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县乡村振兴局财务管理办法-三江县乡村振兴局财务管理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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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项目,补贴资金到账几个工作日

财政局专项资金异地拨款一般3至4天到账。

若从财政局经办人员到代理银行或者国库,人民银行办理拨款之时开始算起,就有点迟延了。若从财政局接受拨款资料、开始进行内部审批程序为起点,那就是正常的。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包括:1、在资金用途上。2、在资金分配上。3、在资金使用上。4、在资金监管上。

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2022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集体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建立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活动。

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活动,依照本条例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当接受财政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全部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使用借贷记账方法。收入和支出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其中群众代表应当占三分之二以上。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的负责人、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第七条 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以下简称成员大会)或者经选举产生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以下简称成员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确定。

监事会的负责人由监事会成员推荐产生。第八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审核财务计划;

(二)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以及财务计划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定期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审查各项收支,否决不合理支出,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组织章程或者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依照规定对管理人员提出罢免或者解聘建议;

(五)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要求,决定审查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并公布审查结果;

(六)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报告财务监督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成员在开展民主理财活动期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其误工补贴。具体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第九条 监事会集体行使职权,作出的民主理财决定或者意见应当经监事会成员过半数同意。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每年年初编制年度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农业基本建设计划、固定资产购建更新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农业技术推广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财务计划应当由监事会参与制定或者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机构备案。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收入包括:财政转移支付等补助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土地补偿费和其他资金收入。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直接支付到村级账户。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资金应当实行账、款分管,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小金库,不得坐收坐支,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现金结算。

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禁止多头开户。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村务卡结算制度。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结算,应当使用省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禁止无据收款。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金支出审批制度。各项支出事项,经手人应当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经监事会审核同意,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后,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管财务的负责人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超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管财务负责人批准权限的支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计划外重大事项的支出,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管财务负责人的审批权限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集体的审批权限,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朋友,有没有镇政府财务管理办法及细则,谢谢

农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2008年4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强化村级班子廉政建设,促进全镇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农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镇农村财务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为我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的原则性规范,凡村集体发生的一切收支、结算、分配等财务事项均遵循本细则。对村级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的组织和人员的行为均具约束力。

第三条 镇经管站依照本细则,对村集体财务进行管理和指导,各行政村都要按此细则执行。镇纪委对于违反此细则,不接受管理和指导的村,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四条 农村财务管理在原农村财务“双代管”的基础上成立“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 镇“代理中心”设在经管站,对村级财务实行资金、账簿委托代理。村对自己的账簿和资金,仍然拥有所有权、使用权。“代理中心”拥有对村账簿和资金的管理权、监督权。村级原财务独立核算主体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村民小组不能单独设账。

第五条 严格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各村年初应当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运转的原则编制财务计划,包括的内容为:财务收支、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购建、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收益分配计划等。预算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备案后,向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因特殊情况必须超计划开支或在预算外实施的重大项目,应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并报镇政府备案。预算执行情况要定期听取群众意见。财务决算情况年终要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六条 严格村集体收入管理。村集体收入是指村集体的发包收入、租赁收入、土地征占用补偿收入、奖励补助收入、资产变卖处置收入、“一事一议资金”、捐赠收入以及其他集体性质的资金。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各村所有收入款当日应及时交镇“代理中心”管理,当日交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必须于次日18:00前上交,其资金由“代理中心”专户储存。货币收入不准坐收坐支,不准公款私存, 坚决杜绝私设小金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借支、挪用。坚持收款票据统一管理制度,村级收入必须使用市经管局监制的“镇村级收款凭证”;属于“一事一议”的款项,应使用省级减负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据,严禁使用其他收据入账,否则“代理中心”不准入账,交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各村对领取的票据要严格管理,严禁丢失,经管站对领取的票据要进行号码登记,每本票据用完后,要将存根及时交镇“代理中心”统一保管,验旧发新。

第七条 实行拨款告知制度。凡驻鲍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煤矿因征地、修路、采煤、运输所涉及村的征地款、包产款、赔青款、附着物补偿款,在交管所结算的运输提成款、拆迁费、及各种发包、招标收入,因塌陷破坏的工程修建款等,有关村不准以任何方式直接到拨款单位领取款项,拨款单位应在拨款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镇“代理中心”,由“代理中心”按照协议代村级统一出具收款收据。拨款单位一律以转账支票形式转到“滕州市鲍沟镇农业经营管理站”专户存储,杜绝把各种款项直接拨付给有关村。

第八条 建立村级备用金制度。各村日常零星开支按村规模进行核定,1000人以下的村1000元,1000人(含1000人)以上的村2000元。超过备用金的部分,要及时上交镇“代理中心”。杜绝挪借公款、白条抵库。各村都要设会计和现金出纳,村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支款时没有书记和主任的签字,现金出纳不准付款,切实做到“管账的不管钱,管钱的不花钱”。

