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维修养护方案制定情况-小型水库维修养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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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由武义县小水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主要包括:安全责任制、应急管理制、工程检查制、蓄放水管理制、维修养护制等。安全责任制、应急管理制、工程检查、蓄放水管理制及维修养护制度应悬挂在大坝管理房合适位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进一步巩固省人大议案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建设成果。

水库管理范围规定

为加强水库安全管理,规范管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了水库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水库管理范围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水库管理范围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库管理,保障水库安全,充分发挥水库工程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库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中型水库是指库容1000万立方米至1亿立方米的水库。

本规定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小(一)型水库是指库容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小(二)型水库是指库容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的水库。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水库管理工作。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水库按下列分工管理:

(一)国家所有的水库由其管辖部门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管理;

(二)集体所有的小(一)型水库由乡(镇)水库管理单位管理;

(三)集体所有的小(二)型水库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管理,但受益跨村的由乡(镇)水库管理单位管理。

第五条 水库管理应当确保水库坝首枢纽与渠系工程安全,科学调度蓄水、放水,充分发挥水库工程效益,合理计收水费。

第六条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管理水平,定期接受岗位培训。

第二章 水库安全管理

第七条 国家所有的水库由管辖部门依照下列标准提请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中型水库的坝端外延50米、下游坝脚外延100至300米、溢洪道和其他泄水建筑物两侧各10至20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100至500米为保护范围。

(二)小型水库的坝端外延30米、下游坝脚外延50至100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50至200米为保护范围。

(三)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上100至150米或者至流域分水岭为保护范围。

集体所有的水库参照前款规定,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

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八条 国家所有的水库管理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属于水库管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划定水库管理范围时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国家所有的水库保护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土地的使用应当接受水库管理单位的监督。

第九条 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建坟等危害水库安全的活动。

第十条 水库运用应当保证安全。

水库在汛期蓄水时,应当制订度汛方案。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市、县(区)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十一条 水库防洪安全必须达到以下防御洪水标准:

(一)中型水库正常运用50年一遇,非常运用1000年一遇。

(二)小(一)型水库正常运用30年一遇,非常运用500年一遇。

(三)小(二)型水库正常运用20年一遇,非常运用200年一遇。

第十二条 水库未达到防御洪水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制订除险加固计划。

第十三条 水库除险加固的水文、地质勘探和设计等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水库除险加固的施工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中型水库坝首主要建筑物的除险加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

第十四条 水库除险加固经费,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县(区)留用的防洪保安资金、水利建设基金;

(二)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水库管理单位收取的部分水费;

(四)上级有关部门下拨的专项资金;

(五)群众投劳。

第三章 水费计收及管理

第十五条 水库实行有偿供水。

水费计收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会同受益乡(镇)、村对农业用户的灌溉面积进行核定,经核定后的灌溉面积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核定单位重新核定。

第十七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将用水户应当交纳的水费数额登记造册,予以公布,并报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库管理单位可以直接向用水户收取水费,有关乡(镇)、村予以配合;也可以委托乡(镇)、村代收。

第十八条 用水户应当按照核定的水费数额和规定的交费日期交纳水费。农业用户每年九月底交纳水费的一半,年终结清;工业等其他用户逐月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水费的,由水主管部门限期交纳,并依法按月加收拖欠水费数额5‰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国家所有的水库收取的水费应当上交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维修与管理需要提出使用计划,县(区)财政根据工程维修与管理需要提出使用计划,县(区)财政部门核拨给收取水费的水库管理单位使用。

集体所有的水库收取的水费,由水库管理单位管理使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水费应当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结余水费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条 水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程维修养护费、动力燃料费、大修理和更新改造费;

(二)水库管理人员工资、辅助工资、福利费、公务费、房屋修缮费和劳动保护费等管理费;

(三)宣传、奖励、培训、试验研究、观测、绿化等业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努力节约开支,收好、管好、用好水费。每年度开始前,水库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水费收支计划;国家所有的水库的水费收支计划应当报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费使用的预决算应当每年公布。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费收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四章 发展水库经济

第二十二条 水库管理单位在保证水库安全、充分发挥水库工程效益的同时,应当利用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和设备、技术条件,因地制宜开展综合经营,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实现管理经费和工程维修经费自给自余。

第二十三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大力引进资金和技术,采取合资、合作、独资、租赁等经营方式,发展以养殖业、种植业为主体的立体开发项目,有条件的可以发展旅游业、商业等第三产业,并逐步实现农、工、贸一体化。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上规模、上等级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给予扶助。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在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建坟等危害水库安全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截留、挪用水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返还被截留、挪用的款项,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如何做好泵站的运行管理及维修养护工作

