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1400万经济诈骗案-甘肃兰州诈骗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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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第二人:兰州发生特大汽车租赁诈骗案涉案金额达到1500万之多.受害人达到数百人身_天涯杂谈_天涯社区_

这个月兰州市发生几百名车主上街抢自己车的事情,目前,经过诈骗人冯XX爸妈教唆(爸兰州市城关分局冯XX,妈火车站派出所张XX)这些被汽车租赁公司“忽悠”走的车,都被自己疯抢回去,偷盗回去!受害者数百人。

100多辆车主将车租给位于火车站“银轩汽车租赁公司”,“银轩”负责人冯XX分别将车抵押给他人,数月后“银轩”法定代表人冯XX不知去向。于是,受害者们开始疯狂寻找冯XX,车虽不是抵押人的,但却向“银轩”冯XX缴纳了数万元的抵押金,冯XX用这些从租赁公司骗来的车辆作为抵押物分别抵押给好多人,收取了300多万元抵押金用于自己挥霍和付租车租金。

因其家人不愿还款,所以抵押人不能交还车辆;租赁公司和车主要不回自己的车,只好上街抢。或者半夜趁抵押人睡着了利用GPS定位找到车辆位置偷偷开走。这样就给抵押人造成了非常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

受害人手里拿着诈骗人打的欠条可是诈骗人却不与偿还。更让人气愤你的是:诈骗人父母都是人民警察而且从警几十年。不但不积极帮助受害人解决问题反而采取恐吓及利用自己职务之便利用其他警察非法从受害人那里将车辆开回。甚至连身患白血病的受害者也不予理睬给予搪塞之语。下面就是受害人如何被恐吓及其父母为掩盖儿子罪行的所做所为!

所有被害人都担心自己的钱要不回来造成严重的损失.他们家的人抓住了所有受害人的心理大肆宣言:"一旦儿子被抓受害人将一分钱也拿不回"。所以对受害人任意摆布。对车主说:"你们出去找你们的车吧,一旦发现就强行开走"。一边又对抵押人说:"你们态度好点不要逼的太急我们还会考虑在有能力的时候给你们多少做点补偿。如果逼的太急那就一分钱都没有你们去报案吧"。他们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如此的有持无恐把所有受害人都玩弄与他们的手掌之中。更让人不能接受的是他们居然发动其他警察一起来给他们掩盖罪行。在没有立案通知书的情况下只是出示自己的警察工作证告诉抵押受害者这个车是脏车我们要依法扣押并强行开走。甚至连一个条子都没有。反过来说既然认定是脏车那就同时认定了这个人是已经犯罪了。既然是犯罪嫌疑人就应该在公安局或者是看守所里接受调查坦白问题。可是这个案子里诈骗嫌疑人不但没有被公安控制反而在家里过的轻松自如。就连接电话的口气都是高高在上非常无所谓的对受害人说:“你们爱怎么样就怎么样吧!我爸妈还在管有本事你们就让我坐牢”。(其父母都是人民警察且职务较高)!就是因为其父母的特殊职业对其的保护及受害人都想将损失降到最低,所以大部分人都迫与这样的情况不敢报案。即便报案其父母也依靠其自己手中的权利对报案人压制以致石沉大海。试问两个国家公务员为何会有如此大的能量可以将如此大案压到如今这样。难道法律也是有层次之分吗?穷人没权利的人就应该被制裁,有权利的有钱的就应该逍遥法外吗?

上千万的资金,数百名受害人如今是告也没法告钱也要不回。被抵押车辆也找不到了。当事人却安然无恙!据知情人讲他父母的意思是想利用租赁公司庞大的受害群体依靠他们自己的力量出去把大部分车给抢或者是偷回来,然后他们再利用特殊身份让警察出去也强行收车。等车都被抢回去后租赁公司就不会报案,租赁公司都不报案那抵押人的车辆抵押款将一分都回不来。而他们儿子也就从诈骗变成了经济纠纷逍遥法外了!

试想:一个诈骗上千万的人都能够逍遥法外那这个社会还有什么和谐可言?试问天理何在?法理何在?

兰州也出现李刚案件,受害人达到数百人身为警察的父母为其袒护包庇.想一手遮天!诈骗金额达一千多万!

诈骗罪1400万会判多少年

如果确定是诈骗罪,可能判无期徒刑。但是根据266条的规定,对于数额如此之大的可能构成构成192条的集资诈骗等

诈骗罪1400万罪名成立判几年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骗去国家财产1400万要判多少年

这个就是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2、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中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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