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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死亡的离休人员其遗属补助是由社会保险部门发放,还是由本单位发放。
从1990年我国工资制度改革后,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补贴分为机关事业和企业两条线。
(1)机关事业丧葬费和抚恤金。
按照国家民优[1986]6号文件规定“离休退休的机关工作人员因工牺牲或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为生前十个月标准工资,但不得超过3000元,丧葬费为250元。”丧葬费主要用于死者的服装、被褥、骨灰盒、火化等费用。黑人联字[1988]23号规定“丧葬费由原来的250元增加到500元,此款由残者工作单位和家属共同掌握使用,结余部分归家属,超过部门由家属负担”。黑民优[1992]120号文件规定“病故按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计发,取消不得超过分3000元的规定”。黑人联字[1994]39号规定“今后凡国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均计入一次性抚恤金”。黑人联字[1995]13号规定“丧葬费由500元增加到800元”,黑人联字[1998]10号文件规定“丧葬费提高到1200元”。
(2)企业丧葬费和抚恤金。
1990年前企业离休干部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补贴与机关事业是统一标准,于1993年3月20日省劳动厅、财政厅、省总工会联合下发了黑劳险字[1993]34号文件,规定企业干部职工死亡“丧葬费为500元,抚恤金因工死亡为2000元,因病死亡的为1000元”。黑劳险字[1994]90号文件对企业遗属补贴做了调整,但丧葬费和抚恤金仍保持原来水平,前面谈到拉于企业事业差距问题,在2000年离休干部企业与机关事业在离休费上基本拉平,丧葬费、抚恤金方面至今仍存在较大的差距,在此谈到这个问题是因为有如下三个方面原因。一是近几年来乃至今后一段时间是老干部病故的高峰期,每位老干部病故后按政策规定处理他们的丧葬费、抚恤金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二是全省企业与机关事业拉平差距后,很多老干部造成误解,认为他们从此执行机关事业标准,因此在处理他们的后事时一方面是必须按政策规定办事,另一方面必然需要做一些解释工作。三是伴随着事业单位改革,一部分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单位,但这些单位的老干部是在原来事业单位性质时离退休。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破产、转制、拍卖、租赁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精神,省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等六部委下发了黑老干联字[1998]4号文件。其中第9条规定"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性质单位的离休干部,其离休费仍按原标准执行,原来享受的待遇不变,“对这一问题厅字[1999]33号《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水平的通知》通知中第五条已明确规定”,2000年以后,企业离休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标准调整离休费,不再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因此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老干部保留原事业单位离休费标准,以后再调整工资,仍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工资标准,由劳动部门审批,在他们病故后仍执行机关事业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
(3)遗属补贴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遗属按照黑人联字[1995]3号文件规定,遗属居住地在乡镇的,每人每月65元,居住在县城的每人每月70元,居住在哈尔滨、齐齐哈尔市的每人每月80元,居住其他地市的每人每月75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加发10元,红军遗属加发15元,孤身一人的再加发10元。黑人联字[1998]10号文件规定“遗属困难补助标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凡享受遗属补助的今后随着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而相应调整。对红军和抗战时期参加革命的副厅级离休干部遗属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5%,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增加10%”。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地市、各地区标准不是统一的,哈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40元。
企业老干部遗属按照黑劳险字[1993] 34 号文件规定一般遗属居住在乡镇每人每月50元,居住在县城每人每月55元,居住在牡丹江、佳木斯、鸡西、双鸭山、鹤岗、伊春、七台河、大庆市每人每月60元,居住在哈市、齐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孙吴县、嘉荫县每人每月65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加发10元,红军遗属加发10元。为了适应经济发展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2000年9月27日总局转发了黑劳社发[2000]24号文件《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原65元标准的增加到105元,原50元的增加到90元。红军遗属加发20元,抗战以后参加工作的遗属加发10元,鳏寡孤独遗属救济费低于所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离休干部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具体如何计算?
依照最新规则,离退休人员病故逝世,一次性抚恤金发放规范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自己生前40个月根本工资或根本离退休费。
法律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作保障局、财务局,中心和国家机关各部分、各直属组织人事(干部)部分: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勇士表扬法令》和国务院、中心军委发布实施的《关于修正〈武士抚恤优待法令〉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规范。为习惯有关方针的改变,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逝世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规范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逝世,一次性抚恤金发放规范调整为:勇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自己生前40个月根本工资或根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自己生前40个月根本工资或根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途径处理。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方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逝世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方法仍依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逝世一次性抚恤发放方法的告诉》(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则执行。
扩展资料:
抚恤金的分配:
在上述范围的人员,不是所有人都能申请的,如果是以死者工资或退休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死者死亡30日内符合下面条件之一,才有资格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
3、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
4、死者的子女未满16周岁的,或者满16周岁但仍在大中小学就读的;
5、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0周岁的;
6、死者的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6周岁的;
7、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6周岁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离休干部
国家补贴包括有那些?
