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融资家数规定是什么文件的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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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融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规定

您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确保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现将《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监事会实行当期监督的重要意义,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支持配合工作机制和制度,共同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支持配合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开展当期监督工作,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及时、全面提供监督检查所需信息资料。

第三条 企业和监事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止涉密信息资料失泄密。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严格执行“六要六不”行为规范,遵守企业有关工作制度,恪尽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

第二章 工作联系机制

第五条 企业和监事会应当加强工作联系、沟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明确联系人员和方式,协商确定有关支持配合事项。

第六条 企业建立与监事会的工作联系机构,由企业有关负责人牵头,办公厅(室)、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办公室、财务、审计、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联系人,分工负责重要情况报告、会议通知、财务及经营管理等信息资料报送、监督协同配合、监事会要求纠正和改进问题的整改落实以及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工作事项。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及主要职能部门向监事会汇报企业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支持配合监事会与有关人员谈话工作。

第八条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为职工监事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条 企业应当为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行政保障,协助做好监事会对所属企业监督检查的联络协调工作。

第十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和企业情况,与企业商定支持配合具体事项和要求,确定重点联系人负责与企业日常联系工作。

第三章 重要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

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

第十三条 涉及企业重要机构及人事变动、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发生重大经营危机、违法违纪违规、法律诉讼和仲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监事会,并通报后续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企业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作出灵敏有效反应,随时掌握企业动态信息,加强企业风险分析,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第四章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涉及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应当通知监事会列席。

第十六条 监事会列席的企业会议包括:

(一)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党委(党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二)年度(年中)工作会议;

(三)财务工作会议,财务预决算会议,生产经营(经济形势)专题分析会议以及纪检监察、审计方面的重要会议;

(四)监事会主席认为需要列席的其他重要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列席的有关会议,企业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提前通知监事会,并提供相关材料。

会议通知一般应在会议召开5日前送达监事会,会议相关材料及早报送监事会。企业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监事会。

第十八条 企业重要会议决议事项、会议纪要等有关会议材料报送监事会。

第十九条 监事会收到企业会议通知后,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及时向企业反馈。列席会议人员应认真进行会前准备,并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将会议情况及相关建议及时向监事会主席和办事处报告。

监事会可通过视频、电话等形式列席企业会议。

对未列席的企业重要会议,监事会应当在会后查阅相关会议记录、纪要等文件材料。

第五章 信息资料报送

第二十条 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报送信息资料范围、程序及相关责任等,及时提供财务和管理信息资料,开放企业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企业按照监事会有关要求,做好《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由相关负责人牵头,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明确内部分工,落实相关责任,按规定时间、内容和形式报送。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信息资料日常报送制度,及时将有关规章制度、财务和生产经营动态及分析资料等报送监事会。

《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中已反映、借助企业信息系统以及列席企业会议可以获取的信息资料,不重复报送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向国资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应当同时抄送监事会。

企业接受国家审计等情况及时通报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和企业情况,合理确定资料收集范围和程序,对获取的企业信息资料应当妥善保管、有效利用。

重要及涉密文件资料应编制交接清单,需退还企业的及时办理清退手续。

第六章 协同配合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联系和沟通,就审计计划、审计重点、审计安排等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协调。

在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业务约定书中,应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加强与监事会沟通,将监事会关注事项纳入审计计划,相关工作底稿供监事会查阅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和审计报告阶段,就重要审计事项交换意见的有关会议,应当请监事会参加。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内审部门年度或阶段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等资料应报送监事会。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应将案件及查处情况报告监事会,重大案件及时与监事会沟通。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将监事会要求自行核查的有关问题或事项,纳入内审、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审计或检查,审计报告及检查结果报送监事会。

第七章 交换意见和整改落实

第三十条 监事会在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前提下,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需要企业自行纠正和改进的问题,通过座谈会、签发提醒函件以及监事会主席向企业负责人提示等形式,及时与企业交换意见,督促企业整改。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落实监事会要求纠正和改进的问题,并及时向监事会反馈。

附件:企业提供信息资料范围

企业提供信息资料范围

一、企业年度工作报告

二、企业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三、企业财务有关资料

(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年报审计材料,企业财务快报(含重要子企业);

(二)企业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报告;

(三)会计账簿及有关凭证。

四、企业生产经营动态情况及分析资料

五、企业当期重要事项情况资料

(一)企业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工程建设、重要物资采购及招投标、非主业及高风险业务投资、对外担保、业绩考核、收入分配、主辅分离、关闭破产清算等资料;

(二)企业负责人职责分工、薪酬和职务消费、兼职取酬、股权激励等情况;

(三)重要机构及人事变动、重大责任事故、重大诉讼和仲裁、违法违纪违规等资料。

六、企业及其重要职能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七、报送国资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八、企业董事会会议、党委(党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等会议纪要,年度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资料

九、与企业相关的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及市场状况等资料

十、国家审计及企业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情况资料

十一、监事会需要的其他信息资料

企业融资家数规定是什么文件

《公司法》

一、企业融资数额规模有何规定?

额度主要是根据个人资产 交易频率 盈利水平 信用等级等一系列因素决定的。融资融券里面的额度是由你的资产来给的,50%的额度。如100万,可申请50万的额度。单笔融券卖出数量最低是100股。融资融券业务里没有规定融券的最低限额哈,只有买入或者卖出同一个个股的最高限额,但一般人几乎不能触碰到最高限额。

企业融资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在融资之前,需要召开会议决定采取什么方式进行融资,确定融资的数额。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融资数额规模有明确性的限制,必须低于现有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对于那些不满足融资条件的企业,是不能进行融资活动的。

企业融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融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根据法律规定,作为企业的承包人只有承包经营的权利,无权处理企业投融资的重大事项。

(二)投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根据法律的规定,代表处不得进行任何与经营有关的商业活动。因此,代表处无权签订任何关于投融资方面的合同。

(三)投融资项目要符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在中国现有政策环境下,许多投资领域是不允许外资企业甚至民营企业涉足的。

(四)融资方式的选择。融资的方式有很多选择,例如:债权融资、股权融资、优先股融资、租赁融资等,各种融资方式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也有很大的不同,对企业经营的影响重大。

(五)回报的形式和方式的选择。如果投资人投入资金或者其他的资产从而获得投资项目公司的股权,则需要重点安排股权的比例、分红的比例和时间等等。相对来说,投资人更加关心投资回报方面的问题。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投资建议书的撰写。上述三个文件名称不同,内容大同小异,包括融资项目各方面的情况介绍。这些文件的撰写要求真实、准确,这是投资人判断是否投资的基本依据之一。同时文件的撰写需要法律上的依据。

(七)尽职调查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律师进行的尽职调查是对融资人和投融资项目的有关法律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根据了解的情况向投资人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

(八)股权安排。股权安排是投资人和融资人就项目达成一致后,双方在即将成立的企业中的权利分配的博弈。由于法律没有十分有力的救济措施,现在公司治理中普遍存在大股东控制公司,侵害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情况。对股权进行周到详细的安排是融资人和投资人需要慎重考虑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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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融资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原则规定) 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二、根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

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

扩展资料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项目要求)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 (产权代表义务)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参考资料来源:国资委——《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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