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汇算清缴时填在哪里-融资租赁在哪个科目核算

本文目录一览: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允许税前列支的项目和不允许税前列支的项目是哪些?

允许税前列支的项目和不允许税前列支的项目请参考下面《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第三条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条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第六条 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一) 贿赂等非法支出;

(二)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第七条 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第二章 成本和费用

第八条 成本是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第九条 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

直接成本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

第十条 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

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纳税人自制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

第十一条 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第十二条 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第十三条 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四条 销售费用是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如果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已将上述购货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再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申报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

从事邮电等其他业务的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费用已计入营运成本的不得再计入销售费用重复扣除。

第十五条 管理费用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峁└飨钪г�苑�穸�⑸�姆延谩9芾矸延冒�ㄓ赡伤叭送骋桓旱5淖懿浚ü�荆┚�选⒀芯靠�⒎眩�际蹩�⒎眩�⑸缁岜U闲越煽睢⒗投�;し选⒁滴裾写�选⒐せ峋�选⒅肮そ逃��选⒐啥�蠡峄蚨�禄岱选⒖�旆烟��⑽扌巫什���ê�恋厥褂梅选⑼恋厮鹗Р钩シ眩�⒖蟛�试床钩シ选⒒嫡怂鹗А⒂』ㄋ暗人敖稹⑾�婪选⑴盼鄯选⒙袒�选⑼馐路押头�伞⒉莆瘛⒆柿洗�砑盎峒剖挛穹矫娴某杀荆ㄗ裳�选⑺咚戏选⑵盖胫薪榛�狗选⑸瘫曜⒉岱训龋��约跋蜃芑�梗ㄖ竿�环ㄈ说淖芄�拘灾实淖芑�梗┲Ц兜挠氡旧碛��疃�泄氐暮侠淼墓芾矸训取3���宜拔褡芫只蚱涫谌ǖ乃拔窕�嘏�纪猓�伤叭瞬坏昧兄�蚱涔亓�笠抵Ц兜墓芾矸选?

总部经费,又称公司经费,包括总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第十六条 财务费用是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第三章 工资薪金支出

第十七条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一) 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二) 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三) 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四) 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五) 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六) 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七) 独生子女补贴;

(八) 内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九) 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第十九条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二)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三) 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第二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饮食服务行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可据实扣除。

第四章 资产折旧或摊销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扣除。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计价按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

(一) 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

(二) 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三) 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

(四)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按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者外,下列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

(一)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

(二)自创或外购的商誉;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第二十五条 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第二十六条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

第三十条 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 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 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 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减除,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五章 借款费用和租金支出

第三十三条 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

(一) 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二) 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三) 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四) 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第三十五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一) 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二) 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三) 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六章 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

第四十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 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 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七章 坏账损失

第四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一)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 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三)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四)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 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第八章 其他扣除项目

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第五十条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 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 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 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和有关税收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省级税务机关可以作出规定,要求纳税人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五十九条 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租赁费属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的哪种收入种类

租赁费属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的财产租赁类收入。

在非租赁业务中,企业取得设备的价款中应包含设备的安装调试费。在计算租金时,却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设备的安装调试由出租人负责,那么在计算确定租金时要包括这部分费用。如果由承租人负担安装调试费,则在租金中就不应包括它。

决定租金大小的主要是租赁的价款。设备的价款一般由设备买价、运费和途中保险费三大因素构成。

设备的买价,一般根据市场现行价由承租人和出租人协商确定。为了防止出租人在租赁设备的买价上任意加码,承租人也可以直接同供应商洽谈、商定购价以及其他条款,然后再与出租人谈判,有时甚至先以买方名义同供货商签订购货合同,再将合同转让给出租人。

国际租赁中大多数设备是进口的,会涉及到不同计价方法的问题。如是到岸价格计价,则直接视为设备买价;若是离岸价格,则在货价上还要另加运输和途中保险费。

在很多融资租赁方式中,运费与保险费由承租人支付,因此在确定租金时,应将此两项费用从设备价款中予以扣除。

扩展资料

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以财务报表为基础,自行进行税收纳税调整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纳税人除提供上述所得税申报及其附表外,并应当附送以下相关资料:

(1)财务、会计年度决算报表及其说明材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有关财务资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4)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5)纳税人发生的应由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公司的固定资产已经都处置完汇算清缴里的资产折旧调整明细表如何填写

表格里可以填写帐载部分,原值、累计折旧、本年折旧额都可以填写,其他的可以填写零,因为你们都处置完固定资产了,所以没有涉及调增企业所得税的资产,所以其他可以填写零。

