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线设备设施维修应急方案-地铁站设备维护工作

本文目录一览:

如何应对地铁运营中的突发应急事件

 1、乘客要保持冷静,不能慌张,要听从工作人员指挥,选用距地面最近的安全出口迅速、有序出站。

2、当火灾发生在行进中的客车中时:发现的乘客首先要按列车车厢内的紧急报警按钮,同时拨打119报警;如果火势不大,可以取出车厢内的干粉灭火器进行自救灭火;如果火势蔓延迅速,乘客无法灭火自救时,应尽快逃到其他车厢;千万不要砸碎玻璃从车窗下到轨道内部,以防轨道带电伤人。

3、当列车迫停在站台时,旅客要选择正确的逃生路线,当车门不能正常打开时,应拉动车门和展蔽门应急挚,按照疏散标志指引逃生。

4、将衣服、手绢等物品弄湿,捂住口鼻,身体成匍匐状或弯腰,防止中毒、窒息。

地铁发生爆炸事件应急避险指引

1、发现可疑物品,应立即报告工作人员,远离它,切勿自行处置。

2、列车在行进中发生爆炸,切勿慌乱,迅速报警并转移到安全的车厢。

3、如列车停在隧道中,在确保铁轨断电的情况下,听从工作人员指引,从隧道转移。

4、或等到列车到达站台后,乘客按照疏散指示标志或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安全撤离。

5、爆炸事故如果发生在站台上,在工作人员的指挥下疏散。

6、利用毛巾、衣物捂鼻,屏息,弯腰前行,防止烟雾中毒和窒息。

地铁发生恐怖劫持的应急避险指引

1、不要叫嚷跑动,保持安静,原地不动,等待救援。

2、不要触摸周围的东西,防止炸弹。

3、不要藏匿于地铁轨道内,不要贴着列车门站立,防止列车突然启动。

4、无关人员迅速离开现场。

地铁发生毒气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避险指引

1、不要惊慌,用手机或列车上的报警装置立即报警。

2、利用随身携带的手帕、餐巾纸、衣物等用品堵住口鼻、遮住裸露皮肤

,扎好领口、袖口、裤脚口,如果手头有水或饮料,请将手帕、餐巾纸、衣物等用品浸湿。

3、屏息,避免急促的呼吸。

4、听从工作人员指挥有秩序疏散。

5、尽量朝着远离毒源的方向或者毒源的上风口处撤离。

6、到达安全地点后,用水清洗身体的裸露部分。

本回答由提问者推荐

举报| 评论

0 2

尼古丁3764

采纳率:68% 擅长: 暂未定制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2013-10-14地铁突发紧急事故 乘客如何自救?1

2016-05-06地铁突发事件广播应急稿

2016-07-31如何应急处置突发事件

2010-05-14地铁站务员遇到突发事件怎么办

2013-08-30处理突发事件的原则 2

更多相关如何应对地铁运营中的突发应急事件的问题

等待您来回答

2回答微商做多久才能赚钱

3回答分手的男朋友删qq留微信是什么意思

2回答不知道最近怎麼皮肤状态变差,我不知这是过敏还是长痘

2回答国庆节丰田车上高速免费不免

4回答你想学哪种本领? 1.七十二变 2.预测未来 3.时空穿梭

2回答微信投票怎么刷票数,人工拉票怎么收费价格是多少

2回答1岁9个月宝宝牙齿变黑什么原因

2回答网友说带我上月球上去吃饭,我怎么回复

1回答大学生怎贷款。。咋申请了 ?

2回答我觉得男朋友一点也不爱我,前女友都要结婚了还一打半个小时...

2回答英语非常非常烂,十来分的水平,想过4级该怎么办 10

2回答脸上有粉刺 可以用清洁面膜吗 一周一次这样

2回答我家人被打我录了视频,警察要我手机,和所有的视频,我需要...

2回答女朋友的爸爸住院了,我今天去看他爸爸,但是女朋友没在医院...

