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究竟是怎么回事?
- 2、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3、公共维修基金由谁缴纳又归谁所有
-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什么意思?
- 5、“我”家房屋受损 住宅维修基金究竟怎么用?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究竟是怎么回事?
现实问题
沈小姐购买了某套商品房后,得知需要交纳物业费,这一点沈小姐认为理所当然,但是在看了物业服务合同后,她发现,在交纳的物业费中,有一定比例是作为专项维修资金的,她搞不明白,这个专项维修资金到底是怎么回事,被划拨到专项维修资金后究竟是属于业主还是物业管理公司的呢?
律师解答
专项维修资金是在房屋产权多元化的情况下,为了保证房屋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依照国家规定建立的专门性资金,是房屋的“养老金”。
根据法律的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门用来维护或者更新、改造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维护住宅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第11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下同)遵循全额储存,业主共同所有,合理使用的原则。实行统一缴交,专款专用,民主理财,接受监督的管理制度。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房屋公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暂行办法所指设备、设施是指住宅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供电线路、楼道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等。供水管道限于每幢总水表与每户分水表之间,供电线路限于每幢总电度表与每户分电度表之间,供电(水)一户一表、电信线路、管道煤气和有线电视线路除外。第四条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房屋的公用部位、设备和住宅区内公共设施保修期满后小修以上的维修、更新。第五条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由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向购房者代为收取,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在住宅区房屋单体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预交。第六条 商品住宅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按照当地上年综合平均建筑安装工程造价3-5%的比例缴交。高层建筑别墅等的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缴交比例可提高到6%。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在省定范围内确定。
公有住房出售时,所收取的住房公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维修养护基金也纳入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范围,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县财政、物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由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以各业主委员会为管理单位,以各幢为资金核算单位,并建立明细帐。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所有权属该业主委员会所属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不得分割给该住宅区个人或团体,包括迁出该住宅的个人和小团体,不得挪作于其它用途。第八条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由物业主管部门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在当地银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物业维修专项资金自收(预)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始按规定计息。维修资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资金滚动使用和管理。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增值额度不得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年定期存款率,除存入银行、购买国债外,严禁挪作他用。
未设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由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设立专户代管。第九条 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管理透明度。在每年初向业主委员会公开本年可使用数额,上年未使用的按年度累计公布,同时汇总上报上级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住宅区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年度计划,提出物业管理维修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经业主大会批准后向当地物业主管部门提供使用申请。
每年每个住宅区可分两次申请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四条使用规定条件的,物业主管部门在受理使用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划转资金。对于不符合或部分不符合第四条条件的,由物业主管部门在受理使用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第十二条 对于日常维修,年度使用限额按照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增值部分即物业主管部门年初公开的年度可使用数额确定。
对于中修以上的维修、更新,计划费用在现值25%以上的,可以动用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本金。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不敷使用时,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可以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换时,其使用的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帐目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帐户转移手续。帐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15日内送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第十四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的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第十五条 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代管单位应当将该资金帐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公共维修基金由谁缴纳又归谁所有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一般都是由业主缴纳以及归业主所有。在办理房产证之前,购房者就需要一次性缴纳清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维修基金暂时存放于业主委员会,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由房管局代为保管。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什么意思?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适用范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消防设施、道路、下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设备及其使用的房屋、监控系统等。
缴纳标准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资料扩展
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我”家房屋受损 住宅维修基金究竟怎么用?
今年夏天,我国多个省份普降暴雨,很多居民房屋受损。面对房屋漏水、损坏等局面,不少人想起了房屋维修基金,这笔钱究竟该怎么使用呢?
什么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通俗来说就是房屋的“治病钱”。我国物权法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适时调整。
维修基金想动不容易
从字面上来理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由业主共享,但在实际操作中,想要动用这笔钱并不容易。按照物权法规定,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两个2/3的指标操作起来比较困难。部分业主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不高,‘事不关己’现象较突出。还有部分业主并不在当地居住,难以书面签字表决。
另外。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的共有财产,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按照规定启动业主委员会机制并召开业主大会,保证信息公开透明,进一步征得业主的信任和同意。但事实上,目前的很多住宅小区并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这就导致该笔资金使用情况不公开透明,很多业主担心钱款被挪用,进而增加了资金使用的阻力。
多项政策改进资金使用困难
为解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率低、支取不畅等问题,全国多个城市专门制定了应急政策。比如,北京市制定了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政策,规定如果出现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等6种紧急情况时,无需2/3业主同意,维修资金最快时间48小时到账,但应事前告知业主;浙江省出台相关规定,房屋维修方案公示以后,只要建筑物内所有权人不超过1/3的业主书面提出反对意见,就视为公示同意。
但要从根本上加强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关键是推进小区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实现业主自治。物业管理公司应按规定激活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大会机制。这一方面有利于业主之间通过公开透明的平台进行沟通,另一方面便于业主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相关工作,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被乱用和挪用。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8-1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更多房产资讯,政策解读,专家解读,点击查看
发布于 2022-07-02 06:29:25 回复
发布于 2022-07-02 04:24:33 回复
发布于 2022-07-02 03:08:4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