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怎样发挥纪检监察审计对反腐的作用
- 2、投融资涉及的法律法规
- 3、十八大反腐败工作取得哪些成绩
- 4、为什么说固定资产投资领域是腐败的重灾区,因此要加强审计监督?
- 5、为什么依法治腐是必要手段
- 6、如何有效处理当今腐败问题
怎样发挥纪检监察审计对反腐的作用
一、创新理念,准确定位审计工作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审计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它不仅是维护国家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保障,也是加强行政权力监督、完善反腐倡廉体系的重要组成。当前腐败现象的特征和反腐败斗争的客观要求,以及审计机关自身具备的专业特长、职能优势和独立性等特点,都决定了审计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具有独特的优势:
首先,审计工作具有防治腐败的优势。要深入有效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必须从源头上抓起,针对容易产生腐败的部位和环节采取治本措施。近几年来,各级党委、政府普遍加强了对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了有形建筑市场,推行了政府采购制度和会计委派制度,积极推进预算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等。那么,为了保证和促进这些决策和部署的实施,各级审计机关在直接参与有关规定、措施的制定或具体组织实施的同时,充分发挥职能优势,通过财政财务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各地、各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实施了有效监督。与此同时,审计机关从反腐败斗争的大局着眼,坚持“审、帮、促”相结合,把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有机地结合起来,积极探索通过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途径,特别是通过对经济领域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或者某些制度、政策方面带有缺陷性的一些重要问题的研究分析,努力找出产生腐败问题的背景原因以及与此相关的体制根源、制度根源,在及时反馈各类审计信息的同时,提出在体制改革、制度完善、加强管理、健全机制等方面的建议,促使各级政府和决策机关及时采取措施,从宏观上、源头上解决问题。
其次,审计工作具有发现腐败的优势。及时发现和揭露腐败,既是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同时也是我们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和职能优势所在。经济领域中的违法犯罪是我国当前腐败现象的最重要特征。据有关部门统计,经济案件占所有案件总数的70%以上,而且大案要案多,违法犯罪手法呈智能化发展趋势,案件隐蔽性强,潜伏时间长。然而,凡是经济领域中的违法犯罪活动一般都要通过资金往来和账目反映出来,因此,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通过采取适当的技术方法,便可查出贪污盗窃、行贿、偷税漏税、套汇、走私、造假账、化预算内为预算外、化大公为小公和化公为私,以及损失浪费等经济犯罪行为,掌握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及时发现腐败案件的线索和信息。
第三,审计工作具有查处腐败的优势。审计机关第一位的责任是发现和揭露问题,然后还要依法查处。对发现的腐败嫌疑,审计机关都应将其作为重点予以追踪审计。对追踪查实的腐败行为,则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对于审计机关处理权限内的腐败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以下达审计决定的方式,直接作出通报批评、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理。二是对于审计机关处理权限以外的腐败行为,依照法律规定,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并视情继续参与查证。近年来,审计机关充分发挥自身熟悉财政财务,精通查账的优势,积极配合监察、司法机关查办大案要案,逐步建立健全情况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践证明,“审计机关先行突破,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协同作战”的办案思路是卓有成效的,也是符合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客观要求。
二、突出重点,充分发挥审计工作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的作用。近几年,各级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领导关于“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注意发现大案要案线索”的指示精神,集中力量,选择那些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单位、重点项目和资金进行重点审计,发现了大量腐败问题,充分发挥了审计在反腐败中的重要作用。今后,审计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应继续做好 “侦察兵”角色,成为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可靠线索的“信息源”。
一要突出重点领域审计,揭露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审计揭示,各地投资领域腐败问题始终属于相对高发的位置,在投资的各个环节层层截留挪用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问题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一是工程预算高估冒算,弄虚作假;二是工程管理混乱,偷工减料;三是违反投资项目招投标规定,从中谋取私利。针对这些问题,审计部门必须前移监督关口,提前介入,对重点投资工程项目实行全程跟踪审计,严把工程招投标、施工过程、工程决算和工程造价等重要关口,以预防、揭露和查处投资领域的腐败问题。
二要突出重点资金审计,促进资金安全规范使用。涉农惠农等重点资金的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因此,深化重点资金审计是堵塞漏洞、预防腐败的重要一环。审计机关应认真做好对拉动内需的各类涉农专项资金和事关民生民意的各个项目、各类资金的监督,重点关注资金拨付、配套、管理和项目实施建设中的情况,沿着资金走向延伸审计,调查至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全面掌握和评价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从中监督地方和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改变资金用途及挪用、贪污等现象,避免各类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要突出重点部门审计,促进政府廉洁高效行政。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方针、法律法规的职能部门,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部门,加强对这些重点部门的审计监督,对于促进廉洁高效行政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审计机关要适应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将发现问题、揭露问题和促进整改三个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提升审计工作层次和水平。发现问题时要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来思考和定位;揭露问题时不仅要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更要及时捕捉可能发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而从体制上、机制上提出解决和预防问题发生的办法;促进整改时要坚持“一审二帮三促进”的原则,在每一项审计工作结束后,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执行审计决定,纠正存在问题,指导和帮助他们建章立制,加强管理。
四要突出重点对象审计,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是审计监督的重要任务和基本职能,也是从源头治腐、以制度反腐的重要举措。审计机关要突出抓好对重点部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把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有机结合起来。同时,积极探索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注重审计结果运用,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干部监督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提高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使经济责任审计真正成为对领导干部实施权力制约与监督的有效机制。
三、完善机制,切实保障审计工作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的作用。目前,腐败问题正朝着智能化、集团化方向发展,开展反腐败工作必须系统地整合各种社会力量,逐步形成科学的反腐败监督机制。对于发挥审计监督的反腐倡廉工作来讲,重点应建立和完善以下几方面的机制。
一是联席会议制度。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审计机关等部门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对加强干部监督、查处腐败案件、规范权力运行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是一项运行成熟、合作规范的机制。在今后的发展中,应不断总结完善,努力构建协作配合的长效机制。审计部门要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建立健全与各部门的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交流机制,真正将经济责任审计部门之间的合作运用到干部监督、反腐败工作的各个方面。
二是情况交流制度。对一些重大经济违纪违规事项,审计机关与须要协作配合的机关要及时进行通报,需要召开会议介绍情况的,审计机关与协作单位应当及时召开,以使双方掌握情况,平时业务对口的科室应保持经常的联系,在允许的范围内实现信息共享,双方按协作的事项,可以查阅对方的内部信息资料。
三是工作协同制度。加强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是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增强反腐败工作合力的客观需要,也是全面履行审计职能,拓展审计领域,实现审计成果最大化的需要。审计准备阶段,审计机关应主动与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联系,了解有无对被审计单位或人员的举报材料以及对审计工作的需求,以便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有针对地给予重点关注和查证,更好地满足协作机关的需要。在合作中实现双赢。