资产折旧纳税表中的本期折旧,摊销额可以按照本年度累计折旧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写,固定资产折旧是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使用寿命是指固定资产的预计寿命,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固定资产折旧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不同的方法,要注意的是企业折旧方法不同,计提折旧额相差很大。

扩展资料:

折旧范围

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

(3)季节性停用及修理停用的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前年度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3)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固定资产折旧

所得税汇算清缴自查表怎么填

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A类)适用汇算清缴办法,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B类),不进行汇算清缴。

A类企业做汇算清缴要从几个方面考虑:

1、收入:核查企业收入是否全部入账,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账;

2、成本:核查企业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实反映企业成本水平;

3、费用:核查企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费用项目和税前列支项目是否超过税法规定标准;

4、税收:核查企业各项税款是否争取提取并缴纳;

5、补亏:用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对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合法弥补(5年内);

6、调整:对以上项目按税法规定分别进行调增和调减后,依法计算本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并缴纳本年度实际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特别注意:所得税汇算清缴所说的纳税调整,是调表不调账的,在会计方面不做任何业务处理,只是在申报表上进行调整,影响的也只是企业应纳所得税,不影响企业的税前利润。所得税汇算表格不分国税与地税,不过很多地税的汇算表都是手工赶制,具体见国税发〔2008〕101号

下载网址为: 国税发〔2008〕101号文只有汇算表有效,关于填表说明,国税总局后来又重新出了个文件,即国税函〔2008〕1081号,具体网址为: ;flag=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本表也称主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计算年度应纳税额。因此,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损益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与本表不一致的项目,按照其利润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这部分要求纳税企业先按照会计核算结果填报相关收入、成本费用及利润情况,体现了间接法设计表格的思路。如果企业没有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核算,则要先按照相应会计制度的要求,调整为正确的核算结果后再填报。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中的项目,主要为纳税调整项目和弥补亏损情况。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要在会计利润总额基础上通过“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纳税调整减少额”栏次反映。其中需要说明的是,所得税法优惠政策中对所得额的优惠要作为纳税调减项目直接从利润中调减,且单独在主表中反映。也就是说,调减这些优惠项目后可以出现负数结果,可以用以后年度的利润来弥补这部分亏损。但第21行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只能在所有调减项目调减后有正数余额时才予以抵扣,且不能出现负数结果。此外,新申报表要求境内有亏损(包括有以前本年度亏损)而境内没有所得可供弥补的情况下,境外所得应弥补境内亏损。因此,在纳税调整中已经通过第15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调减的境外所得,要通过第22行“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栏次重新加入应纳税所得额。第三部分“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主要是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款基础上,减除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和已经预缴的税款(包括分支机构按规定预缴的税款和子公司在所在地按规定预缴的税款),得出“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同时,考虑有些企业有境外所得,按照居民企业全部所得在境内纳税的规定,境外所得需要在境内缴纳所得税,但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允许按规定抵免,抵免限额不得超过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款。此项内容在第31行“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和第32行“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调整反映。2.《收入明细表》和《成本费用明细表》这两个表主要反映企业的收入和成本费用明细情况,主表中的收入和成本费用数字直接取自该表。两表关系紧密,《成本费用明细表》的各行数字直接与《收入明细表》中的各行数字对应,只有“期间费用”中的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没有与《收入明细表》对应项目。此表分为三种类型的企业明细表,分别为一般企业、金融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本文的《收入明细表》和《成本费用明细表》是针对一般企业的填报表。《收入明细表》分为两大部分: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和营业外收入。填报此表时,需要注意以下要点:(1)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是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营业外收入中的9项收入项目不能计入销售(营业)收入中。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它不是直接填入主表“营业收入”的数字,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部分的合计才是填入主表“营业收入”的数字。(2)视同销售收入是指会计上没有核算计入收入,而税收上要求视为实现销售的收入。视同销售也是并入销售(营业)收入计算三项费用的基数。有些资产处置收入在会计上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但税收上还是视同销售不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如果企业因执行会计准则对有些资产已经作为收入处理,则税收上也不再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

政策解读:境外付汇莫忘开具《税务证明》

2009年税收政策重要调整大事记

政策解读: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所得税

国税函[2010]148号:明确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口径

2009年涉及企业所得税的主要税收政策(一)

