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锅炉经济运行标准-工业锅炉经济运行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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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锅炉节能按哪个标准执行?

GB/T15317-2009和《条例》09版的执行日期都是2009年5月1日;而GB/T17954的最新版为2007年,所以《燃煤工业锅炉节能监测》更贴近《条例》、更科学些。

工业链条锅炉炉渣可燃物含量一般多少

按《工业锅炉经济运行》(GB/T17954-2007)的要求,出力1~2t/h(0.7~1.4MW)的锅炉,灰渣可燃物含量宜小于18%;出力2~8t/h(1.5~5.6MW)的锅炉,灰渣可燃物含量宜小于15%;出力≥8t/h(≥5.7MW)的锅炉,灰渣可燃物含量宜小于12%。

锅炉炉渣: 又称溶渣。火法冶金过程中生成的浮在金属等液态物质表面的熔体,其组成以氧化物(二氧化硅,氧化铝,氧化钙,氧化镁)为主,还常含有硫化物并夹带少量金属。

炉渣的组分靠加入适量的熔剂(石灰、石英石、萤石等)进行调整。在冶炼过程中通过对炉渣组分和性质的控制,能使脉石和氧化杂质的产物与熔融金属或硫顺利分离,脱除金属中的害杂质,吸收液态金属中的非金属夹杂物不直接受炉气污染,富集有用的金属氧化物;在电炉冶炼中还是电阻发热体。炉渣在保证冶炼操作顺利进行、冶炼产品质量、金属回收率等各方面起着决定性作用,例如炼钢作业中有“炼好渣,才能炼好钢”的说法。

根据冶金过程的不同,炉渣可分为熔炼渣、精炼渣、合成渣;根据炉渣性质,有碱性渣、酸性渣和中性渣之分。许多炉渣有重要用处。例如高炉渣可作水泥原料;高磷渣可作肥料;含钒、钛渣分别可作为提炼钒、钛的原料等。 有些炉渣可用来制炉渣水泥、炉渣砖、炉渣玻璃等。

垃圾锅炉运行技术经济指标有哪些?

锅炉的基本特性。

(一)蒸发量 工业锅炉的蒸发量一般为0.1~65t/h. 对于热水锅炉则用额定热功率来表明其容量的大小,单位是MW.

(二)压力和温度 对于生产饱和蒸汽的锅炉,只需标明蒸汽压力。对于生产过热蒸汽的锅炉,必须标明蒸汽过热器出口处的蒸汽温度,即过热蒸汽温度,单位是℃。 对于热水锅炉,则有额定出口的热水温度和额定进口的回水温度之分。与额定热功率、额定热水温度及额定回水温度相对应的通过热水锅炉的水流量称为额定循环水量,单位是t/h.

(三)受热面蒸发率和受热面发热率 锅炉受热面蒸发率或发热率是反映锅炉工作强度的指标,其数值越大,表示传热效果越好,锅炉所耗金属量越少。 一般工业锅炉的受热面蒸发率小于40kg/(㎡·h);热水锅炉的受热面发热率小于83700kJ/(㎡·h)

(四)锅炉热效率 它是表明锅炉热经济性的指标,一般工业燃煤锅炉热效率在60%-82%左右。 有时为了概略地衡量蒸汽锅炉的热经济性,还常用煤水比或煤气比来表示,即锅炉在单位时间内的耗煤量和该段时间内产气量之比。煤水比的大小与锅炉型式、煤质及运行管理质量等因素有关。工业锅炉的煤水比一般为l:6~1:7.5。

说明:

(一)蒸发量:蒸汽锅炉每小时生产的额定蒸汽量称为蒸发量,单位是t/h.蒸汽锅炉用额定蒸发量表明其容量的大小,即在设计参数和保证一定效率下锅炉的最大连续蒸发量,也称锅炉的额定出力。

(二)压力和温度:蒸汽锅炉出气口处的蒸汽额定压力,或热水锅炉出水口处热水的额定压力称为锅炉的额定工作压力,又称最高工作压力,单位是MPa。

(三)受热面蒸发率和受热面发热率:锅炉受热面是指锅内的汽水等介质与烟气进行热交换的受压部件的传热面积,一般用烟气侧的金属表面积来计算受热面积,单位为㎡. 每平方米受热面每小时所产生的蒸汽量,称为锅炉受热面蒸发率,单位是kg/(㎡·h) 热水锅炉每小时每平方米受热面所产生的热量称为受热面的发热率,单位是kJ/(㎡·h)。

(四)锅炉热效率:锅炉热效率是指锅炉有效利用热量与单位时间内锅炉的输入热量的百分比,也称为锅炉效率,用符号η表示。

锅炉热效率标准GB17954-2007

GB/T 17954-2007工业锅炉经济运行 (单行本完整清晰扫描版) 2167KB

GB/T 17954-2000 工业锅炉经济运行 扫描版 98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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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业锅炉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锅炉节能管理,提高工业锅炉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工业锅炉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和能效检验检测的节能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锅炉,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额定蒸汽压力小于3。8MPa的蒸汽锅炉以及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锅炉节能管理工作。

经信、建设、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业锅炉节能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对在工业锅炉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第六条 鼓励工业锅炉生产和使用单位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高工业锅炉能效水平。第七条 工业锅炉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设计、制造工业锅炉,不得生产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或者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工业锅炉。

工业锅炉生产单位的新产品在试制时,应当进行能效测试,未经能效测试或者测试结果未达到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进行批量制造。第八条 新建工业锅炉的单位,应当根据燃料特点购置能效指标符合要求的工业锅炉,并在锅炉房建造前对锅炉能效指标、辅机、监测仪表、控制装置、锅炉房设施配置、预计负荷等进行节能评估,形成节能评估报告。第九条 新建工业锅炉在安装验收时应当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能效验证,能效指标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条 在用工业锅炉按经济运行标准实行能效状况等级分级管理制度。工业锅炉能效状况等级未达到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予以整改。对于能耗严重超标、无法改造的在用工业锅炉,应当停止使用。

对列入淘汰产品目录的在用工业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改造或者更换。到期未改造或者更换的,不得继续使用。第十一条 工业锅炉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经济运行、能源计量监控与统计、能效考核等节能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包含节能内容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档案。第十二条 工业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作业人员进行节能教育和培训,选用与炉型相适应的燃料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第十三条 工业锅炉使用单位在新安装的工业锅炉投入使用前,应当核对锅炉能效相关文件。在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规定项目的能效证明文件。第十四条 工业锅炉清洗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锅炉进行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第十五条 工业锅炉的维修、改造,不得降低锅炉及其系统的原有能效指标。第十六条 工业锅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施工前,在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锅炉安全性能情况时,应当同时告知能效情况;竣工验收前,应当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能效测试申请并配合做好能效测试工作;竣工验收后,应当向使用单位移交能效测试报告等节能技术资料。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工业锅炉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及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时,应当同时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影响设备或者系统能效的项目、能效测试报告等进行节能监督检查。

未经节能监督检查或者监督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十八条 从事工业锅炉能效测试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能效测试工作,保证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可溯源性,并对测试结果负责。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工业锅炉安装、改造、维修能效测试、能效性能检查中发现设备和系统能效项目不符合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时,应当及时告知工业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进行在用锅炉能效状况检查时,如发现工业锅炉能耗严重超标,应当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立即向负责设备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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