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法律经济学分析-法律的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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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经济分析》([美国] 理查德·波斯纳)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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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法律的经济分析

作者:[美国] 理查德·波斯纳

译者:蒋兆康

豆瓣评分:9.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2-1

页数:1124

内容简介:

《法律的经济分析(第7版)(中文第2版)》是法律经济学领域最为杰出和全面的著作。波斯纳运用以古典经济学为基础的价格理论等学说对美国的法律理论、法律史、宪法、财产权法、契约法、侵权法、刑法、反托拉斯法、劳工法、公司法、证券法、税收法、国际贸易法、法律程序规则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经济分析,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提供了学术向导和成果总结,使《法律的经济分析(第7版)(中文第2版)》成为美国乃至全世界法律经济学领域中最为杰出的经典著作和教科书。它不仅有助于我们全面了解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历史和进展,而且是我们学习法律经济学研究方法并将其运用于解决中国法律实际问题的重要途径。

《法律的经济分析(第7版)(中文第2版)》第四版曾在国内出版,出版后即成为法律经济学领域的必读图书。此次引进原著第七版,译者在中文初版的基础上,按照最新版本对译稿进行了彻底修订,并附波斯纳最新论文一一不确定性、经济危机和法律经济学的未来(罗纳德?科斯奖章获奖演说)。

作者简介:

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Allen Posner,1939~20世纪70年代以来最为杰出的法官、法学家、法律经济学家和法律哲学家之一。

蒋兆康,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耶鲁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和硕士学位,并获得中国和美国律师资格。他为美国律师协会、纽约州律师协会、美国海关和国际贸易律师协会及耶鲁俱乐部(华盛顿特区)会员。他曾出任中国国际商会理事、中国美国商会海关和贸易委员会主席。《亚洲法律》多次将他评为亚太地区政府管制事务杰出律师。蒋兆康先生在从事国际贸易、供应链管理、外汇管制和国际税收等法律和商业业务之外,依然长期关注法律和公共政策研究。主要出版物有:Cost-saving with Compliance,As patore Books(2009年);《美国对外贸易法和海关法》(译作,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合著,2000年)等;他在Asia Legal Business. China Law and Practice, China Law, Americ, an Shipper, the Journal of Commerce, Journal of World Customs,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法学研究》、《法学译丛》、《法制日报》等发表法律经济学、海关贸易政策、中美关系等文章五十余篇,并接受多家国际和中国媒体专访。此外,他还在美、加、英、德、比、荷、瑞、日、韩、印等十多国受邀出席国际海关贸易专业会议,发表讲话五十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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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法律的经济分析(第7版)(中文第2版)》是法律经济学领域最为杰出和全面的著作。波斯纳运用以古典经济学为基础的价格理论等学说对美国的法律理论、法律史、宪法、财产权法、契约法、

侵权法、刑法、反托拉斯法、劳工法、公司法、证券法、税收法、国际贸易法、法律程序规则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经济分析,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提供了学术向导和成果总结,

使《法律的经济分析(第7版)(中文第2版)》成为美国乃至全世界法律经济学领域中最为杰出的经典著作和教科书。它不仅有助于我们全面了解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历史和进展,而且是我们学习法律经济学研究方法并将其运用于解决中国法律实际问题的重要途径。  

