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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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什么

1.乡镇(街)集体经济经营实体(如公司、联合社等)村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然村组经济实体等。

2、新型联合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农场(庄)、其它合伙农村企业等。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以土地等生产资料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为基础的乡(含镇,下同)经济联合总社、村经济联合社、组经济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立,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权利, 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管理和监督。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政策、法规的规定,改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所有制性质或损害其资产所有权,不得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人力、物力和财力,不得干涉其生产经营和管理。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置和规模,在当地人民政府及农村经济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自愿的原则,由组成该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第二章 设立第十条 土地依法属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农民集体所有的,在组一级可以设立经济合作社;土地依法属于村(原生产大队)农民集体所有的,在村一级设立经济联合社。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村范围内的经济合作社可以联合成立经济联合社;乡范围内经济联合社可以联合成立经济联合总社。

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后,原以农工商公司或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继续有效。第十一条 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之间是经济合作、联合的关系,根据组织章程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经济彼此独立,土地和其他资产不得平调、挪用。第十二条 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经乡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县级(含县级市,下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取得法人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委员会主任为其法定代表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由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和章程;

(二)固定的社址;

(三)集体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和自有资金,并有乡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成立的组织机构。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变名称、合并、分立、撤销,须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撤销时,必须保护其资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第三章 社员第十五条 凡户藉在经济合作社或经济联合社范围内,年满16周岁的农民,均为其户藉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员。户口迁出者,除法律、法规和社章另有规定外,其社员资格随之取消;其社员的权利、义务在办理终止承包合同、清理债权债务等手续后,亦同时终止。第十六条 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对本社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有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各种形式的承包合同,有权与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购销等经济合同;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为社内管理人员和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的权利,依照章程参加社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对本社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四)有权按社章规定享受本社提供的生产服务、收益分配及集体福利;

(五)有权发展家庭经济,自愿参加或发起成立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 社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执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以及本社管理机构的决议和决定;

(二)依法承担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

(三)爱护集体财产,维护集体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什么意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全国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由全国农民组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最初由解放后的合作化运动,农户将自己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交出来形成集体,从而组建成以生产队为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深刻地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与实践现状的基础是须清晰地认识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而要理清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则有必要从人民公社谈起。

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有哪些好处?

农民的发展情况受到国家的重视,尤其是经济条件的改善、生活条件的提高,包括生态环境的改善,目前也是国家发展计划的重点,这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呢?

一、农村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又称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过去是集体经营按劳分配,经过多年改革,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掌管着”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它是上世纪五十年代人民公社组织经过长时间的演变而成的,它包括了乡镇(街)集体经济经营实体(如公司、联合社等)村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然村组经济实体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干什么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它是除了国家外,唯一一个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组织,它的组成前提是农民的自愿联合,它的组成条件是农民将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到现在改革转变为按家庭生产经营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新型的联合组织,到现在出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农场、其它合作农村企业等多种组织形式,为广大农民的经济发展、生活条件提高做出了极大的贡献。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成人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成员的户籍必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或生活在该组织且对该组织的土地享受权利并负有义务的人。集体经济组织不是每个人都能成为其成员,它有很强的身份性质,依法定事件而取得,也依合法行为而取得。

四、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前提条件

1.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总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看成是规划农村土地,带领村民谋发展的一个组织,它是特殊的,虽然可以基本认为在该集体经济下生活的农业人口可以直接获得成员资格,但是并不代表有农业户口就一定是该组织成员,而非农业人口,则一定不能成为该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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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经济组织。

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扩展资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最初由解放后的合作化运动,农户将自己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交出来形成集体,从而组建成以生产队为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深刻地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与实践现状的基础是须清晰地认识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

在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这三种集体从事农业经济活动的组织中,生产队是基础,拥有包括土地、耕畜和农具在内的大部分的而且是主要的生产资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除国家以外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唯一的一个组织,因此一般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生产队(也就是相当于现在村民小组一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是指什么?

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除国家以外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唯一的一个组织。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

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人民公社解体后,生产队一级组织仍按原规模延续下来,但名称有的已变化,各地称谓不一;其经营方式,已由原来的集体经营按劳分配变为现在的家庭经营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更多是在一个生产队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地(不包括农村宅基地,也即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扩展资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特征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社会主义的经济组织。首先,它以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为基础,其以土地为中心的主要生产资料为组织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并以宪法和法律直接予以确认。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在中国广大农村的经济基础和组织保证。其次,它适应中国农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必然发展规律,也就是说能够适应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维护最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是民事法律主体的其他组织。它依法律和政策规定而建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拥有独立的财产和自主进行生产经营的能力,并能在一定的财产范围内(土地所有权除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民事主体的资格条件,因此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它与法人相似,但在设立程序和条件、终止条件、生产经营方式和目的、财产(主要是土地)处分、管理职能等方面却又不同于法人。故其作为民事主体,有别于自然人和法人,只能把它作为其他组织对待。

三是重合于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虽然是村民委员会和其下设的村民小组,但在当前的农村基层组织中,大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是同一机构,即两枚印章一套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原文链接:http://527256.com/436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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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访客
发布于 2022-10-18 13:40:46  回复
一个组织,因此一般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生产队(也就是相当于现在村民小组一级)。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是指什么?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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