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进口水产品等高风险食品-开原进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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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发生后禁止进口的冷冻食品有哪些?

一、暂停各类企业进口生鲜海产品,禁止经其它地方转运进口生鲜海产品。现有库存的进口生鲜海产品全部封存,并送当地疾控机构进行核酸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作腾库销售。

二、全市各类商场、超市、料理店、海鲜专卖店和冷藏冷冻食品经销商,暂停销售包括三文鱼在内的进口生鲜海产品,存量产品一律封存送当地疾控机构进行核酸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作腾库销售。

三、各类市场、餐馆、酒店等经营的生食海鲜、生鲜食品以及冷藏冷冻食品必须追根溯源、索证索票,建立进货台帐,并进行防疫检测,无相关证明文件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和食用,并送有关部门集中销毁。

四、各类市场经营主体要对生鲜和冷藏冷冻食品的生产、运输、加工和销售等各环节实行闭环管理,全程做好防疫防污染工作。对生鲜和冷藏冷冻食品经营场所实行一日一清洁消毒、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休市、当日活禽零存栏。

五、各类市场要严格执行四个“一律”要求,即不佩戴口罩的,一律不得进入市场;不接受体温检测的,一律不得进入市场;出现发热症状的,一律不得进入市场;对体温异常者,一律第一时间向社区报告。

六、积极做好货源组织工作,抓好生鲜和冷藏冷冻食品保供稳价,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走私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七、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宣传引导市民增强个人自我防护意识,养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谨慎生食海水产品。

八、农贸市场、海鲜市场、冷冻批发市场等相关场所的管理和从业人员必须全部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才能上岗。

一、高度重视、落实属地责任

坚持"属地管理,守土有责"的基本原则,以发现问题为导向,以控制风险为目标,突出重点,排查隐患,追根溯源,严防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二、突出重点,加强重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一)重点监管产品和重点监管对象

以生鲜、冷冻猪肉、牛肉、羊肉、鸡鸭肉等畜禽肉类、水产品及其制品为重点品种,以各类经营生鲜、冷冻肉品及水产品的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含附设冷库)、专业冷冻冷藏库房、超市、便利店、食杂店以及肉类和水产品使用量大的餐饮服务单位等经营者为重点,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二)加强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

加大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对入场食品经营者履行管理义务,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并核对入市畜禽类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标识内容与实际数量、来源等情况,无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一律不得入场销售。

(三)加强对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加大对超市、便利店、食杂店等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食品销售经营者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及记录相关要求,采购食品依法索要相关凭证,不采购、贮存、销售无溯源凭证、来源不明、过期变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特别是进口产品要索取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四)加强对餐饮单位的监督检查

各区要准确掌握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的复工复产情况,结合有关文件要求,对辖区内已复工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全面的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对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和养老机构食堂要开展全覆盖检查。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全面检查餐饮服务单位的原材料进货、食品加工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重点对餐饮服务单位海鲜、猪牛羊肉的进货查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来源可追溯,坚决禁止在餐饮环节购买和使用来源不明的肉类、水产品以及其他食品原料。督促酒吧、夜店、网络订餐平台落实食品安全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确保检查取得实效。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从业人员佩戴的智能体温计要做到应注尽注、应戴尽戴、应用尽用。

三、加大监督抽检力度,严查违法行为

各局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重点业态、高风险食品有针对性地组织抽检、监督检查和执法行动,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要做好个人防护,确保零感染。根据辖区实际,加大监督抽检覆盖面和抽样数量。针对监督抽检、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坚决予以立案,依法予以严惩;符合移送公安机关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继续做好重点环节疫情防控工作

按照属地政府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立即督促指导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餐饮单位等食品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四方责任,按照疫情防控指引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重点指导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落实对市场的消毒、通风、清洁等防控措施,对进场车辆进行全面消毒,对工作区域进行全面消毒,保证市场清洁、通风,市场消毒完毕应在明显位置做好已消毒的标识,并对进入市场的人员进行提醒和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督促市场内商户对设备和工作区域进行消毒;在处理动物和生鲜动物产品时,穿好工作服、戴手套和做好面部防护,落实卫生健康部门和市场

请问食品进口有哪些规定?哪些食品不能进口??

