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名词解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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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属于什么法人

特别法人。

民法总则

》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人、城镇农村的

合作经济组织

法人、基层

群众性自治组织

法人,为特别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法人吗?为什么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在民事主体上属于什么?是法人还是别的什么?

应当是法人,因为它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顾名思义,它是经济组织,是为营利而组建的,其次它是集体所有,它有相对独立的资产,它有一套机构。

有资产,有机构,能以它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独立担责,它当然就是法人。

注意,它和村委会不一样。经常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但公章肯定要分开。

根据公章,可以查审批的主管单位,如公安管印章的,它的主管部门如大队和乡政府。以上是我个人看法。至于国家对此问题的说法是,至今法无明文。

吾国虽建国多年,法律规定也出台很多,但很多重要问题一直不能明确,好像是敏感领域,所以立法也是支支吾吾,很多事不能说清。在民事领域,连最重要的一部民法典都没有,几十年来一直还是一个民法通则,也就是大框架意见。

如果要写论文,这是个好题材,但如果是打官司,一定要先跟立案庭负责的人问清楚,看看他认为如何,是告集体组织,还是告集体组织成员们。不过,我建议两样东西可以一起告,将法院一军。

名词解释: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二条规定,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由上可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之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除国家以外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唯一的一个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是指什么?

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除国家以外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唯一的一个组织。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

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人民公社解体后,生产队一级组织仍按原规模延续下来,但名称有的已变化,各地称谓不一;其经营方式,已由原来的集体经营按劳分配变为现在的家庭经营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更多是在一个生产队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地(不包括农村宅基地,也即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扩展资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特征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社会主义的经济组织。首先,它以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为基础,其以土地为中心的主要生产资料为组织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并以宪法和法律直接予以确认。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在中国广大农村的经济基础和组织保证。其次,它适应中国农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必然发展规律,也就是说能够适应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维护最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是民事法律主体的其他组织。它依法律和政策规定而建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拥有独立的财产和自主进行生产经营的能力,并能在一定的财产范围内(土地所有权除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民事主体的资格条件,因此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它与法人相似,但在设立程序和条件、终止条件、生产经营方式和目的、财产(主要是土地)处分、管理职能等方面却又不同于法人。故其作为民事主体,有别于自然人和法人,只能把它作为其他组织对待。

三是重合于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虽然是村民委员会和其下设的村民小组,但在当前的农村基层组织中,大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是同一机构,即两枚印章一套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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