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融资产挂牌规定-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由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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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金所和天金登什么关系

天金所只有属地的企业才能挂牌,也就是只有天津的公司可以挂,外地的公司不可以挂的,天金所挂牌可以做资产转让。天金登是天津金融资产结算公司、登记中心,如果挂牌的话只能在天金登做信息披露,不可以做资产转让,也就不可以摘牌,只是单纯的做一个备案。

拓展资料:

1.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05月21日,注册地位于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于家堡融和路681号宝策大厦31层,法定代表人为李小军。经营范围包括金融资产和金融产品的处置交易及相关配套服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资产转让、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融资产品的研究开发、组合设计、管理、咨询及相关配套服务;财务、管理咨询;信息技术中介和外包服务;应用软件开发、大数据管理及相关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2家公司,具有1处分支机构。

2.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下称“天金所”)经财政部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共同批准,于2010年5月21日注册成立,是全国首家金融资产交易所,初始股东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成立以来,天金所始终秉承“创新、创业、创造”的企业精神,依托天津自贸区政策优势,率先以规范发展实现了交易规则、交易系统、信息披露、会员服务、服务标准、结算模式的“六统一、六覆盖”,在行业内创造了诸多第一和众多标准,真正形成了全国统一、独立、公开和互联网化的金融资产流转平台。

3. 为了使市场机制在金融资产优化配置中发挥关键作用,有效防范金融资产交易风险,服从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以金融市场为中心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相关批复精神,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金融资产交易机构——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于2010年5月21日在天津滨海新区注册成立,6月11日正式揭牌运营。天金所建设和发展的目标是建设一个统一的、专业化的、独立公开的金融资产流转市场。天金所主要交易产品包括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物权等金融资产,包括不良金融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信贷资产、租赁资产和在基础资产上开发的资产收益权转让等金融创新产品。

2020-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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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交所全称为金融姿产交易所,每个省会都有一个甚至多个金交所 .

北京的叫做北京金融姿产交易所,天津是天津金融姿产交易所等。金交所主要工作是为企业提供投资及融姿平台,按规模收取一定服务费。企业通过金交所挂牌资产转让业务就是所称的挂牌,目的是使投资融姿业务合法合规化。“金交所”一词是金融姿产交易所的概称,现在融姿难,如果信托不能发,私墓不能发,金交所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2012年国 务院办公厅针对38号文的内容发布了《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 发[2012]37号)(下称“37号文”)

1、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设施,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股份公司股份公开发行适用公司 法、证 券法相关规定。

2、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本意见所称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金交所合作模式

1.收益权转让

资产收益权转让是指产品发行方通过金交所和金交中心将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来进行融资。目前收益权转让覆盖的资产范围非常广泛,信托Dai.、委托Dai.、基金公司和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保险债权计划、私幕基金等。

2.定向融资计划

定向融资计划本质上是通过金交所通过非公开发行的方式为特定企业进行直接融资的方式,具有私幕性质,需要满足单个项目投资人不超过200人。定向融资目前是互联网平台和金交所发行产品的主要方式之一。

3.定向委托投资

定向委托投资起源于银行的同业业务,虽然是金交所的通道业务,但现在大多金交所以自身为媒介,起到信息撮合的作用。互联网平台一般引入关联的金融资产交易所担任受托人,通过金交所将投资者资金投资于信托、券商、基金子公司的资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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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交所的监管政策金交所产品兑付不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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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在37号文与38号文中的“六不得”条款中,虽然禁止交易场所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但是意味着金交场所可以开展除这几项产品以外的其他“一行三会”监管的金融产品。然而,京东白拿事件与招财宝侨兴债违约事件,使得监管部门意识到必须对地方金交场所开展私募债、私募基金与信托受益权这些本该属于“一行三会”的产品作出禁止性规定。同时监管部门也明确了金交场所可以从事两类业务:一类是开展非上市金融企业产权转让,包括国有的与非国有的,这类业务是从产权交易所中剥离出来的,但是大多数金交场所受限于流动性问题并没有动力去开展此类业务,其中的利润也不大;另一类是地方金融办主导监管的金融产品,包括小贷资产与。从此类产品也可以看出,监管层对金交场所的定位之一为各地金融办监管产品的流转平台,其交易的产品须为“一行三会”监管的金融产品的补充,并不是完全的非标资产流转平台。

