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化验室财务管理制度-粮食仓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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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粮所财务管理方法

一、严格控制商品流通费用开支

……要狠抓粮食企业商品流通费的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财政部(84)财商字第112号文《国营商业、外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并把平、议价粮油费用的合理分摊和修理费、保管费及其他费用的管理,作为工作重点来抓。

二、加强对粮油价差补贴支出的管理

要严格控制粮油价差补贴的范围,除按统销价格销售的粮油外,凡按其他价格销售的粮油,都不能给予补贴;要严格掌握补贴标准,坚持以原粮的价差为基础,换算成品粮的价差补贴;并要坚持补在零售环节,防止重复补贴;国务院国发〔1987〕37号文件规定的粮食销量和开支

数额,是留有一定余地的,各地要合理安排和控制粮油销量,尽量控制和节约开支:对于粮食企业的附营业务和自营食品,要加强管理,特别要防止拿生米生面生油搞联营或销售,把国家财政开支的加价款和粮油价差补贴化为企业利润。

三、加强对粮油加工企业的财务管理

要加强对粮食企业内部粮油作价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控制粮油加工的工缴费标准,不能随意提高,防止乘“代加工”改为“价拨加工”的机会,变相提高工缴费标准;并要加强企业内部经济核算,健全工商之间检斤计量手续。粮油加工企业,应该从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挖掘企业内部

潜力、提高出品率等方面下功夫,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四、加强对粮食企业留利的管理

近年来,粮食企业的留利增长很快,但一部分企业使用很不合理,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经济效益。有些地区留利中用于发展生产的比例较低,而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的比例较高,这不利于企业的改造和生产、经营的发展。因此,一定要认真监督粮食企业留利的提取、分配和使用,保

证把企业留利的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和经营。

五、加强对地方粮油价外补贴的管理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中央规定的策之外,又自行采取了一些价外补贴的措施,但是各地对其在预算列支上比较乱,有的在“粮油加价款”列支,有的在“粮油价差补贴”列支,有的在“粮食企业亏损补贴”退库等等。为了加强管理,便于分析,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各地自定的

各种价外补贴支出,如自行提高加价比例和收购粮油价外补贴,自行议转平及在中央规定的议转平收购价(即在合同定购比例价基础上每斤加6分4厘)之外增加补贴的部分,全部由地方自有财力解决。为了便于核算,一九八七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新增第244款“地方粮油价外补贴”科目。今年以来,凡已在其他收支科目列支或退库了的,请按本通知的规定尽快调整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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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改革顺利进行,加强粮食企业两条线运行后的财务管理,用好国家对粮食企业的财政补贴,更好地发挥财政补贴的作用,根据国发〔1995〕15号《国务院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将粮食部门承担的粮油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分开,实行两条线运行。第三条 国有粮食企业要将其承担的粮油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的财务分开,单独核算。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改革,加强两条线运行后粮食企业的财务管理,做好相应的财政补贴工作。第五条 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财政、财务管理的原则是:彻底分清国有粮食企业政策性盈亏和经营性盈亏,理顺粮食企业财务管理规则,进一步强化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科学、合理核定粮油政策性补贴范围和标准,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到位,管好用好财政补贴,促进两条线运行健康发展。第二章 粮油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划分第六条 粮油政策性业务包括:国家定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的收购、进出口、储存、批发、调运和城镇居民基本口粮及农村需救助人口的粮食供应;军粮、救灾救济粮和水库移民口粮的供应;吞吐粮食平抑市场粮价。第七条 商业性经营业务是指第六条所列政策性业务范围之外的经营活动。第八条 承担粮油政策性业务的单位主要是农村粮管所(站)、粮库和军供站;从事商业性经营的单位主要是独立核算的粮油零售企业、加工企业、运输企业和其他企业。第九条 承担粮油政策性业务的单位在保证完成政策性任务的同时,有条件的要积极开展附营业务的多种经营,但附营业务和多种经营不得妨碍政策性业务的执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动用政策性粮油进行商业性经营;商业性粮油经营企业接受政府委托,需代理一部分粮油政策性业务时,政策性业务应优先安排。第十条 粮食部门在组织实施两条线运行过程中,对主要承担粮油政策性业务的单位的政策性业务要定岗定员,保留一支精干的队伍承担政策性业务,其他大部分人员从事商业性经营和附营业务。第三章 粮油政策性补贴范围和标准第十一条 国有粮油企业承担粮油政策性业务并发生政策性亏损时,其政策性亏损由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企业不承担政策性亏损。第十二条 中央委托的粮油政策性业务所需费用不能通过购销价差弥补的部分,由中央财政给予补贴。按国务院规定的粮油事权和现行财政体制,目前中央财政应负担的粮油政策性补贴包括:国家专项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国家新增储备粮油费用补贴、按规定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军供粮油补贴、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的补贴和国务院规定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其他补贴。第十三条 地方政府委托的粮油政策性业务所需的费用,由地方财政补贴,或通过粮油购销价差解决,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省级政府决定。按国务院规定的粮油事权和现行财政预算负担级次,目前地方财政应负担的粮油政策性补贴包括:地方储备粮渍费用、利息补贴、国家储备粮油(1979年底以前储备粮油)费用补贴、按规定由地方财政负担的军供粮油补贴、国家定购粮价外补贴和按规定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其他补贴。第十四条 粮油政策性业务费用补贴标准按平均先进原则确定。中央委托的粮油政策性业务所需费用补贴标准按国务院规定执行;地方政府委托的粮油政策性业务所需费用补贴标准按本级政府规定执行,同类性质的政策性业务的费用补贴标准参照中央补贴标准制定。第十五条 如遇特殊情况,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决定限价抛售国家政策性粮油平抑市场价格时,销售价格低于进价成本的差价由财政给予补贴。第十六条 中央和地方委托的粮油政策性业务补贴标准确定后,财政部门应按此标准和委托的粮油政策性业务量足额安排预算,及时拨补,不得留有缺口,不得形成新的政策性业务挂帐。第十七条 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后,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扶持粮食企业的发展,在一定时期内安排适量专项扶持资金,帮助政策性业务单位改善仓储经营条件、协助解决离退休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扶持商业性经营企业走向市场,为两条线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第四章 粮油政策性补贴方式

