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归地方政府管吗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
- 3、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
- 4、西藏拉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
- 5、国家级开发区归哪儿管理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归地方政府管吗
归当地政府管理,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所在地(直辖)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拥有同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沿海港口城市兴办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第三条 开发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应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四条 开发区进出口货物应当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验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单证。上述货物如从开发区以外的口岸进出境,应按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办理。第五条 开发区内享受进出口货物优惠待遇的企业,应建立专门帐册,定期向海关书面报告进口物资的使用、销售、库存以及出口等有关情况,由海关进行核查,海关有权随时进入企业检查货物情况和调阅有关帐册。
海关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在有关企业中派驻海关人员进行监管,办理海关手续,有关企业应当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方便条件。第六条 开发区内企业和机构,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进口供本开发区内使用的货物,其关税、进口调节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建设开发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二)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生产用燃料,合理数量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及上述机器设备、车辆所需进口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三)开发区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建筑材料、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管理设备,比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四)区内企业进口专为生产出口产品所实际耗用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旅游饮食业营业用的餐料,利用外资养殖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饲料,予以免税。
(五)开发区进口本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货物,照章征税。第七条 含有免税进口料件的制成品,经批准从内地运往开发区销售、使用的,按第六条的规定分别免征或补征税款。第八条 开发区内企业出口开发区生产的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使用内地料件或半成品,在开发区内加工出口应征出口关税的产品,凡经实质性加工,增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可视为开发区产品,海关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免征出口关税。
开发区企业代理或收购区外产品出口,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应征出口税的产品,照章征收出口关税。第九条 开发区进口的减免税货物只限在区内使用,未经批准,并办结海关手续,不得移人他用,不得擅自转让、销售、租赁区外。第十条 开发区内单位更新下来的原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公用物品运往内地,以及在开发区内承包工程的内地单位施工结束后,将上述物资运往内地,均应向海关交验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认可,酌情予以补税验放。第十一条 开发区内经营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其进出口有关物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的管理办法》办理。
开发区内企业使用免税进口料件生产、装配的制成品,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内销时,有关企业应向海关补办进口手续,海关对其所含进口料件补征税款;在开发区内销售、使用的,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原则免征或补征税款,对需补征税款的制成品,如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所含进口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清的,海关按制成品的税率补征税款。第十二条 开发区内企业如需将进口的料件运往开发区外加工,应凭开发区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与内地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合同向海关登记,由海关核发《登记手册》。加工后的成品,应按合同规定期限运回开发区,并在合同执行完毕后的一个月内,持《登记手册》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第十三条 开发区以外的进口货物临时运往开发区使用时,应向海关申报,有关货物退回内地时,经海关查验确系原货的,可准予退回;未向海关申报的,有关货物退运内地时,按开发区进口货物运往内地的规定办理。
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加快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促进本省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省级经济开发区,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省级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明确的区域界限,享受国家或省优惠政策,实行特殊的管理体制,对发展我省经济具有牵动、示范和辐射功能的经济区域。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综合管理全省开发区的工作,负责对开发区的审核报批、宏观管理、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监督检查。
省计划、经贸、财政、金融、工商、税务、土地、规划、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对开发区的服务指导或监督管理;海关、检验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开发区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开发区建设应纳入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量力而行的原则,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第六条 开发区应坚持企业结构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资金以利用外资为主、产品以出口为主的方针,建设成为外向型、高科技、多功能的新型经济区。第七条 开发区应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工作、生活条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开发区内的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第八条 申报升为省级开发区应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的文件:
(一)起步区内要实现土地平整、通水、通电、通气、通热、通邮、通讯、通路,做到基础设施和配套生活服务设施齐备;
(二)具有所需的建设资金;
(三)外商投资项目20个以上、合同金额5000万美元以上与合同外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
(四)管理机构健全,具有适应外向型经济工作需要的人员;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开发区总体规划和第一期开发的详细规划;
(七)市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第九条 申报省级开发区,由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申报国家级开发区,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第十条 开发区应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的经济、社会事务和有关行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行使所在市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含外资项目审批权限),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管委会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和科学、精干、高效、统一的原则,在总编制内,设置职能机构,按管理权限任免干部。
