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司法行政机关如何 提升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 2、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 3、司法部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规定
- 4、滕州市司法局的内设机构
- 5、司法局的职责是什么。
- 6、司法局的职责是什么?属于哪个部门主管?
司法行政机关如何 提升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众所周知,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是否得到提升,关键是看案件能否得到有效预防,看发生的案件能否得到及时破获。各类违法犯罪案件是影响群众安全感最直接的因素,如果一个地方发案率居高不下、发的案件破不了,群众就会感到不安全,就不会有安全感。作为肩负着打击犯罪职能的公安机关,提高群众的安全感最基本的就是要从提高打击效能着手,坚持以打开路,进一步明确打击重点,丰富打击手段,实现以打击增强防控效果。按照什么突出就打什么、什么案件高发就打什么的思路,准确把握案件三高,持续保持对八类重点案件、涉黑涉恶案件的打击力度,提升打击效果,体现高压震慑。在强化影响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案件的侦破力度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日常的多发性侵财案件,力争尽早破案,使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得到有效维护,把人民群众的损失降到最低,有效提升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二)加强重点地区和场所的清理整治,形成良好治安秩序。围绕市级挂账的重点地区,本着群众反映什么治安问题最突出,就集中整治什么治安问题,扎扎实实地把公安机关保平安、保稳定的职责落到实处,确保一方平安、维护一方稳定。依靠属地党委政府,充分发挥派出所职能,强化指导,逐点攻坚,定责任、定时限、定措施,分步骤、有计划的加强清整,全力净化辖区治安环境。整合刑侦、治安、内保、属地派出所等多警种力量,坚持综合分析、统一协调、整体联动,固化多警钟、多部门捆绑作战机制。积极会同工商、城管、交通等部门,进行全面梳理,找准重点部位和重点问题,有重点、有步骤、有计划开展整治行动,加大清理整治力度,有效净化秩序环境。以行业场所容易隐匿、滋生的涉黄、涉赌、涉黑等突出治安问题、违法犯罪活动为重点,特别是对洗浴、迪厅、美容美发场所,按照严查、严管、严打的工作思路,加大检查力度,开展针对性打击整治,实行重点时段常态管控机制,保持持续性严打严整态势,坚决防止形成领导重视、舆论关注、群众关心的治安焦点问题,集中打击隐匿期间的违法犯罪活动,达到抓获一批违法犯罪人员,取缔一批藏污纳垢场所,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三)提升社区安全防范能力,确保刑事发案大幅下降。以社区警务工作站为依托,不断增强社区民警组织宣传、指导防范的能力和水平,充分整合保安员、巡防队员、居委会干部、巡逻志愿者等社区人防力量,佩戴红袖标集中开展社区巡逻,治安防范等工作,增强人防的密度。在强调人防是基础、物防是保障、技防是发展的同时,针对不同的防范对象合理采取最具实效的防范措施。对新建的小区配备楼宇对讲、视频监控等技防设施,在老旧小区加紧物技防设施的改造,创造条件落实技防,在重点防范部位全部落实自动联网报警的技防措施,在单位院落、居民小区中积极推广智能化技防措施。通过不断推进社区封闭工作,把科技防范工作的重点放在案件多发区域、多发时段上,放在预防常见性、多发性犯罪上,构建内外结合、互联互防、整体联动的社区治安防控网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犯罪,提升社区安全的防范能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四)加大矛盾纠纷化解,从源头上消除对群众安全感的影响。不安定因素和各类矛盾纠纷是引发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和突发性事件的主要诱因,公安机关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配合主责部门开展入户宣传,严格落实“化解矛盾”责任,抓早抓小,源头治理矛盾纠纷,实现“大事不出镇、小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大力推进“民调进所”工作模式,协调乡镇、司法等基层力量,推行实施治安纠纷内外协调、联合调解机制,与治安调解相衔接,形成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对辖区内的发案情况、矛盾纠纷、不安定因素、重点稳控对象等情况要发现得了、掌握得住、汇报及时,杜绝不安定因素引发案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把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切实减少各类案件的发生,减少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因素。
(五)加大巡逻警力的投入,切实提升街面见警率。为了使人民群众时刻感受到人民警察就在自己身边,震慑犯罪,公安机关要针对警情“三高”,合理调整巡逻警力部署,在重点地段、重要部位和人员聚集的复杂场所,最大限度的把警力摆在街面,实行步巡与车巡结合、便衣守候与武装巡逻结合、专业巡逻队与义务巡逻队结合,囤警于街面,开展联合武装巡逻,一旦有警情便于迅速做出反应,实现警令统一、快速反应、各部门和各警种的整体联动。发挥出巡逻民警全天候一线作战的优势,从看到的可疑人、听到的敏感事、预判到的倾向和苗头,形成的突发和紧急情况为重点,掌握街面发生的各种信息,能够做到及时发现、果断判明、迅速上报,与社区民警的信息形成整体信息网,直接为防范控制和打击破案服务,进一步提升巡控效能。做到白天见警车,晚上见警灯,提高群众见警率,加大巡逻频率和力度,震慑违法犯罪,有效预防和制止街头案件的发生,形成对现行违法犯罪的实时控制,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
(六)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队伍整体形象。对公安机关来讲,当前影响社会和谐、影响警民关系的最主要因素就是执法不规范。公安机关掌握着大量的刑事、行政执法权,能否做到公平正义,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信任度。因此,公安机关必须要通过长期规范执法,建立起群众对公安机关、对政府部门的信任度。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断坚定“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打牢全警公正廉洁执法的思想基础。通过公布投拆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聘请执法监督员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民警执法行为的监督,增加执法透明度。大力推进公安部执法细则和市局执法大纲专项学习培训活动,加强对民警执法语言、执法动作等实用性执法知识的培训,针对执法理念、执法方式、执法水平的各个方面,从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采取强制措施等各办案环节统一进行规范,使每个执法环节都纳入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形成固定模式,便于民警实际操作,切实做到言行文明、举止得当,有效提升规范执法的能力,打牢全警公正廉洁执法的能力基础。最大限度避免信访投诉的发生,提升队伍整体形象。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和经济监督,保护国家财产、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司法行政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司法行政系统行政事业、企业及合资、合作企、事业单位。第三条 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监督,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依法审计与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的原则。第四条 司法行政系统各级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及其派驻机构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署驻司法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司法部审计特派办)负责组织和指导司法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政法院校的内部审计工作并负责对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国家审计机关派驻的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地区司法行政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第二章 机构设置第六条 部属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完善自我约束机制的原则,建立、健全内审机构或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司法厅(局),凡国家审计机关未设派驻机构的,应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改、劳教局(处),凡国家审计机关未设派驻机构的,均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第九条 各地(市、州、盟)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劳改、劳教单位应从自身特殊性出发,坚持完善加强自我约束机制的原则,根据需要建立健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内审人员。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基本任务第十条 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计划、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与单位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实效;
(四)国家和单位资产的管理情况;
(五)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
(六)国家财经法规的执行情况;