四是线索移交制度。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中,一旦发现经济案件线索,应及时向需要协作的机关移交,充分发挥审计机关具有财务会计方面的优势,为协作机关提供帮助,移送相关有说服力的证据,发表专业意见,供有关协作机关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罚参考。案件线索移交后,相关机关应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有关移送案件的调查、立案和处理情况。
五是审计问责制度。在审计监督工作过程中,属于审计人员在项目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需要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而没有向审计机关领导报告和反映,或对需要协调配合的工作不重视、不努力、不作为的,应追究审计人员的责任,属于审计机关领导应提请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而审计机关没有及时做到,至使审计成果得不到应有的体现以及国家经济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审计机关主要领导的责任。
投融资涉及的法律法规
(一)融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根据法律规定,作为企业的承包人只有承包经营的权利,无权处理企业投融资的重大事项。
(二)投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根据法律的规定,代表处不得进行任何与经营有关的商业活动。因此,代表处无权签订任何关于投融资方面的合同。
(三)投融资项目要符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在中国现有政策环境下,许多投资领域是不允许外资企业甚至民营企业涉足的。
(四)融资方式的选择。融资的方式有很多选择,例如:债权融资、股权融资、优先股融资、租赁融资等,各种融资方式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也有很大的不同,对企业经营的影响重大。
(五)回报的形式和方式的选择。如果投资人投入资金或者其他的资产从而获得投资项目公司的股权,则需要重点安排股权的比例、分红的比例和时间等等。相对来说,投资人更加关心投资回报方面的问题。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投资建议书的撰写。上述三个文件名称不同,内容大同小异,包括融资项目各方面的情况介绍。这些文件的撰写要求真实、准确,这是投资人判断是否投资的基本依据之一。同时文件的撰写需要法律上的依据。
(七)尽职调查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律师进行的尽职调查是对融资人和投融资项目的有关法律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根据了解的情况向投资人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
(八)股权安排。股权安排是投资人和融资人就项目达成一致后,双方在即将成立的企业中的权利分配的博弈。由于法律没有十分有力的救济措施,现在公司治理中普遍存在大股东控制公司,侵害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情况。对股权进行周到详细的安排是融资人和投资人需要慎重考虑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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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反腐败工作取得哪些成绩
在深刻总结我党历史上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准确把握我国现阶段反腐倡廉形势任务的基础上,党的十七大明确把“反腐倡廉建设”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并列,确定为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和“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总体布局。这一重大战略决策的提出,既体现了我国对反腐倡廉建设的坚强决心,也为党和国家制定符合国情的防治腐败的法规、政策和措施提供了思想理论基础。十七大以来,反腐倡廉建设的地位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实践不断深化,反腐倡廉建设的成效不断显现。据国家统计局和一些地方的民意调查显示,近年来群众对反腐败工作成效的满意度平稳上升,2009年群众对反腐败工作成效的满意度达到69.2%,比2003年提高了17.3%。当然,我国目前仍处于腐败现象易发高发阶段,反腐倡廉建设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仍然艰巨。只有正确把握“反腐倡廉建设成效明显与问题突出并存”这一总体态势,才能有效地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一、十七大以来我国反腐倡廉建设取得的主要成效
党的十七大报告深刻阐述了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意义和总体思路,并对如何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和新举措。党的十七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以深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不断深化对反腐倡廉建设特点规律的认识,全面推进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在打击和预防腐败方面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1.严肃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案件,打击和惩处腐败的力度不断加大
打击和惩治腐败是构建惩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预防腐败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的有效手段,我们党历来强调要“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绝不让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的惩处”。党的十七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断加大查办案件的工作力度,重点查办了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查处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案件,同时加大了对包括工程建设、房地产、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金融、司法、教育医疗卫生领域案件的查处力度,深入查办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物资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六大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突出查办大案要案,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8191件、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3175件;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70人,其中厅局级204人、省部级8人,查办的省部级人数比2008年翻了一番。违法违纪大案要案的查处,有效地震慑了腐败分子,挽回了经济损失,教育了党员干部,增强了干部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满意度和信心。同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还进一步完善了重大案件剖析和通报制度,有效发挥了查办案件的惩戒功能和治本功能,有力推动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2.各项预防腐败的措施有序展开,治本抓源头的预防工作稳步推进
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是我国新时期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三个“更加注重”(即“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要求,我国的反腐倡廉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分子的同时,逐步加大了治本抓源头的力度。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积极开展预防腐败工作,抓住腐败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针对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弊端和薄弱环节,着力推进一批改革体制机制制度的重大举措,反腐败治本抓源头工作呈现出扎实有序、稳步推进的良好势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稳步推进,由监察部牵头建立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国务院部门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加强了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行政问责制取得阶段性成效,行政问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逐步形成,各级党委、政府把行政问责制作为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措施,出台了一系列法规、纪律规定;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收支两条线”制度得到完善;投资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推进“小而散”项目管理方式改革,减少和下放具体管理事项,制定颁发了一系列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管理。
3.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更加明确
只有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才能进一步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更好地体现我们党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十七大以来,我国在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工作取得新成效。中央纪委全会每年都要针对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出工作部署,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近年来重点治理了教育乱收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坚决纠正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中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企业违法排污和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开通了政风行风热线,市(地)一级的开通率达到94%,2008年全国纠风工作的重点就被锁定在了“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中央纪委监察部还出台了《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做好相关工作的意见》,严肃查处隐藏在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积极协助党委、政府依法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严肃查处事件背后的失职渎职和腐败问题,维护了社会稳定。此外,一些地方还开办了“民心网”,专门受理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并针对教育、医疗、侵害农民利益等方面的不正之风开展专项治理,用实际成果取信于民。
