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贵金属退税处理回收厂-吴中贵金属退税处理回收厂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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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是怎么引起的?

金融危机是由于美国房地产市场价格跳水导致的全球范围的金融市场的剧烈动荡。在2007年及之前,美国的房地产市场都欣欣向荣,以致于银行都不顾个人购房贷款者的个人信用就随意发放贷款。

这时美国政府看到经济有些过热了就实行宏观调控——提高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这两者提高了,银行就要提高购房贷款的利率。

本来许多购房者都是买房来投资,自己本身并没有太多收入,自然还不起,那么就导致银行也收不回贷款,只好收回房子再转手卖,房子的供大于求,自然价格就跌,而银行也无法收回资金了。于是,一场金融风暴蔓延开来。

扩展资料:

金融危机与经济危机的联系:

从历史上发生的几次大规模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来看,大部分经济危机与金融危机都是相伴随的。也就是说,在发生经济危机之前,往往会先出现一波金融危机,最近的这次全球性经济危机也不例外。这表明两者间存在着内在联系。

其主要缘由在于,随着货币和资本被引入消费和生产过程,消费、生产与货币、资本的结合越来越紧密。以生产过程为例,资本在生产过程的第一个阶段———投资阶段,便开始介入,货币资本由此转化为生产资本。

在第二个阶段里,也就是加工阶段,资本的形态由投资转化为商品;而在第三个阶段里,也就是销售阶段,资本的形态又由商品恢复为货币。

正是货币资本经历的这些转换过程,使得货币资本的投入与取得在时空上相互分离,任何一个阶段出现的不确定性和矛盾都足以导致货币资本运动的中断,资本投资无法收回,从而出现直接的货币信用危机,也就是金融危机。

当这种不确定性和矛盾在较多的生产领域中出现时,生产过程便会因投入不足而无法继续,从而造成产出的严重下降,引致更大范围的经济危机。这便是为何金融危机总是与经济危机相伴随,并总是先于经济危机而发生的原因所在。

在某些情况下,也不能排除金融危机独立于经济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尤其是当政府在金融危机之初便采取强有力的应对政策措施,比如,通过大规模的“输血”政策,有效阻断货币信用危机与生产过程的联系,此时就有可能避免经济危机的发生或深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金融危机

近代国税征收方式

近期,为落实安徽省委、省政府加快皖北和沿淮部分市县(下称“皖北”)发展的各项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国税部门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皖北加快发展,安徽省国税局现结合国税工作实际,制订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加快皖北和沿淮部分市县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国税发[2010]1号,下称意见)。

意见要求,安徽省各级国税机关和全体国税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加快皖北发展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服务意识。要大力组织收入,提供资金服务。要全面执行税法,提供政策服务。要加强行风建设,提供环境服务。要积极调研分析,提供决策服务。

附:关于支持皖北加快发展的40条措施

一、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切实贯彻落实增值税转型政策,允许企业抵扣新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支持企业更新技术装备,促进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对皖北煤矿将瓦斯开采业务单独剥离,按抽采、销售煤层气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二、大力落实出口退税政策。对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对企业以对外承包工程、实物投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等业务方式出口的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按规定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三、积极帮扶农民增收。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四、支持农业企业发展。对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所得,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所得,中药材的种植所得,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所得,牲畜、家禽的饲养所得,林产品的采集所得,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内陆养殖所得,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支持农资生产销售企业发展。对农膜,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加农资供给。

六、支持粮食流通企业发展。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以及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

七、支持饲料企业发展。对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饲料、浓缩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除豆粕、茶籽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免征增值税。

八、支持化肥生产企业发展。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磷肥、氮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

九、支持建筑企业发展。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加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免征增值税。

十、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十三、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四、支持企业技术转让。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五、支持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六、鼓励创办软件生产企业。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七、支持软件企业发展。对销售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软件产品,在2010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税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十八、支持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发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受软件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3年;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九、支持集成电路生产、封装企业扩大投资。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十、支持动漫产品自主开发。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企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十一、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对生产销售航空煤油,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生产销售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二十二、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十三、促进煤炭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对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二十四、促进发电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对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石煤生产的电力,符合条件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对利用垃圾生产的电力,符合条件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二十五、促进建材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对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国家规定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10年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二十六、鼓励企业开发节能环保产品和技术。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办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七、鼓励企业使用环保设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十八、鼓励企业降低污染排放。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二十九、鼓励水资源综合利用。对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的,不征增值税;对污水处理厂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三十、促进贵金属的生产和流通。对黄金生产和销售单位销售黄金和黄金矿砂,人民银行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对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即征即退增值税。