第九条 严格执行代管资金支取审批制度。村级支取代管资金时,要严格执行“代理中心”的“资金管理与使用”流程办法,首先经村“两委”研究,填制“拨付资金请示报告”,说明资金的用途,一次支取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村支部书记、 村主任、村会计、民主理财小组长签字后,由经管站长签批;一次支取5000元以上的,由村支部书记、 村主任、村会计、民主理财小组长签字后,报经管站长审核签字后,由镇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对同一项目的资金要一次性申请,严禁拆项分次申请,村级对支取资金报账时,镇“代理中心”对支出票据与书面申请要逐项核实,发现与申请项目不符合的不准入账,否则下次无权申请拨付资金。骗取或把关不严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非生产性支出管理

第十条 严格控制和压缩非生产性支出。对村干部补贴、差旅费、电话费、租车费等实行总量控制、限额管理,超过标准部分由责任人自己承担。

(一)严格控制村干部享受固定工资的人数及工资标准,除村书记、村主任、会计、计生专职主任实行固定工资外,其他人员提倡误工补贴方式。村干部固定工资及养老保险具体标准按镇组织科规定标准执行。奖金福利发放需村“两委”和村民主理财小组研究,形成书面的会议记录,经到会人员签字后发放。

(二)对因公出差的,要填制差旅费报销单,车船费凭票报销,差旅费补助标准为:镇范围内的会议、活动不予补助;滕州市内每人每天补助费15元;枣庄市内每人每天补助费20元;枣庄市以外的,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0元;外出学习培训凭通知和举办单位出据的发票,由镇分管领导审批报销。严禁公费旅游。

(三)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一旦发现对当事人处以开支金额双倍的罚款。

(四)严格控制村级招待费,确因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确需招待费用的,但不能超过上年经营收入的15%,超支的按总金额20%-30%的标准进行罚款,罚款上交镇财政。

(五)严禁用公款安装私人电话,购买手机。村年集体收入在3万元以上的,可补助村干部一定数额的电话费,话费补助范围和标准,由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确定,并报“代理中心”备案,超过补助标准的由个人承担。年收入低于3万元的,不准补助话费。执行话费补助后,集体年收入下降3万元以下的,从下个年度停止执行补助。

(六)村干部离职补助要按照镇组织科规定标准执行。

(七)严格控制村级租用车辆次数。在镇范围内的会议不得租用车辆;村公务确需租用车辆的,需写清租车相关事项(经办人、时间、地点、事由等),并索要正式发票,严禁公款租车个人使用。

第四章 开支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村级各项开支必须严格落实审批制度,预算内的一次性开支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由村书记、主任审批;2000-5000元(含5000元)的由村“两委”集体研究会批;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村“两委”和民主理财小组研究会批;10000元以上的开支必须召开村“两委”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分管领导审批,凡经会议研究通过的开支,都必须形成书面的会议记录,经到会人员签字,报账时附在记账凭证后入账备查。对手续不完备或不合理开支,审批人拒绝审批。

第十二条 财务支出凭证必须使用经国家税务、财政等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正规原始发票的,必须使用市经管局监制的“滕州市鲍沟镇村级支出凭证”,并注明支出事由、金额,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报账;严禁使用“白条”记账,一经发现,将按白条列支数额的20%进行处罚,罚款上交镇财政。

第十三条 严禁跨月报账,当月发生的收支业务经审批后,应向会计及时报账。当月支出不入账的由经手人负责,确因特殊情况当月不能按时报账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凡当月发生开支(赊账)未付款的,一律先入村集体往来账。

第十四条 村会计有权拒绝不真实、不合法、内容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并及时报告村领导和镇经管站,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财务开支履行决策、审核程序后,一律由村书记和村主任在每张单据上共同签字;每笔开支的单据,必须由经办人签字;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经管站审核盖章,方可入账。

第五章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第十六条 各村一般设立由5-7名成员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两委”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理财小组成员必须按时参加理财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理财的,由村“两委”提出申请,报请镇纪委和民政科同意后,经村民(代表)会议罢免其资格。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 村干部和会计人员在正确行使权力的同时,要自觉接受监督,支持民主理财小组行使好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二)有权代表群众在指定地点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三)有权向镇纪委、经管站直接反映本村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四)有权参与和监督村级财务预算、财务制度的制订实施等。