4.依靠制度打击和预防腐败的思路更加清晰,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
制度是保障,只有建立健全严密有效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才能切实提高反腐倡廉建设成效。十七大以来,我国在“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提高制度执行力,维护制度权威性”方面做了很多工作,逐步建立健全了一套反腐制度规章,包括重申或规定了包括“重大问题重要干部票决”制度、“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离任审计制度”、“述职述廉制度”、“巡视巡查制度”、“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等等。2009年连续出台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三个重要文件,中央还颁布了《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有的地区和部门还积极开展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推进年活动,确保反腐倡廉各项制度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贯彻执行,有的部门还把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检查考核范围,列入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重要方面,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进行了重点问责,对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违反制度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
5.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确保权力的规范正确行使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规范有序运行,是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党的十七大以来,各地各部门紧紧抓住易于滋生腐败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着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重点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努力形成了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除了进一步完善党内民主,认真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之外,还进一步加大了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并取得了比较明显成效。一是大力推行行政问责制,不断扩大行政问责的范围,特别是在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方面失职渎职或负有重要责任的一批行政官员受到责任追究,初步形成了行政问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对于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从政行为,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而进一步推进廉政勤政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二是深入推进巡视工作,加强了对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巡视;有选择地开展对中央金融机构和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巡视;继续开展对中央国家机关的巡视试点;逐步开展对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巡视,不断提高了巡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了巡视工作在发现高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中的作用,巡视已逐渐成为纪检监察机关获取案件线索的一个重要手段,正如中纪委一位领导所说:“发现陈良宇、侯伍杰、徐国健、李宝金、杜世成、何闽旭、黄瑶、宋勇等高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便是建立和完善巡视工作的成效。”三是进一步加强了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健全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部署,严格执行派驻机构直接向派出纪检监察机关报告重要情况的规定,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近年来,绝大多数派驻机构都建立了案件线索集中管理和集体排查制度,中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6.积极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教育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显现
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是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的关键所在,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途径。按照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的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把教育作为反腐倡廉的基础性工作,以提高教育的“有效性”为目标,继续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反腐倡廉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大了从实际出发用身边人、身边事对党员干部的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的力度。尤其需要提出的是,近两年廉政文化建设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2009年中央纪委等5部委制定了《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各地也制定出台了廉政文化工作要点,广泛开展了开展了一系列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包括开展了首批“全国廉政教育示范基地”命名工作,挖掘、整理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革命纪念地、历史名胜中蕴含的廉政资源,开展了“扬正气、促和谐”全国优秀廉政公益广告展播活动,在全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响。有些地区和部门还结合基层实际积极推进廉政文化的“六进”(即廉政文化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积极调动群众参与廉政文化建设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充分发挥廉政文化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作用,在全社会营造了“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浓厚氛围,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7.网络反腐快速发展,科技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作用日渐凸显
利用科技手段防治腐败,既是反腐倡廉建设新形势新任务的迫切需要,又是提高行政监察工作科技含量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国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开始把科技手段尤其是信息技术、电子技术、网络技术等更加广泛地运用到防治腐败的各个重点领域,运用于权力监督、财政收支、行政审批、信访举报、投诉处理等关键环节,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近年来,一些地区和部分相继开发了一批各具特色的系统软件,建立了一套实时在线电子监察系统,使权力在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网络以其特有的互动性强、隐秘性高、速度快捷、影响深远等优势,正在迅速成为我国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一柄利器,网上举报已经成为举报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线索的主要途径,经由网络举报而遭到严厉查办的腐败官员已有不在少数。为了全面加强了反腐倡廉网络信息工作,中央纪委监察部于2008年10月28日统一开通全国纪检监察举报网站,受理群众对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网站开通仅半年就受理举报32500件,其中署名举报、有效举报比较多。目前,全国各地各部门纷纷建立了独立域名的廉政网站,有的建立了廉政网页,有的设立了廉政专题,还有的在全国知名的门户网站上开辟廉政文化宣传窗口。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有的官方廉政网站已超过200家,基本形成了覆盖全国的纪检监察网络举报体系。网络反腐易引发公众对信息的关注度,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力量,直接促进反腐工作同时,也明显推动了党政官员接受社会监督。
二、当前我国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毋庸置疑,我国的反腐倡廉建设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当前依然处于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思想观念的调整变革时期,腐败现象滋生的各种土壤和条件在短期内难以从根本上消除,特别是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市场经济和文化多样性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一些领域中制度体制机制存在的漏洞,给形形色色的腐败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致使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大案要案、窝案串案现象仍时有发生;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党内脱离群众、作风飘浮、奢侈浪费的不正之风仍然比较严重;反腐倡廉工作体制机制方面的薄弱环节依然广泛存在。如胡锦涛指出的:“现在一些腐败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导致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还存在。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仍然是严峻的,反腐败斗争的任务仍然是繁重的。”概括起来,当前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困难和挑战突出表现在:
1.西方腐朽的思想文化与我国传统的封建残余思想相互交织,为确立反腐败思想道德防线、营造“不愿腐败”的思想,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西方腐朽的文化生活方式和思想价值观念不断侵入我国的意识形态阵地,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以及“唯利是图”的腐化思想开始在一些领导干部头脑中滋长,这些思想与我国历史上残余的封建思想,如“官本位”思想、“人治”思想、“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封建特权思想、“官贵民贱”的潜意识等相互交织,影响着一些思想意志薄弱,政治立场不坚定的党员干部,成为了“个人专断”思想、“以权侵法”行为、“任人唯亲”现象等各种消极腐败现象的诱因。目前,“千里做官为求财”、“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已成为一些人的为官之道,许多腐败分子便是这种思想文化的殉葬品。尽管各地各部门在反腐倡廉建设中也确立了反腐败斗争和文化建设“两手抓”、互相促进的观念,但一些根深蒂固的思想观念仍未能彻底根除,反腐倡廉建设的思想文化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2.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体制制度不完善且制度执行乏力,为确立反腐败机制制度防线、营造“不能腐败”的环境,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我国当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制度不完善与制度执行乏力同时存在,虽然通过制度建设防治腐败已被确认为我国防治腐败的根本途径,各单位各部门也明确提出要加强反腐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但现实中依然存在法律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力度不彻底等问题。突出表现在适应新形势下反腐倡廉要求的制度体系还不完备,有的制度缺乏配套和细化措施,不便于执行和操作;有的制度内容落后于实践,需及时进行清理、废止和修订;有的制度没有及时跟进罚则,导致了执行不力、落实不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另外,各种潜规则大行其道,迫使一些本想认真执行制度的人也不得不“入乡随俗”,各种人情关系盘根错节,许多人打着走关系的幌子,行贿受贿,买官卖官,这些都成为了制度执行不力的重要原因。
3.我国在权力制约和监督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弊端,对确立反腐败监督制约防线、营造“不敢腐败”的氛围,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不到位,是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要原因。尽管我国先后建立了各种监督机构,制定了各种监督制度,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的缺陷逐渐显现,一些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意识还比较薄弱,监督制度在某些方面还缺乏科学合理的设计和安排,监督缺位或流于形式,监督工作还不得力的现象仍然存在,现实中,上级难以监督、同级不愿监督、下级不敢监督、内部难以监督、外部无法监督的现象比比皆是,尤其是对各级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始终是一个薄弱环节。另外,在监督内容上忽略了对行为的事前和事中监督,造成监督工作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局面,在责任追究上存在一到关键利益就望而却步的现象,害怕“查了案子乱了班子”,担心“拔出萝卜带出泥”,打着保护干部和发展稳定的幌子,能捂则捂能拖则拖,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监督的效果越来越不明显。
4.腐败现象发生的方式不断翻新、领域不断拓展,为有效打击和预防腐败增加了难度
从腐败的主体看,有的地区、部门和领域已经构筑成以腐败利益为纽带的“地方性腐败利益共同体”、“部门性腐败利益共同体”,一些行业腐败甚至出现了网络化、集团化、家族化的现象,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利益集团已成为腐败联盟的重要载体,一些腐败分子在权利部门内结成有领导、有分工的违法犯罪团体,有组织地滥用权利,他们在某一事项的决策过程中互相联系,互相关照,互相利用,结伙作案;从腐败的手段看,腐败方式出现了名目繁多、多元渗透的势头,呈现出多样化、智能化的特点,送卡、送券、送证、提成、回扣等各种商业贿赂无孔不入,一些腐败行为的欺骗性、诡秘性、延续性特点不断增强,用以遮盖腐败的外包装更加严密,导致腐败行为隐蔽性加大,潜伏期延长;从腐败的领域看,工程建设、土地管理、矿产开发、产权交易等领域腐败腐败案件发生率未能有效遏制;高校、医院等单位的案件也呈多发态势,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领域的案件在一些地方有所上升,另外,随着我国城镇化速度的加快和社会中介组织的扩张,村官腐败和社会中介组织腐败等问题也开始凸显,腐败现象呈现出向社会基层和新的领域蔓延的趋势,使传统反腐手段的局限性日益显现,为有效打击和预防增加了难度。
5.全球化背景下的腐败现象形式更为多样、危害更加严重,为查处腐败设置了重重障碍
随着全球化的迅猛发展,腐败行为越来越具有“跨国性”、“国际性”特点。一方面,海外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行贿案件增多,尤其是入世以来,为了争夺中国市场的份额并逃避中国法律的惩处,一些跨国公司往往采取十分隐蔽的行贿方式,例如:为手握重权的官员子女出国留学提供条件、与官员的亲属开的公司做生意、为官员退休后安排高薪职位等,这些隐蔽的行贿方式为司法机关追踪、确定跨国公司的行贿行为设置了重重障碍。另一方面,跨国洗钱活动日益频繁,贪官携款外逃现象日趋严重。许多腐败分子利用国内外市场日益密切的联系,设法把黑钱转移出去;一些腐败犯罪分子后为逃避法律制裁,纷纷携巨款潜逃海外,由于此类案件的侦破和审判存在诸多困难,使当前的反腐败斗争面临严峻挑战。
6.各种消极的社会心理在干部群众中不断滋生蔓延,消解了社会公德,为腐败现象的产生提供了土壤和条件
就领导干部趋于腐败的社会心理而言,面对当今社会形形色色的诱惑,一些私欲重胆子大的领导干部在“心理失衡”、“为公无过”、“法不责众”以及“侥幸漏网”等等社会心理的驱使下,把自己的地位、身份、脸面、尊严乃至党性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统统抛之脑后,纷纷做起“以权换钱”、“以钱换更大权”的名利双收的买卖。还有一些干部认为腐败现象是市场经济的“润滑济”,是发展经济的“必要成本”,有的甚至还把一地的经济后退归结为某一反腐大案的查处,提出“查处和曝光腐败案件过多将影响投资者信心”,认为“反腐败影响经济发展”、“水至清则无鱼”。在上述种种错误思想的驱使下,一些领导干部也开始走上腐败道路,他们贪污腐化的过程,从偶然到习惯,从心虚到坦然,从少许到大量,从接受到索取,直至走进高墙。就群众容忍乃至不自觉参与腐败的社会心理而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害怕打击报复”的社会心理以及“笑贫不笑贪”羡腐心理,无形中降低了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参与度,提升了群众对腐败现象的容忍度,另外,我国传统社会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潜规则”渐渐成为人们处事准则和生活方式,渗透到一些人的日常行为模式中。一些群众对贪污腐败现象虽高度关注并严重不满,但在事关自己或亲朋好友的前途命运时,却往往又不自觉地参与到了行贿的腐败行为之中,从而进一步加大了反腐倡廉工作的难度,阻碍了反腐倡廉建设的顺利展开。
总体上看,党的十七大以来,我国在实践中初步探索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能够有效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反腐倡廉道路,并积累了一些基本经验:第一,必须把反腐倡廉建设作为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要工作,摆在重要的战略位置,作为一项经常化的工作深入持久地不断推进,更加强调反腐倡廉建设的制度化、常态化与系统化;第二,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指导反腐倡廉新的实践、必须加强党对反腐倡廉建设的领导,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这是反腐倡廉建设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第三,必须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第四,必须把反腐倡廉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寓于各项改革和重要政策措施之中,同改革发展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把改革贯穿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个过程和全部内容;第五,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既坚决惩治腐败,又更加注重预防,系统治腐,整体推进;第六,必须坚持“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六项工作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全方位地开展反腐败斗争,使反腐败各项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从而更好地“把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结合起来”;第七,必须充分发挥预防腐败机构的职能作用,抓好预防腐败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努力提高预防腐败的能力和水平;第八,必须加强对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的研究,为反腐倡廉建设提供有力的理论指导,使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思路和对策更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预见性;第九,必须不断提高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尤其是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防治腐败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防治腐败中的作用,把电子监察、网络信息技术、新兴媒体等与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为有效创新和执行制度提供科技支撑。但是,当前我国仍处于经济和社会转型阶段,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在一些领域依然存在,尽管我国每年都开展反腐败的专项斗争,并取得一些阶段性的成果,但并未有效抑制腐败,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仍旧比较严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有明确反腐倡廉建设取得的成就和面临的挑战,才能把握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的特点和规律,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为什么说固定资产投资领域是腐败的重灾区,因此要加强审计监督?