三十一、鼓励单位安置残疾人。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三十二、支持个体残疾劳动者自谋职业。对个体残疾劳动者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三十三、支持公共基础建设。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办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四、支持电力设施建设。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三十五、促进社会管理和公共事业发展。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的;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对其所属免税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三十六、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对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促进卫生事业发展。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三十八、促进教育科研事业发展。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应税产品(不包括消费税应税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十九、促进文化企业转制。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十、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贸新手如何处理询盘

。在收到客人询盘时,很多人很高兴,马上响应回盘,但真正的有经验的外贸人员就知道,在回盘之前,还有一个动作是必须的,就是摸清楚客人。认真分析客户的购买意愿,了解他们的真正需求,才能拟就出一份有的放矢的好回盘。有些客户将价格低作为最重要的因素,一开始就报给他接近你的底线的价格,那么赢得定单的可能性就大。在客户询价后到正式报价前这段时间,要认真分析客户真正的购买意愿和意图,然后决定给他们尝试性报价(虚盘),还是正式报价(实盘)。”

在弄清楚客户的底细以后,如果值得,那么就进行下一步的回盘动作。回于回盘,可以注意以下几个小点:

1、首次回盘的目的:引起对方和你继续交流的愿望!而不是成交。

2、首次回盘的内容:简介公司的情况,一定要简单明了,可选择公司的历史,主营,规模,设备,出口的经验,服务过的大客户等等,最重要的是突出自己的优势!一定要简洁,一些外贸新人的邮件,写很多从句,修饰性的语言,让人难以理解,请大家注意,英文虽是世界通用语言,但是真正以英文为母语的国家不多,而且记住你写的商业信函,请一定要简洁、易懂!

3、注重沟通技巧

注重沟通技巧,不放过任何感情投资的机会“先学做人,再学生意”,虽然在中国流行,同样这在外贸领域非常适用,人都是有感情的。节假日问候,邮件中加入一些生活语句,发点照片,时不时发送一些FV等等,形式多样。最重要的一点,你真的尊重客户,为客户着想,而不只是流于形式!

