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与法小区车祸李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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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大反贪电视剧都是哪些?

2020年下半年了,因为受疫情影响,上半年不少新剧的播出成绩不错,比起2019年,高分剧频出,豆瓣评分在8.0分以上的电视剧还是不错的。

第一个是秦岚主演的《怪你过分美丽》,娱乐行业"铁血经纪人"莫向晚用自己的经历告诉网友,现在的娱乐圈也是这样的鱼龙混杂,也是如此尔虞我诈。对于这样的事情,莫向晚用铁腕加怀柔政策,一一处理掉,也是对自己职业的尊重。

面对自己艺人的任性,莫向晚也是很生气,但为了以后的合作,还是要一一道歉,回到家中,就开始很批艺人,这就是我们小时候家长的模样,在家里,使劲批,在外面维护你。

这样的生态,跟我们当下的生活息息相关,也是一幅众生生态图。生活中也是这样不容易!

第二个是黄晓明、尹正、佘诗曼主演的《鬓边不是海棠红》,豆瓣评分8.1,在这个电视剧里,黄晓明不再是那种霸道总裁范了,跟佘诗曼一起相互携手,坚定救亡救国信念,从而付出努力的过程。电视剧里的道具和服装比较考究,人物的设定比较符合时代定位。

黄晓明在里面的饰演的程凤台颇有意味,没有之前那种霸气味道,而另外一个主角是尹正,他在电视剧中的咬手绢,真的很有风韵。在之前有《打狗棍》里,尹正也有精彩的演绎,尹正的演技真的是演啥是啥。

第三个是潘粤明、张雨绮、姜超主演的《龙岭迷窟》,豆瓣评分是8.3,在这里面,张雨绮不再是一个颜值派,而是一个演技派。虽然在《美人鱼》中有精彩的演绎,但是,总让人看到她上半身。

在《龙岭迷窟》中,虽然没有相应的情感,但总让人不看她上半身,就是一种进步。潘粤明的胡八一获得了很多鬼吹灯迷表扬,一个原因是他有南方人的细腻和北方人的痞气,用这样的方式演绎胡八一,真的是太到位了。

姜超将这个死胖子在各种条件下的反应演绎出来,没有夸张表现,更加没有瞪眼撇嘴这样的出戏动作,将尖酸刻薄、见钱眼开的样子诠释个实打实。

第四个是《隐秘的角落》,豆瓣评分8.9。其中的主角是秦昊,将一个表面上唯唯诺诺实际上被逼无奈的角色演绎出来,在这个过程中,跟自己丈母娘和老丈人的谈话中可以表现出来。

知道自己老婆出轨了,还在隐忍中,知道忍无可忍。这样的人,在现实中是不是存在?不仅仅是秦昊,还有另外一个少年主角荣梓杉饰演的朱朝阳,虽然表现上是一个好好学生,但是一个腹黑男。

他将自己的心包裹起来,没有让任何人看到,甚至不让自己的母亲看到,用自己聪明的智慧,指挥着这一个个的案件,用另外一个人的话,他就是另外一个张东升,光想就可怕。

在这个故事里人物,实际上跟香港电影《神探》一样,刘青云可以看到一个人身上的很多种性格,但最后帮助的人,也变成了多种性格的人,是不是一种人性的悲哀?

每个人生活在自己预设的环境中,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每个人可能都活成自己讨厌的样子,小时候,遇到父母的指责,心中默念,不会成为这样的人,但是等到自己有了孩子以后,也是跟自己的父母一样,指责自己的孩子。

我们都心存美好,向阳而生。在生活中也是可以做到,只要我们能够努力,做好自己。不要让自己成为《隐秘的角落》中的人,大家觉得呢?