因为在投资方面来钱快、利润高,一但投资正确就不愁没有钱花,在加上如果要投资,那么知道第一手消息的肯定就是政府部门的人员,则投资人员为了投资获利,少部分人会去贿赂他们。
拓展资料:
1.投资审计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健全投资审计不是单纯的财务审计,而是综合大量项目建设信自的综合审计.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中投资审计的针对性条款较少,操作性不强.同时,与财政法规相比,建设领域的法规还不够细致,虽然国家在完善建筑法规,突出可操作性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如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招投市场有极大的作用.但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建设投资领域法规,出台诺如《固定资产投资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操作性,针对性更强的法规,使投资审计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更准确,依据更充分,治理更有效.
2.审计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存在争议投资审计中,审计人员依据审计法、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审查项目的工程财务,审查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程序的履行情况,对工程造价进行核实,对工程管理过程和效益进行评价.但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是否能依据以上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执法主体资格的争议较大,相关法规也未明确.而审计移送制度要求,不同违法行为,移送至相应的部门处理,事实上延长了执法的过程,影响了审计的权威性.
3.审计法与合同法的协调适用问题
为什么依法治腐是必要手段
“十一五”时期反腐倡廉的总体目标,是按中央的要求,“到2010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这意味着,在未来五年的反腐倡廉工作中,以廉政文化氛围为基础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长效机制要初步形成,以反腐败专门法律为支撑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要初步形成,以民主监督为重点的反腐倡廉监督制约机制要初步形成,以源头治腐为目标的各项体制机制制度改革要深入推进,以查办大要案件为手段的惩治腐败势头要继续巩固和加强。
从具体效果上看,全党全社会高度重视和积极参与反腐败的局面要初步形成,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要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要有一定程度的好转。
反腐倡廉面临新问题
从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看,反腐倡廉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存。困难主要表现在,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一方面,中央不断加大查处大案要案的力度,2005年,共有47306人被监察部门处以政纪处分。另一方面,违纪违法案件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呈多发态势,特别是一些权力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的岗位和部门的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在市(地)级和县(处)级领导干部违纪案件中涉及党政主要干部的案件比例较高,一些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特别是买官卖官的案件性质严重,金融、行政执法、司法领域的腐败问题仍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在一些企业的重组改制和破产、产权交易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比较严重,商业贿赂问题大量存在。
近两年,国家始终坚决查处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但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如在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教育医疗收费、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企业安全生产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些问题的背后往往隐藏着腐败。因腐败和不正之风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时有发生。
在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和廉洁从政,加大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力度的同时,纠正党内不正之风的任务依然比较繁重。有的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党的意识和执政意识淡薄,不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有的存在着严重的地方和部门本位主义,对中央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的作风浮躁、急功近利、好大喜功,甚至弄虚作假;有的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以权谋私;有的失职渎职,或者盲目决策,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有的贪图享受,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奢侈浪费;有的对群众安危冷暖漠不关心,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引起人民群众强烈不满。
近年来,我国更加注重改革和体制制度创新,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力度,但反腐倡廉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反腐倡廉工作重视不够,认为经济社会发展是硬指标,反腐倡廉工作是软指标,甚至认为两者是对立的,抓反腐倡廉不下真功夫;有的对如何加强预防和惩治腐败工作思路不明晰,办法不多,原则要求多、有力措施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有的甚至从个人利益或小团体利益考虑,出了问题还掩着、护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压案不查,查而不严。
这些薄弱环节还表现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不够健全,真空和漏洞较多;法律赋予反腐败专门机关的手段不够用;反腐倡廉工作的体制机制及其干部队伍的编制力量和文化知识结构与反腐倡廉工作的实际需要不够适应;海关、金融控制手段欠缺,导致腐败资金和人员外逃现象严重;国际反腐败合作机制不够健全,渠道不够畅通,导致大量外逃腐败分子难以遣返,大量外逃资金难以追回,等等。这些问题表明,反腐倡廉工作形势比较严峻,任务十分艰巨。
有利因素不少
有利因素主要表现在,反腐倡廉总的形势是好的,人民群众在相当程度上是认可并支持的,国际社会也给予了积极评价。尤其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在反腐倡廉问题上,态度坚决,战略方针和具体思路十分正确、清晰明了。
党的十四大尤其是十六大以来,全党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探索和创造了一系列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有效措施、方法和手段,认识和掌握了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的基本规律,确立了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司其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初步走出了一条依法治腐、以德治腐和民主治腐相结合的有效路子。
在制度建设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党内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定和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反腐倡廉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规制度支持。
同时,一系列旨在源头防腐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创新,如财政管理体制、投融资体制、司法体制、干部人事制度、行政审批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创新的启动和推进,为预防腐败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特别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颁布实施,为反腐倡廉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目标,提供了全面、系统、科学的行动方案。