4、涨价和降价的理由

不管是“西欧式”的让价,还是“日本式”抬价,都要循序渐进,并且要符合逻辑。

目前常用的涨价的理由:人民币升值,退税政策变化,贵金属涨价,能源涨价等成本上升,付款方式改变(比如电汇改成信用证),产品配置改变。

常用的降价理由:定货量增加,给予折扣;付款方式好,给予优惠;改变产品配置;库存打折出售(比如30%电汇改成100%电汇)。

社区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是

废旧物资回收加工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我国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既是老百姓和政协委员关心的热点,也是政府工作的重点。目前,我国可以回收利用的再生资源价值达3000亿元左右,废塑料的回收率为25%,废橡胶的回收率为32%,废纸的回收率为35%,废玻璃的回收率只有13%。我市废钢铁年回收总量30多万吨,废纸年回收量32万吨,废玻璃年回收量22.5万吨。废钢铁资源回收率约为60%,废旧有色金属回收率约为30%,废纸回收率约为40%,废塑料回收率约为20%,废橡胶回收率约为10%,废玻璃回收率约为18%。近年来,市政府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常抓不懈,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积极引导社会增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努力提高社会对资源再生事业的重视、支持和参与程度,商务和供销等部门发挥了主力军作用。我市现有开展废旧物资收购业务的公司(站)共有1000多家,从业人员达2万多人。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非公有制已成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主体,解决了一部分人的就业,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由于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利大抢收、利小少收、无利不收”现象,造成除废钢铁、废纸的回收率较高外,其他可再生资源流失严重。一是无序流动收购成主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从业人员大部分是无照个体经营者和农村流动人口,有的人员素质不高。二是回收利用网络体系不健全。由于城市建设大量拆迁,供销社及社会收购网点大量减少, 布局不合理,涉及多个部门管理,缺乏统一规划,回收秩序混乱、经营不规范,存在无工商登记回收点,无再生资源回收集散市场。三是法律法规不完善。由于没有相关的地方管理规定,缺少再生资源企业生产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等,造成回收网点发展无序,市场秩序较为混乱,监管难度较大。四是规模化程度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规模较小,缺少龙头企业,再生资源的加工利用以小作坊或家庭作坊式手工工艺为主,加工利用技术落后的问题比较突出。五是收销赃现象严重,危及社会治安。近几年来,我市公共设施破坏严重,被盗事件屡屡发生,都与无照回收网点有关,成为销赃收赃的主要场所。六是环境卫生脏、乱、差。这些聚集在城郊结合部的回收网点,在加工废品过程中有的乱烧电缆电线外皮,有的乱扔电子产品不可用的废品,有的把废品乱摊乱放,造成严重的二次污染,损害了城市形象。加快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促进我市生态城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有着重要意义,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一是再生资源是“城市矿产”。“城市矿产”是对废弃资源再生利用规模化发展的形象比喻,是指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产生和蕴藏于废旧机电设备、电线电缆、通讯工具、汽车、家电、电子产品、金属和塑料包装物以及废料中,可循环利用的钢铁、有色金属、贵金属、塑料、橡胶等资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是一种变无用为有用,变一用为多用,变破旧为崭新的工作,既节约资源、能源,又保护环境。二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成为了朝阳产业。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强调“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这是党和国家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提出的根本任务和采取的重要举措,也是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广大商务部门和供销社干部职工最大的鼓舞和鞭策。三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关系国计民生。我们认为最好的资源矿产就在城市。例如,再好的铁矿也比不过废钢,据有关部门测定,回收一吨废钢铁,可炼钢0.8吨,节约铁矿石2-3吨,节约焦炭10吨;回收一吨废铜,可炼电解铜0.85吨,节约矿石1500吨,电能260度;回收利用1吨废纸,相当于木浆造纸,节约纯碱40公斤,节约电能512度,节约水47立方米;1吨废线路板可提取400克黄金,是世界上最富的金矿;过去需要花大钱焚烧、填埋的废塑料,如今卖到每吨1000美元。无锡是经济大市,但资源很少,环境容量有限,资源和环境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作用凸现,倡导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尤为迫切。构建现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将是我市缓解资源短缺状况的有效途径,既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也是建设“两型”社会的必然选择。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制定政策法规,明确扶持政策。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是一个特殊行业,整顿和规范废旧物资行业不仅是一项经济问题,还是一项社会问题。因此,要以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再生资源行业的特殊性作为制定政策法规的出发点,充分发挥政策法规对行业发展的导向和调控作用,促进和引导这一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应当借鉴外省市经验,通过立法的形式,制定出台适合我市市情的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管理办法,通过法律手段,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行业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完善监管体系,理顺管理体制。按照现有监督管理体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行业管理,涉及经信委、建设、环保、公安、工商、国土、商务、供销等部门,要明确监管责任,形成合力。按照决策者、监督者、执行者三个环节分开的模式去管理,各自履行监管职责。商务部门牵头,定期交流、通报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形成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长效管理机制。(三)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在推进我市再生资源产业化的进程中,应该积极培育一批以废金属、废塑料、废橡胶、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等再生资源回收、拆解、集散、处理、再生利用为主的示范企业,实施龙头企业带动战略,支持龙头企业创新运作模式、开展跨区域连锁经营、对低效再生资源加工处理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推进技术进步。通过龙头企业的带动,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再生率和加工处理水平,加速推进回收利用行业的产业化经营。要按照循环经济理念,加快工业园区改造,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构建跨产业生态链,推进行业间废物循环。要推进企业清洁生产,从源头上减少废物的产生,实现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促进企业能源消费、工业固体废弃物、包装废弃物的减量化与资源化利用,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四)加强网络体系建设,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在规范、整合、改造,提高现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结合服务功能的完善,建设现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一是在城市社区设立“七统一”的回收站点,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衡器、统一车辆、统一管理和规范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根据居民居住密度,在一定服务半径范围内设置回收站点。二是在农村、乡镇及社区回收网点可按照居民户数设置简易收购站点或固定收购站点。三是不能提供回收站点所需场地的,可设立流动回收站点。四是对流动收购大军的规范工作必须进一步深化,不仅规范自律进城从事流动收购的农民,而且还要有效的吸收城市待业、失业职工,使流动收购大军规范化、组织化,定点化、常态化。当前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方面要突出的工作重点:一是整合现有回收网点,实施规范管理。二是统一规划,布局建设合理的交易集散市场和加工整理中心。三是形成从回收、加工到综合利用的有序管理,形成协调发展的再生资源产业链条,组建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集团)。四是加强对回收行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大力开展回收利用可再生资源的全民宣传教育等。同时,要鼓励和扶持符合国家退税或者减免税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从征退两环节完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切实加强征税环节和退税两个环节的管理,并在用地指标、工商规费方面给予优惠政策。(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全民宣传教育。一是再生资源协会应当充分发挥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的作用。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二是要大力开展回收利用可再生资源的全民宣传教育。努力使回收利用可再生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成为全民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共识。从娃娃开始抓起。进行宣传教育,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垃圾分类投放回收,鼓励使用再生利用产品。努力提高市民对资源再生事业的重视、支持和参与程度。 

