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融资工具是隐性债吗-定向工具属于信用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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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n和私募债的区别是什么

一、性质不同

1、ppn: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称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PPN,private placement note )。

2、私募债:是指以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预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一种公司债券,它非公开发行,所以属于私募债的发行,不设行政许可。

二、优点不同

1、ppn:

(1)简化的信息披露要求,发行定向融资工具只需向定向投资人披露信息,无需履行公开披露信息义务;披露方式可协商约定。这将减轻发行人,尤其非上市公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负担;

同时非公开定向发行有利于引入风险偏好型投资者,构建多元化的投资者群体,化解中小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行人等融资主体在传统公开发行方式的融资困局。

(2)发行规模可突破“40%”限制:《证券法》中仅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四十”的限定,对非公开发行债券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定向工具规模可突破净资产40%的限制;

(3)非公开发行方案灵活:由于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利率、规模、资金用途等条款可由发行人与投资者通过一对一的谈判协商确定。

2、私募债:

(1)发行成本低。

(2)对发债机构资格认定标准较低。

(3)可不需要提供担保和信用评级。

(4)信息披露程度要求低。

(5)有利于建立与业内机构的战略合作。

三、缺点不同

1、ppn:向特定数量的投资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并限定在特定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

2、私募债:定向发行债券的流动性低,只能以协议转让的方式流通,只能在合格投资者之间进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私募债

公司债和定融区别

公司债和定融区别如下:

公司债是股份公司为筹措资金以发行债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的债。表明公司债权的证券称为公司债券。发行公司债须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制定募债说明书报主管机关批准。公司债有规定的格式,应编号并在背面注明发行公司债的有关事项。

定向融资工具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并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直接融资类产品。办法对发行定向融资工具的条件为:(一)发行人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三)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四)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隐性债务是指什么

政府隐性债务是指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还有一部分比较模糊地带,留给地方政府资金申报和认定,如:政府合规运作的PPP项目、形成的未来年度政府支出责任(显然关于这点实践中争议仍然很大,财政部的确在限制纯政府付费项目,尤其是可用性付费拉长版BT项目入库),2016年以前举借的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债务。 总体来看,区别于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债务限额内债务的,在其以外的所有政府违规举债或担保行为,就属于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行为。

拓展资料:

一、2018年11月,央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对2017年以来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健性状况进行了全面评估,并首次揭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典型现状。

1)政府投资成拉动经济主力 县市对上级补助的依赖度过高,普遍存在强烈的融资冲动。银行机构涉政信项目新增贷款上升。

2)隐性债务占比高 隐性债务余额较显性债务更高。属违规举债清理范围银行涉政信项目隐性债务占银行对政府债权较大比例。

3)隐性债务类型多 隐性债务构成包括:平台等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短融券、其他债务工具。信托等非银金融机构融资、企业和个人借款、供应商应付款等。

4)隐性债务投向长期项目为主 基础设施建设、棚改异地扶贫搬迁园区建设、平台日常经营。

5)市县级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大 区县级和市州级隐性债务比例较省本级隐性债务比例更高。

二、隐性债务的主要呈现形式

根据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定义可知,通常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主要有:

1.利用企事业单位等违规举债 。国发[2014]43号中就已经明确,要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也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三、根据《财政部地方全口径债务清查统计填报说明》,针对隐性债务的清查,中央重点关注以下两类机构: 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党委、政府所属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企,包括一级(集团)企业及其下级企业(包括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控股公司等)。包括但不限于: ①银监会认定的融资平台名录。 ②财政部2014年清理甄别存量政府债务时认定的融资平台名录。 ③2016年以来统计地方政府承诺偿还或提供担保的融资平台债务、通过签订合同承担的财政支出事项时,地方自行上报的融资平台名录。 ④其他未纳入名录管理,但符合监测范围定义的国企。

定向融资计划的产品属于什么性质

定向融资也属于私募融资,是指非公开发行,只向特定数量的投资人进行融资,并限定在特定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但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私募债范畴。

定向融资计划同其他产品一样,具备国家的监管和符合法律文件的要求,受法律监管与保护,其安全性毋庸置疑。其定与信托、资管及私募产品相比,主要区别在于:

1.管理人角色

传统意义上的信托、资管、私募产品的管理人核心职责和义务,是按照约定为合格投资者实现投资收益,并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提出的相应的规范性要求,具有较强的自主性、主动性、管理性。