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3)视同销售中的“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与营业外收入中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不是同一内容,不能重复填报。“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易行为,会计核算未确认或未全部确认损益,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为损益的金额。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发生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非货币性交易,填报其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与收到补价相对应的收益额。可以这样理解,如果会计上已经核算或部分核算(补价部分)交易收入的,反映在营业外收入中;会计上没有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的,税收上要作为视同销售中“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调整反映。(4)营业外收入中的“债务重组收益”和“捐赠收入”由已将这部分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的企业填报。如果没有将这部分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则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填列,不需要在此填列。与收入明细相对应的是成本费用明细,因此,《成本费用明细表》中的项目也包含两大部分:销售(收入)成本合计和营业外支出,不同的是增加了“期间费用”部分。销售(收入)成本合计也分为三部分: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视同销售成本。企业在填报收入明细的同时,将相应的成本费用明细填入《成本费用明细表》即可。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此表为所有纳税申报表中的核心表,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全部在此表中反映。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准备金调整项目”、“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七大项分类汇总填报。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账载金额与税收金额的差异就是调整数。此表调整项目较多,共有55行内容需要填列,且每一项内容基本都涉及一项税收政策规定。因此,要求纳税人必须熟悉税收政策和规定,在填列时需要注意以下要点:(1)会计上没有做收入核算的资产或劳务,而税收上要求视同销售的需要调整。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分别作为收入类调整项目中的调增和扣除类调整项目中的调减项目,分别在“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中调整反映。(2)会计与税收对收入的确认方面存在时间性差异的,填列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中,主要是分期收款收入确认、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劳务收入确认、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产品分成等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3)股权投资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填列在“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中,主要反映会计上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收益、持有收益与税收上按实际成本法确认投资收益的差异。(4)境外收入、投资所得和境外成本、投资损失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需要调减境外收入和投资所得,调增境外成本和投资损失,在“境外应税所得”中反映。(5)对于企业重组中存在的差异,调整表专门列示了“特殊重组”和“一般重组”反映,主要填报企业合并、分立、整体资产转让和整体资产置换等应税(免税)改组活动税收与会计的差异。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和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对此有明确规定,新税法尚未明确这方面的政策。(6)税收优惠政策中减少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项目的,作为调减项目在收入类调整项目中调减,主要有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几项。而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则在扣除类调整项目中作为调减项目反映。(7)不征税收入主要是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取得的财政拨款。一般企业按照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8)合理的工资薪金按照税法规定允许全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3号文件对合理的工资薪金以及职工福利费范围进行了明确。但有些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由于原来工资留有节余,结余部分已经按原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本年发放以前年度的节余工资可以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反映在“工资薪金支出”中。(9)职工福利费由按比例计算扣除改为在规定比例范围内据实扣除,且有余额的要求先用余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超过税法规定比例的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结转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1)业务招待费按60%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12)会计核算中对于融资租赁及分期收款销售的处理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会计上按照租赁或购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支付额与入账价值的差异作为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处理;而税收上不确认融资费用,但允许将融资费用计入资产的计税基础。租赁或购销双方会计核算中的融资费用与税收的差异,应在“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中反映。(13)资产类调整项目主要是由于资产的会计基础与税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折旧摊销年限存在差异,因而造成进入成本费用的折旧、摊销费用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不一致,从而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申报。(14)新税法不允许对资产计提坏账准备和减值准备,而会计上可以计提,这部分差异主要在“准备金调整项目”反映。(15)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前的收入计入预售账款,不计入销售收入,而国税函[2008]299号文件要求将预售收入按一定比例预计利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因此,当年度预计利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开发成品完工后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时,原来的预计利润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此项调整在“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中反映。需要注意的是,预计利润部分缴纳的税收不是预缴税款,而是当期实际应纳税额。(16)会计核算与税法的差异调整属于一般纳税调整,而关联企业之间的调整属于特别纳税调整。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在“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中调整反映。4.《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此表填报本纳税年度及前5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填列此表时,注意以下要点:(1)年度填写顺序和年份不能发生错误。“本年度”为汇算清缴年度,如对2008年进行汇算清缴,则“本年度”填2008年,确定本年度年份后,第五年至第一年则依次为2007年、2006年、2005年、2004年、2003年。同样,反映“以前年度弥补亏损额”栏目中的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和前一年度则分别为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表示2003年(即前第五年度)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亏损的情况。(2)税法规定,企业实行免税合并、分立的,合并、分立企业实现的利润可以按规定弥补被合并分立企业转入的亏损额。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该文件同时规定,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因此,填报“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按照税收规定企业合并、分立允许税前扣除的亏损额,以及按税收规定汇总纳税后分支机构在2008年以前按独立纳税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新税法对企业改组涉及的所得税处理政策尚未发文,需要等待新政策的明确。(3)企业亏损额超过5年仍未弥补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弥补;弥补期尚未超过5年的,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弥补。


原文链接:https://527256.com/12171.html

相关文章

访客
访客
发布于 2022-07-09 07:41:38  回复
一条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