明确金交所业务的属地化经营要求

5号文明确提出了金交所的属地化经营要求,即地方金交所业务范围限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根据笔者对金交所业务的经验,属地化经营对金交行业影响重大,无疑是“平地一声雷”。

以金交所的政信类业务为例,地方政府平台公司发定向融资计划/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定融业务”),政信类定融业务大多基于地方政府信用,通常要求本地化募集。定融业务风控标准之一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财政收入高的地区以浙江、江苏为例。因此业务分布的区域比较集中。这对于浙江、江苏地区的金交所是利好,但大部分金交所是东北三省、贵州等非江浙地区,该地区的本地化业务非常有限,对于非江浙地区的金交所是致命的打击。

各地监管机构的监管办法对金交所也提出过属地化经营要求,但考虑到业务分布集中度的问题,至今只能落实到“属地化监管”,并不能严格落实“属地化经营”要求。

明确限定金交所业务范围

金交行业自诞生以来,缺乏中央层面统一的监管和上位法约束,国务院颁发的37号文、38号文仅规定政策监管的红线,比如:(1)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发行;(2)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禁止以大拆小、团购、分期等各种方式变相突破200人限制;(3)不得面对不特定对象发行,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社会公众融资或销售产品;(4)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持续挂牌交易等红线规定。

鉴于金交所行业的监管现状,各省监管部门各自制定指导意见、监管办法,导致各地监管的尺度不一致,无法有效约束金交所行业的混乱现状。各地金交所的业务范围包括定融类(含定向融资计划、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直接融资工具)、摘挂牌类、不良资产转让类、投资收益权类、金融资产转让类业务。清整联办颁发的2号文、35号文明确限定金交所的业务范围: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转让、地方金融监管领域的金融产品交易等业务。

明确金交所分类化解存量风险的要求

1、超出规定范围的交易类业务立即停止。对于有基础资产的超出规定范围 的交易类业务,应立即停止。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交易场所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基金、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有存量业务的立即停止。交易所未经批准,不得经营有行政许可要求的金融产品交易。

2、有基础资产的债权类业务、及无基础资产但有担保、抵质押的债权类业务,不得新增,存量按约兑付,不得展期或滚动发行。

金交所行业普遍的定融融资计划、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实质即为无基础资产的债权类业务,资金投向并非基础资产。还款来源一般为挂牌方自有资金或担保方、抵质押物处置清偿。目前监管态度为一刀切,不允许新增,存量按约兑付,不得展期和滚动发行。

3、对于无基础资产且无担保、抵质押的债权类业务、信用类债权业务、资 产管理类业务以及其他已经形成资金池的业务,严格控制业务增量。在压降违规业务的前提下,确保新增业务合法合规,1年至2年内逐步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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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交所行业大势所趋金交所的特征产品资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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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交所行业经历过数年的浮浮沉沉,存量业务规模极其庞大。随着业务发展和监管政策的逐步完善,金交所已逐步呈现规范发展态势。金交所的未来趋势必然会更加规范,值得期待。

一、限定业务范围、明确金交所的业务边界是金交所行业发展趋势。金交所并非资管新规规定的传统金融机构,能否从事类资管业务、以及如何与传统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相区分,是金交行业持续发展需明确的界限。

二、完善监管制度和机制。中央层面确定统一的监管制度和机制,各地方监管部门在中央“上位法”范围内制定金交所指导意见、监管办法,统一各地的监管尺度和标准。

三、金交所的存量规模之大,有效有序化解存量风险势在必行。

四、减少金交所数量,每省份保留一家同类别金交所,按类别有序整合。

结语:

不可否认,金交所行业正面临着史无前例的强监管。随着2号文、35号文、5号文的发布,金交所行业的业务布局、监管趋势已有雏形。笔者认为,清整联办的5号文,对于金交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是一剂“利好”强心针,金交所行业的野蛮生长即将终结。

大浪淘沙始得金。只有拥抱监管、合规经营的金交所,方能在行业优化过程中求得生存。待新一轮的清理整顿完成后,金交所将回归交易场所的初心。金交所的未来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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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交所应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不低于资管新规金交所产品备案与金交挂牌是一个意思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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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交所应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且标准不低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并在开户环节对投资者进行实名校验、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担能力进行测试。