《法律经济分析》是以下哪一位著名经济学家的著作

“法律经济学”(Economics of Law),亦称“法和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或“法律的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法律经济学是近四0年来发展起来的一门经济学与法学交叉的边缘学科,也是战后当代西方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的学术流派。世界顶级学府美国芝加哥大学是当代法律经济学的诞生地和最重要的研究中心之一,其中包括法律经济学的主要奠基人芝加哥大学教授亚伦·戴雷科特[一] 和芝加哥大学教授罗纳德·科斯[二] ,以及当代法律经济学领军人物、著名的法律经济学家、芝加哥大学教授理查德·A·波斯纳等等。 理查德·A·波斯纳教授曾在吧0年代后期对法律经济学运动作出过分析和评价,但是,他当时的分析主要是针对有关对于法律经济学运动的不同意见展开的。事实上,法律经济学运动的发展过程中,确实也一直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和观点分歧。 学科性质 从学科研究的性质来看,法律经济学已明确将自己定位是一门 法律经济学 “用经济学阐述法律问题”的学科。用波斯纳的话来说,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具体地说,法律经济学采用经济学的理论与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以及不同法律规则的效率;其研究的主要目的仅在于“使法律制度原则更清楚地显现出来,而不是改变法律制度”。根据尼古拉斯·麦考罗和斯蒂文·G·曼德姆的定义,“法和经济学是一门运用经济理论(主要是微观经济学及其福利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来分析法律的形成、法律的框架和法律的运作以及法律与法律制度所产生的经济影响的学科。” 研究范围 从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范围来看,法律经济学对法律制度问题的研究基本上覆盖了整个法律领域,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惩罚理论及其实践、立法和管制的理论及其实践;法律的实施和司法管理实践;以及宪法、海事法、法理学等各个方面。但是,法律经济学的研究重点是“普通法的中心内容――财产、合同和侵权”。按照波斯纳的说法,经济学家以前对法律的研究基本局限在反托拉斯法和政府对经济实行公开管制的领域,而法律经济学的研究重点则转向了“并不公开管制的法律领域”。 研究方法 从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来看,法律经济学是以“个人理性”及相应的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作为其研究方法基础,以经济学的“效率”作为核心衡量标准,以“成本——收益”及最大化方法作为基本分析工具,来进行法律问题研究的。W·赫希曾指出:“尽管并非所有的研究者对法和经济学的研究视角和方法都持有一致的看法,但是,绝大多数的人都认为,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包括经济理论与计量分析工具――构成了法律和法律制度经济分析的基本特征。”这一点,甚至连法律经济学中的非主流学派的学者也看得十分清楚,R·P·麦乐怡就一针见血地说,“法律的经济分析通过对法律规则(Doctrine)进行成本和收益分析及经济效率分析,使我们可以就法律实施的结果得出结论,并对特定的法律安排的社会价值作出评价”。 对研究的全过程系统的反思和综合性的研究 对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全过程进行比较系统的反思和综合性的研究。麦克罗和曼德姆在《经济学与法律:从波斯纳到后现代主义》一书中明确指出,法和经济学的研究并非是一个一致性的运动,而是不同学术传统并存的研究过程,其中有些研究具有互补性,有些研究则是竞争性的,或者说,是具有冲突对立性质的。因此,很有必要对法和经济学运动中发展起来的主要学术流派,包括芝加哥法和经济学学派、公共选择学派、制度主义与新制度主义的法和经济学学派、现代共和主义和批判法学研究等学派,进行比较与综合研究,从而能够判断究竟那一些学派的思想能够真正成为当代法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进行变革与突破、反思学科性质的定位 对法律经济学的研究领域进行变革与突破,重新反思法律经济学的学科性质定位问题。麦乐怡在《法与经济学》一书中明确指出,“法与经济学”与“法律的经济分析”是既有联系,又有相当程度不同的学科,两者应该加以区分。“法律的经济分析”只是在新古典主义的经济模式中研究既定社会制度中的法律问题,而“法与经济学”的研究应注重经济哲学、政治哲学与法律哲学的相互关系,分析和评估可供选择的多种社会模式,研究和探索选择各种不同社会模式的法律制度与经济关系的后果。由此可见,麦乐怡的观点实际上对由新古典主义支配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在法律经济学研究领域中所占据的统治地位提出了挑战,试图突破法律经济学研究中“法律的经济分析”这种狭窄的研究框架,将更多具有意识形态内容的研究纳入到法律经济学的研究领域,发展出一种“新的思考法学和经济学的方法。”按照这一观点,在“经济法理学”的研究中,不仅要涉及到保守主义法学、批判主义法学、自由主义法学、古典自由主义法学、自由意志者法学,还应该包括新马克思主义及左派共产主义关于法与经济学的理论。 主要特征 具体地说,与传统的法学研究相比较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主要具有下文的几点特征。 方法论个人主义 法律经济学是以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假定作为其研究基础的。方法论个人主义的核心思想是:社会理论的研究必须建立在对个人意向和行为研究的基础之上,分析研究对象的基本单元是有理性的个人,并由此假定集体行为是其中个人选择的结果。因此,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法律经济学实质上是研究理性选择行为模式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法学,或者说,是一种以人的理性全面发展为前提的法学思潮。 由于方法论个人主义同样也是古典经济学研究方法的重要基础,并 法律经济学 且在“边际革命”兴起后的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得到广泛的运用。因此,法律经济学在以方法论个人主义假定作为其研究基础时,同时也就不可避免地借用了与这一方法论相一致的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和分析方法,例如“效用”、“效率”、“机会成本”等概念,以及“成本—收益分析”、“均衡分析”、“边际分析”等分析方法。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在阐述运用微观经济理论的工具来研究法律问题的理由时指出:“法律所创造的规则对不同种类的行为产生隐含的费用,因而这些规则的后果可当作对这些隐含费用的反应加以分析”,据此,“我们认为诸如最大化、均衡和效率之类的经济概念是解释社会,尤其是解释理性的人们对法律规则的反应行为的基本范畴”。 激励分析 激励分析是现代经济学理论研究经济主体行为的一种重要分析方法,尤其适用于研究分析经济主体的预期行为。在波斯纳看来,传统的英美法学研究主要是考察已经发生的事件及案例,是一种“事后研究”(expost approach),而法律经济学主要从事的是一种“事前研究”(exante approach),因此,它必须注重分析随法律制度及相关因素变化所产生的预期行为刺激。