投入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公用事业等领域。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19号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清理后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1)承担公益性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业务的融资平台公司;(2)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 政府融资平台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单一融资平台,负责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融资、资金拨付及还本付息,不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如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二是公益性投融资平台,负责公益性项目融资、建设、运营及还本付息;三是经营性投融资平台,负责基础性项目融资、建设、运营及还本付息,并可能进行其它经营性项目投资和金融投资;四是综合性投融资平台,兼具公益性和经营性平台的特点,如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五是“转贷”平台,负责将贷款转贷给政府,自身不承担还款责任,如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政府融资平台重点将融入的资金投入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项目之中。尽管如此,审计、财政、银监系统目前对政府融资平台定义并没有统一的统计口径。在实际工作中,银行根据自身情况作出决定,有的将投向市政、园区、土地储备类平台贷款划为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有的也将投向交通、铁路等投放主体的贷款认定为政府融资平台贷款。

另外,人民银行分类:政府投融资平台的类型主要为:(1)各类开发区、园区投融资平台;(2)国有资产管理公司;(3)土地储备中心类公司;(4)城市投资建设公司;(5)财政部门设立的税费中心;(6)交通运输类政府投融资平台;(7)其它类型。

按还款来源划分:第一类以财政资金为主要还款来源,第二类以自有现金流为主要还款来源。前者主要在公益性质较强的领域从事投资建设,项目自身缺乏现金流(如城市公交、市政建设、环境保护等),或虽具有一定现金流,但资金需要通过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领域(如交通厅、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等)。第二类平台客户的投资活动多形成经营性资产,项目运营市场化程度较高且具有相对充裕的自有现金流,如电力、公路、铁路、自来水、燃气、污水处理等。 政府融资平台通过向银行举借贷款、发行企业债券和票据等方式为地方政府筹集资金,其主要特点以下:

一是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财政等部门管理的政府专门投融资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尽管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按照《公司法》组建的,但性质属于财政投融资范畴,承担为地方政府筹集建设资金的任务。

二是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以增加财政收入为标准,主要为了执行政府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其非营利性全面体现在融资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政府投融资所选择项目,主要集中在对城市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轨道交通、大型桥梁、地下供水管道网络改造、防洪设施等,这些项目在一定时期内往往构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并不是因为这些项目具有较高的盈利能力。

三是政府投融资平台的业务活动,既是公共财政的范畴,也具有政策性金融的性质。政府投融资平台举借的银行贷款、发行的企业债券和票据,是政府按照信用原则筹集和运用资金,也要遵循信用活动的一般准则,即有借有还,偿本付息。这些投融资活动主要为了实现政府宏观经济社会目标,因而构成国家政策性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是政府投融资活动是公共财政体系的有机补充,是公共财政不可或缺的政策工具。在政府投融资过程中,常用的政策工具有:发行市政债券、举借贷款、财政投资、财政贷款等。这些政策工具在公共财政体系中都有独特的功能。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中国经济发展特定阶段的产物,是普遍存在的事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机构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基本功能是:以政府信用为支撑,以实施政府政策为目标,直接或间接地有偿筹集资金,将资金投向急需发展的领域、行业和项目等。《2015年中国政府融资平台运作模式与风险管控研究报告》显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作用有以下几点:

1、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可以较有效地配置资源,促进经济增长

一方面,政府利用其信用平台,提高政府资源的整合和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在竞争日趋激烈和贷款风险较大的背景下,银行也愿意贷款给具有政府背景的投融资平台公司,以降低金融风险。近年来,中国经济增长率之所以保持较高水平,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功不可没。由于中国东、中、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东部产业要转型升级,中、西部渴望承接东部产业转移,投融资平台公司对交通和城建的巨量资金投入,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的产业转移,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均衡发展。

2、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大大加快了城镇化进程

投融资平台公司所筹集的资金,大部分用于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可以肯定地说,没有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就没有这些年来中国城市面貌的日新月异。城镇化的大发展,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长期坚实的基础,为工业化创造了需求源泉,也为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拓展了空间。

3、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促进了民生改善

依托投融资平台公司,地方政府筹集了大量的资金,其中的相当部分投入了廉租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一部分资金投入了公立医院设施、教育基础设施、文化体育基础设施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还有一部分资金投入了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垃圾焚烧厂(填埋场)、水环境治理工程建设等。这些项目的建设和投入使用,有效地改善了民生,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欢迎。

4、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还有利于拉动民间投资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是政府性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可以通过发行信托资金计划和公司债券、联合投资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充分发挥民间资本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的作用,实现短期政策调控与利用民间资本长期机制的较好结合。

国有平台公司是否可以提供采购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

国有平台公司是否可以提供采购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

这个问题多次提到过,首先要界定国有(平台)公司的性质,这里企业大致分为这几类:

1、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根据国发〔2010〕19号文件定义),这类企业皆是由“投融资”、“地方”和“平台”三个关键词组成,诸如:XX城投公司、XX交通公司之类。

2、国有公司,国有公司是个大概念,目前国资委没有直接出台过就国有公司、企业的定义或说明,但其发布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秉承了对“国有”企业界定为国有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基本态度。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资本参与程度不同可以分为:纯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这类企业很多:中国建筑、中铁,地方的更多中联重科、华鲁恒升等等,其实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也属于国有公司,只是比较特殊单独拿出来分析。

目前,在国有(平台)公司任职的主要管理层,大部分是原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官员,央企的高管也是享受政府行政级别的,虽然去行政化已经实施了多年,但是从思想上没有明确的变化,以政府采购的思路来考虑问题。到底国有(平台)公司的招投标工作适不适用政府采购呢?其实早有明确的答案。

参见:我的文章:

作为国有(平台)公司的招标采购活动,不外乎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针对于工程项目(包括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应当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针对于与工程无关联性的货物和服务、以及采用招标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采购的工程项目,可以参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但这只是参照,可以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中进行明确约定,依据内控来实施就可以了。

二、如果采用邀请方式招标,如何进行邀请?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对于邀请招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只要是符合条件,进行了相关的审批,就可以直接进行邀请招标;但是,如何界定符合条例第八条的两个条件,存在较大的弹性,审批部门也本着谨慎的原则,很少审批邀请方式;这是采用邀请方式少的根本原因之一。政府采购的邀请方式只是因为规定了邀请后再随机抽取方式,多年来几乎没有采用邀请方式的,自财政部87令实施以来对于邀请方式提供了操作层面的具体实施细则。作为国有(平台)应当遵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符合条件要审批,批复后直接邀请即可。如果采购与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之外的货物、服务因很难确定对口的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内控制度的要求进行邀请,也可以参照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邀请。均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政府采购政策性优惠政策是不是必须执行?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均对节能、环保、扶持不发达地区(少数民族),促进中小、残疾企业等有政策性优惠,财政部各项规章制度也进行了完善,对于国有(平台)公司需不需要必须执行呢?

上面已经很明确了,国有(平台)公司的招标及采购活动是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即使与工程不相关的货物、服务也是参照政府采购的规则。并不是法定的。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案例:采购主体为xx国有(平台)公司的招标(采购)文件受到质疑,因为没有贯彻政府采购政策性优惠条件而受到质疑;也有招标(采购)文件完全贯彻了政策性优惠,在商务标的计算中增加了不少麻烦的事,比如小企业优惠政策等。


原文链接:https://527256.com/449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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