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具有哪些特征-经济仲裁分为哪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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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基本特点有哪些

仲裁的基本特点介绍:

1、自愿性

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因此,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 。

2、专业性

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故专家裁判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

因此,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根据中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专家仲裁由此成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3、灵活性

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的,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4、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也同时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因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仲裁表现出极强的保密性。

5、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6、经济性

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

7、时间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 仲裁无需多审级收费,使得仲裁费往往低于诉讼费; 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8、独立性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亦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显示出最大的独立性。

9、国际性

随着现代经济的国际化,当事人进行跨国仲裁已屡见不鲜。仲裁案件的来源.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直至裁决的执行,国际性因素原来越多。

扩展资料:

仲裁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二十三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仲裁

经济仲裁的特征

特征一:仲裁本质上的民间性。这是最基本、最核心、最主要的特征,其他特征都由此派生而来。

特征二:机构设置上的独立性。仲裁机构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构相互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特征三:制度设计上的简易性。与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相比,仲裁制度相对比较简单,也比较容易施行。

特征四:工作目的上的赢利性。“赢利性”是仲裁的一个明显特征。因为申请仲裁必须交费,不掏钱不会得到仲裁;司法上有“法律救助”,行政上有“法律援助”,而仲裁上则没有任何类似制度;而且,就仲裁管理的实际操作情况来看,“仲裁收入”已被作为衡量仲裁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纳入了仲裁工作的考核体系。

特征五:裁判方式上的灵活性。与行政裁决和司法裁判相比,仲裁的裁判方式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特征六:裁判程序上的便捷性。与严格、复杂的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相比,仲裁的程序具有既方便又快捷的特性。

特征七:裁判依据上的兼容性。仲裁虽然必须“依法”,但并不是所有的仲裁案件和每一仲裁事项都有法可依,因此在裁判依据适用上就具有一定的兼容性,而不是完全依照法律规定。仲裁的裁判依据,既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规定,又包括当事人的约定,还包括“民间习惯法”(约定俗成的公序良俗);此外,受惯例和传统影响,还要考虑日常生活中人们普遍遵守的一些社会行为准则。

特征八:当事人意愿上的自主性。当事人的事前约定是启动仲裁程序的前提要件,没有“约定”就没有“仲裁”;而是否申请、什么条件下申请、在何地向何仲裁机构申请等,都由当事人事前自主约定。

特征九:纠纷解决途径上的低成本性。能够从一定程度上满足当事人在寻求民商事纠纷的解决途径时,对高效率和低成本的追求愿望,这也是仲裁的一大特征。

试述国际经济仲裁的含意和特点

含意: 仲裁亦称公断,是指争议各方自愿将争议提交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作出判断或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合法经济权益受到损害时,必定要寻求解决的办法。仲裁是解决纠纷、保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承认仲裁的法律地位,运用仲裁方式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端已十分广泛。我国199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仲裁这一解决国际、国内民事经济纠纷的法律制度。

特点:l、协议仲裁。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选择仲裁形式解决争议,应在订立合同时写明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条款中要特别写清楚所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名称。仲裁条款的规范写法如下:“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汕头仲裁委员会仲裁。”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同样,双方已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又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2、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不受涉案标的、地域的限制,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办案,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程序有较大的透明度和自主性。如当事人可以依法选定仲裁员和申请仲裁员回避;可以约定仲裁程序:仲裁中可以和解和自愿调解等。

5、仲裁员从各行业中公道正派的专家、学者中聘任。仲裁员是兼职的,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员之间没有固定的人事关系,较好地保证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6、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什么是经济仲裁

经济仲裁是一种和平解决经济纠纷的方法,指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时,如通过协商不能解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自愿将争议的事项或问题提交给双方同意的第三者依照专门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由其作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


原文链接:http://527256.com/373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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