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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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监委网上信息公开规定实施时间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1970年8月21日。正式实施认监委网上信息公开规定在1970年8月21日,认证行政监管系统,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认证机构行政审批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系统,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审批系统。

全国获得CMA资质认定的环保检测服务机构有多少家?知道吗?

您好!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系统提供的《CMA国家质检中心名录》,全国共计835个机构获得了CMA资质认定。

中国计量认证简称“CMA”,英文全称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及可靠性进行的一种全面的认证及评价。这种认证对象是所有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如各种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环境检测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等。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允许其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标记;有CMA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

国家目前正在推行强制性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和实验室自愿参加的"实验室认可"等制度,来保证检测机构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这些认证都是以国家《计量法》、《标准化法》及《质量法》等法律为依据。

这项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执法监督工作。凡是经过国家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国家将授予CMA计量认证标志,此标志可加盖在检测报告的左上角。

对检测机构的认证是严格按照省或国家计量认证工作程序规定进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主要步骤:

1、向省或国家计量认证办公室提交计量认证申请资料(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

2、省或国家计量认证办公室对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查;

3、通过书面审查,依据计量认证的评审准则,由省或国家计量认证办安排委托技术评审组进行现场核查性评审;

4、通过现场评审,符合准则要求的检测机构,由省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计量认证证书、计量认证机构印章,并上互联网公布。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实验室认证的认证的具体流程是什么,在哪里认证,有没有专门认证的网站?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须知

一、项目名称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含首次、复查、扩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

3.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379号)

4.关于印发《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07]74号)

5.《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函[2005]64号)

6.《关于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的补充通知》(国认实[2003]70号)

7.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14号公告

8.《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省质监局负责受理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申请。

五、许可条件

1.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具有与其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的实验室,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

3.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测、校准和检查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4.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测、校准和检查设备设施;

5.建立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按照认定基本规范或者标准制定相应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

6.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7.外资实验室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独立的中国法人资格;

②境外投资者具有三年以上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从事相关检测、校准活动的业务经历;

③具备与其申请开展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设备、场地、人员等相关条件;

④具备《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5481-2000 idt ISO/IEC17025-1999)规定的质量体系并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⑤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所列材料仅包括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还应当按照评审规则的要求准备其他所需材料供现场评审人员核查。)

(一)独立法人实验室

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一份);

2.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经营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业务,不得包含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等业务;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3.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4.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即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社保证明(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二)非独立法人实验室

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一份);

2.所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3.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4.法人授权文件(一份);

5.实验室设立批文(一份);

6.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一份);

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即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社保证明(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三)外资实验室

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一份);

2.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经营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业务,不得包含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等业务;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3.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4.我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一份);

5.境外从事相关检测、校准业务的证明,即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发的检验检测资格认定证书(需同时提交中文翻译文本,并附我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原件与中文翻译文本一致的证明文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6.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即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社保证明(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七、许可程序

1.申请。申请人可选择通过我局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或到我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请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委托其他人办理的请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的书面委托书一份和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各一份。

需要申请复查的,请于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申请(因需现场核查,请最少提前2个月提交复查换证申请),逾期将不予受理。但是,申请人如需继续从事相关业务,应按首次申请要求提出申请。

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的,请提交加盖了申请人公章的申请材料各一份。其中《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需附规定格式电子文本,申请材料中要求核对原件的请同时提交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否则视为申请材料不符,需进行补正补齐。

2.受理。我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我局将退回申请材料,本次行政许可程序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再次提出的申请为一项新的申请。

3.评审。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评审专家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

4.审批。我局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一般自收到评审报告后起算时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送达。符合许可条件的, 我局在决定准予行政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以及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或原件与申请材料不符的,我局制作并送达《质量技术监督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不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我局制作并送达《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程序终止决定书》。

6.查询。

八、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技术评审时间不计在行政许可期限之内)。

九、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

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

缴费方式: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原件时请到我局专设收费窗口缴纳费用(需使用银行卡);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请按照缴费通知书的指引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有关银行缴纳费用。

申请人未按规定缴纳费用的,行政许可程序终止。

新资质食品检测机构如何办理政府抽检流程

方法如下:

1、登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通过导航栏点击“网上办事”,进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政务服务平台”。

2、在“平台”中,“网上办事”-“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一栏中包括: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三项检测相关业务,可根据需求进行选择。

3、以“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为例:进入“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页面后,点击“在线申报”,登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系统”即可进行申报。

怎样办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认证程序

申请

1.1.申请人提交一份正式的应由其授权代表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或其附件应包括:

1)申请方简况,如组织的性质、名称、地址、法律地位、以及有关人力和技术资源;

