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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第五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第二章 食品进口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第八条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
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企业备案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注册和备案名单应当在总局网站公布。第十条 进口食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第十一条 对进口可能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高风险食品实行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口岸条件及名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第十二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二)相关批准文件;
(三)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四)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五)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明文件;
(六)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第十四条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第十五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八条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
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企业备案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注册和备案名单应当在总局网站公布。
第十条 进口食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第十一条 对进口可能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高风险食品实行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口岸条件及名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二)相关批准文件;
(三)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四)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五)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明文件;
(六)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第十四条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包括格式版面检验和标签标注内容的符合性检测。
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强调获奖、获证、产区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十八条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应当逐一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的,应当标明“无”。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进口商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六)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检验检疫机构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
第二十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进口商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安全实行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进口食品进行风险监测,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调整对相关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进口食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目的国(地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贸易合同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国内进口商、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应当保证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十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容器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对其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报检。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备案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以下称目录)和备案条件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备案的原料种植、养殖场名单。
第二十九条 备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种植、养殖场实施监督、检查,对达不到备案要求的,及时向所在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
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备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种植、养殖场提供原料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情况。
第三十条 种植、养殖场应当建立原料的生产记录制度,生产记录应当真实,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依照进口国家(地区)食品安全标准和中国有关规定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并建立疫情疫病监测制度。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批原料出具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安全实施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本辖区内出口食品实施监测,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基础上调整对相关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 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将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逐一申报。
第三十三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出口食品分类管理要求、本地出口食品品种、以往出口情况、安全记录和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等相关信息,通过风险分析制定本辖区出口食品抽检方案。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抽检方案和相应的工作规范、规程以及有关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有双边协定的,按照其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第三十四条 出口食品符合出口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出具通关证明,并根据需要出具证书。出口食品进口国家(地区)对证书形式和内容有新要求的,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检验检疫机构方可对证书进行变更。
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依法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依法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三十五条 出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经检验检疫合格。
第三十六条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食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装运。
第三十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上述信息。进口国家(地区)或者合同有特殊要求的,在保证产品可追溯的前提下,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同意,标注内容可以适当调整。
需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加施。
第三十八条 出口食品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符合出口要求运往口岸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采取监视装载、加施封识或者其他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出口食品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符合出口要求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实施抽查,口岸抽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并按照规定上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不合格原因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四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口食品时,可以将其生产经营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四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风险预警制度。
进出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或者疫情的,以及境内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疫情可能影响到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收集网络,收集和整理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一)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核准、整理的食品安全信息,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相关规定对收集到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风险分析研判,确定风险信息级别。
第四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级别发布风险预警通报。国家质检总局视情况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并决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三)启动进出口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不确定的风险直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控制措施。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分析。
第四十七条 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应当及时解除风险预警通报和风险预警通告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 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食品进口商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进口食品进口商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食品情况记录。
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核查,根据产品影响范围按照规定上报。
进口食品进口商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责令其召回。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措施以及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发现出口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五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履行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五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采取的控制措施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指定场所监管相关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销售、使用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食品,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进口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
(二)建立的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没有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的;
(三)建立的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
第五十五条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的;
(二)相关记录不真实或者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出口食品使用的原料未按照规定来自备案基地的,按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报检或者未经监督、抽检合格擅自出口的;
(二)擅自调换经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抽检并已出具检验检疫证明的出口食品的。
第五十七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疫机构及检验检疫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进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进出口商和代理商。
第五十九条 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食品以及边境小额和互市贸易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以快件、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食品的,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进出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的、使领馆自用的食品,出口用作使领馆、中国企业驻外人员等自用的食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食品,国家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由什么负责组织?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食品安全办的报告显示,卫生、农业等部门已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制定了食品和农产品风险评估管理规定,成立了国家级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积极推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化、常态化。质检总局制定了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的工作方案。食品安全办的报告提出,有关部门还将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加快组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区域分中心的研究论证工作。
扩展资料:
食品安全风险介绍如下:
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完善风险评估机构能力条件和技术规范,提高评估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扩大监测数据采集范围,促进各部门、各系统监测资源共享。
加强分析评估与应用,规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作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农业部为副理事长单位,国家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为理事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中国将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食安法百问百答】何时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请问食品进口有哪些规定?哪些食品不能进口??