第十八条 各村必须坚持民主理财制度,每月28日为全镇民主理财日,此间,由村会计提供账据,村书记和村主任召集三分之二以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对本月财务收支进行逐项审核,并形成理财记录,存档备查。审核内容包括: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支出是否符合财务制度,所用凭证是否符合规定,非生产性开支是否超过规定比例,对不真实、不合法单据是否予以退回。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民主理财小组有权要求村“两委”给予答复,确有问题的,村“两委”应当及时改正。民主理财日,镇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村开展民主理财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各村必须坚持财务公开制度。每月8日为全镇统一财务公开日,财务公开榜一式两份由镇委托代理中心和村分别公开,公开以固定公开栏为主要形式,也可利用会议或印发清单等形式进行补充。各村会计必须将本月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财务收支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收费项目等)逐笔张榜公布,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村两委应及时答复,妥善处理。公开栏上要加盖镇经管站审核章、村负责人章、村会计章、民主理财小组章、填表人章,“五章”缺一不可。

第二十条 镇政府将每月组织民政科、经管站等有关部门对各村村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全镇通报。镇“代理中心”应建立财务公开档案,将财务公开榜拍照留存,妥善保管村民建议和改正措施等资料,接受查询。

第六章 会计委托代理制

第二十一条 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镇“代理中心”按每一万人配备一名代理会计,持证上岗,为各村代理记账核算、代管资金、会计档案和会计信息。村会计负责报账。

第二十二条 镇“代理中心”按行政村建立健全“五本账” 即总账、现金(存款)日记账、经营收支明细账、往来积累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所有账簿由“代理中心”管理。同时,提倡村设现金(存款)日记账、财产物资登记簿、往来登记簿、农村土地承包明细册等,由中心会计代理村做好微机记账,各村会计配合中心会计做好手工账务处理。代管账簿于次年初返还给村。

第二十三条 每月的1—8日为全镇统一村级会计报账日。凭证传递和核算流程为:

(一)村组织发生经济业务,应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经办人注明用途并签字,经村书记和村主任共同审批签字后,交会计办理报销手续;

(二)村会计于每月民主理财日将本月发生的原始凭证交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对不符合支出规定的凭证,由村会计退还经办人。审核合格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

(三)村会计将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进行分类汇总,报送镇委托代理中心;

(四)镇委托代理中心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后,加盖审计专用章,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榜,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每月15日前镇委托代理中心会计整理账簿、凭证、报表存档。每月20日前将上月的财务分析报告,上报市农村财务监控中心。

第七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镇每年定期对村级开展债权债务清查,按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分类登记造册,摸清底数,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拖欠的村债权,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加以催收,落实经办人的清收责任。对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追回的款项,要由镇经管站审查,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核销。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

第二十六条 对已形成的村级债务,在清查确认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收欠还债、降息减债、划转债务、盘活集体资产和增加集体收入等方式逐年进行化解。

第二十七条 坚决制止村级新增债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财务开支要精打细算、开源节流,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超出规定订阅报刊;严禁超村级定额补贴标准发放报酬、补贴;严禁村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他人提供担保。对未按以上要求擅自举债的,按照 “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台账,并明确专人负责管理,达到账上有据,仓库有物的要求,如发生产权变更,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备案手续,并及时搞好财务登记。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第二十九条 凡村集体发包的各类项目和拍卖、出售、转让、兼并、租赁等的各类资产都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镇“代理中心”参与进行公开招标,并签订合同,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经村“两委”同意外借的须签定借用合同,到期按规定收取折旧费。对造成损失的,由借用单位和个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是集体资产发包的主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将集体资产对外发包,一律视为无效。

第九章 账簿档案及公章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村要建立财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历年的各种经济合同、承包合同或协议,历年的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等。账簿、档案管理要做到专人、专柜、专室保管,不得遗失、损毁。严禁转移、隐匿、篡改会计凭证和账簿等资料;严防财务档案发霉、被盗、火灾等不良现象的发生,确保账簿资料的整齐、完整。

第三十二条 代理中心档案管理。村级当年的财务账簿、凭证等档案由代理中心按村及时整理,装订成册,统一归档保管,一村一柜,不得丢失、损坏,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做到职责明确,专人负责。

第三十三条 强化村委会公章的使用管理。各村要建立公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村委会公章由镇“代理中心”保管。公章的使用由村书记和村主任同时审批,由村会计进行严格登记,注明使用事由,经办人,批准人。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使用公章的,须经村“两委”会议讨论同意,形成书面会议材料,并经村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十章监督检查审计

第三十四条 镇经管站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审计工作。有权审计村集体财务,有权责成村纠正和制止不合法的开支;有权建议对违反财务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惩处;对阻挠、拒绝、破坏审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封存其账册,并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范围和内容:

(一)村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包括干部工资)等各项收支以及罚款收缴的使用情况;国家拨入的扶持金、定金的收付情况;现金、财产、物质的实际库存量和存在的问题以及会计账簿、凭证、报表的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等一些财务收支和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对于集体资产、农民负担、承包合同和干部离任职等要进行专项审计;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审计。