废品回收企业退税政策?请各位高师指点!!!!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退税政策: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一)废品回收元旦开征增值税 2009年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从2009年1月1日起将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而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将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支持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但这种上环节免税、下环节扣税的做法,违反了“征税抵扣、免税不抵扣”的增值税原理,在执行中因难以控制享受政策的回收企业范围,容易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而此次的调整取消了原来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以及利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2009年废旧物资行业税收政策调整

废旧物资是指可以利用的、已被废弃的货物,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可重新利用的废旧物资范围越来越广,用途越来越大,使资源得到了充分利用,也有利于环境的保护。国家于2009年1月1日对废旧物资行业的税收政策再次进行了调整,新政策与原来的税收政策相比变化非常大,而且基本上是没有过渡甚至不相衔接的。为什么一个行业的税收政策调整频率这么快、变化又是这么大,由于每一次税收政策的改变就是一次经济利益的调整,对该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利益分配有很大的影响,无疑新的废旧物资行业税收政策出台对税收管理将带来新的问题和新的思考。本文中,笔者结合在基层工作的实践体会,对历年来的废旧物资行业税收政策粗略盘点,并就政策执行中已见或尚未可见但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剖析,以期能对该行业税收政策的更趋合理与完善提供一定借鉴。

一、2008年底以前执行的废旧物资行业税收政策的核心内容与缺陷

2008年以前,国家对废旧物资行业实行免税政策,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一个环节的利废企业凭票按照10%抵扣进项税。其中为了堵塞漏洞,减少税收流失,规定经营企业在购进环节必须取得发票,没有发票在收购环节按照4%缴纳增值税。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政策与行业特点脱节,没有遵循该行业的经营规律。本来废旧物资从产出到流通、生产再到产出是一个与社会循环同步的闭合链条,但由于地方、企业、部门的利益不同,管理的宽严程度也不一样,有的人为地将其割裂开来,如某地全国有名的废旧金属市场,凡是对外地销售一律不开发票,这样流通链条没有断开但发票没有随之循环,造成下道环节无法入帐,这在废旧物资经营行业属于普遍现象。但税收政策规定必须有发票入帐,如果开具收购发票要缴纳4%增值税,不论流通领域经过多少环节,由于不用开票、就可以少做收入甚至不缴纳税收,应该由前边环节缴纳的税收转嫁到流通领域的最后一个环节。所以管理不到位造成了税收的不公平,政策与现实脱节影响了税收的严肃性和合理性,给管理最后一道环节(从流通环节进入生产环节)纳税人的税务部门带来很大的压力和困难。

