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资金监管和融资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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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意见出台,对房企影响仍有待观察

2月11日,据央广网消息,全国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已于近日出台。

消息称,意见明确,预售资金额度监管为“重点额度监管”,由市县级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工程造价合同等因素确定,能确保项目竣工所需的资金额度,当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超出额度的资金可由房企提取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预售资金监管的基本标准。对监管资金监管额度、交纳范围、取用条件等进行了明确。

据澎湃新闻了解到,此前该文件的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底下发。

受此消息刺激,2月11日早间开盘后,房地产开发、家居装修、建筑、地产中介代理等板块齐声上涨,多股出现涨停现象。

截至今日收盘,泰禾集团(000732.SZ)涨停,收3.36元/股;南山控股(002314.SZ)涨停,收5.04元 /股;荣安地产(000517.SZ)报2.85元/股,涨停;天保基建(000965.SZ)涨停,报3.29元/股。此外,金科股份(000656.SZ)报5.08元/股,涨停;京投发展(600683.SH)涨停收盘,报5.32元/股;嘉凯城(000918.SZ)报2.89元/股,涨停。但从总体来看,房地产指数跌幅0.03%。

在2004版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但是,这么多年以来全国并没有统一的预售资金监管规定,各地实行“一城一策”。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预购房款,一般包括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有房企人士对澎湃新闻表示,预售资金本身的意义在于督促房企合理使用资金,以保证项目的顺利竣工。但此次的政策对于地产方面来说利好有限,“因企施策”或是预售资金监管调控的大方向。该人士认为,对于出险房企来说,该政策并不会放松监管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只会加强监管。尽管有些房企的预售资金监管户余额确实是有很大一部分资金,但能具体能释放多少出来目前还不知道。

目前,各地对于房企预售资金的监管力度各不相同。

据澎湃新闻不完全统计,2021年8月份以来,已有包括连云港、三明市、天津、秦皇岛、镇江、衡阳、漳州、兰州、许昌、上海、重庆、成都、北京、石家庄、厦门等10数城陆续出台相关文件,重点加强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行为的监管,维护市场交易平稳健康。

与此同时,也有山东省烟台市出台新政降低守信房企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为部分优质开发商提供提取资金提供条件。

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负责人王小嫱表示,上述意见意味着对预售资金的监管进行了全国统一,这一举措有利于预售资金监管的规范性,当前国内各个城市的预售资金监管不一,而烂尾楼、延迟交房以及低质量房的现象不减,预售资金的监管显得更为重要,实现全国标准管理更有利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落地,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另外,该意见明确“预售资金额度监管为“重点额度监管”,根据工程造价合同等核定,能确保项目竣工所需的资金额度,当账户内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超出额度的资金可以由房企提取自由使用。这一点无疑是对房企来说有较大的利好,以往对于预售资金实行全监管,拉长了企业的回款周期,而房企的融资监管近年来更严,从而加大了房企的资金流压力。此条细则增强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灵活性,加强了回款的流动性,有利于缓解房企的资金压力,对房地产行业的内部循环也有着积极的作用。

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潘浩认为,上述意见出台后将大大加强预售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和灵活性,有助于房企合理安排使用资金、稳健经营。目前看来,保持房企资金的适度流动性都是引领行业走出低谷的重要措施。在“保交付”方面,需要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等多方面共同努力,促进风险平稳化解。

长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项目(含旧城区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危旧房改造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经济适用房项目等)资本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第四条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项目资本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项目资本金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项目资本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 开发企业应当选定项目资本金专户存储银行,并作为项目资本金的监管银行。

开发企业应当与管理机构和监管银行签订项目资本金三方监管协议。第七条 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房地产开发项目扩大投资规模时,应当及时补充项目资本金。第八条 分期实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项目资本金可按项目分期实施情况分期核定和缴存。第九条 缴存项目资本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开发企业持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和工程合同,向管理机构申请核定项目资本金缴存数额;

(二)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资本金的核定,并出具《项目资本金缴存通知单》;

(三)开发企业持《项目资本金缴存通知单》,到监管银行足额缴存项目资本金;

(四)项目资本金存储后,监管银行应当向开发企业出具《项目资本金足额存储证明》。第十条 开发企业凭监管银行出具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存储证明》,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应当根据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分阶段申请使用项目资本金:

(一)建设工程基础完成后,可使用项目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二)达到下列工程建设进度的,可使用项目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九十:

1、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

2、四层以上(含四层)有地下室工程的,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

(三)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后,可使用剩余的项目资本金和项目资本金的全部利息。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项目资本金时,应当向管理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资本金使用申请;

(二)经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三)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建设进度证明。

完成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应当提交其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项目资本金使用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使用证明,监管银行据此拨付。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使用,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足额缴存项目资本金。

转让方在受让方按照本办法规定存储相应数额项目资本金后,方可调出项目资本金余额。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应当将项目资本金缴存、使用情况及时记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定期向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六条 监管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违反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擅自拨付项目资本金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强化房地产金融监管 促楼市平稳健康发展

银保监会官网日前公布的信息显示,实施房地产金融强监管以来,监管机构完善房地产金融监管机制,防范房地产贷款过度集中,多个房地产融资指标呈下降态势。截至7月末,房地产贷款增速创8年新低,银行业房地产贷款同比增长8.7%,低于各项贷款增速3个百分点。

