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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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经济案件若干规定

1、详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与合法利益的保护。

第四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规范使用调查性侦查措施,准确适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

第五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既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又注意办案方法,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注重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第六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七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第八条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

公安部关于禁止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规定有哪些

凡是属于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对禁止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有明确的规定,工作中,必须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决不能把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等经济犯罪来处理。严禁非法干预经济纠纷问题的处理。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企事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不要去干预。更不允许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为名,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经济纠纷问题。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各地公安机关承办经济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要正确区分诈骗,等经济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准确定性。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 如果当事人确属经济纠纷,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投诉。公安机关介入经济纠纷有弊也有利。正确行使权力会迅速有力地解决债务,合同等经济民事纠纷,节省大量司法资源。错误行使权力会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阻滞经济的发展进步,还会发生公安民警利用权力进行寻租的行为。因此,公安机关应当正确介入经济纠纷,而不是绝对不得介入经济纠纷。

法律依据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有哪些?

经济犯罪,是指在社会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行政法规,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除此之外,我国刑法分则其他章规定的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贩毒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总的来说,经济犯罪共有177个罪名。经济犯罪罪名: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抽逃注册资金罪、信用证诈骗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虚假广告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局长是什么级别?

正厅局级。公安部为正部级单位,内设的刑事侦查局为正厅局级,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局长是正厅局级,与国务院内设处室正职、国家各部委的内设局局长,省级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领导如各厅厅长、地市级的市委书记、市长同为一个级别。相关行政级别:中国行政级别采用五级划分:国家级、省部级、司厅局级、县处级、乡镇科级五级,各级分为正副职。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您好:

一、公安机关管辖经济犯罪案件的范围及立案标准

(一)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

立案标准: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立案标准: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

立案标准: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

立案标准: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

立案标准: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六)防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条)

立案标准:

(七)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刑法第162条之一)

立案标准:

1、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

立案标准: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九)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

立案标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165条)

立案标准: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十一)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条)

立案标准: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167条)

立案标准: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的。

(十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168条)

立案标准: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68条)

立案标准: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五)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169条)

立案标准: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六)伪造货币案(刑法第170条)

立案标准: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

(十七)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171条第1款)

立案标准: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客在四千元以上的。

(十八)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报货币案(刑法第171条第2款)

立案标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积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四百张(枚)以上的。

(十九)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172条)

立案标准: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

(二十)变造货币案(刑法第173条)

立案标准:变造货币,总面积在二千元以上的。

(二十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174条第1款)

立案标准:

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

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二十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174条第2款)

立案标准: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二十三)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

立案标准: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二十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

立案标准: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十五)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7条)

立案标准:

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二十六)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178条第1款)

立案标准: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

(二十七)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8条第2款)

立案标准: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十八)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9条)

立案标准: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十九)内幕交易、汇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180条)

立案标准:

1、内幕交易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十)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条第1款)

立案标准:

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十一)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181条第2款)

立案标准:

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十二)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案(刑法第182条)

立案标准:

1、非法获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三十三)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第1款)

1、个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十四)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第2款)

立案标准:

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十五)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7条)

立案标准:

1、个人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十六)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88条)

立案标准:

1、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十七)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刑法第189条)

立案标准:

1、个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十八)逃汇案(刑法第190条)

立案标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

(三十九)骗购外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立案标准:骗购外汇,数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

(四十)洗钱案(刑法第191条)

立案标准: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四十一)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

立案标准: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十二)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

立案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四十三)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

立案标准:

1、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十四)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2款)

立案标准:

1、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十五)信用证证骗案(刑法第195条)

立案标准: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四十六)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

立案标准: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四十七)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197条)

立案标准:作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四十八)保险诈骗案(刑法第198条)

立案标准: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十九)偷税案(刑法第201条)

立案标准: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五十)抗税案(刑法第202条)

立案标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十一)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203条)

立案标准: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五十二)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204条第1款)

立案标准: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五十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5条)

立案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恨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五十四)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票案(刑法第206条)

立案标准: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十五)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7条)

立案标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十六)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8条第1款)

立案标准: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

(五十七)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1款)

立案标准: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的。

(五十八)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2款)

立案标准: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

(五十九)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3款)

立案标准: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五十份以上的。

(六十)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4款)

立案标准: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

(六十一)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

立案标准:

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十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

立案标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六十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215条)

立案标准: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识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六十四)假冒专利案(刑法第216条)

立案标准: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假冒他人专利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十五)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219条)

立案标准:

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十六)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221条)

立案标准:

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

(2)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十七)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

立案标准: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十八)串通投标案(刑法第223条)

立案标准: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十九)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

立案标准: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七十)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七十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228条)

立案标准: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二)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

立案标准: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三)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229条第3款)

立案标准: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四)逃避商标案(刑法第230条)

立案标准:

1、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导致病疫流行、伤害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五)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

立案标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七十六)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

立案标准: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七十七)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273条)

方案标准:

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产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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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2-07-02 23:44:32  回复
集资金的;6、造成恶劣影响的(五)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立案标准: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六)防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条)立案标准:(七)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刑法第162条之一)立案标准:1、隐匿、销毁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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