第三十六条 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换届,村干部和会计人员离职,都要由镇纪委、经管站和审计所进行财务届期审计、离职经济责任审计,在15天之内办理财务交接(特殊情况顺延)。交接工作由镇组织科牵头,办事处、经管站、审计所等单位配合,镇纪委监督进行。在规定时间内,对村干部拒不进行财务移交的,未入账的收入视为侵占、支出由本人负责。

第三十七条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将村级财务管理情况纳入镇对村干部绩效考核的内容,凡是因理财不及时,造成报账和公开不及时的,责任由村书记、村主任负责;凡是村已经理财,手续完备,但没有按时记账和公开的,责任由村会计负责。

第三十八条 “代理中心”坚持“五不审”制度。

(一)对原始凭证不规范(包括自己填写的白条、不正规的发票) 的不审;

(二)对不真实、不合理、不合法的单据不审;

(三)手续不全的不审(无开支事项、无经办人、无审批人签字、无

加盖村理财专用章等缺任意一项的);

(四)过月的支出单据不审(除外出购物、出差,当月不能取得原始凭证外,但不能隔月报账);

(五)对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不审(虚列开支、超开支、补助超标、挥霍浪费集体钱物等)。

同时,除每月坚持审计外,每半年和年终进行一次综合审计,并形成书面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村“两委”每季度对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自查;镇纪委和经管站每半年对各村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年终对各村财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对于一些好经验,好做法,进行大力表彰和推广。

第四十条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责任人相应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纪律处分。。

(一)账据严重混乱的;

(二)私设“小金库”,收支体外循环的;

(三)村账簿和收入不按时纳入镇“代理中心”管理的;

(四)坐收坐支现金的;

(五)“白条”记账的;

(六)村主要负责人兼任会计的;

(七)有其它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因财务管理不善,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将责任人移交纪检、司法机关,依纪依法进行查处。

(一)贪污受贿、挥霍浪费的;

(二)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三)故意毁账或造成账据遗失的;

(四)因财务管理不善酿成重大事件或引发群众上访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在财务开支审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一)没有按审批权限开支的;

(二)擅自决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引发群众上访的;

(三)开支单据不规范和审批、监督手续不完备的;

(四)责任人把关失职的;

(五)有其他违规和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村干部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在接受监督和履行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一)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发挥监督作用的;

(二)村干部、财会人员抵触甚至是阻挠民主理财的;

(三)借民主理财之机拨弄事非,造成严重矛盾的;

(四)在理财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五)有其他错误行为。

第四十四条 在财务公开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村书记、主任相应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扣发责任人绩效工资的处分,并调账清理。

(一)连续两个月不进行财务公开的;

(二)假公开的;

(三)公开不清楚,形成矛盾长期得不到化解的;

(四)公开手续不完备的;

(五)有其他错误行为的。

第十一章 责任奖惩

第四十五条 村书记、村主任责任奖惩

(一)村书记、村主任为财务管理主要负责人,对财务管理情况负直接责任,财务管理列为镇对村书记、主任绩效考核的一项内容,凡财务管理好的村年终给予表彰奖励,对财务混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二)对村级私设账外账、漏报、匿报收入的,一经查实,全部没收;对村级实现收入一周内不交镇委托代理中心的,除给予村书记、村主任通报批评外,扣发当月工资。长期隐瞒(6个月)不交的,以贪污论处,并移交镇纪委、司法部门查处。根据不报收入的数额,给予当事人5%的罚款,罚款上交镇财政。

(三)对不按时报帐的村,每拖报一个月镇政府除给予通报批评外,扣发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当月工资,并督促报账。连续两个月未报账的,由镇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决定,调账清理,并根据事实追究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的责任,定期以《鲍沟信息》的形式在全镇公布。

第四十六条 村会计责任奖惩

(一)村会计为村财务管理直接责任人,应带头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镇政府对严格按照财务规程按时报账、按时公开的村会计,年终应给予表彰奖励。

(二)村会计必须参加市经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获取会计资格证,参加年度审验,由镇政府聘任后,持证上岗。

(三)村会计要严格管理票据,在开出票据后要及时将收入上交镇“委托代理中心”,发现一笔收入未按时上交者,除给予村会计通报批评外,扣发当月工资,发现第二笔收入未按时上交者,除扣发当月工资外,给予村会计停职检查。