“对法律经济学家而言,过去只是一种‘沉没了的’成本,他们将法律看成是一种影响未来行为的激励系统。”例如,法律经济学在讨论由于合同条文的不明确所产生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偶发性风险(损失)分摊问题时,之所以要确立一种规则:把损失分配给能以最低成本承担这种损失风险的一方,其目的就是要通过警告未来的签约双方法院将利用这个规则来分配不履行合同的损失,从而利用这一法院确立的规则来促使未来的签约双方设计出对损失风险作出明确分配的合同,促进经济活动效率的改善。 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 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分别是经济理论中规范经济学和实证经济学的最基本的分析方法。规范经济学研究的主要问题是“为什么?”,实证经济学研究的主要问题是 “是什么?”。在法律经济学的规范研究中,其最大的特点就是确立和突出法律的经济分析中的“效率”标准, 经济学原理 即研究在一定社会制度中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效率”问题。在一些法律经济学家看来,传统法学研究所强调和重视的是“公平”、“正义”,而这一类概念本身的含义往往是模糊不清的,同时,在非常多的情形下,经济学的分析都可以得出与法律分析相同的结论,所以,可以用“经济效率”去取代“正义”之类的传统法律概念,甚至可以将法律转为经济学。 从具体的效率标准来看,法律经济学在规范研究中所运用的经济效率标准,主要的并不是“帕累托最优”,而是“卡尔多—希克斯补偿原则”意义上的效率标准。按照这一效率标准,在社会的资源配置过程中,如果那些从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获得利益的人,只要其所增加的利益足以补偿(并不要求实际实偿)在同一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受到损失的人的利益,那么,这种资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法律经济学的规范研究所确立的这种经济效率标准,可以认为是支撑法律经济学理论大厦最重要的“顶梁柱”,也是法律经济学展开实证分析必不可少的前提。 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中,实证研究最适合用来分析法律的效果问题,或者说,实证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最适合于研究法律的“效果评估”问题,包括对法律的效能做定性的研究和定量的分析。法律经济学运用实证研究来分析预测各种可供选择的法律制度安排的效果,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说明,法律的实际效果与人们对该项法律预期的效果是否一致,或是在多大程度是一致的。实证研究在法律经济学中的运用,不仅促进了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模型化”和研究的“精确化”,而且使得法律效果这个在法学中处于十分重要地位的法律分析问题研究取得了极大的进展。 改进问题 90年代以来,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方面所发生的变化,同样地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学术倾向。 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有待改进 在以“法律的经济分析”为代表的法律经济学运动的主流中,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仍是其基本的研究方法。但是,文献观察表明,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形式化”或“模型化”的研究方法,尽管在法律经济学的教科书中仍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可是在实际运用中却存在着两大问题:一是“形式化”或“模式化” 的深入进展比较缓慢;二是许多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仍然是以描述和分析案例的研究方法为主。对于研究方法中存在的问题,即使在主流学派中也并无一致的意见。一些学者担心“形式化”会增加法律经济学研究的“门槛”,不利于法律经济学运动的进一步扩张。同时,另一些学者则十分重视和强调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形式化” 问题,他们认为,如同物理学(牛顿力学)扩散到经济学一样,经济学之所以能扩散到包括法学在内的其他社会科学领域,所凭借的就是其研究方法的“技术优势”。考特和尤伦十分明确地指出:“过去的四0年表明,经济知识的发展主要靠的是统计分析,而不是精心描述的案例研究,靠的是微积分的运用,而不是解释概念。”文献表明,博弈论在经济研究领域的广泛运用,已经对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产生了明显的影响,推动了研究的“形式化”进程。但是,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形式化”仍有很长的路要走,预计在二一世纪初期不会迅速取得重大的进展。 比较分析为主的研究方法 在法律经济学运动的非主流学派中,对应于重新反思法律经济学的研究领域和学科性质定位的观点,一些学者提出了以比较分析为主的研究方法。按照这一观点,法律经济学应该通过围绕各种“公平”社会模式的政治和经济谱系来对比和分析不同的社会制度中的法律安排。麦乐怡曾明确指出:“作为一种比较意义上的研究,法与经济学提供了一种将法律制度视为一种特定的政治理念的反映的研究机会,各种各样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可以不加修饰地置于现行法律制度中加以比较。”同时,麦乐怡也特别强调,“在法与经济学的比较研究中,经济哲学应是人们批判性分析法律、政治、社会的重心,分析应集中在特定政治环境中法与经济的关系,……,这种研究方法注重评估法律制度是如何与经济哲学有内在联系的”。强调比较分析研究方法的学者,并不完全否定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理论与分析方法在法律经济学研究中的运用,但是,他们强调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中,应该“用有限度的经济方法分析法律”,使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更见哲理和人性”。 发展趋势 综上所述,从90年代以来,法律经济学运动越来越明显地呈现出两种不同的学术倾向;一是主流学派的“法律的经济分析”,这一发展趋势主要受制于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在法律经济学研究中的进一步扩展和加深运用,取决于“形式化”、“模型化”在研究具体法律经济学问题中所发挥的作用,这可能是一个十分艰难曲折的进程;二是非主流学派的“法律的经济哲学分析”,这一发展趋势主要受制其研究方法和分析结论在多大程度上能显示出超过“法律的经济分析”;并且,由于这一发展趋势并不完全排斥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方法,它还面临着如何在研究领域的范围和研究方法方面与“法律的经济分析”相互协调的问题,以避免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的“两张皮”,削弱了理论的解释能力。从目前的研究状况来看,至少在二一世纪初期,法律经济学运动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仍取决于主流学派的发展进程