(七)承包、租赁经营的有关事项;
(八)所在单位领导交办的和上级内审机构、国家审计机关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的各种固定资金投资项目,在境内、境外经济组织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事业以及合作项目所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所在地区和单位的规定,可以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制度。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所在单位及其所属系统内单位有关经济活动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权第十四条 各级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对本单位有关经济活动方面的规章制度的建立,重大的经营决策和投资方案实施事前、事中或事后审计监督,提出修订或改进的建议。第十五条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内部审计机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所在部门、单位的有关职能机构和下属单位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经济方面的文件等资料。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监督、检查权:
(一)检查计划、凭证、帐簿、报表、资金、财产和债权债务,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有关经济方面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责成被审计单位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并限期改正。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制止。
(六)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和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有权采取封存有关帐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人责任的建议。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同时向国家审计机关反映。
司法部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使司法部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促进司法行政系统的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勤政建设,根据中纪委、监察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在中纪委、监察部和司法部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对司法部机关各部门、司局级以下工作人员、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及由部任命的这些单位的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议、命令及司法部决定、规章制度的情况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条 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以下列方式履行职责:
(一)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执法情况可进行专项检查;
(三)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四)对司法行政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第四条 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法律和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必须实行纪检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执行纪律与思想教育相结合,查处违法违纪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受理下列案件;
(一)群众检举、控告;
(二)领导批办的;
(三)有关部门移送的;
(四)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
(五)纪检监察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申诉的。第六条 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受理案件一般采取下列四种方式:
(一)主办。即由司法部纪检监察部门直接调查处理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可参与查处司法行政系统内发生的重大案件;
(二)协办。由其它纪检监察部门承办的案件,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可以协助调查了解;
(三)转办。由下属部门查处的案件和检举、控告信件,可函转有关部门或省、区、市司法厅局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四)催办。对领导批示,交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实行定期催办。承办机关一般在三个月至半年内上报查处结果。第七条 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受理违法违纪案件后,应根据情况派人或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对于需要查处的事项,经有关领导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第八条 初步核实后,应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作出不同情况处理:
(一)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对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可建议有关单位作出恰当处理;
(三)对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予立案。第九条 立案的案件由承办人写出立案报告,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检举、控告材料和初步调查核实材料。
对部机关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的立案,由纪检组、监察局领导批准;部机关司局级干部和由部任命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立案,由部党组或部长办公会议批准。第十条 对已立案的案件,应根据案情,组成二人以上的调查组,制订调查方案,经领导同意后实施。第十一条 驻司法部纪检监察局在案件调查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纪检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其他有关情况;
(二)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物品和非法所得;
(三)对与查处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四)要求被调查机关和有关人员提供与调查内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五)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六)责令停止正在或者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建议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人员的公务活动或者职务。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的调查中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辩解。第十三条 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应报有关领导批准,但至迟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违法违纪属实的,应当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立案依据;违法违纪事实、问题的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态度和处理意见;调查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报告时间等;
(二)调查后发现检举、控告失实的,应写出撤销案件报告,报请批准立案的领导批准后销案;
(三)被调查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滕州市司法局的内设机构
主要职责:市普法办公室是我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具体落实承办机构,为确保依法治市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完成规划任务,根据《滕州市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和议事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职责。具体的范文模板链接: 提取码: sr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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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的职责是什么。
一、司法局主要职责:
(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订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管理本市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活动;研究律师、公证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