2)申请认证的覆盖的产品或服务范围;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必要时提供资质证明、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咨询机构和咨询人员名单;

5)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6)有关质量体系及活动的一般信息;

7)申请人同意遵守认证要求,提供评价所需要的信息;

8)对拟认证体系所适用的标准其他引用文件说明。

1.2.认证中心根据申请人的需要提供有关公开文件。

1.3.认证中心在收到申请方申请材料之日起,经合同评审以后30天内作出受理、不受理或改进后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方(受审核方)。以确保:

A.认证的各项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B.认证中心与申请方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C.对于申请方申请的认证范围,运作场所及一些特殊要求,如申请方使用的语言等,认证机构有能力实施认证;

D.必要时认证中心要求受审核方补充材料和说明。

1.4.双方签订“质量体系认证合同”。

当某一特定的认证计划或认证要求需要做出解释时,由认证中心代表负责按认可机构承认的文件进行解释,并向有关方面发布。

1.5.对收到的信息将用于现场审核评定的准备。认证中心承诺保密并妥善保管。

准备

2.1.在现场审核前,申请方的ISO9000标准建立的文件化质量体系,运行时间应达到3个月,至少提前2个月向认证中心提交质量手册及所需相关文件。

2.2.认证中心准备组建审核组,指定专职审核员或审核组长作为正式审核的一部分进行质量手册审查、审查以后填写《质量手册审查表》通知受审核方,并保存记录。

2.3.认证中心应准备在文件审查通过以后,与受审核方协商确定审核日期并考虑必要的管理安排。在初次审核前,受审核方应至少提供一次内部质量审核和管理评审的实施记录。

2.4.认证中心任命一个合格的审核组,确定审核组长、组成审核组代表认证中心实施现场审核。

A.审核组成员由国家注册审核员担任;

B.必要时聘请专业的技术专家协助审核;

C.审核组成员、专家姓名。

由认证中心提前通知受审核方并提醒受审核方对所指派审核员和专家是否有异议。如以上人员与受审核方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时,受审方有权要求更换人员,但必须征得系认证中心的同意。

2.5.认证中心正式任命审核组,编制审核计划,审核计划和日期应得到受审核方的同意,必要时在编制审核计划之前安排初访受审核方,察看现场,了解特殊要求。

现场审核

审核依据受审核方选定的认证标准,在合同确定的产品范围内审核受审核方的质量体系,主要程序为:

3.1.召开首次会议:

A.介绍审核组成员及分工;

B.明确审核目的,依据文件和范围;

C.说明审核方式,确认审核计划及需要澄清的问题。

3.2.实施现场审核.

收集证据对不符合项写出不符合报告单.对不符合项类型评价的原则是:

A.严重不符合项主要指:质量体系与约定的质量体系标准或文件的要求不符;造成系统性区域性严重失效的不符合或可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符合,可直接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

B.轻微的(或一般的)不符合项主要指:孤立的人为错误;文件偶尔未被遵守造成后果不严重,对系统不会产生重要影响的不符合等。

3.3.审核组编写审核报告做出审核结论,其审核结论有三种情况:

1)没有或仅有少量的一般不符合,可建议通过认证;

2)存在多个严重不符合,短期内不可能改正,则建议不予通过认证;

3)存在个别严重不符合,短期内可能改正,则建议推迟通过认证。

3.4.向受审核方通报审核情况、结论。

3.5.召开末次会议,宣读审核报告,受审方对审核结果进行确认。

3.6.认证中心跟踪受审方对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措施的效果。

认证批准

4.1.认证中心对审核结论进行审定、批准自现场审核后一个月内最迟不超过二个月通知受审核方,并纳入认证后的监督管理。

4.2.认证中心负责认证合格后注册登记颁发由认证中心总经理批准的认证证书,并在指定的出版物上公布质量体系认证注册单位名录。

公布和公告的范围包括:认证合格企业名单及相应信息(产品范围、质量保证模式标准、批准日期、证书编号等)。

4.3.对不能批准认证的企业,认证中心要给予正式通知,说明未能通过的理由,企业再次提出申请,至少需经6个月后才能受理。

由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格的第三方认证机构于年度进行监督审核;

三年复审换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原文链接:http://527256.com/137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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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实施时间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1970年8月21日。正式实施认监委网上信息公开规定在1970年8月21日,认证行政监管系统,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认证机构行政审批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系统,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审批系统。全国获得CMA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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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工作。凡是经过国家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国家将授予CMA计量认证标志,此标志可加盖在检测报告的左上角。对检测机构的认证是严格按照省或国家计量认证工作程序规定进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主要步骤:1、向省或国家计量认证办公室提交计量认证申请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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