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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林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是2005-06-03在上海市崇明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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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美国际有限公司与韶关市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9-05 当事人: 刘永念、Kevin Farewell 法官: 文号:(2003)穗中法民三初字第201号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3)穗中法民三初字第201号
原告奥美国际有限公司(Ogilvy & Mather Worldwide,Inc.),住所地:美国纽约第49街西309号 (309W,49th Street,New York NY 10019)。法定代表人Kevin Farewell,职务:该公司财务助理(Assistant Treasurer)。委托代理人林博也,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韶关市奥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惠民南三幢永安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刘永念,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江俊,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晖,广东南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奥美国际有限公司(Ogilvy & Mather Worldwide,Inc.)诉被告韶关市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博也、被告法定代表人刘永念、被告委托代理人叶晖先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WPP集团是全球最大的传媒集团之一。原告系WPP集团的全资子公司,2000年世界十大广告公司中名列第八,其分支机构遍布全球。1979年开始进军中国市场,1986年陆续在北京、上海、广州以'奥美'为字号成立多家机构,并在这些机构开展的业务活动中使用'奥美'商标,并对其做了持续的广告宣传。1995年原告在中国申请'奥美'注册商标,1997年获得注册。2002年10月10日,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允许在其企业名称'韶关市奥美广告有限公司'中使用与原告'奥美'商标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其字号,该公司成立于1996年9月25日。被告行为严重侵犯原告驰名商标'奥美'的商标专用权。一、原告的'奥美'商标因其独创性及显著性在世界多个国家包括中国获得注册,已成为国际驰名商标,应作为驰名商标受到特殊的保护。二、被告将原告的中文'奥美'商标作为其企业名称的字号进行登记,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三、被告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被告的行为极易引起公众的误认和误解,使公众认为其是'奥美'商标的注册人或者与原告是关联公司,其行为严重侵犯原告驰名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基于上述理由,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原告的'奥美'商标为驰名商标。2、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变更其企业名称,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奥美'的字号。3、被告公开在报纸(《南方日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4、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而造成的原告的损失人民币50万元。5、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及律师费人民币10万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A、B、C、D、E、F、I、J、K、L、M、N组证据材料:1、A组证据材料共11项包括:A1 WPP公司介绍、A2 WPP下属公司、A3 WPP集团2001年审计报告、A4 WPP集团1998年与1999年会计报表比较、A5 WPP集团1999年与2000年会计报表比较、A6 WPP集团合并的资产负债表(至2001年12月31日止)及2000年与2001年会计报表比较、A7 50Years of Building Brands and Beyond (创造品牌的50年历史及全球主要客户名单)、A8奥美广告创牌之道、A9《奥美的观点》(Ⅰ、Ⅱ)、A10《奥美有情》、A11《广告大师奥格威》。该组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原告股东情况、原告所属集团关联公司、原告股东财务状况、原告在全球及中国国内的情况介绍以及原告请求保护商标在中国使用情况。2、B组证据材料共6项包括:B1系与泰州春兰广告有限公
发布于 2022-10-20 19:46:4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