在国际反腐败合作方面,《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有关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条约(协定)、双边或多边引渡条约、双边或多边移管被判刑人条约以及其他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的签订,为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架起了司法和刑侦桥梁。认真借鉴、利用和发展这些有利条件,必将为深入推进“十一五”时期的反腐倡廉工作,产生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
工作重点将在八个方面
基于以上要求和形势,“十一五”时期的反腐倡廉工作,按照中央要求应当突出以下工作重点:
第一,要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政治保证。科学发展观既是制定“十一五”规划的根本依据,又是落实“十一五”规划必须始终坚持的根本原则。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尤其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坚决防止和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的错误行为,坚决反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努力从思想上、作风上、纪律上为贯彻落实党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提供有力保证。
第二,要高度重视从思想(内因)上消除腐败动机(苗头)。毛泽东同志指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所有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都是从思想动因开始的,所以反腐倡廉必须从解决思想问题入手。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对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加强反腐倡廉教育,认真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同时,要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廉政文化氛围,促进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第三,要坚决维护群众利益。胡锦涛总书记多次强调,群众利益无小事。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重点,严肃查处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教育医疗收费、环境保护、拖欠农民工工资、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要切实解决上学难、上学贵,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对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要抓住不放,一抓到底,要有针对性地全面加强行风建设,深入开展专项治理,不断深化相关体制机制制度改革,作出适当的政策调整和利益分配调整,建立健全巩固成果的长效机制。
第四,要认真开展对商业贿赂的专项治理。商业贿赂,其本质就是贿赂,但是,由于它比较普遍地大量存在于各种商业活动之中,而且往往披着“正当”商业回报的外衣,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和欺骗性,而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原则和秩序则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和危害性。因此,针对这一贿赂行为开展专项治理是非常必要的。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涉及面广、业务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首先要抓住重点领域,要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重点领域的重点问题,如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等。
其次要抓住重点对象,商业贿赂虽然发生在生产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但与一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密切相关,也就是说商业贿赂的受贿对象,往往是掌握着相关项目的审批权、许可权和物资采购权的政府部门的官员,因此,治理商业贿赂,必须高度重视对掌握相关权力的政府部门及其官员的监督制约,加大相关案件的查处力度。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依纪依法进行,而从现行政策法规看,无论是对商业贿赂的规范,还是对治理商业贿赂的授权,却还存在着一些缺失和漏洞,因此,有必要研究修订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加快制定《反垄断法》,进一步完善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惩治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
同时,还迫切需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体制、金融监管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健全政府投资监管、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的制度。要加快统一市场体系建设,打破垄断、行政壁垒和地区封锁。要进一步完善会计制度,坚决禁止和查处做假账的行为,要加强票据管理,减少现金交易,加大反洗钱的力度,还要加强商业道德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之,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短期内很难解决问题,整个“十一五”时期都必须抓住不放。
第五,要切实提高依法治腐的水平。依法治腐是有效防治腐败的根本途径,也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有效途径。依法治腐的首要问题是要切实加强法规制度体系建设,解决有法可依问题。
中央要求在2010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本框架,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在其中具有指标性意义,而反腐倡廉专门法律的制定,又对法规制度体系具有支撑性意义。因此,制定反腐倡廉专门法律,是“十一五”时期必须完成的硬任务。
同时,与《公务员法》配套,与党纪处分条例对称的《国家公务员行政纪律处分条例》也迫切需要制定,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行政监察法》迫切需要进行修订。
就党内条规而言,《党内监督条例》开辟了广阔的党内制度建设空间,加快与《党内监督条例》相配套的可操作性规定和实施办法的制定,也是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特别是《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要建立的十项监督制度,其中还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三项重要制度尚未制定具体实施的规定或办法,这些规定或办法也应该在“十一五”期间颁布实施。
再则,随着党务公开,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和推行的需要,以及发展党内民主其他方面的需要,《党章》、《党内监督条例》本身也面临着修订的可能和需要。另外,从反洗钱,反人员和资金外逃的需要出发,我国必须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建立双边或多边相关条约或协定,但目前,还只是与极少数国家建立这样的条约或协定,“十一五”时期,在这方面也应该有新的发展。
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和价值在于其适用性,从动态看,法规制度建设是一个根据形势发展需要而进行立、改、废的否定之否定的不断进化的过程,永无绝对的完善之日。因此,法规制度建设的任务是艰巨而长期的。
第六,要切实加大监督制约的力度。监督制约是预防腐败和把腐败问题遏止在萌芽状态,防止出大问题的重要手段。
监督工作要严格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执行,同时要按照《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过程,财政资金运行过程,国有资产运营过程,金融、证券运作过程,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开采权出让、行政审批权运用等。
要通过监督,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要完善监督机制,科学合理地配置权力,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尽可能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
要把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的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各方面监督的积极作用,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尤其是要高度重视发挥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的积极作用,要尊重和保障群众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凡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能公开的都要依照法律和规定向群众公开,听取群众意见,让这些事项在阳光下运作,以加大监督的力度,提高监督的效果。