2回答梦见老板把我的寝室打扫得干干净净

昆明市有哪些地铁安全管理方面的文件

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2011年8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

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于2011年8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1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交通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路基、轨道、隧道、桥梁、车站、通道、通风亭、冷却塔、车辆、机电设备和车辆段、控制中心、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消防系统、供排水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投资、运营、综合开发、设施设备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属于公益性公用事业,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统筹规划、优先发展、集中管理、安全便捷、规范运营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主管部门。本市设立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进行日常管理。

市发改、国资、规划、住建、财政、国土、环保、安监、公安、城管、卫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

3第二章 建设和投资管理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编制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配套设施规划。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听取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方意见,统筹不同线路之间以及与其他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衔接,按照科学合理、疏密有度、高效便捷的原则设置站点。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纳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用)范围。

市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办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用)工作。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地上的空间,相邻的建(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权属的影响。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和减少对已有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影响,保障其安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对已有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造成实际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分层登记制度。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及附着建设项目开发的地下空间,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给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

第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的通道、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配套设施需与周边物业结合建设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与周边物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解决。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对与城市轨道交通配套设施结合建设的通道、出入口等享有经营权。

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享有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进行土地开发、广告和空间资源等资源综合开发的经营权。综合开发所获得的收益,应当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4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十五条 本市设立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根据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复依法设置边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或者擅自移动。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基地用地范围外侧10米内。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设立的特别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3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基地用地范围外侧5米内。

第十八条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提出方案,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九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一)新建、改(扩)建、拆卸建(构)筑物;

(二)钻探、取土、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锚索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在过湖、过河隧道段进行疏浚作业;

(六)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等显著影响或者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活动;

(七)需移动、拆除或者搬迁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

(八)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的作业。

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前款所列活动的,应当接受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的安全监控。对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

第二十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进行建设活动。但市政、园林、环卫、交通和抗震设防工程对现有建筑进行改(扩)建,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可以进入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作业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报告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认为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责令作业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责令停止作业,并要求作业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5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报经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进行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规划、消防、抗震设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专项验收,经市交通运输、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评审合格,并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后,可以进行试运营,试运营期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期满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提交城市轨道交通电缆管线档案资料。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可共享的城市轨道交通电缆管线档案管理系统,并在对有关工程进行行政许可时提出保护城市轨道交通电缆的施工要求。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运营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序、规范运营。

电力、供水、排水和通信等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统一设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导向标志,保持通道、出入口的畅通。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在与出入口合建的周边物业范围内设置导向标志的,周边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配合。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等醒目位置公布列车运行信息提示和换乘指示。

第二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确保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按照有关环保标准,采取防噪声、防振动措施,减少列车运营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从事城市轨道交通驾驶、调度等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第三十条 乘客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乘客守则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阻断城市轨道交通运输;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三)攀爬、翻越或者推挤围墙、栏杆、闸机、机车、安全门及屏蔽门等;

(四)强行上下车;

(五)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传染性等危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六)非法持有枪械弹药和管制器具等违禁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七)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滋事斗殴;

(八)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内明示公安部门规定发布的禁止携带物品的目录,并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对拒绝接受运输安全检查或携带危险品及违禁物品的乘客,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者扰乱运输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列车、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摊设点、兜售及派发印刷品;

(二)在列车、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乞讨、卖艺、随地便溺、吐痰和吐口香糖、乱扔垃圾等废弃物;

(三)在列车、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擅自书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

(四)擅自携带畜禽、宠物等进站乘车;

(五)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有权拒绝无人陪护或者不能控制自身行为的不适宜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的人员进站乘车。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拍摄影视作品等,应当经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同意,并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秩序。

第三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或者处理,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乘客对答复或者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或者处理。

6第五章 安全和应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安全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执行事故预防、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并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

第三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等设施内,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消防、防汛、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更新,保持其完好和有效。

第三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和监测措施,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性检查和评价,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第四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范围内,应当依法履行维护城市轨道交通治安保卫责任,定期进行治安安全检查,向乘客宣传安全乘运的要求。对危害公共安全和扰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中心、驾驶室等场所;

(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三)擅自移动、遮盖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四)在行车设施上丢弃物品,向城市轨道交通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等设施投掷物品;

(五)在城市轨道交通的地面线路轨道上擅自铺设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

(六)损坏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七)在城市轨道交通过湖、过河隧道控制保护区内的水域实施抛锚、拖锚等活动;

(八)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两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九)故意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十)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交通、安监、消防、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电力、通信、供水、排水、公交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制定运营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四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营。经采取措施后仍暂时无法恢复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同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四条 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