根据《资管新规》等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3) 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40 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 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金交所备案和金交所产品备案与金交挂牌是一个行为的,只不过称呼方法不同。从可行性来看,作为交易所,准入门槛相对来说较高。首先是资质审核,我们现在接触主要有三类,国资系,上市系和风投系;第二个是资产审核,也就是底层资产是什么,目前较多机构资金喜欢小额分散的,再进行打包,类似于车贷、房地产抵押贷;第三是需要征信措施,这可以解决P2P网贷平台的资金成本降低以及大额限额问题。资金成本一般从机构对接资金最低的大概能谈到7左右,6、7左右,高的到8、9左右。

从行业来看,肯定机构资金对P2P更合适一些,因为它资金成本更低、金额更大,且投资周期更长,会避免很多个人投资波动性。其实暂行办法不管出不出台,这种趋势都比较明显。涉及到时间成本,目前来看,只要能够通过类似于交易所相关审核和尽调的话,匹配速度相对还是比较快的。

8月24号网贷监管细则分成机构监管和行为监管,对机构监管是地方金融监管负责的,但行为监管仍然由银监会负责。网络借贷要有借贷合同等,对于个人投资人来说,当你做借出行为时,需要看到合同来证明谁是借款人。在金融交易所产生的投资行为和这种合同要求,还需要对接和解读,或者是地方监管要求。所以目前看来,我觉得是取决于各方对暂行办法的解读和规定。可能一时半会不会出来监管细则,但如果从精神上来看,需要知道具体谁在借款,这类规定目前看来是交易所还需完善的地方。

 

天金所10亿元挂牌项目被资产方指认造假

11月4日,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筑建工”)发布声明称,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天金所”)和鑫仪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仪保理”)联合挂牌转让的“鑫仪佛山绿岛湖应收账款项目”,其底层资产系虚假合同。

《中国经营报》记者调查发现,目前第三方财富机构仍继续将上述资产包装成在天金所备案登记的产品,向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

颇为蹊跷的是,产品的打款账户系上述资产的摘牌方、项目管理人北京数融互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融互联”),而金交所产品通常系通过交易所结算或直接打款给融资方。

记者注意到,除了底层资产可能存在瑕疵和争议外,有业内人士还进一步指出,“商业保理公司通过金交所融入资金并不合规。”

1. 受让方已摘牌

今年5月,天金所披露了“鑫仪佛山绿岛湖应收账款”的资产转让公告。目前其官网的“资产交易”项下仍可搜索到这一项目信息。

根据天金所官网披露的信息,相关的应收账款债权总额17.5亿元,挂牌价格10亿元。该项目得到了2000多人围观,且有意向受让人,并于2020年6月4日结束挂牌。

上述项目的底层资产是一笔正常保理类应收账款债权。具体情况为:名筑建工由于绿岛湖壹号项目地块三、地块五施工而形成一笔17.5亿元的未到期应收账款,应付方(债务人)为佛山信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正是绿岛湖项目的开发商。

据披露,名筑建工将全部应收账款转让给鑫仪保理,转让对价为10亿元。随后,鑫仪保理通过天金所挂牌转让该笔资产。

“我们通过金交所看到公告,以公司实际在运作的项目对外进行融资,后来经过鉴定,公章确实不是我们公司的。”近日,名筑建工法务部门某工作人员对本报记者表示,目前已就此事向公安机关报案。

据名筑建工介绍,其已于7月27日向佛山保理项目发行方天金所、项目资产转让方鑫仪保理、项目管理人(摘牌方)数融互联、项目投资顾问上海浦秦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秦风资管”)寄送律师函并要求停止项目。

就上述项目底层是否虚假合同、有无收到律师函等情况,天金所的项目经理则表示,“不清楚具体情况”,并向记者提供了鑫仪保理的联系方式。

对此,鑫仪保理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初,融资方找到鑫仪保理,委托其去交易所挂牌融资。最初提供的底层资产是广州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后来换成了佛山绿岛湖项目。

“名筑建工出公告说虚假合同,那么有可能鑫仪保理的明保理是虚假的,或者被人诈骗了。”上海某商业保理公司高管表示,管理规范的商业保理底层资产真实性判断主要有三方面:合同、发票、 历史 交易记录、银行流水等必须检查、不能出错;风控人员要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做现场尽职调查,询问业务情况和保理意向;必须现场盖章和签字。

“受年初疫情影响,鑫仪保理没有进行实地尽调。资产、合同等一系列材料都由融资方提供,当时合同盖章有‘双录’。”上述负责人还表示, 后来融资方的资金团队换人,新团队不认这个项目,所以6月初我们就已经把项目撤下。

针对上述项目的争议,天金所回复本报记者称,该底层资产已在中登网进行登记,后由机构受让方数融互联于2020年6月4日摘牌。

2. 谁在募资?

