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开发区经济适用房-青岛开发区经济适用房价格

本文目录一览:

青岛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和资料

【法律分析】

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具有青岛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864元;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青岛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3、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承租证明,申请人拥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承租公有住房的承租证明;

4、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情况证明》;

5、申请人填写的《家庭住房和财产申报表》;

6、婚姻状况证明;

7、申请家庭成员出具的授权查询和承诺书;

8、其他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适用房申报条件

青岛市黄岛区盛世•嘉苑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公告:三、申购条件

我区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已完成村庄改造的社区居委会中(2010年共67个),或从区外迁入本区落户,在我区实际居住连续满2年且不纳入农民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须具有我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户口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20日);

(二)上年度人均收入不高于上年度青岛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青岛市规定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标准为22368元,月均1864元);

(三)家庭财产在调查期内不高于上年度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申请家庭成员人口数×22368元×6);

(四)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在申购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包括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5周岁的未婚以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青岛市的经济适用房有需要什么条件

自2011年4月1日起,青岛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城阳、黄岛、高新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统一执行以下标准: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面向低收入家庭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户籍应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864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二)户籍和身份证明;(三)住房情况证明;(四)收入证明;(五)财产状况证明;(六)婚姻状况证明;(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青岛开发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864元;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备注:

(1)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家庭是以夫妻和单身子女组成的家庭核定,包括离异(或丧偶)带子女家庭;单身人员指未婚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原文链接:https://527256.com/15845.html

相关文章

访客
访客
发布于 2022-07-11 23:23:06  回复
;4、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情况证明》;5、申请人填写的《家庭住房和财产申报表》;6、婚姻状况证明;7、申请家庭成员出具的授权查询和承诺书;8、其他相关材料【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访客
访客
发布于 2022-07-11 19:41:48  回复
主管部门;(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四)民政部门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