在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大幅增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等临时措施。

第四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先抢救受伤者,及时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进行事故的认定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因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造成他人损害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7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毁损或者擅自移动城市轨道交通边界标志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单位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按照安全防护方案进行施工,或者拒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查看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作业单位的施工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或者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试运行、试运营,缩短试运行、试运营的期限或者在试运行中载客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建立运营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统一设置各类导向标志,未能保持通道、出入口畅通,未在车站等醒目位置公布列车运行信息和换乘提示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防汛、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备,未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更新,未能保持其完好、有效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和监测措施,未定期进行有关评估、安全性检查和评价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营或者采取相应的组织疏散、换乘、限制客流等临时措施,未及时将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发生故障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和向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规定,损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扰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或者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一)在列车、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摊设点、兜售及派发印刷品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列车、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乞讨、卖艺、随地便溺、吐痰和吐口香糖、乱扔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在列车、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擅自书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携带畜禽、宠物进站乘车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城市轨道交通应急处理的原则有哪些

您好,城市轨道交通应急处理的原则是:高度集中、统一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望采纳。

设备检维修方案

检 修 技 术 方 案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编制单位:

编 制 人:

审 核 人:

审 定 人:

批 准 人: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一、项目概述

(填写说明:概要描述设备本周期的运行情况,分析设备存在的主要缺陷,对本次检修的基本目的和要求进行简要说明)

二、编制依据

(填写说明:列出编制本方案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等技术文件清单)

三、项目组织与职责分工

(填写说明:对项目的组织结构,项目总负责人和安全、质量、工艺、设备和施工负责人等人员名单和相应的职责进行描述)

四、检修内容与要求

(填写说明:对项目逐级分解,形成有层次结构的工作包,对各项内容和工作要求进行具体描述)

五、检修有关注意事项

(填写说明:对检修前的准备工作、安全检修及文明施工等要求进行具体说明)

六、质量目标与控制标准

(填写说明:提出本项目的质量目标和控制标准)

七、项目进度要求

(填写说明:确定项目总体和各项工作包的计划开工日期和计划完工日期)

八、交工验收内容与要求

(填写说明:对项目交工验收的程序、验收内容和达到的要求逐项进行说明)

九、重大风险控制措施

(填写说明:根据检修作业危害分析JHA结果,对中高风险度的作业项目进一步制定详细的风险监控措施,需要建立事故应急预案的要列出应急预案文件名称和编号)

十、其他说明

(填写说明:对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进行填充)

附件一. 设备主要技术参数表与简图

(填写说明:列出检修项目涉及的设备主机和辅助系统的技术参数以及绘制相应的设备和系统简图)

附件二. 检修作业危害分析(JHA)表

(填写说明:记录、描述和分析检修作业风险,并逐条制定风险监控措施或计划)

附件三. 检修所需材料备件清单

(填写说明:确定检修所需主要材料和备件,列出明细)

附件四. 检修所需图纸资料清单

(填写说明:确定检修所需图纸资料,列出明细)

检 修 施 工 方 案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编制单位:

编 制 人:

审 核 人:

审 定 人:

批 准 人: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一、项目概述

(填写说明:填写本次检修的目的、基本要求、技术要点和施工组织要点)

二、编制依据

(填写说明:列出编制本方案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等技术文件清单,其中至少应当包括《检修技术方案》)

三、检修内容与要求

(填写说明:对检修技术方案中做出的项目工作分解结构和提出的工作要求,进行列示)

四、检修有关注意事项

(填写说明:对检修技术方案中提出的检修前的准备工作、安全检修及文明施工的要求等进行列示)

五、施工程序与技术要求

(填写说明:根据检修项目工作分解结构确定的各个工作包,进行作业步骤的进一步分解,全面考虑施工的工艺性、安全性以及其他有关因素,根据检修、安装规程的要求,确定各工序之间的工艺关系,形成施工作业程序。按照施工作业技术的合理性、经济性和可行性的要求,结合施工程序统筹考虑,确定每道工序的施工方法、技术要求与质量控制标准)

六、施工用工计划

(填写说明:根据施工任务量测算结果,确定施工所需的需要的作业工种和人数)

