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经济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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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认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单单以户口来决定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兼顾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有失偏颇。

实际应分类考虑,主要应落实到《物权法》上,考查其对资产占有、使用的权利,可分成两类成员:一是普通成员,拥有完全的权利义务;二是特殊成员,拥有部分的义务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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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办法》第六条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资格: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的;

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弃荒土地、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

农村发展集体经济到底有哪些优势和条件

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调查与思考村级集体经济是保证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强化农业基础,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经济保证。随着农村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集体经济越发显现出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状况却不容乐观,不良债权过大,债务逐年增加,集体资产已尽枯竭,资源匮乏,造血功能不足,严重束缚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严重阻碍了村级组织在新形式下为群众谋取利益的作用,这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重要的是关系到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能否得到进一步巩固的政治问题。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是加强服务群众的物质基础,增强村级组织的服务功能,推动农村先进生产力发展,繁荣农村先进文化,实现农民的根本利益,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保证;是从源头上减轻农民负担,解决税费改革后村级收入减少的客观需要。因此,我们要因地制宜,实施“富民强村”工程,加快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步伐。一、我市村级集体经济基本情况我市总面积6,674平方公里,有16个乡镇,173个行政村,农户13.8万户,农业人口54.7万人,农村劳动力25.2万个,耕地面积530万亩,其中集体耕地面积万亩。全市村级债务大于债权,而且有相当一部分为无效债权。全市现有村级债权26,972.9万元,村均149.8万元。其中:农户欠款18,790万元,有效债权10,830万元;单位欠款4,937万元,有效债权1,970万元;外部个人欠款1,771万元,有效债权4,937万元;其它欠款1,462万元。全市现有村级债务46942.8万元,村均260.8万元。其中本金31981.4万元,村均177.8万元。按照债务分布可以划分为五类:一是金融贷款10,190万元,本金5961万元;二是抬款13,510万元,本金9016万元;三是农户往来欠款18,900万元,本金15,403万元;四是村屯干部工资1,493万元,利息31万元,五是其它欠款2,850万元。按债务形成的用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种情况:开展竞赛达标4,975万元,创企业支出7,267万元,各项补贴6,409万元,代缴垫付税费7,009万元,改善生产条件支出3,705万元,公益事业性支出10,784万元,管理费超支1,544万元,各项摊派1,100万元,各种担保220万元,损失浪费支出440万元。仅2003年以来就新产生债务3287万元,村均18.3万元。截止2003年末,全市资产总额37,607万元,村均209万元,资产大于负债的村87个,资不抵债的村84个,保持平衡的村2个。二、村级集体经济薄弱的原因。多年来,我市农村集体经济受保守思想的束缚,开放程度远远落后于发达地区,仅仅依赖农业、就农业抓农业的思想严重阻碍了我市农村经济的发展速度,直接影响到村级自身“造血”功能,使各项摊派资金,垫付资金,开发资金,还有很多正常或不正常的支出没有资金来源,导致大多数村集体不得不采取贷、抬、借等手段,维持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失去造血功能的村集体只能债抬高筑的维持生计。尽而,使集体经济逐渐走向低谷、走向薄弱。一是受思想观念的束缚,导致集体经济缺乏发展后劲。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不仅是经济形式、经营方式的调整,更是人的思想观念的大调整。我市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缓慢,有很大的原因是思想观念在作梗,思想观念上的落后是当前制约和阻碍我市农村集体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最大障碍。部分领导干部没有危机感和紧迫感,科学文化程度低,观念和思维方式陈旧、保守,信息不灵,缺乏开拓进取精神和创新意识,对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缺乏必要的认识,没有从根本上摆脱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束缚,只是就农业抓农业,而没有形成很好的产业链条,只是就资源消耗资源,而没有很好的去开发资源,封建落后思想和小农意识观念导致了实践上的盲目被动,无法推动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大发展。二是受政策因素的影响,导致集体经济严重萎缩。村级组织是党的最基层组织,也是各项政策和工作的最终落实者。对于我们这个绝大多数村没有造血功能的现状,无疑在产生利益和成绩的同时,村级集体经济也在不同程度的受到削弱,而承担起了沉重的经济包袱。