需要关注的是,目前仍有第三方财富机构以上述项目为名,向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

本报记者获得的一份产品推荐资料显示,“鑫仪佛山绿岛湖应收账款项目(国富民强FS39-18)”,备案机构为天金所。 该产品募资总规模10亿元,产品期限为18个月,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存续期间不可提前要求兑付亦不可转让。

上述产品的起投金额为10万元,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0% 11%。若加上第三方财富公司渠道费用等,该笔融资成本可达13% 15%。

事实上,诸如此类金交所产品,通常的做法是:先通过地方金交所登记备案或挂牌转让资产,再由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等第三方机构摘牌受让,最后通过第三方财富机构向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

记者注意到,市场上为上述产品募资的机构主要为:浦秦风资管、国林兴业(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林兴业资管”)和其他第三方财富机构。

天眼查显示,浦秦风资管成立于2014年9月,法人代表张翠花,实缴资本为1137.81万元,股东为北京金谷兴业 科技 集团有限公司。国林兴业资管成立于2014年3月,法人代表刘杰,无实缴资本,股东为青岛国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颇为蹊跷的是,募集资金的打款账户的户名为“北京数融互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也就是说,项目款项打给项目管理人、摘牌方。

某金交所业务人员对记者指出:若是直接打款给项目管理人很少见,“十个项目九个半有问题”。 这样很容易发生道德风险,很难保证钱到底去哪儿,有没有到达融资方?并且,这还可能会出现超募,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据记者了解,场内交易需要经过交易所结算账户,场外交易通常直接打款给融资方。

“为了规避业务风险,目前金交所产品主要是线下募集资金,大部分交易所不参与其中。”某金交所受访内部人士表示,尽管如此,当前地方融资平台、房企等的非标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所以地方交易场所的资产挂牌转让业务仍有利可图。

根据天金所的收费标准,资产转让公告费最低1000元;交易挂牌费200 500元/宗;竞价服务费和交易手续费则按交易额分段累计收费。

此外,一位从事某金交所挂牌服务的人士则透露,当前信托、私募受限,再加上金交所行业清理整顿压降通道业务规模,所以通道费率也在大幅提高,从原来的1‰ 2‰变为3‰ 5‰。

3. 业务合规性待考

上述受访保理公司高管对本报记者强调,“商业保理公司通过金交所融入资金的业务是不合规的。”

2019年10月,银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商业保理企业不得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

对此,鑫仪保理受访人士则认为,“核心是保理公司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或机构资金。所以还是可以在交易场所转让资产的,但红线是不得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只能一对一、面向单一机构转让。至于后续资产再卖给谁或者怎么交易,这就跟保理公司没有关系。”

此外,本报记者还注意到,天金所官网上所转让的资产大多为地方城投平台或国企、房地产企业等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资产。

比如,以名筑建工搜索的资产转让公告共有12笔,债权总额超过20亿元,转让价格总额为19.2亿元,转让方为福建万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福建阳光投资有限公司。

而除了“鑫仪佛山绿岛湖应收账款项目”外,本报记者注意到,天金所官网上,鑫仪保理另有三笔应收账款债权资产记录,分别是:鑫仪保理山海湾1号、鑫仪北京源墅工程应收账款和鑫仪成都中新路尚住宅小区应收账款项目,底层资产均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施工工程所形成的应收账款。

事实上,监管要求,地方金交所不得违规输血房地产。本报此前曾报道,监管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风险处置工作的通知》(清整办函〔2020〕14号)(以下简称“《通知》”)。

据知情人士透露,《通知》要求,金交所不得与互联网金融企业、房地产等国家限制或有特定规范要求的企业(平台),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违规开展业务。

此外,监管还强调,金交所要严守业务边界,不得以登记、备案等名义参与其他机构违规发行和销售金融产品等活动。

就上述资产转让项目的业务性质、对底层资产的审查风控以及业务合规性等问题,天金所并未作出正面回应。


原文链接:http://527256.com/441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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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访客
发布于 2022-10-20 08:38:16  回复
来,我觉得是取决于各方对暂行办法的解读和规定。可能一时半会不会出来监管细则,但如果从精神上来看,需要知道具体谁在借款,这类规定目前看来是交易所还需完善的地方。 天金所10亿元挂牌项目被资产方指认造假 11月4日,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筑建工”)发布声明称,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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