定向融资计划中核心部分是资产交易平台,不得自主处理资金,更侧重于交易通道。合格投资者直接借钱给发行方,其安全性取决于发行方的资信情况和增信方的担保能力。

2.风险控制

除一般要求融资主体办理抵质押相关风控措施外,定向融资计划还须严格审核融资方的各项资质、还款来源、还款能力等,往往还会要求各大评级机构评为AA+的关联主体和实际控制人出函保障本息安全,为产品如期兑付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且要求发行方办理抵质押相关风控措施,以确保投资人的本息兑付。

3.产品收益

由于信托公司与资管机构往往收取各类费用(如管理费等),因此投资者收益会有所损失。而定向融资计划属于直接融资,省去了中间通道费,因此收益往往稍高于信托、资管、私募产品。

何谓隐性债务-0722

《来自金融监管研究院,》

隐性债务本质上是2014年财政部对此前地方政府债务进行一次性登记(本质上是兜底)之后,再一次的盘加底行为。2014年随着43号文和新预算法的实施,财政部对2014年12月底之前的所有债务进行了一次集中登记, 随后对登记范围内的债务通过公开发债等方式予以置换化解 。

但是从2015年开始到2018年地方政府融资又经历了一轮全新的扩张,变种的方式包括工程类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违规PPP,明股实债类融资。2015年至2018年在实施债务置换、违规设立政府产业基金、违规政府购买服务、棚改、违规PPP、融资租赁、EPC+F等项目的过程中,因法规漏洞及违规操作导致大量的隐性债务继续产生,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越来越突出,形势越来越严峻。

 2017年7月14日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示“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这个日子成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魔咒 ,比任何法规文件都让地方政府心惊胆战;后续置换也是以这个日期成为置换隐性债务分界线。。

(1)决策主体是地方政府;(2)资金用途是公益性项目建设;(3)偿债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同时满足以上三点的就可以认定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出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27号文),是指地方政府在法定债务预算之外, 直接或间接以财政资金偿还, 以及违法提供 担保 等方式举借的债务。

(1)安排财政资金偿还。安排年度预算资金,超收收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等偿还;(2)出让部分政府股权以及经营性国有资产权益偿还;(3)企事业单位利用项目结转资金、经营性收入偿还;(4)部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隐性债务合规转化为企业经营性债务;(5)企事业单位协商金融机构通过借新还旧、展期等方式偿还;(6)破产重组和清算。

(1) 只还本金不还利息,且置换的资金只能用于归还本项目;(2)置换后的债务成本不得高于原隐性债务成本;(3)置换后的债务不再是隐性债务,由债务主体经营收入或项目经营收入归还,政府不再承担偿还义务;(3)置换前必须解除政府违规担保;(3)置换债务的到期日不得超过隐性债务上报的化解期限,且总的化解期限在5至10年内;(6)尽量是2017年7月14日前的存量债务(终身问责、倒查责任的魔咒)

银保监会进一步发了 45号文规范 金融机构市场化方式化解隐性债务的原则。

原则:(1)必须是各省级党委和政府汇总报中央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存量范围内,由融资平台公司举借并实际提款而相应形成的,记录在财政部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清单中的债务。(2)利用“企业周转便利类金融工具”工具化债的前提条件。(3)企业周转便利类金融工具类型包括:银行信贷类产品;公司信用类债券;基金保险类产品,有条件的地方,允许产业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社会资本

同时也强调不合规的隐性债务置换方式:

不得承接明股实债类债务,其实这也是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有之义;当然什么是明股实债定义仍然不清晰。

不得通过发放流贷性质的融资置换存量到期隐性债务。

对未列入财政部隐性债务清单的到期债务,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使用企业周转便利类金融工具。因为如果不属于隐性债务,一旦置换实质上很可能新增隐性债务。

对已经形成担保圈的债务,不得使用企业周转便利类金融工具。

尤其注意上述关于禁止流贷置换存量到期隐性债务的规定。理由很简单流动资金贷款天然是不对应项目,隐性债务置换的基本原则是要对应项目;用流动资金贷款置换隐性债务很容易被挪用,并不是真的偿还旧的债务;从而容易变相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但是注意45号文并没有说平台不能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只是说不能置换,如果我不是置换呢,就是给平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是否可以?