据调查,全市在秋整地及发放种植覆膜玉米、烤烟、甜菜、水稻开发等作物补贴上,造成6,409万元的债务;在开展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机械更新、敬老院、警务区、文明村屯整治等达标竞赛活动中,形成债务4,976万元;在创村级企业、养殖一条街和兴建畜牧小区等基建工作中,由于缺乏科学论证,技术含量低,运行质量差导致集体经济严重亏损,形成债务7,267万元;在改善生产条件中,形成债务3,705万元;各种大型普查、征兵费、运动会、乡镇食堂摊派等造成债务1,100万元。三是受人为因素影响,导致集体经济包袱沉重。当前,一些干部,受社会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对集体经济管理和积累意识淡薄,存在重生产轻管理、重农户轻集体的不良倾向,是集体经济管理的一个薄弱环节。多年来,在费用收缴过程中,由于村级干部不敢于碰硬,不善于做群众工作,遇到困难不是去解决困难,而是采取其他的手段在解决问题的同时又制造了困难。全市村集体采取借、抬、贷等方式,共为农户垫付农业税、村提留、乡统筹等费用,共计9,695万元,从而使强村变弱村、弱村变穷村,使集体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另外,有些村级领导干部为了个人利益,时常是把集体利益作为实现个人利益的筹码,于集体利益不顾,损公肥私、大吃大喝,对集体资产乱支滥用,管理上有漏洞,导致集体积累流失的现象较为严重。村级集体经济薄弱,弱化了村级集体经济的组织功能,该的事不了,所承担的公共职能无法实现,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债台高筑,无法维持正常运转,导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投入不足,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集体经济薄弱降低了广大农民对村领导班子的威信,拉大了党群干群之间的距离。面对入世和改革后的新形势,认真解决好村级集体经济薄弱问题已是刻不容缓,我们必须格外用心,格外用力,格外抓紧,以此来保证基层组织在广大群众中的高大形象和重要地位。三、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存在的问题多年来,集体经济始终处于低落状态,主要是受思想观念、创业意识、和生产资源的影响,使集体经济停滞不前,甚至倒退,严重的阻碍了集体经济的发展和积累。一是村领导班子素质不高,年龄结构、文化结构不合理,有的长期处于软弱涣散状态,有的村干部一提及发展,往往过分强调缺乏资金、人才、技术等客观条件,不能立足已有的土地、资源等优势求发展,很好的带领群众发展集体经济。二是集体积累来源渠道单一,相当一部分村集体积累为负数,集体全部收入几乎仅来源于少数的机动地。三是资源没能得到充分开发利用,闲置、浪费现象严重。四是非生产性支出过大,部分村干部乱支滥用,管理上有漏洞,导致集体积累流失的现象较为严重。五是缺乏强有力的扶持措施和优惠政策。多年来,有关职能部门对镇村发展的总体规划、生产布局、资源优势、发展思路缺乏深人细致的研究,对农村发展集体经济缺乏必要的引导,缺乏强有力的扶持措施和优惠政策,扶贫资金分散,起不到切实帮扶作用,无法引导村集体经济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四、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对策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保持村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们要在及时消化、吸收过去取得的基本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我市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三个代表”为指导,以改革为契机,以农村社会稳定和村集体经济低风险、高效率运作为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谋划、创新思路的工作方针,有针对性开展工作。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建设,为增强集体经济提供组织保障。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要以人为本,必须着眼于农村党支部班子的加强和干部队伍素质的提高。要认真选优配强党支部一班人,注意从文化程度高、经营大户、科技致富带头人中选配村干部,提高村级班子发展集体经济的能力。特别是村党支部书记,在选配上一定要坚持标准,把那些事业心强、懂经营、会管理和开拓进取、无私奉献、不怕吃苦、廉洁自律的人选进班子。结合素质升级,加强教育培训,是提高村级干部队伍素质的基本途径。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通过各种方式对村干部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一是要开展政治理论教育和培训。重点是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武装全体农村基层干部的头脑,提高其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使他们转变思想观念,增强领导经济工作的能力和经营管理服务的水平,增强他们发展集体经济的恒心和本领。二是要加强政策法律知识教育和培训。使村干部全面正确地理解和领会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要求,提高政策水平,增强法律意识。同时,要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执行和运用政策法律,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三是要加强科学文化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学习结构调整、市场经济、金融、城建等方面的知识,以及国民经济和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提高他们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在科学管理上下功夫,向科学管理要效益。实践证明,无论什么样的经济组织形式,科学管理都是第一位的,管理上不去,经济效益也上不去,多么优越的体制和经营机制也无济于事,只是空谈。二是挖掘自身优势,采取不同经济发展模式,为增强集体经济拓宽发展渠道。由于各村地理位置、外部环境、资源状况、干群思想解放程度等情况不同,发展集体经济的模式也应该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不搞“一刀切”,不搞一个模式。要立足优势,选准路子,坚持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原则,引导各村立足资源、区位等优势,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成立服务组织,开发信息经济。