(四)村会计每月必须按时报账,按时进行财务公开,每拖报一个月或未及时公开,给予通报批评;连续拖报二个月或未及时公开,除扣发当月工资,给予村会计停职检查;连续拖报三个月或未及时公开,对村会计予以解聘。造成财务混乱,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借支、挪用集体资金,现金账面数额与库存数额必须完全吻合,否则一经查处,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与矿、交管所等拨款单位有经济关系的村,严禁村干部私自到拨款单位办理提款手续,否则按违反财经制度处理,给予相应的通报批评、扣发责任人当月工资、纪律处分,并收回所提款项。

第四十九条 扣发考核的干部工资,一律不准在村里补发,如发现查实后,一律按贪污处理并没收。

第五十条 对于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用公款安装私人电话、购买手机,不经研究报销通讯费用;用公款私自办理养老保险;私自公费旅游的,除追回所有违规开支外,并在全镇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退还违规开支的,移交纪委、司法机关查处。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村集体资产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集体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建立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对依法属于本集体所有的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

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村民委员会代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应当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情况,尊重和体现集体成员意愿,保障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领导,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参与农村社区建设,为农村社区事业发展提供物质和经费支持。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管理部门职责,建立健全监督指导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明确相应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

辖有村、涉农社区的街道办事处,行使前款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职能。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经营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并依法开展监管。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第七条 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成立工作组,制定设立方案,拟订章程草案,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组织实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大会应当通过章程,并根据章程选举产生其组织机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可以为村(社区)经济合作社或者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有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制定以及修改通过的章程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职责范围;

(三)资产情况;

(四)成员身份取得、保留、丧失的条件和程序;

(五)成员权利与义务;

(六)组织机构及其议事规则;

(七)成员大会的组成以及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更换的方式;

(八)财务管理制度;

(九)收益分配制度;

(十)合并、分立、解散事宜;

(十一)章程修改程序;

(十二)公开制度;

(十三)其他有关事项。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县级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获取组织登记证书,并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依法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会成员与监事会成员不得互相兼任,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理事会成员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下列事项,应当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一)修改章程;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方案、土地承包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方案;

(四)集体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等资金的分配方案、留用地使用方案;

(五)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

(六)较大数额的资金使用、出借、举债或者担保;

(七)较大数额的债权债务核销;

(八)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想要乡村振兴,应该推出哪些实际、实惠的政策?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不管是农村人还是城市人,都要达到共同致富,所以政府一直在提倡乡村振兴,其目的就是让贫困的农村也能富裕起来,可是这并不是很简单就能达到的,他需要政策的支持也需要乡村市民的不懈努力,更需要所有人的团结一致,很多人也把乡村称为贫穷的代名词,所以想要改变乡村环境,达到乡村振兴,小编也分享一些想法。

通过旅游带动乡村发展,我们都知道大城市非常的拥挤,越来越多的城市,人向往农村,因为农村的环境更加的舒适,空气更加的清晰,所以政府一定要将乡村和旅游联动起来,打造一些特别美好的乡村小镇,以此来吸引更多的外来游客,这些游客到当地来必定会有消费,而且当地的农村人都可以开一些农家乐,乡村民众才能从此获利。

对农村进行一些补贴,特别是农作物要进行减税我们都知道,如果农民只种田的话收益是非常低的,特别是一些回料非常的昂贵,把人工成本在剔除之后,农民忙一辈子根本就不挣钱,所以政府不仅需要农民耕种,更需要给予这些农民一些补贴,这样才能让这些农民受益,不然的话,这些农民都会放弃自己的耕地,然后来到城市打工。

给予农民土地承包的政策,其实在农村有很多土地都是闲置的,而这些土地完全可以利用起来,然后进行规模化种植,这样能缩减人工成本,让机械代替人力,这样才能创造更高的收益,其实在美国新西兰等国家都已经大规模的使用机械进行工作,可是在乡村许多偏远的地方仍然是体力劳动,所以政府一定要让这些机械进入农村,这样才能给市民带来实惠。

怎样解决农村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吉木萨尔县北庭财政所-------樊黎

村级组织是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属于自治组织。它主要是自主履行村务管理职能,更重要的是协助政府从事许多行政管理工作。在此情况下,村级组织的状况,特别是财务管理状况,直接关系到村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一方的社会稳定。近年来,县委、县府对农村财务问题愈来愈重视,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加强农村财务管理方面的措施,在全县全面实施村务公开、乡镇代理记帐实行会计委派制,使村级财务管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但一些村在财务管理上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章不循等现象,导致违法违纪时有发生,村民来信来访不断,党群干群关系紧张,农村工作举步维艰,影响了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在此我本人结合工作实践,对当前村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分析,全面了解了我县农村财务管理现状,提出本人对完善农村财务管理现状的观点。