可以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
第二章 食品进口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八条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
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企业备案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注册和备案名单应当在总局网站公布。
第十条 进口食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第十一条 对进口可能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高风险食品实行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口岸条件及名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二)相关批准文件;
(三)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四)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五)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明文件;
(六)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第十四条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包括格式版面检验和标签标注内容的符合性检测。
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强调获奖、获证、产区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十八条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应当逐一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的,应当标明“无”。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进口商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六)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检验检疫机构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
第二十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进口商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安全实行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进口食品进行风险监测,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调整对相关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进口食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目的国(地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贸易合同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国内进口商、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举例说明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1.中医认为,橘子具有润肺、止咳、化痰、健脾、顺气、止渴的药效,是男女老幼(尤其是老年人、急慢性支气管炎以及心血管病患者)皆食的上乘果品。橘子可谓全身都是宝:不仅果肉的药用价值较高,其皮、核、络、叶都是“地道药材”。橘皮入药称为“陈皮”,具有理气燥湿、化痰止咳、健脾和胃的功效,常用于防治胸胁胀痛、疝气、乳胀、乳房结块、胃痛、食积等症。其果核叫“橘核”,有散结、止痛的功效,临床常用来治疗睾丸肿痛、乳腺炎性肿痛等症。橘络,即橘瓤上的网状经络,有通络化痰、顺气活血之功效,常用于治疗痰滞咳嗽等症。因为橘络含有丰富的维生素P,所以能有效防治高血压,老年人多食,有益健康。橘叶具有疏肝理气、消肿散毒之功效,为治胁痛、乳痛的要药。橘皮刮掉白色的内层,单留表皮称为“橘红”,具有理肺气、祛痰等功效,临床多用于治疗咳嗽、呃逆等症。
橘子含有丰富的糖类(葡萄糖、果糖、蔗糖)、维生素、苹果酸、柠檬酸、蛋白质、脂肪、食物纤维以及多种矿物质等,澳洲科学及工业研究机构的一项最新研究显示,每天吃1个橘子可以使人们避免某些癌症(如口腔癌、喉癌和胃癌)的侵袭。
橘子好处虽多,但宜常吃而不宜多吃。中医认为橘子性温,多吃易上火,会出现口舌生疮、口干舌燥、咽喉干痛、大便秘结等症状。因橘子果肉中含有一定的有机酸,为避免其对胃粘膜产生刺激而引起不适,因此,最好不要空腹吃橘子。此外,橘子还含有大量的胡萝卜素,如果一次吃的过量或近期连续摄入过多,血液中胡萝卜素浓度过高将会导致皮肤发黄。此时除了多喝水、暂时不吃橘子类水果外,还应限制摄食胡萝卜素含量丰富的食物,大约经过1个月左右后,皮肤的颜色就会恢复正常。
参考资料:番茄在未被发现能食用前曾一度被视为有毒之物,被称作“狼桃”。而现在,它的价值正在得到越来越多人的公认。在意大利语中,番茄就是“黄金苹果”的意思。它目前已经成为风靡世界的健康食品。
“要喝就喝葡萄酒,要吃就吃红番茄,这样就能活得更健康。”这是意大利人常说的一句话,为什么建议吃红番茄呢?传说,“黄金苹果”受了充足的阳光照射形成的红色色素,使性荷尔蒙的分泌更旺盛,让男性更具有阳刚之气,让女性变得更有女人味。其实,“黄金苹果”的核心物质就是番茄红素。
人体的新陈代谢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氧自由基”,损伤细胞的DNA,引起老化,诱发前列腺问题,冠心病,心脏病等各种疾病。番茄内的番茄红素拥有较多的抗氧化物质,它抗氧化能力是维生素E的100倍,维生素C的1000倍,可以起到防止老化和预防成人病的效果。
研究表明,人体中番茄红素主要分布于皮肤、血液、肝脏、肾等脂肪质较多的组织中。其中番茄红素储存最多的器官是前列腺。相关数据也曾证实:不孕患者睾丸内的番茄红素浓度很可能还不到正常人的一半。
我们知道,由于人体无法通过自身的力量合成番茄红素,所以只能通过饮食获取。
所以,健康专家建议你:如果你25岁以前没有养成天天吃番茄的习惯;如果你的心脑血管已经不如从前,前列腺也开始让你烦恼;女性的皮肤上,已经出现了那些令人讨厌的色斑、暗沉、皱纹。那么,你每天可能需要增加补充10-20毫克番茄红素来帮你改变现状。这相当于每天要吃掉5-10公斤番茄。但是多数人都知道,生吃番茄,是得不到番茄红素的。这种物质必须经过加热,细胞壁破裂后才能被溶出