税费改革后,村级功能逐渐转移到了服务上来。要逐步建立村级信息网络,积极收集信息,开展有偿服务,寻找与本地种养植特色相适应的公司或加工企业,形成利益联合体,村里提取相应的服务费用,即可以为农户节省费用,增加收入,也可为客户节省时间,还可增加集体收入。依托地理优势,开发路域经济。公路沿线的村屯,可以借助公路的优势,充分利用我市已经形成的特色产业带,开发兴建专业市场,由村集体统一管理,提取相应的管理费归集体支配。围绕特色农产品兴交易市场或流通公司,建成龙头企业,与农民签订产销合同,开展产、购、销一条龙服务,在服务农民中赢利,增加集体收入。依托资源优势,开发集体经济。土地是村级集体资产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如何顺应农村劳动力非农化的趋势,合理开发、利用集体土地资产,使土地这一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得到最优配置,对村级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充分开发、利用集体土地资产,做到以地生财,保证村集体经济的经常性收入。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村,可以利用区位优势,积极向三产发展,开发沿街店面来收取租金,由于租金收入具有较高的稳定性,把它作为村集体经济的经常性收入,增加村集体收入。大力发展农村私营个体企业,将小、微、亏集体企业及闲置土地以多种形式出售转让给个人经营,集体企业闲置的厂房、生产设备等可以出售或租赁给私营个体企业,盘活存量资产。抓住化解债务的有利时机,可以把现有的林木产权以拍卖的形式进行出售,以此来获得集体收入。只要每个村充分认识自身的优势所在,挖掘资源开发潜力,大胆实践,科学管理,集体经济发展的路子将越走越宽。三是借助外力作用,切实提高政策利用效率,为增强集体经济寻求政策支持。税费改革政策实施后,村级的收费项目逐渐被取消,只有少数的机动地可以获取资金来源,所以依靠自身仅有的土地资源是实现不了经济发展的,要积极探索发展思路,提高政策利用效率,实施内力与外力相结合的法,发展集体经济。要依法申请豁免政策。对在村企业中与金融机构发生的债务,要依照《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破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向有关机构申请豁免,金融机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给予豁免,从而达到减负增收。要积极争取扶持政策。对应由公共财政开支的项目所欠债务,要实事求是核清种类和金额,依据客观、真实和准确的理由积极争取国家给予资金扶持。争取项目支持。积极争取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种植业无偿补助项目、以及土地、林业等有关国家或省的优惠政策,争取国家无偿资金。要寻求外力支持。充分调动市直经济实力强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与村级结成帮扶对子,实行市、乡镇党政领导挂包村和挂包村企业重点项目责任制,按照“包扶到底”的原则,开展扶持工作。根据各自工作性质,发挥本部门专长,抽调懂经营、善管理、作风硬的人员组成工作组,到村开展工作,积极引导村级组织拓宽视野,挖掘优势,围绕农业抓工业和第三产业,积极为村集体经济发展出资、出力、出策略。例如,可以把招商引资企业直接引到农村生产原料基地,为村集体引入发展项目,实现企业与集体与农户互赢互利。在发展二、三产业中,农业部门要给予土地承包、租赁、拍卖有关农村政策的指导,狠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对村集体财务加强指导;市水利、电业等部门要在农田水利建设上给予资金或技术倾斜扶持;金融部门加大支农资金投放率,给予条件成熟的村集体企业资金扶持和利率减免政策。总之,各职能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重要性,提供一切有利于村级经济发展的便利条件。四是加强经济管理,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为增强集体经济强化监督机制。要继续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的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节约各项经费支出,减轻集体经济负担,实现集体经济的资产积累。一是内部管理制度要再落实。如财务收支的预决算制度、支出审批制度、合同管理制度、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一事一议制度等其他各项制度,必须要落到实处,坚决避免走过场、走形式,要按照规定严格执行,提高资金利用的透明度,防止集体资产、资金、资源造成不必要的流失和浪费。二是非生产性开支要再压缩。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控制报刊费、电话费、招待费等费用的支出总量。严格控制管理费用支出,不折不扣的执行乡镇机构改革文件精神,应该合并的村要解决明和暗不和的问题,不然将出现一个村的公经费两个村分支的现象,严重影响集体资金在生产、生活中应该发挥的重要作用。结合机构改革,抓紧支部书记公职化问题。这次改革,乡镇干部到村任实职的仅有*人,人员配置不尽合理。从思想观念上看,乡镇干部的文化水平、开放程度和创新意识要占优势;从经济利益上看,“公职化”的实施,将节省173个人的工资,相当于5个乡镇的财政收入,所以,支部书记公职化势在必行,有待于加快步伐。合并后要坚决按照规定的职数配备干部,避免人员臃肿,尽量减少管理人员,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建议市政府组成税费改革执行情况检查组,进行核实纠正,有利于改革的彻底和集体经济的顺利发展。三是村务公开要再透明。目前,我市村务公开率已经达到100%,但村务公开的质量还不高,仍然存在不公开、假公开和半公开的现象。所以,我们要加大公开的真实性,增强公开的透明度。要提高村民对村务公开的认识,实施有效监督;组织、民政、农经等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核实;特别是在重大投资决策和建设项目上,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提高村务公开的透明度。四是资产清查要再继续。坚决清理集体资产,包括资金、厂房、设备、资源等,采取变卖、租赁、抵帐等手段,化解村级不良债务。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手段,对垫付的农业税和特产税尾欠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增加集体经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对村提留和统筹尾欠根据数额大小和农民承受能力,制定还款计划,采取说服教育和法律的手段进行资产清收,达到壮大集体经济的目的。

