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财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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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成立法人独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财务方面有什么要求?求解答

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万

2,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家一人有限公司

3、适当区分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

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制

由于一人公司存在的上述弊端,法律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同时往往规定若干不同于一般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性条件,对一人公司进行规制,旨在防止股东借一人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而从事损害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人公司的限制性条件为:

1.注册资本的限制。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但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

2.注册资本缴付的限制。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付出资,在公司成立后的2年内缴清即可,但一人公司的股东必须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清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部出资额。

3.再投资的限制。此一限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第二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另一方面,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作为股东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此一限制仅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换言之,一个法人可以投资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法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4.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这也是它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对个人独资企业的会计制度作出此一强制性的规定。

5.人格混同时的股东连带责任。即发生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混同,进而发生公司人格与股东个人人格的混同,此时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公司和公司股东作为共同债务人进行追索。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是什么?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一人公司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承认,但是鉴于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容易发生股东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侵害债权人利益,扰乱经济秩序的情况,《公司法》在制度上对一人公司做出了种种规制,因此投资者在设立一人公司时,应该熟悉这些规制制度。结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制制度如下:

一、出资。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被提升到10万元,且不能分期缴纳。

二、公示。在公司登记和营业执照中应当载明自然人或者法人独资的信息。

三、财务监督。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刺破公司的面纱。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即发生“财产混同”,适用揭破法人面纱原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且本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五、数量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家一人公司,且该一人公司不得再设立一人公司。上述规定不适用法人及其设立的一人公司。

环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是什么? ]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证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最有效的证据是提供审计报告以及完整的会计账册。审计报告需要形成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审计报告中对公司每笔财务的流向应清晰明了。

法律分析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需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不构成混同,需要提供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基本帐户银行明细账单、股东个人银行明细帐单、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房屋租赁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劳动合同、员工名册以证明经营独立,并且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须符合会计准则等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明显违反常理的情况,公司账目需保持完整性,保留公司原始记账凭证等,否则,法院很有可能以前述证据不能完整地、真实地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为由,认为股东未举证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从而认定股东与公司财产构成混同,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外,就审计报告而言,公司最好不要单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而尽可能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申请,委托法院或对方当事人认可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举证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未混同,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很多股东因无法举证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从而被法院判决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引起注意,公司应尽可能聘请专业的会计人员,规范公司的财务制度,保留公司的原始凭证。同时,股东还需做到其个人或配偶的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即不要以股东个人或其配偶的银行账户收取公司的货款,公司的资金也不要随便转到股东个人或其配偶名下的银行账户。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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