法律经济学

法律经济学研究的主要特征

具体地说,与传统的法学研究相比较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1.方法论个人主义 法律经济学是以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假定作为其研究基础的。方法论个人主义的核心思想是:社会理论的研究必须建立在对个人意向和行为研究的基础之上,分析研究对象的基本单元是有理性的个人,并由此假定集体行为是其中个人选择的结果。因此,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法律经济学实质上是研究理性选择行为模式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法学,或者说,是一种以人的理性全面发展为前提的法学思潮。

由于方法论个人主义同样也是古典经济学研究方法的重要基础,并且在“边际革命”兴起后的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得到广泛的运用。因此,法律经济学在以方法论个人主义假定作为其研究基础时,同时也就不可避免地借用了与这一方法论相一致的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和分析方法,例如“效用”、“效率”、“机会成本”等概念,以及“成本—收益分析”、“均衡分析”、“边际分析”等分析方法。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在阐述运用微观经济理论的工具来研究法律问题的理由时指出:“法律所创造的规则对不同种类的行为产生隐含的费用,因而这些规则的后果可当作对这些隐含费用的反应加以分析”,据此,“我们认为诸如最大化、均衡和效率之类的经济概念是解释社会,尤其是解释理性的人们对法律规则的反应行为的基本范畴。”

2.激励分析 激励分析是现代经济学理论研究经济主体行为的一种重要分析方法,尤其适用于研究分析经济主体的预期行为。在波斯纳看来,传统的英美法学研究主要是考察已经发生的事件及案例,是一种“事后研究”(expost approach),而法律经济学主要从事的是一种“事前研究”(exante approach),因此,它必须注重分析随法律制度及相关因素变化所产生的预期行为刺激。“对法律经济学家而言,过去只是一种‘沉没了的’成本,他们将法律看成是一种影响未来行为的激励系统。”例如,法律经济学在讨论由于合同条文的不明确所产生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偶发性风险(损失)分摊问题时,之所以要确立一种规则:把损失分配给能以最低成本承担这种损失风险的一方,其目的就是要通过警告未来的签约双方法院将利用这个规则来分配不履行合同的损失,从而利用这一法院确立的规则来促使未来的签约双方设计出对损失风险作出明确分配的合同,促进经济活动效率的改善。