可以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

第二章 食品进口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八条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

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企业备案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注册和备案名单应当在总局网站公布。

第十条 进口食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第十一条 对进口可能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高风险食品实行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口岸条件及名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二)相关批准文件;

(三)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四)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五)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明文件;

(六)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第十四条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包括格式版面检验和标签标注内容的符合性检测。

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强调获奖、获证、产区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十八条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应当逐一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的,应当标明“无”。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进口商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六)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检验检疫机构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

第二十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进口商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安全实行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进口食品进行风险监测,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调整对相关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进口食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目的国(地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贸易合同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国内进口商、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鲜活海鲜进口报关流程有哪些

活海鲜进口报关流程:

1、中文标签审核(货物到港前办理)

2、收发货人备案(货物到港前)

3、换单

4、报检

5、报关

6、查验

7、缴税

8、海关放行

以上活海鲜进口报关流程可供参考,详细根据进口海鲜种类,进口港口而定。

疫情影响下,对于进口生鲜的购买和食用有哪些注意事项?

随着新冠疫情爆发,国内疫情得到有效的控制,但是外国疫情还是十分严重,在2020年6月20日北京市召开的关于疫情防控新闻方面发布了关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办法。

专家表示,首先在使用清洁的物品和饮用水时,要选择一些比较干净和新鲜食物,在对食物进行加工时,要做到勤洗手和勤清洁加工工具。将进口生鲜购买到家中时,要注意做到生肉和熟食尽可能分开,尤其要注意在处理生肉和其他水产品时,要防止与熟食交叉污染,对于购买回来的食品,一定要煮熟煮透,对于一些国内人特别喜欢吃的,七分熟牛排,九分熟牛排等,还是尽量少吃为好。

当我们把生肉和生的水产品等生食购买回来后,可以将冰箱提前分层。也可以用一次性塑料袋,将它们分开包装起来,这样既能提高产品的保鲜程度,也可以在疫情中做到很好的防护,水龙头下清洗食物时,要将食物放在盆里,仔细的清洗,不能只是冲一冲就拿出来,这样不仅可以防止,水碰到生肉后,将其中的细菌感染到别的地方,还能很好的清洗。

不过是食堂或者是餐饮行业购买了进口生鲜,就需要相关人员加强对食堂的厨师或者是工作人员进行监测,因为如果生鲜携带有新冠病毒后,最先感染的一定是这些工作人员,所以在工作期间要做到勤洗手,一定要戴好工作帽,戴好口罩,如果在制作食物的过程中,一定要去触碰一些其它物品,再触碰完后,一定要用酒精将手清洗干净,并戴上手套。

在食用时尽量不生吃,一定要在完全加热后,才可以食用。因为这样不仅仅是对我们自己负责也是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负责。

2一3号从开原去沈阳回来用隔离吗?

你好的

现在来看肯定是不需要隔离的:

国内的话基本是只要携带核酸检测报告就能通行无阻。

同省的话更是不用核酸检测报告了。

低风险地区,不需要隔离,甚至下周起连核酸检测报告都免除了!

但是如果是中高风险或者当地没有发布疫情解除的相关公告的话

去外地还是要被集中隔离或者居家隔离的。

但是国内最近的疫情都是国外流入的,因此并不需要隔离了!

最新公告如下:

2021年1月28日春运开始3月8日截止。

可在务工地的疾控机构或医疗机构主动进行核酸检测。

具体常见问题如下:

① 为什么要对流动人员加强疫情防控管理?

进入冬季以来,农村地区零星散发病例和局部聚集性疫情明显增加,严重影响当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核酸检测是目前尽早发现新冠病毒感染者的有效手段。

② 包括哪些人群?

一是跨省份返乡人员;

二是来自本省内中高风险区域所在地市的返乡人员;

三是本省内的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口岸直接接触进口货物从业人员、隔离场所工作人员、交通运输工具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

③ 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如何获得?

返乡人员可在出发地或目的地的任意一家有核酸检测资质的医疗机构、疾控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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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527256.com/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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