管委会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管理序列。第十二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开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经专家论证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和组织实施开发区的各项制度;
(三)负责开发区内土地的经营、开发和管理;
(四)规划、建设和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
(五)编制和组织实施开发区的环境保护规划,监督管理开发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六)负责开发区内企业和规定权限内项目的审批和申报。
(七)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批准和认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项目;
(八)综合管理开发区的财政、工商、税收、国有资产、劳动、人事、社会治安工作;
(九)管理开发区的技术、生产资料、建设、商贸、人才、劳务、信息、文化等各种市场;
(十)按规定权限管理开发区进出口业务,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
(十一)上级政府和委托机关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 开发区应按照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导向,主要兴办下列项目:
(一)技术、设备和生产工艺属国内外先进的;
(二)高新技术、高附加值和深加工的;
(三)产品以外销为主或能替代进口的;
(四)能源、交通、通讯、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的;
(五)以金融、贸易为重点,与开发区产业结构相适应的第三产业;
(六)国有企业符合开发区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规划,进行易地更新改造的。
开发区限制或禁止兴办污染环境、技术落后、设备陈旧、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项目。
西藏拉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西藏拉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发挥西藏拉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加快产业集聚、促进对外开放、优化经济结构、推动拉萨市城市化进程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西藏拉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第三条 开发区是西藏综合改革的试验区、特色产业的示范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对外开放的窗口。
开发区应当建设成为设施完善、技术先进、环境优良、劳动关系和谐、综合服务功能全面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特色经济园区,充分发挥其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第四条 自治区支持开发区在土地、财税、金融、投资、外贸、科技创新、管理体制等领域先行先试。第五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其在开发区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协调开发区重大事项。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对开发区业务进行具体指导和协调。第七条 开发区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拉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拉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拉萨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行使综合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职能。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编制开发区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开发区的招商引资和开发区的企业投资项目审核、审查与报批工作;
(四)对开发区的土地实行统一管理与开发;
(五)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六)协调开发区的进出口贸易及其他涉外经济活动;
(七)指导、协调、监督有关行政机关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工作;
(八)配合相关方面协调和推进开发区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九)调解劳资纠纷,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十)引导开发区内企业积极吸纳就业,优先为开发区内被征地农民群众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群众的就业、培训与社会保障等工作;
(十一)负责开发区的法制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十二)行使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拉萨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精简高效、政企分开的原则,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依法管理开发区有关行政事务。第十条 根据政企分开原则,设立开发区投资公司,负责开发区的开发经营活动。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部门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的,应当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报相关上级部门批准。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能,并自觉接受开发区管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在开发区设立业务窗口,办理相关业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为设立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业务窗口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和高效优质的服务。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拉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加强对开发区管委会职能机构的业务指导。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管理第十三条 开发区可以采取“一区多园”的方式进行建设,实行开放式运作、封闭式管理。第十四条 鼓励在开发区兴办下列项目:
(一)藏(医)药、民族手工业、农畜产品深加工等特色优势项目;
(二)进出口产品生产和加工业;
(三)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的研究、开发、利用;
(四)高新技术开发项目和环境保护产业项目;
(五)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
(六)商贸、物流、金融、信息、旅游、文化等第三产业项目;
(七)承接沿海高科技产业和研发中心转移的项目。第十五条 禁止在开发区兴办下列项目:
(一)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进行生产的项目;
(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消耗大的项目;
(三)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或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
(四)国家和自治区禁止兴办的其他项目。
国家级开发区归哪儿管理
国家级的开发区跟市同级,归省管。
国家级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保税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区。同时,开发区特指的是未被开发的地方,是具有经济或人文环境潜力的地方,所以称之为开发区。
扩展资料:
基本职能:
开发区,设有相应的管理委员会、投资公司,投入资金,对本辖区进行开发、建设,具备政府职能部门的性质,其主要管理人员一般是当地政府行政管理的高层人员。
它根据国家相关外资产业政策,对外国直接投资企业的鼓励类项目进行税收减免(如企业所得税的两免三减半),优惠提供工业用土地和其他一些优惠政策,吸引各种资金和实体投资办厂,办公司。一般这种规划出来的地方都比较大,配套设施齐全,招商引资后能带动当地经济起飞。像中国-新加坡两国政府合作开发的苏州工业园,天津开发区等等都是成功的例子。
加强标准体系建设。改革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组织实施制造业标准化提升计划,在智能制造等重点领域开展综合标准化工作。发挥企业在标准制定中的重要作用,支持组建重点领域标准推进联盟,建设标准创新研究基地,协同推进产品研发与标准制定。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开发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级开发区
发布于 2022-09-14 00:20:11 回复
发布于 2022-09-14 08:58:4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