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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企业财务管理基本要求是指企业财务通则规定的财务管理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的权益不受侵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其目的就在于确定企业内部的财务关系,即企业内部各部门和各级单位在财务管理方面的权责分工及利益分配关系,具体包括固定资产ff理制度、流动资金管理制度、成本管理制度、财务收支管理制度以及各项奖惩制度。

企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资金筹集、资金投放、成本费用和(收益分配 )等方面

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对整个企业管理活动具有根本性的影响,确立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是明确现代理财思想、建立现代理财方法和措施必须重点考虑的问题。目前对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认识还存在不同的观点,为此,本文就现代企业制度下,如何确立、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作一浅析。

一、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认识

人们对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认识主要表述为“企业利润最大化”。这种观点认为:利润代表了企业新创造的财富,利润越多企业的财富增加越多,越接近于企业的目标。事实上,这种观点偏面地将利润理解为企业的财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这种观点下,至少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没有考虑利润取得的时间;二是没有考虑所获利润与投人资本额的关系;三是没有考虑获取利润所承担风险的大小。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企业资金的获得和有效使用的管理工作,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取决于企业的总目标。创办企业的目的是为了扩大财富,企业的价值在于它能给投资者带来未来报酬,因此,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应该是“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者“股东财富最大化”,因为这种观点,既反映了利润取得的时间,也反映了资本和获利之间的关系,还反映了受风险大小的影响。

二、实现目标的影响因素及对策

要实现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首先必须考虑影响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各种因素,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不仅要受到企业本身管理决策各因素的影响,同时还要受到企业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因此,确立企业财务管理目标要与财务管理活动、企业经首、管理措施、战略选择等方面联系起来考虑,企业也正是通过提高管理决策和改善外部环境这两大因素来实现其务管理目标的。

(一)管理决策因素

几项目投资和资本结构。这是决定企业报酬和风险的首要因素。任何投资都会有风险,而企业实施科学严密的投资计划将会大大减少项目的风险。多年来,不少企业陷入困境,甚至破产倒闭,大都是由于投资失误所致。因此,应结合企业实际,建立严格的投资决策审议制度规范和约束投资行为,对投资决策的主体、内容、程序、原则、责任、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以便尽可能地提高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程度。具体操作时还应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确定项目方面,实行“统一规划、民主集中和专家评审”的可行性论证方法;二是在使用资金方面,实行。

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推动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形式主要分为: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管理。第三条 没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或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一)对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多种形式的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二)对有条件逐步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主要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促其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

凡是有一定收入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政部门应会同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收入规定一定的比例或数额,抵顶事业费预算拨款。第四条 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但还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需要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

(一)对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二)对有条件逐步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的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应逐年减少事业费补助,在其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经济自立,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第五条 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可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但尚未具备企业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管理。

(一)对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二)收大于支较多的单位,在核定其收支数时应规定其收入的一部分上交财政,或上交主管部门。上交主管部门的可抵顶财政对该部门的事业费拨款,具体比例或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单位主管部门核定。

(三)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单位的事业性质不变,职工的工资、福利、奖励等均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四)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仍属预算内事业单位,要按规定编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接受财政监督。

(五)对有条件向企业管理过渡的自收自支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规定期限,促其实行企业管理。实行企业管理后,执行国家对企业的有关规定。第六条 国家鼓励经批准与事业单位脱钩的职工个人或集体举办各种有益于社会的事业,对其中资金确有困难的,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支持。第七条 建立基金制度。

(一)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预算包干结余经费,应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应逐步建立修购基金制度,修购基金从收入中提取。有条件的自收自支单位应逐步建立折旧制度。单位通过增收节支结余的经费(资金),应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有条件的自收自支单位可建立后备基金。

(三)各事业单位情况不同,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也应该有所差别。总的原则是,同一类型事业单位的奖励基金,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应高于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应高于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的,可以实行与事业费减拨速度挂钩的办法。具体比例和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第八条 事业单位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由财政部门核定,发放的奖金及超限额发奖交纳的奖金税,均在单位职工奖励基金中开支。

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的各种津贴、补贴,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规定。第九条 建立事业周转金制度。为了扶持有收入的事业单位开展业务经营活动,积极组织收入,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事业周转金。周转金有偿使用,定期收回。

(一)周转金的主要来源:1.财政专项安排和事业费中无偿拨款改有偿使用的资金;2.对有收入事业单位减拨的事业费;3.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上交财政的资金。

(二)周转金的主要用途:1.解决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生产经营资金不足问题;2.扶持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3.帮助有偿还能力的事业单位解决更新改造、大型设备购置和开办有收益经营项目等资金临时短缺问题。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各事业主管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具体办法。

农村基层财务管理法规

1、村级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村年度财务计划、各项收支、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等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公开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2、财务公开主要形式:以在村级公开栏公开为主。具体工作中,还要向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进行通报公开,每年以会议通报形式公开不少于2次。

3、财务公开期限:对多数村民和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事项,要单独进行公开,重大财务活动要及时公布。

4、财务公开程序:公开前,由村民委员会主任牵头负责,指导村财务管理人员按公开的要求提供准确的数据和情况,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按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公开,公开后,要通过设立举报箱、意见箱等形式搜集群众意见,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5、财务公开整改:群众对公开事项有疑虑的,民主理财小组要给予答复;对公开内容不实的要重新审核再次公开;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迅速整改;达不到村民满意的,村民有权向上一级政府反映。对不按内容、时间和程序公开以及在公开中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6、财务公开档案管理。对村级财务公开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数据、表册都必须建档立卷、妥善保存,不得随意销毁,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5年,以便随时备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二十一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配合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加强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合理地组织经济收入,有效地使用资金,推动事业单位发展事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事业单位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 又能够经济自立的, 财政部门不再拨给事业经费,应执行国家对企业的有关规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一) 按照国家规定,纳税后留用的纯收入,应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其中:事业发展基金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50%,职工福利基金的比例一般不得高于20%,职工奖励基金的比例一般不得高于25%,后备基金的比例占5%左右。各事业单位情况不同,四项基金的比例可有差别,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二) 按照国家规定纳税。纳税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按照税法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

(三) 在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中,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的增资指标,进行自费工资改革,今后应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调整工资脱钩。

(四) 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和大修理基金制度,提取基金的比例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要加强成本管理,加强经济责任制。各项收费标准要服从国家物价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经济上不能自立或不能完全自立的事业单位,所需经费原则上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由财政部门根据这些单位的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核拨经费。

(一) 对能够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应逐年减少事业费补贴,在其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经济自立。在其经济自立前,其经济收入可以留用顶抵一部分经费预算。

(二) 对有经济收入的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应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其收入分成比例。

(三) 对有经济收入的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入、定额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四) 对没有经济收入的事业单位, 由财政部核拨经费, 实行预算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五) 上述单位通过增收节支结余的经费,应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六) 对有经济收入的事业单位,在一九八五年进行工资改革的,按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增加 工资所需要的经费,由单位自己负

担全部或一部分。自费负担多少,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核定。第四条 事业单位自费工资改革和发放的奖金,均应在单位职工奖励基金中开支。发放奖金超过国家规定限额的部分,应依法缴纳奖金税。第五条 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各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规定。第六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在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并接受银行对其工资其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各种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第八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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