一、农村村级财务管理问题的现状

(一)民主理财形式化。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得以逐步完善,都建立民主理财组织,实行了民主理财制度,应该肯定这是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的一种有效办法,但在此过程中形式化较多1、民主理财变成逐人理解。民主理财理应由3至5人组成,由民主理财小组长召集在一起,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票据共同进行审核,并在同意的票据或审核记录单上签字(盖章);而有的村理财小组成员不足三人,这不符合人数要求,有的村是报帐员拿着票据逐个到民主理财成员的家中或田间地头去解释票据的来源及用途等然后请他们签字,更有甚着,报帐员只是找了部分理财小组成员。大村合并后,把以前的民主理财小组合成现在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实行“三半章”审核制,从理财小组成员中选出3位群众信得过懂财务人员担任监督委员会主要成员分别管理3枚印章,负责村上日常收支的审核,但有的村上“三半章”集中在一个人身上,还有的村直接有村干部保管,这些做法使有些成员的意见容易受其他成员的影响或不能独立发挥审核作用,同时也失去了民主理财和监督委员会应在集中基础上进行的实际意义。2、是公正审核变成随意签字。理财小组成员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对老百姓负责的原则审核票据,而有的理财小组成员不主持公道,对一些明显不符合实际的支出票据或用生产性支出顶替非生产性支出等舞弊的行为也不指出来;而有的理财小组成员就是合理的票据也不给签字,故意刁难村干部。这些做法降低了民主理财的质量,影响了农村各项财经政策的落实。3、是先审后批变成先批后审。村级集体资金使用继续实行“五审制”,金额300元以下的开支由该村民小组负责人签字,村理财小组或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签字盖章村委会主管财务主任审批,包村领导签字后报镇农经站审核后方可报销入账,金额在300元以上的开支和吃喝款不论多少都应经村民代表会议和民主理财会议同意后,由村民小组负责人签字,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盖章,经村委会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包村领导签字,镇主管领导审批后报镇农经站审核方可报销入账。凡属支出的凭证,必须写明用途并由经手人签名,证明人作证,审批人审批,做到三项手续齐全。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而现实中有的村则是由经手人先找到村党组织、村委会负责人获得批准,最后拿着票据找到民主理财小组去审核。这些做法程序颠倒,给村务监督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不利于民主理财职能的发挥。“走样”的民主理财现象若不加以纠正,则将为群众上访埋下隐患,甚至会激化干群矛盾,影响农村的稳定。

(二)机动地发包、房屋及其他出租欠规范。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村级农田水利、土地整理、交通道路等建设项目日益增多,机动地发包、山林土地、果园渔塘、房屋设施等集体资产的发包出租也正成为集体经济主要收入的支撑点,但在此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不容忽视。1.程序欠规范。个别村主要干部搞暗箱操作,不进行招、投标;有的不开“两委”会,少数人说了算,即使开了会,个别干部又擅自变更集体决定。机动地发包时“三资”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发包时限最多不超过3年,可有的村为了出政绩修渠或打井等,将土地一包5年或10年,甚至超过15年或更长。2.手续欠规范。主要表现在:口说为凭,书面合同少;合同要素不全,条款不明,权利义务不平等或其他不符合法定要求等等。3.付款收费欠规范。大部分承包款和租金工程项目的付款以领款凭证方式入帐,农村已成为工程承包商逃税的“黑洞”;有的以其他费用支出直接冲抵承包款和租金,收支均不入帐;有的收取后,私自保管挪用,长期不报帐;有的发包期长,一次性提前收取承包款和租金收入,导致以后多年村集体没有收益。由于集体收入少支出大,村集体资产被严重“透支”。

(三)资产管理欠规范。1.应收款增多导致资金沉淀,资产被个别村民无偿占用导致集体利益受损。一些村主要干部擅自出借或自借资金,大量借款无法回拢,群众骂声不断;有的村集体房屋、设施被个别村民无偿占用,村干部袖手旁观或有心无力。2.有些村开支无计划,部分村在资金安排上没有量力而行,有的盲目上项目,造成严重亏损;有的开支无度,挥霍浪费,借机中饱私囊。3.近几年为了城市发展各地征地数量大,有的村干部利用手中权力假公济私,为他人提供方便,同时向他人索取钱财,有的甚至触犯刑法。

( 四)报销审批欠规范。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意见》中凡属支出的凭证,必须写明用途并由经手人签名,证明人作证,审批人审批,做到三项手续齐全。该制度又对开支额度的审批权限均有明文规定。但实际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1.审批不够规范。个别村开支不经集体研究;大额支出不讨论;有的干部自用自批,自收自支,架空出纳,财监小组形同虚设。2.帐款结报不及时。部分村财会人员长期外出脱岗,无法正常结报;有的由于村主要干部违规干预财务,造成无法正常结帐。  