过失致人死亡判刑3年 是重还是轻?为了我早逝的慈母 请求大家帮帮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2)薛刑初字第193号

公诉机关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程继厚,男,1932年3月27日出生于枣庄市薛城区,汉族,文盲,农民,住枣庄市薛城区周营镇李村125号。系死者程衍华之父。

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士兰,女,1931年7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微山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枣庄市薛城区周营镇李村125号。系死者程衍华之母。

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兴德,男,1946年5月29日出生于枣庄市薛城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枣庄市薛城区周营镇后刘桥村31号。系死者程衍华之夫。

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守敏,女,1971年11月27日出生于枣庄市薛城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枣庄市薛城区沙沟镇东杨庄村。系死者程衍华之女。

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涛,男,1973年7月6日出生于枣庄市薛城区,汉族,中专文化,城镇居民,住枣庄市薛城区驻地大泉巷148-1号。系死者程衍华之子。

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美华,女,1974年8月5日出生于枣庄市薛城区,汉族,高中文化,城镇居民,住枣庄市薛城区临城街道办事处福泉小区23号楼2单元202室。系死者程衍华之女。

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贵梅,女,1979年7月6日出生于枣庄市薛城区,汉族,高中文化,城镇居民,住枣庄市薛城区临城街道办事处黄河大厦北楼3单元501室。系死者程衍华之女。

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晓勤,女,1987年2月5日出生于枣庄市薛城区,汉族,中专文化,城镇居民,住枣庄市薛城区沙沟镇后刘桥村31号。系死者程衍华之女。

诉讼代理人李忠祥,山东祥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刘新,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朋朋,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于枣庄市薛城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孙庄村。系死者程衍华之子。

诉讼代理人郑友亮,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强,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于枣庄市薛城区,身份证号码37040319690912565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枣庄市薛城区周营镇单楼村。2012年5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薛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金苏东,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枣庄舜天运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西谭,总经理。

住所地枣庄高新区光明西路8号。

诉讼代理人侯本涛,男,1956年3月13日出生于荷泽市郓城县,大专文化,枣庄舜天运业有限公司安全经理,住枣庄市市中区驻地文化东路苹果花园。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薛检刑诉 [2012] 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继厚、刘士兰、刘兴德、刘守敏、刘涛、刘美华、刘贵梅、刘晓勤、王朋朋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勇、代理检察员宋扬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涛、刘晓勤及其诉讼代理人李忠祥、刘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朋朋及其诉讼代理人郑友亮、被告人李强及其辩护人金苏东、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枣庄舜天运业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侯本涛均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继厚、刘士兰、刘兴德、刘守敏、刘美华、刘贵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李强驾驶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货车(鲁DO5159、鲁DR567挂),沿尚未竣工通行的店韩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薛城区周营镇陶官加油站南侧路段,向右转弯驶入胜杰物流公司停车场时,因疏于观察,将由北向南正常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程衍华碾压至车底,程衍华后被他人送往薛城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3时许死亡。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强驾驶机动车辆疏于观察,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继厚、刘士兰、刘兴德、刘守敏、刘涛、刘美华、刘贵梅、刘晓勤、王朋朋诉称,2012年5月25日17时10分,李强驾驶舜天公司的鲁D05159/R567号重型挂车,行驶至店韩路向胜杰物流公司拐弯时,因李强疏于观察,麻痹大意,将正常在路边骑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的程衍华轧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李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行为给九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依法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舜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请求判令被告人李强、舜天公司连带赔偿九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70万元。经查,肇事车辆在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阳光保险公司亦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

诉讼代理人李忠祥认为,被告人李强在被害人在前行驶的情况下,将被害人碾压致死,且负全责,其主观恶性较大,依法应予严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赔偿请求合法有据;承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适格的附带民事被告人。

诉讼代理人刘新认为,对于该事故的发生,被告人李强在主观上负有严重过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晓勤一直无法接受对被告人李强过失致人死亡的定性,刘晓勤一直认为被告人李强主观上存在已经预见而放任死亡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被告人李强对于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直接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存在故意违章行为;事故发生前,被告人李强应当看见了被害人;被告人未及时接受调查问询也是事实,有畏罪逃逸的嫌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晓勤一直怀疑被告人李强酒后驾驶,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晓勤对被告人李强无法谅解,并请对被告人李强依法从重判处。

诉讼代理人郑友亮的意见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继厚、刘士兰、刘兴德、刘守敏、刘涛、刘美华、刘贵梅、刘晓勤、王朋朋的诉讼意见一致。