2、政策没有充分体现出国家对该行业的政策扶持和优惠。以矿粉和废旧物资相比较,二者虽然都是工业原材料,但行业特点是根本不同的。矿粉属于天然状态的资源,没有经过流通和生产领域,其成本仅仅包括开采费用和资源税,在其第一道开采环节不用支付购买矿粉本身的价款,所以矿粉本身含有增值税很少,这也是矿粉经营者税负特高的主要原因;而废旧物资就不一样,它是整个社会循环中的一个链条,无论是生活还是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旧物资都含有增值税,而且是17%的增值税。但是税收政策只体现了对中间经营企业的照顾,实行免税,而用废企业应该抵扣17%而只能抵扣10%,高征低扣造成了用废企业税负大幅增加。如某企业用废旧金属和成品金属能够生产出同样价格的产品,正是由于考虑到税负的原因,这家企业宁愿购进成品金属而舍弃利用废旧金属进行生产。税收制度不合理制约了企业利废的积极性。

3、政策注重堵漏轻视疏导,造成基层管理人员责任过重,企业负担过重。围绕废旧物资行业国家税收政策从2001年开始已经三次变革,同时为了加强管理又配套出台了很多管理办法、制度和措施,前围后堵,能用的方法基本上都用尽了。企业购销必须用台帐记清每天发生的每笔业务,要把销售方的地址、电话、身份证留下来以便税务部门核查,购销要通过银行结算等等;基层要进行大宗货物购进随时到现场查验,每月要进行评估和税负分析,出现问题税管员要承担责任等等;我们的措施要求过高甚至超出了常规,企业被逼进了死角无路可走,敢怒不敢言;基层整天神经紧张怕出问题而被拖的精疲力竭,谈“废”色变,没人愿意分管废旧物资企业。

二、2009年新的废旧物资行业税收政策的特点解读

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废旧物资经营)再生资源回收不再实行免税,和其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样按照17%缴纳增值税,利废企业按17%抵扣进项税,实行先征后返,2009年由财政部门按已纳税额的70%返还,2010年返还50%。

1、基层管理人员责任解脱,风险降低。这是基层人员最大的体会,不用整天担心4%的缴纳问题,不用担心虚开的问题,更不用为了台帐、发票发售等事情而给企业发生争执了,只要开票按17%足额征收就完事大吉了,退税是财政部门的事,因此责任和风险问题也基本解脱了。

2、利废企业税负大幅下降,成为政策调整的最大受益者。新的政策是下道环节凭票按17%抵扣进项税,抵扣率提高7%,这意味着利废企业的税负将大幅下降,基本上缴税很少甚至长期无税可缴,有利于调动利废企业用废的积极性。因此新政策对“一对一”企业最划算,利废企业是最大的受益者。

3、经营企业资金占用多,退税繁杂,经营受到影响。新的税收政策不会改变行业规律,从废旧物资行业的经营特点来看,除了最后一道环节必须开票外,前边环节仍将难以取得进项税票,因此也无进项税可抵,这样经营企业必须先垫支17%的税收,按月经营额1000万元计算要先缴170万元的增值税,然后再去财政办理退税,资金占用多而且周转时间长,影响企业经营。虽然从政策角度算帐经营企业是有帐可算的,对方支付17%的增值税,只给国家缴了5.1%,自己多得了相应退税11.9%,而实际不是这样,据说有的用废大户已经做出反应和对策,取得17%的发票但只支付5.1%的税,其余11.9%部分由经营企业向财政要返还,所以国家给经营者的政策优惠并没有真正完全自己享受,相反由于资金的问题影响废旧物资中间商的经营。

4、退税政策给虚开埋下了隐患,给管理带来了新的问题。过去许多虚开案件都是买进项卖销项,得中间2-3%的差额,现在如果利用退税政策,缴5.1%的税不用再买票了,就可以卖票,而且比过去利益空间大的多,风险和麻烦程度却少了许多。因此基层管理部门必须提高警惕,加强管理,防止新的虚开动向。

5、2010年退税的减少对该行业经营影响更大,负担加重。明年退税比例降为50%,也就是实际税负达到8.5%,那么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将更加困难;“一对一”废旧物资经营和利废生产捆绑在一起的企业税收综合负担加重,因为虽然是两个企业但其产品价值却是一次实现的,即使利废企业税收是零,但综合起来8.5%的负担也是非常高的,超过企业正常承受能力;唯有利废大户(如钢铁生产企业)独自享受税收政策带来的利益。

