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经济适用房-合肥市经济适用房2019新规定

本文目录一览:

合肥市滨湖惠园为什么很贵

原因是惠园是经济适用房。是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滨湖惠园由河南天海置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建成建成;楼栋总数7栋,共计房屋2464户。小区物业公司为合肥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扶持政策,以微利价格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本市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每年公布一次。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开发建设单位)是指具有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 申请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综合开发方式进行建设并向社会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第四条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批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与建设计划;检查、督促、协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实施;参与审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合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城建开发办)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日常管理工作。

市计划、土地、规划、房改、房地产、建管、物价、地税、银行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应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计划:

(一)已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建设用地或所需建设用地已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 有明确的开工、竣工时间;

(三)具有不少于项目投资总额30%的自筹资金;并且已取得有审批权限的本地商业银行二级以上(含二级)分行的贷款承诺。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立项,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计委申报,由市计委会商市建设、规划、土地等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进行审批,对批准的项目应明确前期准备期限。开发建设单位逾期未能按要求完成前期准备工作的,该计划作废。第七条 已经立项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城建开发办汇总,提请市建设、计划、土地和有关专业银行联合组织项目初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建设、计划、土地、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四部门联合上报省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执行。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要求,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由市计委会同建设、规划、土地等部门联合组织审查。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完成建设项目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后,应及时向市计委申报开工报告,由市计委下达开工批复。

开发建设单位向市计委申报项目开工报告和市计委下达项目开工批复,应同时抄送市建设、规划、土地、房地产、物价、房改、建管、地税、银行等部门。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按月向市建设、计划、土地、房改、统计、银行等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报表和分阶段建设资金到位报表。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遵守城市总体规划及《安徽省城市住宅设计标准》的规定。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和设计单位承担,并遵守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一经审定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第十三条 严禁非法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开发经营权。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施工规范和标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质量。

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建设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工程质量一次合格率应达到100%,优良品率应达到30%。

经济适用住房的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销售住房时,须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持市城建开发办核验的规划建筑面积和市计委出具的投资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行政规费减免手续( 详见附表)。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由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内非经营性配套公建费)、2 %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和3 %以下的利润等八项因素构成。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销售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地产、城建开发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由市物价部门行文执行。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

我家属于合肥市瑶海区红光街道,一直没有房子住,请问可以申请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吗?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见附录);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 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我是05年从学校毕业,将户口挂靠在合肥市人才市场,后来一直在外地工作,能申请合肥经济适用房吗?

感觉不可以,因为你的户口属于集体户口,并不是属于济南城镇户口,当然还需要你打电话具体咨询一下当地的负责部门。以下是一些政策方面的规定:

1、具有合肥市内城市居民户口(仍保留承包地或者宅基地的除外);

2、家庭收入低于合肥市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家庭低收入标准;

3、无房,或家庭现有住房(指家庭成员按照房改政策所购住房、单位的集资建房、拥有的私有住房、正在承租的公有住房、获得货币拆迁补偿的原住房)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一定百分比。

除上述几个条件外,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房,年龄在35周岁或以上的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只能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参加企业职工集资建房或购买、租住其他政策性住房,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希望以上几点看法对你有帮助,


原文链接:http://527256.com/48345.html

相关文章

访客
访客
发布于 2023-03-01 07:23:18  回复
取得有审批权限的本地商业银行二级以上(含二级)分行的贷款承诺。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立项,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计委申报,由市计委会商市建设、规划、土地等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进行审批,对批准的项
访客
访客
发布于 2023-03-01 00:21:51  回复
集资建房或购买、租住其他政策性住房,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希望以上几点看法对你有帮助,
访客
访客
发布于 2023-02-28 21:17:10  回复
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本市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每年公布一次。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开发建设单位)是指具有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
访客
访客
发布于 2023-02-28 23:08:39  回复
你打电话具体咨询一下当地的负责部门。以下是一些政策方面的规定:1、具有合肥市内城市居民户口(仍保留承包地或者宅基地的除外);2、家庭收入低于合肥市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家庭低收入标准;3、无房,或家
访客
访客
发布于 2023-03-01 02:47:12  回复
位的集资建房、拥有的私有住房、正在承租的公有住房、获得货币拆迁补偿的原住房)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一定百分比。除上述几个条件外,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房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