1、制定和完善工程运行管理、养护修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2、制定年度泵站、控制闸运用计划或分阶段运用计划; 3、负责泵站的控制运用、检查观测、养护修理,做到“令行禁止”,确保防汛工作万无一失;

4、收集整理控制运用、检查观测、养护修理、水情、雨情等各种技术资料并进行分析,编制总结报告及成果分析;资料完整、准确,科学规范、归档及时。 5、编制年度、季度、月度水利工程养护修理计划,按照计划安排开展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6、按要求开展机械电气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设备安全运行,保证主要设备100%的完好率。 7、做好泵站、闸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保持设备和管理区大院内的整洁、卫生。 8、做好泵站、闸的目标管理及达标工作(根据业主的要求和投入的情况确定)。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按泵站目标管理省二级标准要求开展。 9、做到设备上牌、制度上墙、操作人员持证上岗。运行维护和管理区域的警示牌制作安装,设备的标识、标志正确、醒目,设备操作规程、图表、参数等上墙,操作维护规范。 10、加强项目部和业主之间的沟通,项目部负责人及时传达并执行业主的指示和工作意图,完成业主下达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任务。 11、对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工程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12、项目部对管理和维护任务进行分解,管理责任明确到人,设备承包管理落实到人,职责清楚。 13、根据工程需要,配备必需的维修易耗品等材料。

14、编制各类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抚顺市水库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型水库工程,均按本条例管理。第三条 市、县(含区,下同)、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水库工程安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工程管理工作。

乡水利工作站负责本乡水库工程管理工作。第四条 水库工程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管理权属,设置管理单位。

中型水库由县管、小(一)型水库由乡管,均设置水库工程管理所;小(二)型水库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直接管理,也可由乡水利工作站管理。

跨乡、村受益的水库,由乡、村协商管,也可由县、乡管,并设置管理单位。第五条 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的任务和职责:

(一)检查、观测工程运行情况,发现重大问题,立即组织抢修,并向上级报告;

(二)负责工程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

(三)执行上级批准的供水调度计划,适时、合理供水;

(四)制定防汛方案,做好防汛工作;

(五)依法收缴工程水费;

(六)管理、利用库区资源;

(七)积累、整编工程管理和运用的资料,建立档案。第六条 水库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管理范围。上游及两侧为设计洪水位外延二百米;下游,中型水库坝脚外一百米至三百米,小(一)型水库坝脚外不少于一百米,小(二)型水库坝脚外不少于五十米。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设立标志。

(二)保护范围。上游为管理范围外延一公里至二公里,两侧为山脊线以下。第七条 在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影响水库工程管理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取土、埋坟、爆破、采石、开荒、毁林和坝上放牧;

(三)毁坏工程设施及水文、通讯、照明、电力、观测等设备;

(四)非专管人员操作溢洪道、输水洞闸门以及其它专用设备。第八条 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对所属的水面、土地和旅游等资源实行承包经营的,必须明确承包者的责任和义务,完善承包合同,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第九条 在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内,兴建工矿企业、旅游景点以及爆破、采石、森林主伐等活动,需征得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要采取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水质的有效措施。第十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库工程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安全鉴定。对未达到设计标准或者有质量缺陷的水库工程,应当编制除险加固方案,各级人民政府要纳入治理计划,按期完成除险加固任务。

对未进行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未达到设计标准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汛期限制水位,按设计标准制定临时抢险方案;

(二)有轻度漏水、滑坡、沉陷、断裂等质量缺陷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水利工作站,应当监督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加强检查、观测,并制定应急方案;

(三)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严重危险水库,不准蓄水,停止使用;需废弃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程管理单位做出妥善处理。第十一条 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防洪调度运用计划,不得擅自超限蓄水。

出现超标准洪水和意外事故,危及水库工程安全,且与上级失去联系时,水库工程现场负责人有权采取非常抢险措施,保护大坝安全,并向下游紧急报警。第十二条 凡有灌溉任务的水库工程在死水位以上运用时,水库工程管理单位,须首先保证农业生产用水。因养殖、发电等经营活动影响农业生产用水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水利工作站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由管理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赔偿。第十三条 水库工程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交纳工程水费。农业水费按年度交纳,非农业水费按月交纳,逾期不交者按月补交百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无故拒交和拖欠水费的,水库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或停止供水。第十四条 水库工程的养护、维修和除险加固所需资金的筹集:

(一)收缴的工程水费;

(二)综合经营利润和承包费;

(三)受益单位和个人投资、投劳;

(四)各级人民政府的专项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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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访客
发布于 2023-01-06 00:24:07  回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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