七、施工进度计划

(根据确定施工工序、各工序的作业时间和施工程序,安排施工的进度计划,采用统筹法编制检修施工计划进度图表)

八、质量目标与保证措施

(填写说明:根据检修技术方案中提出的项目质量目标,制定相应的保证措施)

九、重大风险控制措施

(填写说明:根据检修作业危害分析JHA结果,对中高风险度的作业步骤进一步制定详细的风险监控措施,需要建立事故应急预案的要列出应急预案文件名称和编号)

十、其他说明

(填写说明:对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进行填充。例如,对施工总平面布置进行相应说明,包括施工临时工程设施及其材料设备存放位置等)

附件一. 设备主要技术参数表与简图

(填写说明:列出检修项目涉及的设备主机和辅助系统的技术参数以及绘制相应的设备和系统简图)

附件二. 检修作业危害分析(JHA)表

(填写说明:记录、描述和分析检修作业风险,并逐条制定风险监控措施或计划)

附件三. 施工用工测算表

(填写说明:用于进行施工任务量计算,通过测算每项施工作业步骤需要的作业工种和人数,确定施工所需的劳动力)

附件四. 施工手段所需物资清单

(填写说明:确定施工手段所需辅助材料,列出明细)

附件五. 施工机械和所需特殊工器具清单

(填写说明:确定施工机械和施工所需特殊工具、器具,列出明细)

附件六. 检修质量控制表

(填写说明:确定每道工序的质量检验内容,控制方式、控制标准,并设置记录栏目)

检 修 试 车 方 案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编制单位:

编 制 人:

审 核 人:

审 定 人:

批 准 人: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一、项目概述

(填写说明:填写本次设备检修试车的目的、基本内容和技术要点)

二、编制依据

(填写说明:列出编制本方案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等技术文件清单)

三、试运转前应具备的条件

(填写说明:对试运转前公用工程、工艺准备、设备、电气、仪表、消防及等应具备的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四、试车步骤、方法和要求

(填写说明:按照系统构成逐级、逐项确定试车步骤、操作程序和方法、检查和记录的内容与要求)

序号 试车步骤 操作程序与方法 检查和记录的内容与要求 备注

五、试车的人员组织

(填写说明:对试车的组织结构,项目总负责人和安全、质量、工艺、设备和施工负责人等人员名单和相应的职责进行描述,并确定进行试车的操作、维护人员的工种和人员数量)

六、试车所需工具与用料

序号 试车所需工器或物料名称 规格 数量 计量单位 备注

七、试车进度计划

序号 工作内容 起始时间 结束时间 备注

八、质量目标与保证措施

(填写说明:确定试车的质量目标和提出相应的保证措施)

九、重大风险控制措施

(填写说明:根据检修作业危害分析JHA结果,对中高风险度的作业步骤进一步制定详细的风险监控措施,需要建立事故应急预案的要列出应急预案文件名称和编号)

十、其他说明

(填写说明:对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内容进行填充)

附件一. 设备主要性能参数和试车专用图表

(填写说明:填写设备主辅机主要技术性能参数表,绘制检修试车所需的设备简图、系统工艺流程简图和升速、升温曲线等)

附件二. 检修作业危害分析(JHA)表

(填写说明:记录、描述和分析检修作业风险,并逐条制定风险监控措施或计划)

附件三. 设备附属仪表设定点一栏表

(填写说明:对设备附属仪表的配置状况和仪表的正常操作条件、报警、联锁及其他数据进行填充)

附件四. 试车检查项目一栏表(现场仪表与机械检查)

(填写说明:对设备试车需要检查的仪表和机械的有关数据进行填充)


原文链接:http://527256.com/4251.html

相关文章

访客
访客
发布于 2022-07-04 02:25:59  回复
驾驶、调度等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二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第三十条 乘客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乘客守则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一
访客
访客
发布于 2022-07-03 18:02:31  回复
,项目总负责人和安全、质量、工艺、设备和施工负责人等人员名单和相应的职责进行描述)四、检修内容与要求(填写说明:对项目逐级分解,形成有层次结构的工作包,对各项内容和工作
访客
访客
发布于 2022-07-03 19:56:29  回复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提交城市轨道交通电缆管线档案资料。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可共享的城市轨道交通电缆管线档案管理系统,并在对有关工程进行行政许可时提出保护城市轨道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