财务管理都有些什么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总则:

一、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财务会计:

二、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主任协助总经理管理好财务会计工作。

三、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四、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帐。

五、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六、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由建设局财务科监交。

原则问题:

七、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八、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九、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十、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四大类:

1、机器设备;

2、电子设备(如微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3、运输工具;

4、其他设备。

十一、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机器设备5年;

2、电子设备、运输工具3年;

3、其他设备2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十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则。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安装费用。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十三、固定资产必须由财务部合同办公室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财务管理:

十四、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十五、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十六、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十七、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和会计私章由会计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十八、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高收,也不准以收抵支记帐。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逐笔调节平衡。

十九、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不得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并经总经理批准,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二十、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条抵作现金。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库存现金的帐面余款与实际库存额相符,银行存款余款与银行对帐单相符,现金、银行日记帐数额分别与现金、银行存款总帐数额相符。

二十一、因公出差、经总经理批准借支公款,应在回单位后七天内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并经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二十二、严格现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余投资、工程支出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兑付现金。

二十三、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报总经理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二十四、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签名,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付款。

二十五、未经董事会批准,严禁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二十六、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设施管理:

二十七、所有办公用具、用品的购置统一由办公室造计划、报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

二十八、所有用具必须统一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办公柜、桌、椅要编号,经常检查核对。

二十九、个人领用的办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和外借,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如有遗失,照价赔偿。

其他事项:

三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财务资料。

三十一、积极参与建设资金的筹措工作,通过筹集资金的活动,尽量使资金结构趋于合理,以期达到最优化。

三十二、配合公司业务部门对项目工程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监督管理。

三十三、自觉接受上级主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检查指导,并按其要求不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三十四、报销需自己填写凭证,然后交由财务部。

财务管理是在一定的整体目标下,关于资产的购置(投资),资本的融通(筹资)和经营中现金流量(营运资金),以及利润分配的管理。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根据财经法规制度,按照财务管理的原则,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简单的说,财务管理是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

财务部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财务管理制度及流程:1、收取任何款项必须开具收款收据。 2、客户有转账的要及时与财务经理确认。 3、每日将收款的情况与销售秘书核对并编制收款日报表, 4、每日收到现金及时送存银行或与财务经理交接清楚。 5、机打收据和发票实行登记制度,控制好开具的收据或发票的数量和编号