(六)负责管理本市法律服务机构和在京设立的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指导本系统的社会团体工作。
(七)指导本系统法学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
(八)负责指导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九)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和对外宣传、交流工作。
(十)指导和管理本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一)负责本市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本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三)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管理本市监狱管理局和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二、主要职务就是各内设科室的职位: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息、网络、督办、外事、信访、政务公开、安保、应急管理、计划生育及综合性文稿的起草等工作;起草司法行政工作规范性文件;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法制宣传科(挂县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拟定全县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普及法律常识工作;指导各乡镇、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承担县全民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基层工作科
管理、指导全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管理、指导全县法律服务所的业务工作;管理、指导司法所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工作者资格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有关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管理、指导刑满释放解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服务者协会、人民调解协会的工作。
(五)财务科
拟订全局有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和部门预决算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装备工作。
(六)法律服务管理科
负责全县公证、法律援助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律师执业资格、公证员执业资格的初审上报工作;指导监督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全县律师机构在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初审上报工作;监督管理全县律师机构及在我县设立的国(境)外律师机构和律师的执业活动。
(七)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
负责宣传党和国家关于社区矫正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实施;管理、指导各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培植、发现和推广典型;负责拟定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处理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咨询来信来访和请示等;完成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八)法律援助中心
负责法律援助的咨询接待;负责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审核,确认案由,提出予以援助或不予以援助的意见;负责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负责法律援助中心的文件、卷宗的归档、管理工作;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业务进行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统计工作;负责法律援助案件补助的统一领取、发放工作;负责法律援助的宣传、总结工作;完成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
司法局的职责是什么?属于哪个部门主管?
一、司法局主要职责:
(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订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管理本市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活动;研究律师、公证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
(六)负责管理本市法律服务机构和在京设立的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指导本系统的社会团体工作。
(七)指导本系统法学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
(八)负责指导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九)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和对外宣传、交流工作。
(十)指导和管理本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一)负责本市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本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三)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管理本市监狱管理局和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二、主要职务就是各内设科室的职位: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息、网络、督办、外事、信访、政务公开、安保、应急管理、计划生育及综合性文稿的起草等工作;起草司法行政工作规范性文件;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法制宣传科(挂县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拟定全县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普及法律常识工作;指导各乡镇、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承担县全民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基层工作科
管理、指导全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管理、指导全县法律服务所的业务工作;管理、指导司法所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工作者资格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有关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管理、指导刑满释放解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服务者协会、人民调解协会的工作。
(五)财务科
拟订全局有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和部门预决算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装备工作。
(六)法律服务管理科
负责全县公证、法律援助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律师执业资格、公证员执业资格的初审上报工作;指导监督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全县律师机构在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初审上报工作;监督管理全县律师机构及在我县设立的国(境)外律师机构和律师的执业活动。
(七)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
负责宣传党和国家关于社区矫正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实施;管理、指导各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培植、发现和推广典型;负责拟定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处理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咨询来信来访和请示等;完成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八)法律援助中心
负责法律援助的咨询接待;负责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审核,确认案由,提出予以援助或不予以援助的意见;负责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负责法律援助中心的文件、卷宗的归档、管理工作;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业务进行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统计工作;负责法律援助案件补助的统一领取、发放工作;负责法律援助的宣传、总结工作;完成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
发布于 2022-10-12 14:05:0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