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单单以户口来决定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兼顾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有失偏颇。

实际应分类考虑,主要应落实到《物权法》上,考查其对资产占有、使用的权利,可分成两类成员:一是普通成员,拥有完全的权利义务;二是特殊成员,拥有部分的义务和权利。

扩展资料: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办法》第六条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资格: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的;

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弃荒土地、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常住人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 迁入本村的;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 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目前我国对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当中也没有,不过这一问题已经引起全国人大重视,应该很快就有立法解释出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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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发展村级集体经济

村级集体经济是农村经济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发展程度关系整个农村经济发展大局,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促进经济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坚强支柱,是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农村基层党的组织建设,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进一步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根本保障。

一、当前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来源比较单一。多数村主要的收入还是依靠村集体公房的出租和村集体土地的征用。许多村集体经济的好坏是由出租集体公房和征用土地的多少来决定的,并没有广开思路,通过新方法、新途径,大力增强集体经济。

2、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空间比较狭小。除县城各村和集镇部分村外,绝大多数村集体土地、山林和公房等资产价值低,开发成本高,难以带来直接效益。

3、部分村干部观念陈旧,能力不强。有些村干部认为党的政策是鼓励发展个体经济、民营经济,发展集体经济已经过时,认为搞市场经济就是谁有本事谁致富,只要经济发展了,农民富裕了,有无集体经济无关紧要,在思想方面,由于保守和小农意识根深蒂固,普遍存在 “靠山吃山,靠海吃海”的陈旧观念和“小富即安”心理,缺乏干大事创大业的开拓进取精神,没有大力去开拓新思路,只会抱怨没有资源、没有资金、没有政策,只会抱怨农村工作难做,村干部难当,他们对如何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没有明确的思路,“老办法不能用,新办法不会用”,面对新形势只能束手无策。

