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负责人变更后还用承担责任吗-变更财务负责人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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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离职时已办理交接手续还要对在职期间的账务承担法律责任吗?

要。企业的财务负责人离职以后仍然要对之期间的财务状况负责任,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按会计法的规定企业的财务凭证要长期保存30年 。按财务管理人员负责制要求,财务及负责人在离职及退休前需要对相关工作办理交接手续,同时要对在职期间的财务工作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关工作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财会人员的工作内容交接,要比其他岗位的工作交接更加严格,所有的交接都必须做好交接单,并且必须要有第三人在场,作为监交人。交接双方和监交人核对所有的资料后,在交接单上签字,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依据。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会计资料交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交接单中加以说明,由交接人员负责。各类总账、明细账核对后填写交接报告,交接双方、单位负责人、监交人签字。科目余额交接:所有账本的科目余额应与总账的科目余额持平,并清楚地记录下科目余额的金额。所交账簿交接: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明细分类账等 。交接现金:并对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收支进行核对。印章票据的交接: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核对数量。纳税资料交接:记账凭证;抵扣联扣税凭证;纳税申报表,;发票专用章、发票使用登记簿、税控IC卡等;税务登记证等;其他事项,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填写。上述交接资料一式三份,需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并人手一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二)私设会计帐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离职了财务负责人还是我的名字要负责任吗

在公司挂名的财务负责人,不论是否任职,都需要担当财务负责人之责。挂名财务负责人的害处有:公司的税务风险,以及公司高层在开票中的不规范引致的发票风险,合同签署中的财务责任,违反法律的合同的法律风险,以及财务负责人对费用发票审核不细致造成的报销风险,都是财务负责人的风险。因此离职时,千万要记得去税局变更财务负责人的信息,如果企业不办变更财务负责人,那是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是要受到行政处罚的。作为财务人员,只需要把自己离职这个事实,光明正大的告诉税务局就行了。企业税务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更换财务负责人而不办理变更手续,那是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是要受到行政处罚的。既然属于违法行为,那税务机关就有责任去纠正去处罚,作为财务人员,只需要把自己离职这个事实,光明正大的告诉税务局就行了。

拓展资料:劳动者是公司财务负责人,都离职后,公司仍然不更换财务负责人,劳动者与公司协商未果,就反映到就业局解决,甚至带上离职证明到公司所在地工商局反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负责人离职了是否还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作为财务人员,只需要把自己离职这个事实,光明正大的告诉税务局就行了。

企业税务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更换财务负责人而不办理变更手续,那是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是要受到行政处罚的。既然属于违法行为,那税务机关就有责任去纠正去处罚,作为财务人员,只需要把自己离职这个事实,光明正大的告诉税务局就行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财务人一定要明白,财务工作本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会计人员在离职的时候必须要到税局办理好财务负责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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