2005年5月12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发布实施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这是我国应对ISO22000标准的颁布和实施,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法制化、标准化建设取得了新进展。
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问题是学校和卫生行政部门十分关注的问题。推动学校食堂导入和实施ISO22000标准,构建符合学校食堂特点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为师生提供安全优质的饮食服务,应成为学校和政府卫生部门管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共同责任和重要手段。
一、ISO22000标准的特点
ISO22000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一个适合审核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该标准进一步确立了HACCP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作用,整合了世界各国采用的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方面的标准与技术规程,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供了国际标准,体现了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监管的食品安全管理新理念与新模式。
(一)延伸扩大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范围 ISO22000标准要求组织要首先认识到其在食品链中的角色和地位,认识到由于在食品链的任何阶段都可能引入食品安全危害,因此要通过对整个食品链进行充分控制,确保在食品链内有效地相互沟通,以供给最终消费者安全食物。这就有助于学校食堂重新审定食品安全管理范围,将其对食堂操作过程的控制扩大到包括食品验收、加工和出售等环节和供应商提供的原料等方面的控制,尤其是重视对上游组织(供应商)的食品安全管理。
(二)满足法律法规要求是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前提
ISO22000标准把满足法律法规要求作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前提,要求组织将所有适用食品安全的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融入到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来。一方面要求在提供安全的终产品等方面与食品安全使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保持一致性,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确保食品安全方针符合与客户商定的食品安全要求和法律法规要求;另一方面要求组织在建立食品安令管理体系时内外部沟通、选择和设计前提方案、产品特性的描述、危害识别、建立追溯性系统、有关临视和测量装置等方面都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这就有助于学校食堂建立更加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改变部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标准的随意性,某种程度上存在着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或不一致的现象。
(三)相互沟通是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关键原则
在ISO22000标准中指出,相互沟通是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关键原则,同时明确了内部和外部沟通的要求,其沟通范围不仅仅包括组织内部的沟通,与客户的沟通,还包括在食品链中与其上游和下游组织的沟通,与食品管理当局、影响或将受到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或更新影响的其他组织等等方面的沟通。此外还要求组织应确保影响食品安全的人员意识到有效进行内外部沟通的必要性,确保食品安全组及时获得变更的信息.将内外部信息沟通的结作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更新等方面的输入。这有助于提高学校食堂对内外部沟通重要性,扩大内外部沟通的范围和内容。
(四)风险控制是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体现
ISO22000标准对于“应急准备和响应”进行了规定,要求最高管理者应考虑能够影响组织有关食品安伞的潜在紧急情况和事故并表明如何管理,要求组织应识别潜在事故(件)和紧急情况,如火灾、洪水、恐怖活动、人为破坏(如投毒)、能源故障(如停电)、环境污染、食物中毒与食品安全事件、新的危害的出现或由于商业风险的识别,组织应策划应急准备和响应措施,包括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应对程序等。
标准对于风险控制还体现在对问题产品召回的要求方面,要求确保已被确定为不安全的受影响批次的最终产品在交付后能够及时、完全地召回。这就改变了传统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比较重视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但对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及其应急处理却缺乏认识和控制。
(五)对危害的分类控制是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关键
IS022000标准在其“引言”中指出,危害分析足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关键。标准要求通过编制加工流程图,对原料和终产品进行描述,分析并确定从原材料接受直到消费者使用全过程中所有可能发生的潜在危害,然后根据危害的严重性和危害出现的频率、危害发生的可能性等方面划分为显著危害和非显著危害。对于不能通过本工序或以后的工序消除或减少到可接受的水平的显著危害,则确定为关键控制点,并通过制定HACCP计划,对其进行控制,使其把危害消除或降低到可接受水平。
ISO22000标准提出了“前提方案”的概念,替代了传统的GMP(良好操作规范)和SSOP(卫生操作程序)概念。“前提方案”包括基础设施、维护方案以及操作性前提方案,主要用于规范控制产品和产品加工环境和控制危害在产品和产品加工环境中污染或扩散的可能性。由于学校食堂多为手工操作,许多危害发生在手工操作工序,这就更加凸现前提方案控制危害的重要性
(六)系统管理和过程控制是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原则