请大家参照下表填列工资表项目,下面“省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放到“其他项目”中
类别 序号 项目 国家及省、市文件依据 范围和标准
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 1 教龄津贴 劳人薪[85]40号 黑工改办[85]17号 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
2 教师10% 国发[1987]102号 国人部发[2006]113号 黑人联字[1988]15、22号 黑人发[2007]53号 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10%;
3 特级教师津贴 教人[1993]38号 黑教联发[1993]46号 每月80元
4 中小学教师班主任津贴 人薪发[1988]23号 黑教委劳联字[1989]34号 每月8、10、12、14元
5 警衔津贴 人薪发[1995]12号 国人部发[2006]79号 黑人联[1995]34号 黑人发[2006]107号 总警监313元、副总警监295元、一级警监277元、二级警监263元、三级警监249元、一级警督235元、二级警督223元、三级警督211元、一级警司199元、二级警司187元、三级警司175元、一级警员165元、二级警员155元
6 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 劳人薪[1987]36、99号,[1990]12号 黑人字[1990]22号 每人每天0.6元、0.8元、1.0元
7 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 人发[1997]118号 黑人联字[1998]32号 每人2.2元/天
8 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 人发[1997]117号 黑人联字[1998]30号 每人2.2元/天
9 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 人薪发[1992]17号 黑人联字[1993]4号 每人0.6元/天
10 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 人发[1997]9号 黑人联字[1998]9号 每人2元/天
11 环境保护监测津贴 人发[1997]121号 黑人联字[1998]20号 一等(从事剧毒物质、强辐射监测和研究工作的,从事空中和重污染现场作业的)每人每天3.5元,二等(从事一般毒性物质、一般辐射监测和研究工作的,经常使用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从事分析、化验工作的、经常深入环境污染现场的)每人每天3元,三等(经常深入实验室进行仪器调试、维修、保养及其他辅助工作的,接触有毒有害化学药品的运输、保管及发放工作的)每人每天2.5元
12 城市下水道工人岗位津贴 人发[1997]113号 黑人联字[1998]48号 一等7元,二等4元,三等3元
13 城市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 人发[1997]113号 黑人联字[1998]48号 每人每天3元、4元、5元
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 14 党政机要部门密码岗位津贴 国人部发[2004]26号 黑人发[2004]59号 按职务级别每人每月80元、100元、120元
15 护龄津贴 劳人薪[85]41号 黑工改办[85]16号 从事护理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
16 护士10% 人薪发[1988]22号 国人部发[2006]111号 黑人联字[1989]4号、黑卫人[1989]18号、黑财行[1989]第31号 黑人发[2007]42号 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10%
17 卫生防疫津贴 卫防字[79]1560号 财事字[79]336号 劳总薪字[79]13号 黑卫人[1992]11号 一类30元,二类24元,三类18元,四类12元;
18 医疗卫生津贴 卫政字[79]1780号 财事字[79]399号 劳总薪字[79]185号 黑卫人[1992]10号 一级30元、二级26元,二类:一级24元、二级22元、三级20元,三类:一级18元、二级16元、三级14元,四类:一级12元、二级10元、三级8元
19 法医毒物化验人员保健津贴 财事字[79]351号 劳总薪字[79]129号 每人每月8至10元
20 殡葬津贴 人薪发[1994]32号 黑工改办[1986]29号 黑人联字[2000]17号 殡仪管工作人员中直接接触尸体的接尸工、防腐工、整容工、火化工每人每月140元,间接接触尸体的行政管理人员、业务员、司机和其他人员每人每月100元
21 06年工改保留的特殊岗位津贴 特殊教育津贴 人薪函[1989]7号 黑人联字[1995]12号 职等工资和津贴之和的10%,06年工改已按绝对额作为特殊岗位津贴保留并取消此项津贴。
档案津贴 人薪发[1994]19号 黑人联字[1996]31号 职等工资和津贴工资之和的10%,06年工改已作为特殊岗位津贴保留并取消此项津贴。
文化馆(站)津贴 人薪发[1994]19号 黑人联字[1997]8号 职等工资和津贴工资之和的10%,06年工改已作为特殊岗位津贴保留并取消此项津贴。
省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 1 省级以上劳模荣誉津贴 黑人函[2001]7号 每月70元,任期内发放。
2 公安刑事侦察办案补贴 黑人联字[1998]54号 市(县)公安机关和省警犬训练基地的刑事侦察人员局外办案每人每天5元,局内办案人员每人每天4元;地区公安机关刑事侦察人员局外办案每人每天5元,局内办案每人每天3元
3 刑事技术人员保健津贴 黑人发[2001]69号 从事法医、理化检验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00元,从事痕检、照像工作人员每人每月80元,从事其它刑事技术工作人员每人每月60元
4 国家安全机关特殊岗位津贴 黑人发[2001]124号 正厅级195元,副厅级180元,正处级165元,副处级150元,正科级135元,副科级120元,科员、办事员、工勤人员105元
5 政法委津贴 黑人函[2003]75号 正厅级140元,副厅级130元,正处级120元,副处级110元,正科级105元,副科级100元,科员95元,办事员90元
6 水利系统防汛津贴 黑人联字[1997]21号 一线工作人员每人每天5元,二线工作人员每人每天3天
7 计划生育岗位津贴 黑计生[1988]26号、黑财行[1988]第82号 乡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5元
8 专职老干部工作岗位津贴 黑人发[2002]38号 每人每月100元
9 专职信访工作岗位津贴 黑人发[2001]17号 每人每月150元
10 回民补贴 黑财行字[89]50号 每人每月7元
11 女职工卫生用品补助费 黑人联[1997]42号 每人每月10元
12 民族乡(镇)工作津贴 黑族政[96]55号 每人每月10元
13 残联机关岗位津贴 黑人发[2004]40号 每人每月80元
发布于 2022-10-10 19:03:51 回复
发布于 2022-10-10 11:12:20 回复
发布于 2022-10-10 11:54:51 回复
发布于 2022-10-10 12:02:17 回复
发布于 2022-10-10 09:40:2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