银保监会和国务院2010年文件就规定平台新增贷款只能对应项目,但是那个“平台”是指银保监会名单里面的平台, 而现实中新增隐性债务都是依靠名单外的平台产生的 。

所以过去几年的确不少银行给有隐性债务的平台(但是不在旧的银保监会名单里面)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只要这个资金不被挪用去置换隐性债务或者对应政府项目,那么似乎合规问题不大。这个问题也是后来监管重点暴捶的点。

必须明确隐性债务穿透识别原则。

根据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务统计监测工作方案》、《财政部地方全口径债务清查统计填报说明》、《政府隐性债务认定细则》等文件的规定,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有以下甄别口径和标准:

1、从融资主体特点甄别, 符合以下市场化融资特征的就不应认定为隐性债务 ,不需同时满足全部5点,至少满足2点,特别是满足第3点的即可认定为市场化融资:

(1)项目运营单位出资人是否社会化、市场化,除国资外,是否还有其他社会投资者。

(2)项目运营单位是否成立了市场化的公司治理结构,政府对公司运营决策的影响程度是否较高,政府官员不能在项目运营单位内兼职。

(3)项目运营单位收入结构是否具备多样化,市场化的特征,若 完全自主定价的收入占比 过半数,一般可判定为市场化运营。

(4)项目经营单位能够依靠自身经营收入偿还对外融资本息,扣除政府补贴后的收入足够对付对外债务。

(5)项目运营单位是否成立了市场化的投资回报机制,公司决策层是否能独立决策利润分配方案,不需上交财政。

2、从项目特征甄别,以下为主要基建项目类型的甄别标准:

(1)交通运输项目。

经营性高速公路、机场:自主定价,收入覆盖本息,投资方有社会资本,不属于隐性债务。

政府收费还贷高速公路、轨交、公交:不能自主定价、收入先入财政,依赖政府补贴。 补贴部分为隐性债务 (以补贴款为还款来源的为隐性债务,仅补贴则不是隐性债务),不交财政的收入部分为关注类债务,如广告收入。

(2)市政建设项目。

公共绿地、市政管廊、公共广场:无收入来源,所有权归政府的公益性项目, 属于隐性债务 。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有收入但政府定价,需要财政补贴的准公益性项目, 补贴部分为隐性债务 (以补贴款为还款来源的为隐性债务,仅补贴则不是隐性债务),不交财政的收入部分为关注类债务。

(3)土地储备项目。

土储融资于2016年叫停, 2016年后的土储融资都属于隐性债务。

法规禁止土储中心融资,土储中心融资也属于隐性债务。土储中心与地方融资平台未彻底隔离的,融资也属于隐性债务。

以政府购买服务进行的 土储项目 ,根据财政部文件规定, 土地整理部分应为工程采购,其余部分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是合规的,不应认定为隐性债务 ,但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垫资、拖欠工程款、政府回购等情况,涉嫌隐性债务,此外拆迁款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畴尚存在争议,因拆迁款数额大,土储项目的回款时间长,实践中很少有金融机构愿意介入。 目前可以确认,城投公司代建或代拆迁获取合理报酬,不参与土地分成,不涉及垫资、带资承包等融资事宜,按合理进度付款,没有土地证抵押的,可认定不属于隐性债务。

(4)棚改、保障房、廉租房建设。

棚改、廉租房、保障房建设收入不能覆盖支出,政府提供补贴或回购的, 应认定为隐性债务 。

有配套商业项目,且资金可自平衡的,不属于隐性债务。

保障房、经适房 出售给拆迁户,以市场价格为准定价, 购买人为拆迁户个人不是政府,虽然拆迁款来源于政府也不应认定为隐性债务。

(5)流动资金贷款或流贷性质的融资不会纳入隐性债务

这些贷款的性质仍然是偏向于企业运营层面,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银行需要测算经营性现金流缺口。资金用途不能挪用与项目,所以反而很难认定是替政府项目融资,不会被纳入隐性债务。

1、BT和垫资。此处BT和垫资都是指城投公司承建政府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模式,二者不同之处在于BT项目业主是城投公司或施工单位,垫资项目业主是政府,城投公司是施工方。 BT是指建设-移交这种建设模式,其本身并不会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但在实践中BT往往附加了融资行为, 由城投公司负责项目投融资和建设然后由政府回购,这样就会产生政府隐性债务 ,不能仅从BT模式本身去判断是否为隐性债务, 而是要穿透看资金来源是否存在融资内容 , 实际上带融资的BT项目已经在2015年被财政部叫停。【财金【2015】57号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对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财政部将不予受理】

