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判决后执行时效-经济纠纷法院判决后执行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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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胜诉后多久强制执行

经济纠纷胜诉后,强制执行时间有以下两种:

1、如果是一审,判决书送达被告后,被告在法定的上诉期15天内不上诉,判决书即生效,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如果是第二审,判决书送达即生效,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经济纠纷法院判决后的有效期限

一、经济纠纷法院判决后的有效期限

1、法院判决书有效期是没有期限规定的。只要是公正合法的判决,自法院做出判决后,就永远有效,如果被告一直没有执行法院的判决,原告可以在拿到法院判决书后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七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二、经济纠纷起诉流程是怎样的

经济纠纷起诉流程如下:

1、当事人提交起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起诉状应写明当事人双方的的基本情况,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及事实、理由。尾部须签署或盖章;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时还需要提交主体资格的材料以及诉讼主张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经立案庭审批后决定受理的,当事人按规定缴纳诉讼费;

4、案件等待法院的排期开庭;

5、开完庭等待判决结果,如对结果不服,自收到判决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经济纠纷时效多长时间

1、经济纠纷知道权利被侵犯2年内起诉,法院会在3-6个月开庭审理。一般经济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合同履行期限或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起计算,如果某一权利过一诉讼时效,对方以过时效抗辩的,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关于经济纠纷的诉讼时间,这个没有什么限制,即使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也应当受理。

2、经济纠纷最长的诉讼期是一般是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期间如果存在诉讼时效终止或者中断情形的,依法确定诉讼时效的终止或者中断。但无论什么情况,超过20年的,不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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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2-10-12 15:32: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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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2-10-12 14:50:22  回复
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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