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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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储备粮在粮食市场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食用植物油(以下通称储备粮)。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并节约成本、费用。

储备粮的动用权归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粮。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品种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并对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第六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县(市)、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储存的储备粮,并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财产保险费用和经市政府批准动用储备粮所产生的价差亏损及相关费用等财政补贴,并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制定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并对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省农发行营业部)负责按照国家信贷管理政策、规定以及储备粮储存企业贷款申请,及时、足额安排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储备粮贷款或者管理费用、轮换费用以及差价亏损补贴等财政补贴。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储备粮仓储设施,不得盗窃、哄抢或者损毁储备粮。

储备粮储存地人民政府对破坏储备粮仓储设施,盗窃、哄抢或者损毁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责成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第二章 储备粮的计划第十二条 储备粮存储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调控需要和财力情况提出申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省农发行营业部联合制定存储计划下达给承担储备粮存储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储备粮规模随城镇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数量增长,适时增加。第十三条 储备粮的动用销售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调控需要提出申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省农发行营业部联合制定动用方案,下达给承储企业具体实施。第十四条 储备粮轮换计划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储备粮的品质和储存年限、储存布局,在每年三月底前,提出轮换意见。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省农发行营业部协商一致后于当年四月底前共同下达。第十五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储备粮的存储、动用销售和轮换计划,督导承储企业具体实施。第三章 储备粮的储存。第十六条 选择承储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储备粮的合理布局,有利于储备粮的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储备粮管理费用的原则。第十七条 原粮承储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同一库区完好仓容量一般在15万吨以上;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三)具有符合规定的粮食质量检测设施,具备与安全储藏相对应的粮情检测条件;

(四)具有粮食保管、检验、病虫害防治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第十八条 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面粉加工企业日加工能力在200吨以上,成品库完好仓容在500吨以上;食用植物油日加工能力在200吨以上,成品油罐完好容量在2000吨以上;

(二)经营企业月成品粮或食用植物油经营量在2000吨以上;

(三)具有符合规定的粮食质量检测设施,具备与安全储藏相对应的粮情检测条件;

(四)具有粮食保管、检验、病虫害防治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储备粮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一、收纳库:总仓容量按服务半径内的粮食产量与拟定的收购量确定。东北粮食主产区新建收纳库总仓容量不宜低于2.5万t;华北及南方粮食主产区新建收纳库总仓容量不宜低于1万t。

二、中转库:港口中转库按不大于年中转量的10%确定,内陆中转库按不大于年中转量的25%确定。

三、储备库:应按辖区内核定的中央储备量或地方储备量确定;国家储备库宜按二类及以上粮库建设。

四、综合库:同时具备上述两种或三种功能,总仓容量按不同功能的仓容量综合确定;综合库宜按二类及以上粮库标准建设。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地方粮食储备库怎么赚钱

主要依靠国家政策扶持。就是在粮食涨价的时候,把储备粮放在市场上去竞争。在自己身上的优势情况下。抛售空。这样就能赚到钱了。不过国家还是不会那么做。因为这样很容易导致群众利益受损严重情况下。还会追究负责人的责任。而粮食储备只是在粮慌的情况下。才能让我们看到国家有粮,人们不慌。储备粮是保障人民生存主要任务挣钱主要是依靠国家的政策和扶持。

拓展资料

一、 地方粮食储备库管理

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部门拟订全省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设区的市及以下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拟订当地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调控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区的市及以下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同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负责地方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及相应的信贷监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违法行为的,均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

二、 储存

储存地方储备粮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规模存放的原则,实行集中储存。除不宜集中储存的情形外,地方储备粮应当集中储存于专门从事储备粮存储业务的企业,也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由具备条件的其他国有粮食仓储企业代储。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2. 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3. 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方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和害虫密度的条件;

4. 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5. 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方储备粮的总体布局和方案,从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承储企业中,择优选定承储企业。 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地方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各级储备粮仓储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第一条储备粮库存管理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储粮技术管理规范》,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总体目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证随时调得动、用得上,并有效控制储存成本。第二条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一符”、“三专”、“四落实”。第三条不得用储备粮作担保抵押,不得用储备粮清偿债务。第四条承储库必须根据政府下达的储备粮出入库计划文件能办理出入库手续。第五条储备粮的出入库流程按《储备粮出入库流程基本规范》执行。按期完成,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第六条储备粮必须储存在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内,不得露天储存。第七条储备粮入仓前要对空仓进行清理消毒,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组织入仓。入仓后,要对粮面进行平整,保持仓内干净、整洁。第八条储粮仓房应常年达到“四无粮仓”(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标准。第九条承储仓房必须满足“四合一”储粮技术条件要求。第十条积极采用科学保粮技术,延缓粮食品质劣变、降低损耗、节约成本,确保储粮安全;积极推广绿色储粮技术,减少污染。第十一条保管员严格执行“一、三、七”粮情检查制度,认真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粮库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本上签署意见。第十二条承储库每年3月和9月对库存储备粮质量进行全面检测,做好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填入专卡。对检测为不宜存的储备粮,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轮换建议。建立健全完善的储备粮入库、保管、出库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档案。第十三条承储库必须按计划及时、准确、保质、保量完成库存粮食轮换工作。第十四条承储库要建立储备粮仓储管理信息系统,掌握仓储设施设备情况及每一仓房储备粮情况。每月月底前将本月库存粮食情况如实报送粮食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储备粮保管期间发生的损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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