垫资是指城投公司或施工单位带资承包,相当于变相融资,法律规定政府作为业主的公益性项目严禁带资承包,不得拖欠工程款,此类项目都必须先有预算,在预算内进行支付,垫资则往往是在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情况下, 这样就会产生政府隐性债务 。但是不能仅看到施工单位垫资就认定为隐性债务,需要穿透看垫资施工中的欠款方是否为政府。如果是城投公司欠施工单位工程款,而非政府欠款,不是财政资金偿还也无政府全额担保或补助,则不会产生隐性债务。

土地整理项目中采用政府回购模式的也与上述情况类似,土地整理后政府回购结算,也会产生隐性债务。

2、对没有收入来源的纯公益性项目,例如市政道路,绿地广场、公园、 市政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虽然举债主体(项目业主)为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表面看来与政府并没有直接关系,但项目应判定为非市场化运营的公益性项目,其偿债资金来源几乎全部是政府财政资金,穿透到偿债资金来源,则可判断由此形成的债务应界定为政府隐性债务。

3、对有一定收入来源但收入不能覆盖支出的 准公益性项目 ,例如地铁项目,一般由地方政府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负责筹资,建设及运营管理,建设资金除国有资本金投入,大量依赖于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信托贷款等债务,其资金结构比较复杂,需要深入剖析分析。因此类项目收费价格大多属于政府定价,本身运营收益难以实现收支平衡,除运营收入外, 债务偿还来源主要依赖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及相关商业开发收入 ,比如地铁项目中物业开发,灯箱广告收入等,因此此类项目应判定为非市场化运作的公益性项目,应当将其债务按照项目不同性质的收入予以区分, 穿透识别哪些属于商业化债务,哪些为隐性债务 ,从偿债资金来源来看,对于财政补贴资金偿还部分对应的债务应界定为政府隐性债务。

4、按照使用者人数进行政府补贴的影子付费项目,例如市政公园安装摄像头计算入园人数,然后政府根据人数补贴票价;当地市政道路的隧道按照摄像头计算过路车辆数量,政府按车辆数补贴过路费,虽然这类项目表面上是政府支付是以补贴使用者方式,而非政府偿还债务方式,但这类项目本质上看仍然是纯公益项目, 项目收入来源是政府补贴, 并没有经营收入,因此不能套用使用者付费PPP模式,穿透到资金来源,此类项目形成的债务应界定为政府隐性债务。

5、复杂的土地储备项目,通常土地储备项目资金只能来源于直接融资类产品,不能贷款融资, 一般是依赖土地储备专项债 ,这样就不牵涉到隐性债务问题, 然而实际情况是2020年新增专项债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将使土地储备项目只能依靠自平衡解决资金问题。

例如土地储备项目中政府委托国有企业或开发商承担廉租房和公租房建设(属于土地一级开发),同时划出一部分土地允许开发商配建一些商业设施(土地二级开发),由开发商对外销售或出租,所获得收益不上交财政,而是用于弥补廉租房和公租房开发成本,政府不再支付开发商廉租房和公租房建设成本, 这种模式下项目资金的投入和收益可自平衡,因此不应认定为隐性债务。

然而一般 土储项目中的土地整理部分是不能够申请项目贷款的,因为土地整理不是项目 ,根据 《政府投资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预算内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项目 ,土地整理不形成固定资产, 因此不算政府投资项目 ,金融机构不能以项目贷款或项目融资, 只能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无指定用途是以公司综合收入偿还,而通常来说公司承接土地整理项目的收入主要还是政府支付,穿透到最终还款来源仍为财政资金分成比例,属于“以财政资金偿还”,因此应认定为隐性债务。

通过以上几类项目的分析可以看到,如何对表面上无法明确按照定义、特征、甄别口径和标准认定的非典型隐性债务进行穿透识别, 最关键两点就在于: 一甄别项目属性是否为公益性项目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占比,二项目资金来源或偿还债务资金来源于政府支出,把握住这两点基本就可以抓住隐性债务的本质,做出准确的判断。

政府融资平台所有债务是否均为隐债

政府融资平台所有债务不是隐债。

隐性债务的核心特征有三点:

一决策主体是地方政府;

二资金用途是公益性项目建设;

三偿债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

同时满足以上三点的就可以认定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根据媒体披露的中发〔2018〕27号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的部分内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在法定债务预算之外,直接或间接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


原文链接:http://527256.com/344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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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2-09-16 09:5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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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2-09-16 10:57: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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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2-09-16 19:05: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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