3.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 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分别是经济理论中规范经济学和实证经济学的最基本的分析方法。规范经济学研究的主要问题是“为什么?”,实证经济学研究的主要问题是 “是什么?”。在法律经济学的规范研究中,其最大的特点就是确立和突出法律的经济分析中的“效率”标准,即研究在一定社会制度中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效率”问题。在一些法律经济学家看来,传统法学研究所强调和重视的是“公平”、“正义”,而这一类概念本身的含义往往是模糊不清的,同时,在非常多的情形下,经济学的分析都可以得出与法律分析相同的结论,所以,可以用“经济效率”去取代“正义”之类的传统法律概念,甚至可以将法律转为经济学。

从具体的效率标准来看,法律经济学在规范研究中所运用的经济效率标准,主要的并不是“帕累托最优”,而是“卡尔多—希克斯补偿原则”意义上的效率标准。按照这一效率标准,在社会的资源配置过程中,如果那些从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获得利益的人,只要其所增加的利益足以补偿(并不要求实际实偿)在同一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受到损失的人的利益,那么,这种资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法律经济学的规范研究所确立的这种经济效率标准,可以认为是支撑法律经济学理论大厦最重要的“顶梁柱”,也是法律经济学展开实证分析必不可少的前提。

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中,实证研究最适合用来分析法律的效果问题,或者说,实证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最适合于研究法律的“效果评估”问题,包括对法律的效能做定性的研究和定量的分析。法律经济学运用实证研究来分析预测各种可供选择的法律制度安排的效果,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说明,法律的实际效果与人们对该项法律预期的效果是否一致,或是在多大程度是一致的。实证研究在法律经济学中的运用,不仅促进了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模型化”和研究的“精确化”,而且使得法律效果这个在法学中处于十分重要地位的法律分析问题研究取得了极大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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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经济分析有哪些主要内容?

《法律的经济分析》内容精要:波斯纳开宗明义地指出,《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的写作是建立在经济学是分析一系列法律问题的有力工具这一信念的基础之上的。波斯纳认为经济学是“一门关于我们这个世界的理性选择的科学”——在这个世界,资源相对于人类的欲望是有限的。因而经济学的任务就在于探究以下假设的含义:人在其生活目的、满足方面是一个理性最大化者,即人是“自利的”。“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意味着人们会对“激励(incentive)”作出反应,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的环境发生变化,而他通过改变其行为就能增加他的满足,那么他就会这样去做。从这一命题出发,波斯纳推导出经济学的三项基本原理:①需求规律;②替代价格或“机会成本(opportunitycost)”;③如果允许自愿交换,即市场交换,那么资源总会趋于其最有价值的使用。

普通法是波斯纳重点研讨的对象之一。在波斯纳看来,“普通法”一词像其他许多法律术语一样,意义不甚明确。它通常是指18世纪英国皇家法院所运用的原则体系,它主要是由法官作为审判案件副产品而创设的,并非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普通法还包括任何主要由司法先例形成的法律领域。作者宣称,他关心的主要是第二种意义上的普通法的实体部分,它由三个部分构成:①财产权法,涉及财产权的创设和界定,而财产权是对有价值资源进行排他性使用的权利;②契约法,涉及促使财产权向最珍视它们的那些人那里自愿转移的问题;③侵权法,涉及财产权的保护,包括人身不可侵犯的权利。

波斯纳强调:为了理解财产权经济学,我们有必要首先把握经济学家关于静态和动态分析的区别。静态分析将经济活动的时间维度忽略不计,而把所有对变化的调整都假设为发生在瞬间。这种假设是不真实的,但它却常常富有成效。而动态分析与之不同,它通常比静态分析考虑得更复杂、更深入。

“交易成本”是作者在书中一再提及的一个论题,这一特点也体现在作者对公司的研讨之中。波斯纳首先对比了组织生产的两种方法:契约方法和企业方法。他强调这两种方法都是需要成本的,而公司主要是筹措巨额资本过程中的一些问题的方法,是从商事和法律实践中发展而来的。现代公司的一大特色是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股东并不管理或控制“他们的”公司,如同债券持有人也不管理或控制公司、信托受益人不管理或控制受托人一样。这三种人都享有投资收益,但也存在差异:股东和信托受益人比债券持有人更容易因经理人员滥用职权和不履行义务而受损害。