财务管理制度是企业实施经营管理活动,建立、维护财务管理体系以及进行会计核算与监督的制度保障。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财会制度,并结合企业具体情况进行制定,在实际工作中起规范、指导作用。企业通过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相应的企业管理内容,可以有效规范企业内部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行为及素质,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率以及运营效率,为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提供有力的支持。

财务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总则、财务会计、原则问题、财务管理、设施管理和其他事项,还列举了部分企业会计通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军粮日常管理制度

(一)军粮质量管理

1、指导完善和落实军供粮油质量管理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粮食、食油、大豆质量标准。

2、指导建立健全军粮质量检查制度。每年要会同部队及有关部门对军粮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抽查。

(二)军粮财务管理

检查督促各地实行军粮差价补贴款专户专帐管理,确保中央和省级财政下拨的军粮差价补贴款,及时、足额拨付到各军供点,防止截留、挤占、挪用。

(三)军粮供应

1、按照方便部队、确保供应、利于管理、精简节约的原则,指导各地合理设置军供网点。

2、指导开展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军供业务人员素质,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完善各种设施,提供优质服务.

3、监督检查各地做好军用粮票的规范管理。

4、指导全省做好节日军粮供应和拥军优属慰问活动。

5、建立健全信息交流与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全省军供工作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做好情况汇报和内部交流工作,促进军供工作的开展。

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粮食风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合理使用,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31号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中央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粮食风险基金。地(市)、县(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参照本办法制定。第三条 中央粮食风险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由中央补助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构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风险基金的最低规模和中央补助的标准,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国务院确定。第四条 粮食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由财政部门负责具体执行。第五条 中央和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必须严格按国务院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各地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中央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国家储备粮油费用支出;

(二)国家专项储备粮食的利息、费用支出;

(三)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最高限价销售和降价处理国家专项储备粮食,其销售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结算价格所发生的差价支出;

(四)国务院委托代购粮食(市场调节粮)的处理损失。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地方政府为平衡粮食市场,吞吐调节粮食供求(含地方储备粮食)需支付、代垫的利息、费用;

(二)地方政府为平抑粮食销售价格,以低于成本价抛售粮食发生的价差损失;

(三)对贫困地区吃返销粮的种粮农民由于粮价提高增加的开支的补助;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使用范围。第六条 中央粮食风险基金的开支标准按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开支标准,由各地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第七条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两项资金来源每年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每季度末向财政部报送《省级粮食风险基金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表》,中央财政根据各地上报的材料,在每年六月底以前将应补助给各地资金的二分之一拨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其余二分之一在地方自筹资金足额到位后再如数下拨;地方自筹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中央财政相应减少补助款;地方挪用或抽走粮食风险基金,一经查出,中央财政在下一年度相应扣回补助款。第八条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年度结余,全额转入下年,滚动使用。不得因上年度转来粮食风险基金结余而相应减少当年应安排的资金来源。每年应列的粮食风险基金各地在编制预算时应足额安排,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减少资金来源。第九条 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建立后,中央粮食风险基金通过专户拨付;在未建立专户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第十条 中央财政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款的拨付,1994年度由财政部直接拨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从1995年起改由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设专户拨付和管理。中央和省级粮食风险基金拨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另文联合下达。中央和省级财政必须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开设粮食风险基金存储、支用专户,已在其他银行开户的必须于1995年7月31日前撤销,并将相应款项划入省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内。中央、省级财政分别将本级预算安排的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的补助款和自筹款拨入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开设的专户(上半年拨付一半,其余部分在下半年拨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省级自筹粮食风险基金到位、支用、结余等事项的监管工作,并定期向财政部报送相应的资料。财政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报送的资料,于每年年中、年末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下达《粮食风险基金补助款拨款通知书》,委托办理拨款事宜。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接到通知后三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必须如数拨出款项。粮食风险基金存款利息转增本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对地(市)、县(市)拨付粮食风险基金补助款可比照上述办法。第十一条 粮食风险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国家财政在1995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第二十类“价格补贴支出类”中第235款之一“粮食风险基金”科目下增设“1.中央补助粮食风险基金”和“2.省级自筹粮食风险基金”两个项级科目,分别反映中央补助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和省级自筹粮食风险基金的列支情况。中央本级粮食风险基金拨付的预算处理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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