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开发区控规文本-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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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总体规划

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于2001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2002年7月1日起,经济区与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离,开始独立运行。根据并发[2002]36号文件的规定,经济区总体控制规划面积50平方公里,北起太原市南过境高速公路,南至南环铁路线北侧,西起大运路,东至南畔村以东。总体规划分三期实施,起步区9.6平方公里,北起新华街,南至化章街,西起大运路,东至大发路,用3至5年的时间完成。二期开发20平方公里,三期再开发20平方公里。 从地理位置上看,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太原市东南方向,不仅空气质量好, 而且发展空间广阔,交通十分便利。区中心距飞机场2公里,火车站3公里,市中心10公里。区内大运公路贯穿南北,208和307国道穿越东西,有太原市南高速环路入口,邻西南铁路环线,是投资办厂的理想之地。经济区的周边,北邻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接小店镇,东临榆次经济技术开发区,处于太原市南移西进战略及两市三区合作开发的中心地带。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规划简介

湛江开发区规划范围包括建成区、东海岛、硇洲岛、东头山岛和南屏岛等,总面积约400平方公里(含海岛四周的滩涂、养殖场及红树林)。建成区定位为湛江中心城区的核心地区,是今后中心城区建设发展的重点区域,以发展行政管理、商务办公、商业金融科研信息为主,规划建设成为第三产业发达、商贸设施齐全、生活环境优美、居住生活配套和滨海城市风貌特色突出的湛江中央商务区。东海岛以湛江市主城区和湛江港为依托,重点发展钢铁产业、石化产业及其下游产业,适度拓展旅游产业以及第三产业为主、物流及生活居住,逐步把东海岛发展成为产业发展、经济繁荣、设施完善、生态良好、具有海岛特色的现代化港口工业新城和钢铁石化循环经济示范区。硇洲岛、东头山岛及南屏岛主要为建成区和东海岛做好旅游、生活和产业配套服务。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第一届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3月30日,湛江市人民政府湛府函[2007]90号《关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批准实施。

一、规划范围:北起文保河,南至绿塘河,西起人民大道(含人民大道西侧150米宽的用地),东至海岸线。总用地面积为13.7平方公里。

二、发展目标:加强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积极改善投资环境,充分发挥本区的区位、交通等优势;合理划分产业结构及优化城区的布局结构,最终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创造环境优美的城市景观。

三、发展定位:湛江中心城区的核心地区,是今后中心城区建设发展的重点地段,是以发展市(区)级行政管理、商务办公、商业金融科研信息为主,拥有第三产业发达、商贸设施齐全、生活环境优美、居住生活配套和滨海城市风貌特色突出的新城区。

四、在规划范围内的所有详细规划、城市与建筑设计、规划管理及工程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

五、用地布局:两心(两个市级金融中心)、四轴(人民大道、乐山大道、龙潮路、海滨大道四条发展主轴线)、六带(南国热带花园、北部观海长廊、龙平路、绿塘河、乐金路、南部观海长廊六条绿化景观带)和四组团(北部居住组团、中部的高新产业组团、南部的南居住组团、东南部的沿海综合组团)的布局结构。 《湛江市东海岛分区规划》经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第一届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8月20日,湛江市人民政府湛府函[2007]326号《关于同意湛江市东海岛分区规划的批复》批准实施。

概况:

一、规划范围:东海岛本岛及东头山岛,总面积320.17平方公里(含东海岛四周的滩涂、养殖场及红树林)。

二、发展目标:通过合理的产业选择、优化结构、合理布局、居民点改造、市政设施配套和新城景观塑造,实现东海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把东海岛建设成为湛江市新城区之一。

三、发展定位:东海岛的发展将以湛江市主城区和湛江港为依托,重点发展钢铁、石化及其下游产业,适度拓展旅游、物流及生活居住,逐步把东海岛发展成为产业发展、经济繁荣、设施完善、生态良好、具有海岛特色的现代化港口工业新城。

四、规划期限: 2007-2020年及2020年以后远景规划。

五、法定效力: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都应服从文本提出来的规划要求和技术规定,并应符合国家、广东省、湛江市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准则。本规划也是下一层次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

六、空间布局:形成“一心(综合服务中心)、两带(临港重化工产业带、滨海居住休闲与预留港口发展带)、三组团(东部重型工业组团、中部综合组团、西部生态产业组团)”。

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开发建设,扩大对外开放,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是海南经济特区内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实行特殊优惠政策,进行经济开发开放的特定区域。

洋浦经济开发区及区内设立的海南洋浦保税港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以新型临港工业和港航产业为主导,相应发展物流及能源、原材料国际储备交易、金融等现代服务业,建设面向东南亚的航运枢纽、物流中心和出口加工基地。第四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可以根据开发建设和科学发展的需要,在体制机制、产业政策、吸引投资、对外贸易、港航发展、金融服务等方面先行先试,发挥改革开放先行试验区的作用。第五条 投资者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浦管委会),代表省人民政府对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南洋浦保税港区及省人民政府划定的邻接海域,实施统一管理;协调国家和本省有关部门设在洋浦经济开发区机构的工作。

洋浦管委会对属地管理事务,行使设区的市和县级行政管理权。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授权洋浦管委会行使省级行政管理权。

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本省有关规定将其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委托洋浦管委会行使。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项目安排、招商引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体制创新、政策实施等方面积极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发展,为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本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洋浦管委会开展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

儋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建设、土地征用、海域使用、居民搬迁安置等方面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第九条 洋浦管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在机构限额和人员编制总量内,调整机构及人员编制,报省编制主管部门备案;并可以根据吸引人才的需要,实行特殊的人事管理制度。第十条 洋浦管委会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预算管理。其财政收支实行单列的综合预算,不列入省本级;省本级预决算报批时,附列洋浦预决算。第十一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由洋浦管委会组织编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洋浦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的需要,可以将洋浦经济开发区外一定数量的土地纳入洋浦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范围,实行规划控制。

洋浦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洋浦管委会组织制定和实施。第十二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土地成片开发主体企业按照洋浦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和洋浦管委会的决策,负责开发区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洋浦管委会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土地成片开发主体企业应当按照洋浦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招商引资工作。

洋浦管委会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招商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创新招商方式,增强招商实效,保障招商项目的落实。第三章 产业发展第十三条 洋浦管委会负责组织制定洋浦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统筹产业布局。第十四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充分利用本地优势资源,高起点、高水平发展临港工业,集约发展油气化工及其他重化工、精细化工、新能源、制浆造纸、修造船、海洋工程设备等产业。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旅游装备制造业、加工业和与洋浦经济开发区产业相适应的现代服务业。

鼓励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洋浦经济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实行优惠。第十五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加快发展海洋经济。支持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建设南海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服务和加工基地及国家石油战略储备基地。鼓励发展商业石油储备和成品油储备。大力发展海洋生物工程和海洋能源利用等新兴产业。第十六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加强现代化港航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深水航道疏浚工程、大型深水集装箱码头、公共原油码头、化学危险品码头以及大型散货码头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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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2-09-02 15:25:27  回复
政府的规定进行预算管理。其财政收支实行单列的综合预算,不列入省本级;省本级预决算报批时,附列洋浦预决算。第十一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由洋浦管委会组织编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洋浦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的需要,可以将洋浦经济开发区外一定数量的土地纳入洋浦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范围,实行规划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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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布于 2022-09-02 22:37:07  回复
有关规定将其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委托洋浦管委会行使。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项目安排、招商引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体制创新、政策实施等方面积极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发展,为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本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洋浦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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