波斯纳将税收理解为“有时是用以改变资源配置或财富分配的,但它主要是用以支付公用事业费用的”。在这里,作者表示了这样一个观点,那就是有关税收的效率问题也应当予以重视,因为税收降低了资源使用的效率。因此,他主张税收中的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的途径应该是:使税率与被课税物品或行为的需求弹性呈反比例关系。他举例说,对所有的成年人征收联邦统一人头税会使对效率的影响最小化(而不是霍化,因为有些人将会移居国外);但除非统一人头税率很低,否则穷人难以忍受。——但如果太低了,又无法增加收入。这样做的后果是:使资源配置低效率最小化的努力有可能与税收政策的财富分配目标相冲突。

注重法律程序是普通法不同于其他法系的一个主要特点,这一特点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当然,波斯纳更多的是用经济分析的眼光来看待这一问题的。

在“宪法和联邦制度”篇,波斯纳同样也采用了经济分析的方法。他的论断是: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宪法的设计和解释涉及效率和民主之间的紧张关系。因为效率的最大化是宪法通过以下途径实现的:将政府的管制措施限于防止负的外在性和正的外在性;尽可能坚持在其规定的范围内要求政府贯彻成本最小化的政策。

美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长期以来,种族歧视一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波斯纳对这一问题的评论是:有些人不愿意与和自己不同种族、宗教或民族集团的成员交往,并愿意付出一定的代价以满足自己的这种嗜好。照他的说法,许多白人的收入会低于他们在没有种族歧视的情况下可能得到的收入,他们放弃了有利的交换。这一种族正好反过来也会降低黑人的收入,而且由于白种人数量上占优势,他们在实际上能够自给自足;而黑人人口却少得多,因此,他们更依赖于与白人的交往。

波斯纳作了这样一个比较:虽然美国人看起来要比西欧各国、日本和其他与美国处于相同发展水平国家的公民享有更大的言论自由,但由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20世纪40年代开始对言论自由的保护采取一种侵犯性的立场,所以它们之间的这种差距是缩小而不是扩大了。对此,他的分析意见是:当国家变得更为富裕而其人民能得到更好的教育和更多闲暇的时候,限制言论自由的收益(这种收益主要与保护社会和政治稳定有关)与阻碍进一步发展和降低思想生产者和消费者福利所造成的成本相比会呈下降趋势,而这些趋势足以使言论自由程度极大地提高。

波斯纳还指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不但保护密切相关的言论自由、请愿自由、集会自由和出版自由,还保护宗教自由,其综合作用就是政府应该对宗教持中立的立场。

什么是法律经济学?

法律和经济学是用经济学原理研究法律的学科。律师们利用这个过程来确定法律框架中可能发生的变化,以提高法律的经济影响。法律研究将法律视为一种社会工具,以及它如何发挥作用。这些学者们对如何利用法律来制定法律感兴趣学者们通过对法律的分析来确定法律与整个社会利益的最佳途径法律实施的效率。许多商人用同样的分析方法来确定合同或其他交易中的最佳条款。企业组织希望在给定的交易中获得最大的投资回报,因此,这种分析有助于公司确定合同中应包含的内容。法学院教授的法律和经济学过程各不相同,根据管辖权的不同,司法权中的主要经济理论被法律学者用来判断一个具体的法律框架是否尽可能有效地运作。社会主义国家将根据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来研究这一过程,而资本主义国家则可能从资本主义开始理论。这些国家的学者也可以使用其他形式的经济理论来研究法律功能,以显示不同经济理论之间的差异。从法律和经济学的角度研究法律框架比一般的法律实践更注重商业为了确定法律框架的最佳功能和投资回报,必须从商业角度来审视法律框架。这种类型的研究对于某些律师来说可能很困难;就像在法律的许多其他领域一样,有些专家专注于这一过程。这些专家可能会被其他律师用作特定案件或交易的顾问。某些法律和经济学的研究集中于如何避免市场失灵。那些经历过垄断兴衰的行业被认为是经济市场失灵法律学者研究了如何减少这些行业形成垄断的机会,这些行业的法律框架是以一种难以完成或难以维持的方式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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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访客
发布于 2022-07-04 10:52:23  回复
nomics)或“法律的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法律经济学是近四0年来发展起来的一门经济学与法学交叉的边缘学科,也是战后当代西方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的学术流派。世界顶级学府美国芝加哥大学是当代法律经济学的诞生地和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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