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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15项调查措施是什么
谈话、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鉴定、技术调查、限制出境、讯问、留置、冻结、搜查、查封、扣押、通缉
监察法如何确保既有实权反腐又防滥权?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以下简称《监察法(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笔者认为,国家监察法立法应力争实现两大目的:一是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机制,为加大反腐败力度,提高反腐败效率和质量提供法律支撑;二是规范反腐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监察职责和行使监察权力的行为,防止其滥用职权,为保障人权、保护被监察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审视目前公布的《监察法(草案)》的整个条文,应该说,这两个目的都得到了立法者的重视,在“草案”中都有比较好的体现。但是,“草案”在兼顾这两个目的上也有不足之处,有加以进一步改进、完善的较大空间。
就“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机制,加大反腐败力度,提高反腐败效率和质量”的目的而言,《监察法(草案)》主要设计和规定了下述五个方面的规范和制度:
其一,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进行全面和直接的领导,保障国家监察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见“草案”第2条)。比较现行反腐体制,追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反贪、反渎和预防职务犯罪机构均直接隶属于检察机关。依《监察法(草案)》,这些机构将转隶监察机关,与党的纪检机关合署办公。这无疑将提高监察机关的权威性。
其二,各级监察委员会均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同时对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和接受其监督(见“草案”第六、七条)。比较现行行政监察体制,监察部直接隶属于国务院,县级以上地方行政监察机关隶属于各级政府。很显然,《监察法(草案)》所设计的监察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将高于现在的行政监察机关。
其三,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涉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对其打击报复(见“草案”第10条)。比较现行三个诉讼法,均规定的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和个人(而非“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如此看来,《监察法(草案)》对监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保障力度甚至高于司法机关。
其四,监察机关实行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监察对象包括党和国家机关、民主党派、国有企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共管理的六类公职人员(见“草案”第12条)。比较现行行政监察制度,监察对象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范围大为扩张。
其五,监察机关可行使查封、扣押、冻结、搜查、留置等15项监察权限和手段(见“草案”第4、5章)。比较现行行政监察制度,监察措施主要限于查询、复制、冻结、扣留、封存5 项,《监察法(草案)》赋予监察机关的权限手段大为增加。与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关于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比,这些权限和手段又增加了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分别见“草案”第29、30、31条)等3项。
以上五个方面,对于实现监察法立法“构建集中统一和权威高效的反腐体制、机制”的目的,其力度无疑是既大且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监察官合法权益,推进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建设,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增强监察官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官队伍。第三条 监察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监察人员;
(三)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到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等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监察专员;
(四)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
对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到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监察专员,以及国有企业中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参照执行本法有关规定。第四条 监察官应当忠诚坚定、担当尽责、清正廉洁,做严格自律、作风优良、拒腐防变的表率。第五条 监察官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察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集体研究。第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监察官的监督制度和机制,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监察官应当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第八条 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二章 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第九条 监察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
(二)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法律规定由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四)根据监督、调查的结果,对办理的监察事项提出处置意见;
(五)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的工作;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监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监察事项负责。第十条 监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
(二)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秉公执法,勇于担当、敢于监督,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四)依法保障监察对象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监察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七)严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八)自觉接受监督;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 监察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监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履行监察官职责应当享有的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
(三)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四)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章 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第十二条 担任监察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忠于宪法,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廉洁作风;
(四)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有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备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法施行前的监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和考核,具体办法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
发布于 2022-10-13 04:42:45 回复
发布于 2022-10-12 22:09:2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