4、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活力。一方面导致部分村干部敢管,村民对村集体资产的好坏不关心,另一方面导致管理难度加大,经常出现集体资产流失现象,使部分干部群众对发展集体经济丧失了信心。

二、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对策与思考

1、理清发展思路,大力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 一是大力开发集体资源。村土地和林地资源比较丰富的村可以对机动田、机动山进行统一开发,既可以对外承包、租赁,也可以本村自己组织经营,以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对于有丰富矿、滩等资源的村,在有效利用、合理开发的前提下,制定长远规划,开发利用,变资源为效益。 二是开展服务创收。村级组织可以根据本地的生产特点举办社会化的服务产业,如农产品流通经营服务实体,农业科技服务实体等,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既为农业生产提供后勤保障,又为集体经济创造收入。三是通过工业强村。一些地理位置较好、基础设施较完善的村,可以利用本村的土地、劳力等资源,通过招商引资、集体参股经营的形式,引进资金和技术,在环境保护允许的前提下兴办中小型工业企业,实现工业强村。

2、创新管理机制,形成良好的发展局面。严格规定村集体资金的使用方向和原则,切实履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搞好民主理财,严格控制各种非生产性开支,管好用好集体资金。做到村务、财务公开、公正、透明,按时公布,让广大村民都来进行监督,一切都在阳光下透明操作,不搞暗箱操作,防止了集体资产的流失。

3、配好村级领导班子,强化培训提高。一是注重德才兼备和群众公认的原则,真正选把有能力、有本事,会干事,肯干事,能干成事的村干部,二是注重优化班子结构,注重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努力形成合理的年龄、知识、优化村领导班子的群体结构,实现村领导班子的最优搭配,达到知识互补、性格相容,提高领导班子的整体水平和驾驭全局的能力。三是开展系统性培训,培训对象要覆盖村干部、村党员和全体村民,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并根据不同对象的需求确定内容,增强培训的有效性。

总之,只有切实搞好集体经济,壮大了集体经济,才能使老百姓得实惠,我们要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增强农村发展后劲,推动“三农”工作健康发展置于农村工作的首位,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紧迫感和自觉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基本原则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二、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

1、父母双方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依法登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则该父母之子女自出生时起认定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认定取得本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3、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通过移民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认定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死亡时起丧失。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起,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3、迁入本市各区县(自治县)所辖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自取得非农业户口之日,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4、迁入第七条以外的其他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事业单位编制的,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确认,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改变户籍性质和退出承包地之前,一般不宜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四、几类特殊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1、农嫁女或入赘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是否在配偶对方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对方农村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判断标准。

(1)农女嫁出后,在男方较为固定生产、生活,并依赖于男方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无论其户口是否从原集体经济组织迁出,均应认定具有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农女嫁出后,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亦未收回,但本人或者与其配偶均外出务工,并未在男方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应认定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农女嫁到第八条所称的城镇,户口迁入男方,无论其在娘家生产、生活,还是在城镇生活,只要未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事业单位编制(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除外)的,应认定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农女嫁出后,因为离婚,又回原籍居住生活,但户口未迁回,应认定具有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在原籍重新分得了承包地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入赘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参照上述精神确定。

2、外出就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毕业后在城市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基本条件,不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之前,不应认定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服兵役人员,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中任干部的,或者按政策应当进行转业安置的士官,一般应认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4、劳改、劳教和服刑人员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非因生活需要,而是出于利益驱动或其他原因,仅将户口挂在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应认定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将非农业户口迁回原籍,成为农村户口,但不承包经营集体土地,而是以退休工资等其他稳定性收入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回乡退养人员,应认定为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扩展资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

虽然现有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却被大量的法律法规所使用。《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物权法》都有相关规定。从中可以看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等集体所有财产为根本,以农业等生产经营为目的,以一定范围内的农民为其成员的经济合作组织,其有权对农村土地进行发包,组织生产经营、管理,进行收入分配。

在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表现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村合作社等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某些程度上类似于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只有具有成员资格,才享有相关成员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集体土地等财产的集体所有权,有将这些财产交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义务,并享有土地承包、收益分配等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简要地定义为,具有该村合法村民资格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村、组居住生活,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纪要


原文链接:https://527256.com/264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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