被告人李强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继厚、刘士兰、刘兴德、刘守敏、刘涛、刘美华、刘贵梅、刘晓勤、王朋朋的附带民事诉讼意见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本次事故本应是道路交通事故,由于此道路系正在修缮未峻工路段,因此导致事故案件为过失致人死亡;李强没有希望发生或者疏忽大意过失实施伤害或侵害的目的;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强首先拨打120、122,并将程衍华送至薛城区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支付医疗费,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李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枣庄舜天运业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侯本涛认为,被告人李强所驾驶鲁DO5159、鲁DR567号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货车系挂靠我公司经营,每月向我公司缴纳挂靠费200元,故我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李强驾驶鲁DO5159、鲁DR567号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货车,沿尚未竣工通行的店韩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薛城区周营镇陶官加油站南侧路段,向右转弯驶入胜杰物流公司停车场时,因疏于观察,将由北向南正常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薛城区周营镇沙井小学退休教师程衍华碾压至车底,造成程衍华左下肢损伤、左腹股沟处13×5厘米开放性创伤、左股骨骨折等伤。程衍华后被他人送往薛城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3时许死亡。经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法医鉴定:程衍华系由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强主动向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电话报警,并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李强所驾驶鲁DO5159、鲁DR567号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货车挂靠经营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枣庄舜天运业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涛、李鹏、孙其胜、孙中良等4人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书证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强驾驶机动车辆疏于观察,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并应当赔偿由此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继厚、刘士兰、刘兴德、刘守敏、刘涛、刘美华、刘贵梅、刘晓勤、王朋朋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被告人李强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抢救伤者,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强系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愿意赔偿死者程衍华亲属的经济损失,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李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继厚、刘士兰、刘兴德、刘守敏、刘涛、刘美华、刘贵梅、刘晓勤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被告人李强主观上存在已经预见而放任死亡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不构成自首”代理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强所驾驶鲁DO5159、鲁DR567号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货车挂靠经营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枣庄舜天运业有限公司,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枣庄舜天运业有限公司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继厚、刘士兰、刘兴德、刘守敏、刘涛、刘美华、刘贵梅、刘晓勤、王朋朋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及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中,要求“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及代理意见,因保险偿付金的给付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继厚、刘士兰、刘兴德、刘守敏、刘涛、刘美华、刘贵梅、刘晓勤、王朋朋的该项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及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止)。

二、死者程衍华死亡补偿费455840元、丧葬费22007.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继厚、刘士兰抚养费16860元,计494707.5元,由被告人李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枣庄舜天运业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十份。

审 判 长 孙 茂 林

审 判 员 张 涛

审 判 员 王 涛

二0 一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芳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求解

1)五个。①王明与李刚之间存在借贷关系。②王明与舅舅张某和女友陈红的妹妹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③李刚与其妻子俞芳之间也存在法律关系。④王明与其女友之间关于那套音响存在共有法律关系。⑤王明的姐姐与其舅舅就王明所借的1.5万元存在担保法律关系。

2)法律行为有:王明向舅舅张某借入1.5万元;

法律事件有:①王明遇车祸身亡;②王明向女友陈红不满15岁的妹妹借入5000元;③王明姐姐王丽向张某保证若弟弟无法还钱则由她还;④王明向李刚妻子俞芳讨还借款。

3)不成立。赌博是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一种违法行为,出借人王明明知借款人李刚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所以法律关系不成立。

4)假如王明未给陈红电话,告知借钱一事,法律关系不成立;

原因:虽然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都存在,但是没有打借条,没有合法的权利义务约定。

5)其中,李刚与王明之间的这个法律关系已经终止,因为李刚已经由于意外事故逝世。

6)变更了。

7)陈红的妹妹可以向王明主张5千元的债权,若其不能归还,则可以对其与陈红的共有财产音响主张权利。张某可以向王明主张1.5万元的债权,也可向王明的姐姐主张权利;若王明的姐姐偿还了债务,则她可以向王明追偿。王明可以向俞芳主张债权,在李刚患精神病期间,俞芳作为监护人应承担偿还义务;在李刚死亡后,因其留有财产,他与王明之间的债权债务并不因其死亡而消灭,依法应在财产继承之前予以偿还。俞芳若拿不出现金,可以将李刚的遗产变卖来偿还。当然,若李刚无遗产或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则俞芳无偿还义务或对超出遗产部分的债务无偿还义务。

8)俞芳若拿不出现金,可以将李刚的遗产变卖来偿还。若李刚无遗产或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则俞芳无偿还义务或对超出遗产部分的债务无偿还义务,则李刚之妻可以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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