(五)会计帐务处理欠规范。主要表现在:1.会计帐簿、科目设置不规范。如财产物资等有帐无物,有物无帐,有总帐没有明细帐;对同一经济业务前后年度会计帐目处理不一致;总帐、明细帐不一致;2.一些工程、项目开支另行建帐,甚至不记帐,未能纳入总帐之中。3.会计、出纳自行记帐,对帐不及时,凭证传递方法不规范,出了问题互相推诿。4.会计档案管理不善。一些村办公条件差,实行村帐代理制前的会计凭证自行保管,因保管不善难免遗失;有的财务人员调整以后,移交档案不全,甚至拒不移交帐册凭证,村干部也束手无策。

(六)财务公开欠规范。从中央到地方对深化农村财务公开工作不可谓不重视,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出台了不少行之有效的制度,在公开的内容、时间、程序、形式和监督等多方面作了严格规范,应该说卓有成效。但是在个别地方由于思想认识欠到位,仍然暴露出不少问题。1.乡镇代理记帐的审核问题。乡镇农经站是最后也是最有效的一道审核关口,但由于农经人员不熟悉村务、业务素质较弱、原则性和责任性欠强等原因,存在着重记帐轻监管,只审凭证,不审开支合理与否等现象,使违反财务制度的票据凭证得以入帐。2.在公开的内容方面存在着欠细欠具体的问题,对于基本建设等重大支出项目没有专项公布;3.无关紧要的公开,实质性内容公开不细,如干部误工往往同村民误工捏在一起公布。由于农村财务管理不够完善,引发了诸多问题。一是违法违纪增多。近年几内村级干部违纪案件逐年上升,村干部因财务违纪而被处理的人数逐年增多;县检察院受理的农村案件举报数也呈类似迹象。农民目睹身边的贪污、挪用、侵占、受贿现象,导致党群、干群矛盾激烈,直接影响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二是影响社会稳定。由于财务管理混乱,违法违纪增多,引起群众强烈不满,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不断,严重影响社会安定。三是经济发展缓慢。管理不善导致集体资产流失,违法犯罪导致集体经济被侵蚀,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建设,挫伤了群众对经济建设的热情和对党与政府的感情,增大了发展农村经济的人为阻力。

二、主要原因

一是法制、政策宣传不到位,村干部法制观念不强。多年来,我们一直在搞普法教育,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还没有脱离图形式、一阵风、不注重实际效果的教育方式,要真正使农村干部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还需要做长期、扎实的工作。由于部分村干部不懂得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制度,或者即使懂一些,也是一知半解,自认为只要自己不贪不占,财务管理问题无关紧要,有的以“老大”自居,撇开制度,撇开监督,我行我素,变村民自治为村干部自治,甚至有的为自己想方设法捞点“实惠”,明知故犯。

二是财务人员素质偏低,群众民主观念淡薄。一些农经财会人员年龄老化,不注重学习,业务水平低,难以胜任新形势下的农村财会工作;有的由于怕得罪人,或确实难以坚持原则,于是放弃职守;而个别村的农经财会人员本身是新一届干部调整上来的“亲信”,要让他坚持原则自然另当别论。作为监督主体的人民群众对我们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等究竟了解多少呢?许多村民缺乏现代民主意识,看问题凭好恶,往往将自身利益放在首位,对公共事务关心较少,对村级财务问题不愿管、不想管或不敢管。 

三是查处力度欠大,乡镇监管乏力。由于法律规定存在缺陷,查处机关认识问题、乡镇监管的力度问题,加上村级财务问题自身复杂化,导致查处难度大,扶正纠偏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村级基层组织人员只有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的贪污、挪用、受贿行为才属检察机关管辖范围,至于在管理内部事务中产生的其他非职务犯罪均由公安机关管辖,但实际往往两类犯罪交织在一起。基于法律规定,检察、公安只能各管各,而且农村经济犯罪领域的查处,由于财务管理混乱、罪与非罪界定难等因素,纪检部门、司法机关往往存在怕难、怕烦而不敢插手的情况,加上涉及到具体问题的管辖权认识不一,致使一些村干部违法查处工作有时处于法律真空状态。法律规定村委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而没有明确乡镇组织的管理监督权,但是在目前普遍存在村民自治能力缺乏情况下,乡镇如何在依法范畴内行使好指导权,逐步培养和规范村民自治,确实值得深入研究。由于乡镇有限的权限,一旦村干部在财务上出问题,除非触犯刑律或者触犯党纪,否则也难以具体处理。