第七,要保持和巩固查办腐败案件的高压态势。查处,是预防的基础,也是预防的后盾,查处具有巨大的威慑作用,这种作用有可能使某些本来存有以权谋私之心的人放弃谋私之念。同时,查处也是预防的补救手段,对于那些防不胜防的人来说,只有用严厉查处的办法来解决问题,来挽回和减少其对国家和人民带来的损失。所以,在反腐倡廉过程中,始终保持查处腐败案件的高压态势,十分必要。决不能因为强调预防,而放松查处,而应该坚持预防和查处两手抓,两手硬。
第八,要坚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腐败问题。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腐败问题的滋生,主要是因为公权力所涉及的领域在体制机制制度上存在着某些政策法规缺陷、监督制约真空和寻租的机会。因此,我们要坚持用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要根据预防腐败的需要,积极推进相关领域的制度建设和创新,不断消除腐败滋生蔓延的条件。
如何有效处理当今腐败问题
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7月成立后,就对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一直高度警惕,并在实践中坚持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纵观党的反腐败斗争历程,大致可分以下几个阶段:
1、我们党执政以前的反腐败斗争
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我们党虽然在根据地和解放区内建立了政权,有了局部执政的经验,但总的来说,还处在被压迫,被围剿的无权状态,不具备权钱交易大规模发生的客观条件,再加上我们党在主观上注重从严治党,坚持反对腐败,所以腐败现象并不严重,廉政建设的任务比较轻,反腐倡廉的效果十分显著,建设起了与国统区的腐败政治形成鲜明对照的解放区廉洁政府。极大地争取了人心,成为中国共产党夺取全国性胜利的重要条件之一。这一时期反腐倡廉的主要做法是:(1)注重思想教育。通过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建设。克服党内的非无产阶级思想的影响,树立无产阶级世界观,增强党员、干部对腐败现象的免疫力,著名的延安整风即是这方面的范例。(2)注重法规建设,1922年4月,即建立了最早的纪律检查机关——中央监察委员会。1926年8月4日,又发布了我党最早的有关反腐败的文件——《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1933年12月15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发布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26号训令。1939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惩治贪污条例》,规定贪污数目在500元以上者,处死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领导廉洁自律。在民主革命时期,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广大党员干部,艰苦朴素,为政清廉,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
2、建国初期的反腐倡廉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我们党成为全国范围的执政党,执政党的地位和和平建设的环境,一方面为我们党提供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的条件,同时也便于我们党面临脱离群众乃至腐化变质的危险。为经受住执政考验,保持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性质,我们党实行了一系列反腐倡廉的措施:(1)加强反腐败法规建设。1952年3月,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决定》和《关于追缴贪污分子赃物的规定》同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了《惩治贪污条例》,这一专项惩贪法规在以后多年的反腐败斗争中起了重要作用。(2)开展整风,整党。1950年下半年开展的全党整风运动,重点是解决各级干部的作风问题。1951年下半年到1954年春的整党,解决了包括贪污腐败在内的基层党组织存在的各种问题。(3)开展“三反”运动。1951年12月至1952年10日,在党和国家机关内开展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共查处了有贪污行为的干部120多万人,其中贪污一千元以上的10万多人。受到刑事处分的腐败分子有4万多人。刘青山、张子善等腐败分子被处决。以上措施,有力地遏制了建国初期腐败现象滋长的势头,基本上实现了廉洁政治,从而使五十年代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成为党的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之一。
3、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反腐倡廉
从1956年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的十年,是我们党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在这一时期,我们党的执政地位进一步巩固,再加上逐步形成了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以及同这种政治体制相适应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个别党员,干部的以权谋私现象和官僚主义作风有所滋长。为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克服消极腐败现象。党中央采取了以下措施:(1)整党整风,这一时期为克服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先后进行了四次大的整党整风,包括1957年的整风,1958年开展的整党整社,1961年的农村整风和“四清”运动中的整党。(2)开展专项反腐败斗争。1960年在农村中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新“三反”斗争,处理了农村部分干部中存在的贪污等违法乱纪的问题。但被查出的有一段“贪污和行为”的干部占干部总数的20%之多。有扩大化倾向。1963年2月,中央又决定在县以上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反贪污盗窃,反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分散主义,反对官僚主义的“新五反”运动。1963年9月,中央在“新三反”的基础上,决定在农村搞“四清”,最初是清帐目、清仓库、清财物、清工分;后来发展为清政治、清经济、清思想、清组织,实质上变成了一场遍及各个领域的阶级斗争,误伤了不少干部。毛泽东在“四清”运动中得出了农村三分之一的领导权已不掌握在健康分子手中的结论。
(3)建立干部定期参加生产劳动制度。1958年2月,中央发出了《关于下放干部进行劳动锻炼的指示》,出现了干部下放劳动的热潮,密切了干群关系,但也开始出现形式主义和极端化的做法,从以上措施可以看出,我们党是重视反腐败斗争的,并把反腐败斗争做为一件大事来抓,因而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腐败现象的滋长,但由于缺乏经验,仍然简单沿用民主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思想教育防腐,群众运动反腐的老路子,并从阶级斗争的角度认识和处理党内的消极腐败现象,因而存在反腐败扩大化的倾向。
4、“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反腐倡廉
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就毛泽东的主观设想来说,是为了反修防修。包含有明显的克服党内消极腐败现象的愿望。毛泽东希望通过公开地、全面地;由下而上的“文化大革命”的形式,彻底揭露党内的阴暗面,但是,由于“文化大革命”的指导思想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的错误理论,并过于夸大了阴暗面,采取了“大民主”式的群众运动的方式,因而使“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廉政建设不得不陷入误区。其基本失误是:(1)对党内消极腐败现象的估计过于严重。发动“文化大革命”时,毛泽东认为农村中有三分之一的政权不在我们手里,工厂企业里一个相当大的多数的领导权不在工人群众手里,党内已形成了一个资产阶级司令部,这种对党内形势的严重估计,必然会使反腐败斗争扩大化。(2)用“大民主”的方式反对消极腐败现象,在“文化大革命”中,毛泽东认为以前那种由党委领导群众运动的方式已不能解决问题。需要搞自下而上的不要党委领导的群众运动。用这种不要党委领导的“大民主”方式反腐败,只会助长阶级斗争的扩大化的错误,不能达到反腐倡廉的目的。(3)防腐不治穷,搞“穷廉法”。腐败现象的产生有思想、政治、经济、历史等多方面的原因,要反对腐败,除了加强思想教育外,还要处理好廉政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大力发展生产力,铲除腐败现象滋长的物质土壤。但“文化大革命”只治腐不治穷。并认为富则修,把富裕当作是腐化的物质基础,使反腐败带有严重的禁欲色彩。(4)一些廉政做法走向极端化。最典型的是把干部参加生产劳动的做法极端化,把它变成了造反派排挤打击异己的重要手段,失掉了廉政的本来意义。总之,“文化大革命”不仅是一场内乱,而且作为一场反腐败的实践也是失败的。尽管由于扩大化的阶级斗争的高温高压的作用,使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形式的腐败现象得到了抑制,但以“走后门”为主要特征的不正之风和组织人事上的不正之风,却在“文化大革命”后期普遍蔓延。