此前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指出,加强和改进房地产市场调控、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是防止发生次生金融风险的重要方面。应进一步坚持定位,有保有压,区别对待,加强房地产市场风险防范,确保经济金融大局稳定。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关键是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稳定市场预期。去年以来,部分地区房地产市场快速升温,少数城市房地产量价齐升,出现过热倾向。为此,从中央到地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综合运用土地、金融、财税等措施,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坚持“房住不炒”定位不动摇。

实现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金融需要进一步摆正位置,有所为有所不为,恰如其分地发挥其应有作用。一方面,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积极稳妥贯彻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和房地产企业融资管理相关要求,抑制房地产企业盲目扩张,逐步降低其对金融杠杆的过度依赖。在具体工作中,应严把风险关口,全面审查信贷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对于房地产企业,要加大审查力度,不向资质不合格的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支持;不为违反房地产行业政策的项目提供通道或信用担保。对于个人用户,发放的大额经营贷款、消费贷款需要客户提供相关证明,严防通过消费贷款、经营贷款、信用卡透支等方式将资金违规转移至房地产市场。

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要优化房地产金融业务结构,加大对住房租赁市场的支持和服务力度。一是可与房地产企业合作,通过签订租赁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将待售房源变成长租房源,向符合条件的租赁用户发放租房贷款;二是可与地方政府合作,在住房租赁平台交易撮合、信用评价等各个环节提供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三是开发额度和利率适中的“租房分期”等产品,通过信用卡等载体为客户直接提供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加快进入住房租赁市场,探索住房租赁信贷新模式,既可促进住房租赁金融朝着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也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形成。

不久前央行召开金融机构货币信贷形势分析座谈会,强调要继续做好跨周期设计,衔接好今年下半年和明年上半年信贷工作。明年上半年计划投放的部分贷款,或将提前到今年下半年投放,以此对冲近期信贷增速下滑趋势,增强信贷总量增长的稳定性。在这种情况下,货币信贷政策要继续坚持稳健的基调,在支持增长与防范风险之间寻求平衡。特别是要加强预期管理和引导,不向房地产市场发出错误信号。此外,也要防止政策调整误伤合理的市场需求。

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包括哪些?

房屋买卖资金监管协议包括哪些内容?

鉴于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股权转让收购协议书项下股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万元整在丙进行监管。

为保证甲乙方股权转让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交易资金的顺利实现,经三方协商同意,甲乙双方在办理股权转让过程中,乙方将履行股权转让合同需要的交易资金存入本协议指定的账户(由乙方授权代表负责,下同),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管理和控制。现就监管事宜订立本协议,三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为甲方和乙方股权转让保障需要,经协商一致,乙方自愿将为该股权转让需要所需全部资金,存入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账户委托丙方管理。

第二条 监管事项:

1、监管资金来源:甲乙双方在第一条中所约定的股权转让资金;

2、监管资金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

3、监管方式:乙方将监管资金以转账方式存入丙方的监管账户,丙方同时开具银行转账回单给乙方。监管期内,除非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条件,甲方和乙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提前支取或采取其他措施。

4、监管账户:乙方在丙方开立账户

户名:账号: 开户银行:

5、监管涉及的股权: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XXX有限公司 %的股权;

6、监管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监管终止事由实现为止。

第三条 本协议项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1、监管期间,甲乙双方自行办理股权转让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丙方不参与、监管甲乙双方的交易行为,任何甲方和乙方的交易纠纷均与丙方无关。

2、丙方对股权转让本身的合法性、可行性、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与股权转让合同有关的任何问题均无任何保证、监管等义务。

3、在监管终止事由发生时,只要甲乙双方或单方按第五条的约定提交了申请,无论是否存在甲方与乙方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备申请条件、申请解除监管的金额、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申请的方式等,丙方均按照相应申请对相应资金予以解除监管。

4、监管期间,丙方对资金的监管不意味着丙方对乙方的付款义务向甲方承担任何保证、监督等责任。

央行:持续完善房地产金融管理长效机制

7月22日,据央视新闻报道,中国人民银行表示,近年来我国加快建立健全房地产金融管理长效机制,“三线四档”规则试点房地产企业核心经营财务指标明显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集中度稳步降低。下一步,将继续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持续完善房地产金融管理长效机制。

据了解,为增强房地产企业融资的市场化、规则化、透明度,央行、住建部自去年8月出台了重点房地产企业资金监测和融资管理的“三线四档”规则。三道红线是指剔除预收款后的资产负债率大于70%、净负债率大于100%、现金短债比小于1倍。按照踩线情况,房地产企业被分为“红、橙、黄、绿”四档,“红档”企业有息负债规模不能高于现有水平,“橙档”企业有息负债年增速不得超过5%,“黄档”企业不得超过10%,“绿档”企业不得超过15%。

经过一年时间,试点企业资产负债率、净负债率、现金短债比三项核心经营财务指标明显改善,负债规模稳步下降,经营融资行为更加审慎自律,整体经营趋于稳健。

央行表示,这一举措有利于矫正一些房企盲目扩张的经营行为,增强自身的抗风险能力,也有利于房地产企业形成稳定的金融政策预期。

此外,央行还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了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分档设置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两个上限,对超过上限的金融机构设置过渡期,并建立区域差别化调节机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邹澜指出,这项制度实施以来,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集中度稳步降低。房地产贷款的占比下降0.6%,其中个人住房贷款的占比下降了0.2%。支持制造业、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的贷款占比显著提升。

另据最新数据显示,6月末,人民币房地产贷款增速较2020年末回落2.2个%,其中个人住房贷款增速比2020年末回落1.6%。央行表示,下一步将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抓好政策执行,推动金融、房地产同实体经济均衡发展。


原文链接:http://527256.com/434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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