三、规范农村财务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做到依法治村。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切实可行的方法,加强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的宣传教育,大力宣传正反两方面的典型,防止图形式,走过场。首先要针对乡镇对村干部素质教育缺乏系统化、制度化的现状,加强教育培训。对村干部和财会人员开展党性教育、财经管理、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使他们真正知道什么是违法,什么是合法,切实做到按章办事。其次要对广大村民开展民主教育,把政策、法律、法规、有关制度交给群众,使他们真正懂得村民的权力有哪些,如何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切实增强参政意识;尤其要注重对党员、村监小组成员、村民代表的教育,切实提高监督能力,使他们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以堵塞财务混乱的漏洞。

(二)坚持和完善各类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有章理事。要规范农村财务,制度建设是根本保障。实践证明,我县已经推行的诸如农村经济合作社制度、村干部补贴制度、财务公开制度、乡镇代理记帐制度等制度都行之有效,且便于操作,关键是如何进一步做到不折不扣落实执行的问题。此外我本人建议应尽快建立下列制度。1.工程项目建设、资产承包租赁公开制度。为避免村干部暗箱操作、贪污贿赂挪用等情况的发生,凡涉及工程项目建设、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及出让必须经两委会讨论,重大项目必要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表决方可实施,且均应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向村民公开,以彻底改变个别人说了算的现象。对于各类合同文书,建议由农经站和司法所协助审查,以符合法定要求。2.外来资金管理制度。实践中,经常有村民反映土地征用补偿款、社会捐助款物、上级部门拨款等外来资金收不入帐现象,为堵塞村干部违法乱纪漏洞,防止村民误解,必须对上述外来资金规定统一先由乡镇接收,再拨付村级使用。3.建议规定各村开设银行存款帐户,杜绝存折开户,实行支票结算,坚持帐、款、支票、印鉴分开保管原则。4.实施审计监督制度。首先乡镇农经站应严格把关,对现金存款进行不定期盘库,防止挪用;发现不符要求的票据、不应开支的项目必须坚持原则,监督执行。其次,县农经站可对村级财务实行轮流审计,争取村干部届期内能轮审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协助乡镇解决。5.实行村干部过错行为民事赔偿制度。对于村干部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村集体经济损失的,要求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类似此类监督制度,在我县已不是新鲜事。

(三)加强乡镇监管,做到服务于民。农村财务问题之所以未能得到根本性解决,某种程度上说,关键在于乡镇的认识态度上。由于现在农村工作越来越难做,如果脱离村干部或者得不到村干部的支持更是寸步难行。为此,个别乡镇对于财务混乱问题怕影响干部工作积极性而不愿抓、不敢抓,发现问题能拖则拖,能保则保,结果造成干部群众是非观念颠倒,“问题”干部有恃无恐,从而使财务问题进一步恶化。因此,乡镇应站在大局角度重视抓好村干部队伍建设和农经员队伍建设,选配好村级主要干部,对于在执行财务制度上屡教不改,违法乱纪的干部坚决调整与查处,决不姑息迁就,采取扎实措施把村级班子建设好;农经员队伍则应强化教育培训,强化检查考核,以提高业务素质,切实履行起审监职责。此外,建议包村领导、干事及住村工作组结合“村级财务清理工作”,能扎实有效地帮助村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如应收款的清理,壮大集体经济等等。

(四)强化监督管理,规范财务公开。坚持统一的公开制度,按照内容统一填写的方法及时作好村级财务按时逐项、逐笔地公开,避免“村雾公开”,使得公开质量明显提高。建立长效的村级财务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村民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有效地促进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进程。严格实行取消村级招待费用制度。齐抓共管,抓好监督落实。

(五)加大惩戒力度,做到取信于民。在打击农村干部经济犯罪问题上,也应当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手抓预防,一手抓打击。前面提到的宣传教育和制度建设只是其中一手。司法实践证明,在当前社会环境下,不能指望所有的干部都能严格自律,总会有一些干部经不住诱惑,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对于这些人,绝不能手软,不能失之于宽。一方面要提高思想认识,要以保障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为己任,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信念,切实解决查处农村经济问题怕难、怕烦等错误认识;此类案件查结后,还应重视查漏补缺工作,针对引发犯罪的财务管理突出问题,提出有关建议,由乡镇村落实整改。另一方面纪检、检察、公安要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形成合力,管辖权限内的案件不互相推诿,以避免打击不力现象,从而增强法律的威慑力,保障农村社会的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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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2-09-26 12:40:13  回复
村工作举步维艰,影响了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在此我本人结合工作实践,对当前村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分析,全面了解了我县农村财务管理现状,提出本人对完善农村财务管理现状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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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布于 2022-09-26 06:38:32  回复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要求,决定审查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并公布审查结果;(六)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报告财务监督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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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布于 2022-09-26 14:08:25  回复
至拒不移交帐册凭证,村干部也束手无策。(六)财务公开欠规范。从中央到地方对深化农村财务公开工作不可谓不重视,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出台了不少行之有效的制度,在公开的内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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