5、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反腐倡廉。
粉碎“四人帮”后,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的反腐倡廉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在这一阶段,我国实行了改革开放政策,极大地发展了社会生产力,为遏制腐败现象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同时,对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也会从体制上堵塞腐败现象滋生的漏洞,因此,从总体上说,改革开放有利于反腐倡廉而不是相反。但是,在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难以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政策上和法规上的漏洞和空隙,再加上西方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使得反腐倡廉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比以前更为艰巨、复杂。在新的时期,我们党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在继承发展过去反腐倡廉有效做法的同时,摒弃以前的群众运动的做法,努力探索改革开放条件下廉政建设的新路子。其主要做法有:(1)加强纪律检查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重新恢复,并成立了各级行政监察机构,对廉政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2)完善反腐败立法,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是一部惩腐的专项法律。1987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受贿罪的补充规定》,标志着我国肃贪法律的完善化。(3)实行“从严治党”的方针,党中央制定了一系列加强自身建设的条例和规定,如《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等等。(4)开展专项反腐败斗争。1982年4月,国务院作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后,开展了一次较大规模的反腐败斗争,集中打击和解决干部索贿受贿,投机倒把,套汇、走私等问题,取得了较大成绩。198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出《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额内自首坦白的公告》,监察部也发出了《关于有贪污受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人员限期主动交代问题的通告》。这两个《通告》发出后也开展了一场专项反腐斗争。
(二)
总结我们党反腐倡廉的历史经验,可以看到,我们党开展反腐败斗争,主要遵循的是这样一套路子,即思想教育防腐、群众运动反腐、法制建设惩腐。这实际上是反腐倡廉的三项大思路,应该说,这三项大思路,仍然是我们今天反腐倡廉应该遵循和借鉴的。但我们在遵循和借鉴时,应根据历史的经验教训加以扬弃。
第一、不再搞运动,但要发动群众造声势。我们党和毛泽东同志在反腐败斗争的理论和实践中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强调要相信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但在发动群众的方式问题上,毛泽东简单沿用了在革命战争时期十分有效的发动群众搞政治运动的方式,事实证明,这种方式确实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把群众迅速发动起来,造成一种强大的声势,从而对腐败分子和腐败行为产生明显的震慑作用,收到反腐倡廉的效果。然而,在社会主义时期,频繁而大规模的政治运动,会带来一系列消极后果,如助长无政府主义思想,削弱党的领导,混淆政策界限,挫伤群众积极性等,造成动机与效果的背离,历史经验证明,依靠群众运动的方式反腐败,不是正确的选择。因此,邓小平同志在总结历史经验时明确提出,当经济建设遇到自由化思潮和腐败现象干扰时,“对待这些问题,我们不能再走老路,不能再搞什么政治运动”但反腐败时不再搞群众运动,并不等于不要发动群众参与。作为工作方法,仍然需要动员群众,把群众发动起来,造成一定声势,以达到彻底揭露和打击一切腐败现象,教育全体党员和人民的目的。这就需要运用宣传教育和严格执法等多种手段,启发群众的觉悟,把群众动员起来,造成全社会反腐败的大气候,大环境,使腐败现象无法隐藏,都能得到应有的惩处。
第二,既要从严治党,更要有制度保证。我们党历来重视党的建设。重视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在民主革命时期,正是由于我们党从严治党,高级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以身作则,大大推进了党的廉政建设。现在和今后的反腐败斗争,仍然需要加强党的建设,需要从严治党,需要高级干部的以身示范。但历史经验表明,单靠用惩治手段从严治党,从严要求高级干部,虽然可以起到必不可少的示范作用,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党和政府的反腐防变问题,也不能使党和政府长久地保持清正廉洁形象。要从根本上遏制和清除腐败现象。关键是要加强法制和制度建设。许多情况表明,有了比较完善的规章制度,反腐败斗争就能够有章可循;领导者以身作则以及人民群众对领导人的监督,也就容易得到保证,因此,反腐败斗争必须逐步向法制化轨道:既治标更治本。这就要求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立完善有效的权力约束和监督机制,使宪法监督、司法监督,党纪监督、行政监督有足够的权威和效能,每时每刻地发挥作用,对各种腐败现象予以铁面无私的查处。
第三,既要重视思想教育,也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将治贪与治穷相结合。通过整风、整党等形式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牢固地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固地树立马克思主义人生观,既是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坚固防线,又是保持为官清廉的精神支柱。因此,在任何时候,加强思想教育防腐的优良传统都不能丢。但要使反腐败斗争取得成效,还必须消除腐败现象赖以滋生的物质匮乏的经济条件。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同时,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其他一切任务都要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而不能干扰它,冲击它,因此,新时期开展反腐败斗争,必须使反腐败斗争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并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使反腐败斗争不断向前推进。
第四,既要重视专项斗争,也要重视经常性工作,努力把阶段性战役和长期斗争结合起来,纵观历史上的反腐败斗争,可以看出反腐败斗争具有阶段性的特点,即经过一段时间腐败现象有所滋长后,即开展一次阶段性战役,打击腐败现象,过一段时间后再开展一次,这说明,腐败现象具有顽固性的特点,不是一两个阶段性战役就能消除的。而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不能毕其功于一役。因此,反腐败斗争既要有紧迫感,要一个阶段一个阶段地进行,不断抓出阶段性成果,又要有长期作战的思想,注重经常性的反腐工作,不间断地抓下去,不能中途歇口气,等到腐败现象严重后再来开展反腐败斗争。尤其是在日前新旧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某种无序状态会造成腐败现象的多发性,为了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更要把阶段性战役与长期斗争结合起来,掌握反腐败斗争的主动权。
第五,要把反腐败同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结合起来,力求改革和廉政建设的双效应,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反腐倡廉的实践表明,在新旧体制过渡时期,由于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还没有形成行政权力,计划权力对资源配置仍有一定作用,再加上新的改革措施开始时不完善,漏洞较多,这就使以发展市场经济为名搞权钱交易腐败分子有机可乘。一项新的改革措施出后,可能诱发出一些新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如价格双轨制下出现“官倒”,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后土地审批部门出现的大量问题,以及金融、房地产、期货市场上的一些经济犯罪现象,表明腐败发生的热点部位和表现形式会随改革进程不断变化。这就要求我们在出台新的改革措施时,要根据腐败现象的动态性特点,同时考虑廉政建设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对策,制止那些打着改革的旗号搞权钱交易的现象,取得改革和廉政建设的双重效果。
当前,我们党正在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我们相信,只要认真吸取反腐败斗争的历史经验,并依据新时期的历史条件探讨和提出反腐败和对策,并持之以恒地抓下去,就一定可以把消极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限度,不断取得反腐败斗争的胜利。
发布于 2022-09-17 10:35:24 回复
发布于 2022-09-17 05:23:48 回复
发布于 2022-09-17 12:06:3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