三、对废旧物资行业完善税收政策、规范征收管理的建议

1、加强政策辅导,使政策真正惠及纳税人。税收政策的调整必然给纳税人的经营带来一定影响,要尽快的把政策送到企业,避免因为政策不熟给经营带来被动甚至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以汤阴县局为例,目前有8户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其中7户是一对一利废企业,而且规模相对比较小,重点要放在如何促进这些企业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因为纳税人最关心的是如何办理退税,而纳税人过去与这些部门(如公安、商务、财政等)很少打交道,这些职能部门对税收政策也知之甚少,作为税收管理部门应该主动向企业宣传,主动与这些部门联系沟通,形成联动机制,互通信息有无,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其次要服务企业抓住政策调整的机遇,克服经济危机带来的困难,不断发展壮大。

2、完善征收管理,防止发生税收流失新动向。任何一项政策的出台有积极的一面,同时也有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刚出台还没有运行,在实施过程中需要磨合、需要配套、需要修补,我们基层必须严格执行,不能走样,更不能变通,同时借鉴过去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丰富规范管理手段和措施;要增强敏锐性和工作预见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政策运行之初的漏洞虚开发票;同时对利废企业的投入产出也要给予高度关注,防止出现长期零负申报的情况。

3、统一思想行动,防止出现宽严不一、苦乐不均。政策的制定是按照一般情况来考虑的,所以其政策落脚点也是理论上的正常情况,但执行当中往往由于受地方利益或指导思想的驱动而出现非常情况,政策统一而行动难于步调一致,吃亏的是不正规无法经营的企业(如废旧物资经营最后一道即将进入生产环节的企业,下一道环节必须带发票),吃苦的是管理这些企业的基层部门。如果都能按发票和税收规定执行,统一指导思想,都能严格管理,那么就不可能出现税收政策与现实生活脱节现象,那么税收对经济的杠杆作用不是消极的而应该是促进的。

4、增强服务理念,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政策调整后虽然我们基层的执法责任小了、风险降了,但服务的责任就应该更加突出。在出台一些配套的管理制度、办法时要注重纳税服务,要能够站在纳税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不能人为地给纳税人增加工作量和设置障碍,不是逼着纳税人去注销,而是给其出路,因势利导,要能够体贴纳税人的客观因素,用服务促进管理质量的提升。转发来自:

废旧回收公司退税流程是什么,都要些什么东西,收购发票起什么作用

废品回收公司收购废品时,开具从国税局领购的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销售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7%征收增值税,不予抵扣进项,从财政部门返还50%税收。 废品回收公司出售回收来的废品也必须为客户开具发票,目前对正规的废品回收企业还是有优惠政策的,请看下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注销企业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档案信息,收缴企业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重新核定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和最大购票数量,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 四、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一)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二)退税比例: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三)纳税人申请退税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外,应提交下列资料: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2.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为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不要求纳税人提交其与客户通过银行交易的详细记录,对于有疑问的,可到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等场所进行现场核实。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 (四)退税业务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负责初审和复审的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及相关规定办理。 1.退税申请办理时限。(1)纳税人一般按季申请退税,申请退税金额较大的,也可以按月申请,具体时限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确定;(2)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同时向负责复审和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初审意见;(3)负责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复审意见;(4)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是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其应当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办理妥当有关退税手续。 2.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对于纳税人第一次申请退税的,应当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提交初审意见后2个月内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发现有不满足条件的,及时通知负责复审或者终审的财政机关。 3.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定期(自收到纳税人第一次退税申请之日起至少每12个月一次)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对纳税人申明的内容进行核实,对经查实的与申明不符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前发生的,应当追缴纳税人此前骗取的退税款,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以后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后发生的,取消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 五、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本通知的各项规定。 六、本通知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 七、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加强与财政、公安、商务、环保、人民银行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纳税评估,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再生资源的产生、回收经营、加工处理等各个环节的税收管理,堵塞偷逃税收的漏洞,保证增值税链条机制的正常运行。 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 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7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关于废旧物资发票管理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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