峡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放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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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符合以下条件的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单单以户口来决定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兼顾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有失偏颇。

扩展资料:

实名登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参与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集体土地确权的基本条件,群众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其资格认定必须做到客观公正。为此,应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名登记制度,每年定期公示。

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户口迁出的、自然死亡的、依法宣告死亡的、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成员资格的、义务兵和士官服役期间提升为军官的、服役期间留在部队当士官十年以上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户口落户外地的;

被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正式招录聘用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其成员资格认定为已经丧失,就需及时注销成员名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哪些人?

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

相关知识:

集体经济组织是生产资料归一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的实质是合作经济,包括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然而,在集体经济发展的历史上,人们只承认集体经济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弱化甚至否认了集体经济还具有劳动者资本联合的特征。否认了劳动者个人产权,是传统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的最大区别。

产生背景: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直接涉及个人生存利益,对每个村民都非常重要。而恰恰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又最难确定的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论是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土地承包、还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无不涉及这一问题。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词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出现,并在法释〔200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得到诠释。

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符合以下条件的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单单以户口来决定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兼顾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有失偏颇。

扩展资料:

实名登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参与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集体土地确权的基本条件,群众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其资格认定必须做到客观公正。为此,应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名登记制度,每年定期公示。

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户口迁出的、自然死亡的、依法宣告死亡的、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成员资格的、义务兵和士官服役期间提升为军官的、服役期间留在部队当士官十年以上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户口落户外地的;

被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正式招录聘用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其成员资格认定为已经丧失,就需及时注销成员名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指哪些人

《实施意见》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一般来说就是当地的村民,他们所生子女,自出生后自动取得该集体成员资格,也有通过婚姻、收养关系或者移民迁入本集体依法取得成员资格。通常以在册户籍为主要依据。成员资格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理由,剥夺和非法限制成员平等的资格。

关于如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目前国家尚未作出统一规定,一般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条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传统习惯来确认成员资格。对于因死亡、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非农业户口、取得非设区市城镇非农业户口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以及纳入国家公务员管理序列,而被注销或者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原文链接:https://527256.com/102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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