过程控制、系统管理及持续改进是现代管理学理论的核心内容。在ISO22000标准中,要求提高组织的有效性和效率,包括改善产品的安全特性、提高过程有效性和效率所开展的所有活动。通过测量分析现状、建立目标、寻找解决办法、实施解决办法、测量实施结果、直致纳入文件等活动,实施不断的PDCA(计划、实施、检查、改进)循环。系统管理和过程控制方法在ISO22000标准中主要体现在其以食品安全目标导向,对过程的识别和危害分析,通过体系的实施和运行和体系的监视和测量,以实现持续改进的目的。
二、ISO22000标准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的应用
由于IS022000标准存在的特点对于系统地完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助于学校和卫生行政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管制。作为学校和卫生行政部门就应当积极引导学校食堂积极导入和实施ISO22000标准,建立符合学校食堂实际和特点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一)充分认识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我们认为,当前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有着其重要性、必要性。
1.学校食堂是食品安全的高风险场所
学校食堂是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师生提供饮食保障的重要任务。学校食堂是劳动密集型服务业,其加工服务方式决定了学校食堂是食品安全的高风险场所,其加工制作的餐饮食品是高风险产品。从学校食堂的工作流程来看,存在着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不合格、采购人员采购“三无”产品、验收人员验收了腐败变质原料、高风险食品加工过程中未严格控制温度与时间以及餐具洗消不彻底等诸多安全隐患。尤其是学校食堂处于食品链的下游,上游产品发生的食品污染事件通常会波及到学校食堂。稍有不慎,就有发生食物中毒的可能。
2.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十分薄弱
不容置疑,在我国教育体制不断调整和完善,后勤社会化改革不断深入的形势下,学校对学校食堂从硬件设施改造,到软件建设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然而许多学校食堂的设施设备仍很陈旧,不符合食晶卫生安全要求;一些学校和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仍很淡薄,原有的食品安全理念和食品安全措施和方法已经不能适应现实需要。一些学校食堂把盈利性作为经营的惟一日的,忽视了卫生安全的管理。
此外,当前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也遇到了政策性、体制性难点,使得后勤社会化改革缺乏推动改革深入发展的压力和动力,其中学校承担无限责任是其“瓶颈”。
如果能够把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作为学校食堂体制变革时规避风险或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门槛,以减轻学校责任的重要手段。这也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瓶颈”现象,推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
(二)如何推动学校食堂导入实施ISO22000标准
1.把导入实施ISO22000标准作为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的重要措施
在我国改革开放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许多企业尤其足制造业企业在导入一些国际标准,取得国际认证后,在管理、服务、产品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功,也逐步被学校食堂从业人员认知。一些具有较强敏感性的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也在思考和尝试导入ISO9001、HACCP等标准体系,以此来实现因高校后勤社会化带来的外在压力和内部驱动力急需的变革。
但是许多作为高校食堂的管制部门对于导入标准体系一无所知。一学校即便知晓,也仅仅只是做“壁上观”,更有甚者,认为导入这些标准体系是“劳命伤财”,徒做无用功,反而采取了一些阻挠措施。
因此,学校管制方应当转变观念,积极推动学校食堂导入ISO2200标准体系,一方面要尽快熟悉和掌握该标准,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导入这一标准对加强食堂卫生安全管理,规避风险或减少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就餐安伞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要认识到一旦食堂建立系统、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有助于减少对食堂卫生、安全等方面的监督成本,使管制方能腾出更多的时问、精力和金钱解决其他问题。
2.政府部门应采取激励措施加强对学校食堂的宣传指导
目前,部分学校已将其食堂托管给相关的机构或个人,由这些机构或个人负责经营。这固然将能减少学校对食堂的投入成本或给学校带来一定的收入,但也蕴含着极大的风险,主要体现在由于前去经营的机构或个人目的性十分明确,即追求利润,因而其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以牺牲卫生等食品安全为条件。此外,又由于部分学校食堂从业人员要么认为“国际标准体系”十分“深奥难懂”,要么认为其为“花架子”,因而对于导入国际标准体系驻足不前,持观望的态度。
这就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是卫生行政部门)在引导学校食堂在导入ISO22000标准体系的过程中,采取激励措施做好宣导工作。一方面可以积极向学校宣传解释导入这一标准,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能给食堂带来的好处,一方面要把是否导入ISO22000标准体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作为是否具备经营或托管学校食堂资质条件,另‘方面则对于导入。ISO22000标准,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食堂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
如果乱吃食品会导致肚子消化不良
糖不能在锅里炸,否则会致癌
发布于 2022-10-15 08:38:2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